我国刑事庭审认证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6-02-01 04:38刘新铭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存在问题

刘新铭

贵州理工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3

我国刑事庭审认证的若干问题研究

刘新铭

贵州理工学院,贵州贵阳550003

摘要:刑事庭审中的认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认定的证据进行裁判的关键一环,刑事庭审中认证的结果往往会直接影响法庭的判决裁定。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在刑事庭审中的证据认定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本文以此为切入,分析了当前我国刑事庭审认证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以期近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

关键词:刑事认证;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一、刑事庭审认证的原则

在刑事庭审中的认证的对象,也必须要满足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即查证属实之后,方能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依据。故此在刑事庭审中所认证的对象,依然应当遵循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即客观、联系与合法性既统一又不可或缺。

(一)刑事庭审认证对象的客观存在之事实。即该认证证据的事实是在其自身基础之上而客观存在着的,并不由人的主观意志而转变。因此刑事证据客观性即指证据要满足来源正确这一基本要求,否则不能在刑事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

(二)刑事庭审认证对象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这样一种刑事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无论之间是直接亦或是间接联系,都对其在刑事庭审认证过程中的证明力有直接影响。

(三)刑事庭审认证对象必须满足合法的要求。即该认证证据不但需要满足本身证明力客观真实,能够揭示案件事实,还需要符合程序正义要求,其存在至刑事庭审中认证的过程都须得符合法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之程序要求。刑事认证之证据必须满足合法的要求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二、刑事庭审认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刑事庭审认证的实务中,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者对庭审认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仍然存在分歧。刑事诉讼法在修正之后对证据部分条款有所完善,但对于刑事庭审认证所存在之问题涉及不多。对我国刑事庭审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有利于杜绝冤假错案的出现,提高刑事裁判的准确率。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庭审认证中主要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刑事庭审认证程式僵化

在刑事庭审中对认证的程式僵化,沦为“走过场”。在涉及刑事个案的庭审认证过程中,审判人员仍然会受到刑事卷宗材料的影响、会为公共或社会利益左右,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内心确信,使得控方证据更容易被认定。这也导致了刑事庭审认证还是在围绕着审判中心主义开展。而在审判中心主理念中,相较于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及证明力,其更看重最终判决裁定的正义性。这导致了法院在刑事庭审认证中对证据的认定具有随意性,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包括在侦查公诉阶段证据,认定的可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的争议证据往往不告知缘由,仅告知证据予以认定,缺乏必要说理阐述。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刑事庭审中对认证的程式僵化,沦为程序走过场。

(二)刑事庭审当庭认证争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并没有对具体证据在刑事庭审中是否进行当庭认证做详细说明,这也形成了司法实务操作中的模糊地带。这同时也对处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员提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要求,即在理想状态下应当在庭审中当庭明确界定认证的标准,产生内心确信,提出认证理由。但在实务操作中,审判员在刑事案件庭审中仍会大量采用当庭质证、庭后认定的方法处理某些证据,尤其是较为复杂的证据。本人认为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这种对刑事庭审证据认定的方式不利于控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也与刑事庭审相关的立法意旨不相容。

(三)随案移送的卷宗材料问题

这里涉及到检方在刑事案件庭审之前所应当移送的范围及法院庭审认定证据重心转移问题。刑诉法及相关解释中并没有规定检方必须在庭审前将全部涉案卷宗材料移送至审判机关,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当庭认证。而就已经移送的案卷材料,审判机关认为证据与该案件事实出入过大,会对案件公正裁判造成影响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但在实务操作中,检方向审判机关移送的仍往往是全案卷宗材料,这种传统方式依然会助长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对卷宗材料的依赖程度,卷宗思维卷宗定案对于审判机关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认定具有不利影响。

(四)刑事认证说理欠缺

刑事裁判文书不仅仅体现在其裁判的结果是否以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准绳、公平公正,更需充分的说理阐述定纷止争。这对作为裁判之依据的刑事证据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与刑事案件有密切联系并合法有效,而且认证的过程要公开且合理。若审判机关不能对其刑事裁判所依赖的认定证据进行有说服力的阐述,就很难取得社会大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而我国目前裁判文书涉及刑事证据认证和事实认定方面说理薄弱乃是通病,对控辩方不同观点及最后认证的理由均缺乏有效的分析和阐释。

三、完善我国刑事庭审认证的措施

(一)证据规则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的刑事庭审模式已渐由

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对证据认证突出的影响就是大部分非庭审中认定的证据现也转移到庭审中认定。因此对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迫在眉睫。相较而言,我国现在已有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规则等还不够完善系统,不能形成独立的证据规则体系。在确立证据规则体系方面,可借鉴一直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在刑事庭审中证据规则规定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务现状,制定出一套较为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二)刑事庭审中对认证标准的使用

这是对审判机关提出的要求:即在庭审过程中要对涉案证据的认证标准有精准的把握,也就是说刑事庭审认证的涉案证据必须具备前文所述客观存在、相互联系、满足合法性的实质要求。这同时也要求法院审判人员自身的学术素养和业务水平达到更高的标准,审判人员不但要熟练运用刑事认证标准去审视每一项证据,还需要及时总结刑事认证的操作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具体个案,审判机关只有准确的总结和运用认证标准,才能审理中达到正确认证的目的。

(三)严格规范认证过程

本人认为,在刑事庭审认证过程中可依照以下认证流程:当控辩双方举证并相互质证、辩论后,审判人员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一方提出抗辩而导致无法当庭辨别,可在休庭后核实清楚再开庭予以认定。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具体个案的繁易程度选择具有效率的认证方式。这主要包括逐个认证,即在涉案证据不多的情况下对证据采取逐一质证认证的方式;阶段认证,即案件中涉案证据较

多,逐个质证存在困难,集中在一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并集中予以认定;综合认证,即对涉及案情复杂、证据错综多变的情况下,需待到其他相关基础证据都认定之后,结合该案件的全部情形予以综合考虑进行认定。在审判人员刑事庭审中对证据的认定不能仅局限一两种方式,往往应当将三种方式交互运用,提升办理案件效率。

(四)力推书写判决裁定理由

大力推行书写判决裁定理由有利于规范审判人员对刑事证据证明力的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审判人员认定证据的合法合理性,降低认定证据的主观随意性。本着审判公正及对社会公开的原则,本人认为应当增加判决裁定文书的说理内容,能够增强审判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在对判决裁定文书具体书写中,审判人员对所认定的证据的阐释应当有充分的支撑理由,对证据的采用、证明力的强弱以及由证据所推导出来的结果都应当进行论证,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在我国现阶段,已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准入门槛,成为审判员要经过公务员公开招考和司法考试的双重选拔,从业人员的素质已有了显著提升,具备了大力推行书写判决裁定理由的群体基础。因此,我国可以从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认定说理方面切入,在审判机构中大力推行书写判决裁定理由,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升裁判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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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10-02

作者简介:刘新铭(1983-),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贵州理工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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