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力行为能力

2016-02-01 04:38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体力

王 迪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论体力行为能力

王迪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现代民法中存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统一的能力制度,各国民法规定的权利能力大都与我国规定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近似,而关于行为能力的要素则多有不同。从世界各国对体力行为能力或多或少的涉及中,可以对我国的行为能力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体力;保佐;劳动能力

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质其实是一个主体划分制度,解决的是“哪些人的行为可以具有法律意义”的问题。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行为能力对主体的划分所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这些不同的划分依据可以被概括为一个“从身份到理性”的过程。有学者认为新的行为能力理论应该以智力、意志和体力三者作为行为能力的要素,将行为能力制度划分为智力行为能力和体力行为能力两个范畴。而在我国民法上,长期以来鲜有学者深入关注研究其基本理论。

早期,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民法以人的身份作为主体制度的基础,关于行为能力仅有一些零碎的规定。但值得说明的是,在这些零碎的规定里不仅以主体的年龄(比如罗马法的成年年龄为25岁)和智力(比如过错、善良家父的概念)为基础,而且以其体力为基础(当然这是我们归纳出的观点,因为看遍它的规定我们也找不出类似的字眼):

关于女性适婚能力的规定,罗马法采用了“经得起男人”的表达,也就是有能力和体力完成性生活的女性才可以结婚。其同时规定,精神病患者因无法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也不得结婚。不妨可以说,就结婚这一事项而言,罗马法要求当事人具有体力和智力两方面的行为能力。

关于给慢性病患者指定保佐人的规定。慢性病患者不知道自己何时病发、何时没有能力独自完成民事行为,也就是说当这些人体力不支的时候,就会导致他们的行为能力缺陷,因此罗马法中为慢性病患者指定保佐人为他们体力不支时补充行为能力。

(1)规定为有身体器官上的缺陷的聋、哑人指定保佐人。

(2)为70岁以上的人指定保佐人。

最早在1810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由于未成年、心神耗弱或其他原因不能适当照管自己事务的人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体力行为能力的身影。这一条中提到“未成年、心神耗弱”,是将年龄和精神病所造成的智力上的缺陷合并处理,形成了统一的智力行为能力标准;笔者认为奥地利民法典是以“其他原因”的表达向我们传达出了体力行为能力的讯号的。不过,而后的《瑞士民法典》规定“成年且有判断能力的人有行为能力”,只有取得行为能力的年龄条件和智力条件。再发展到意大利制定新的《民法典》时,其在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劳动能力的范畴。我们认为,劳动能力除了体现出保护达不到法定年龄的人的利益,最主要的就是体现了体力行为能力的理念,可以说,劳动就是一种体力活。

以此可以看出,除了《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之外,大多数的民法典仍然都把行为能力理解为一种智力和意志上的无缺陷状态。但是,比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聋哑人、盲人以及其他因慢性病不能自己照料自己或者管理自己财产的人,可为了自己的利益援引为精神病人提供保护的法律之规定”,《瑞士民法典》规定“被判处1年以上徒刑的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要接受监护”,这些条文其实都涉及到了体力行为能力的问题。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在介绍能力制度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时仅提到唯智主义的行为能力判断标准,但笔者认为,这些相关条文本身是前后矛盾的,且相关国家的民法理论已经意识到了仅以智力和意志作为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的不足之处,只不过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确定的标准,而是另外地对仅以智力和意志作为行为能力判断标准无法解释的现象做了特殊规定。

体力,是指人体活动时所能付出的力量。由于人们的外部活动主要靠体力来实现,所以对于健全人来说,身体的差别主要就是体力的差别。体力是劳动能力的基础,所以我们说《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劳动能力首先就是一种体力行为能力。但是,一味地根据这种文义解释会使我们陷入一种困境,如前文所述,一个被判处一年以上徒刑的人,他智力、意志都有,自然意义上的体力也是同样存在的。基于此,对于体力行为能力制度中的“体力”,我们可以形象地理解为一种有劲使不上的感觉。纵是一位年轻力壮的男子,关在监狱里便是什么都做不了,他自己的事务,也只能让别人去做了。这样的一种理解,同样适用于老年人、盲聋哑人。

从以上论述来看,体力行为能力主要能更加完善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体系,以致建立起一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能更好地解决“哪些人的行为可以具有法律意义”的问题,将划分标准更加细化有利于对社会中更多的群体种类进行保护。对于我国民法的现状,如何做到对那些行为能力存有缺陷的成年人既进行不妨碍自由基础上的法律行为上的限制而又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引入体力的划分标准无疑是一种好的解决办法,应是今后成年人行为能力限制与保护制度完善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倪娜.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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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62-01

作者简介:王迪(1995-),女,山东冠县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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