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2016-02-01 04:38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民商法保护

朱 舸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朱舸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的商品贸易相对之前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为保证商品贸易的稳步进行,现阶段一般选择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对整个商品贸易的交易提供安全保障。民商法通过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相结合进一步实现优化与完善,从而为商品贸易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基于这个问题,笔者对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意义进行了初步研究,然后进一步深入分析了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

一、引言

民商法在我国众多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与其他法律文件不同的是,民商法主要用来保障商业贸易的正常交易,为交易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不仅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另外,民商法中涵盖着商品贸易的注意事项,对商品贸易的交易行为起着约束作用。

二、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意义所在

在商品贸易的整个过程中,民商法的应用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意义,首先,民商法的应用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贸易双方的利益,为确保商品贸易过程的安全性,民商法中的多项条款都对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在整个商业贸易的过程中,如果交易双方存在着欺诈等不法行为,那么根据民商法的规定将会对欺诈的主体进行严厉惩罚,从而有效的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营造出一个稳定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其次,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能够实现交易的公正性以及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性。市场中用来交易的物品一般都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用金钱进行衡量,这种交易现状也就导致了交易市场中有时会存在着金钱价值超过其使用价值的现象,这种现象可以说是交易过程出现的不公平行为,针对商品贸易中出现的不公平行为,民商法中存在相关的规定对该现象进行处理,从而实现交易主体人的利益平衡。最后,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还可以分担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市场上的商品在进行交易之前需要检验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买受人在接受商品后需要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买受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未进行检验就接受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交易风险的分担,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更为稳定放心的交易环境。

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一)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最主要的一部分就是公示主义,所谓的公示主义是指商品贸易过程中,以民商事为主体的单位具有将利害关系告知交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民商法中公示主义的优化和完善能够进一步加强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一般而言,现阶段对民商法的公示主义进行完善时首先要在民商事登记时为着手点,严格按照登记事项的规定进行民商事的登记工作。另外,民商法中相关的公示制度在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加强公告的效力,目前大多数民商事对登记效力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公告效力,这种现象极易造成公示制度实施不科学的现象,从而也就难以真正达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民商法中的强制主义

民商法作为我国众多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也是民商法能够为交易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的基础所在,民商法的强制性能够对交易行为形成一种制约,交易双方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触犯民商法的不良行为,那么就必须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对违法者进行严格处理。另外,政府在贸易过程中的宏观调控以及干预也是民商法中强制主义的体现,特别是证券以及保险等的交易,在对其进行强制性管理时要严格根据交易双方的合同规范相互之间的行为。

(三)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

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就是指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票据的文义性、提单的证明力以及票据的真实性等内容,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既是一种规范,同时也可以依靠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维护贸易主体的切身利益,比如说《票据法》中明确的规定票据中所涉及到的权益以及义务等要严格的按照票据中所记载的内容为标准,这也就意味着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要严格根据交易情况进行票据的制作,交易中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等都要严格按照票据中的规定执行,这也是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四、结语

总而言之,商品贸易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弊端,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能够为商品贸易的进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当然,民商法在商品贸易中应用时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不断创新和完善,从而最大程度的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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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嫣.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8:106-107.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300-01

作者简介:朱舸(1992-),女,满族,吉林白城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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