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所涉法律问题浅析

2016-02-01 05:23向贺玲平彩堂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微商淘宝销售

向贺玲 平彩堂

(215300 1.苏州能讯高能半导体有限公司 2.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 江苏 昆山)

微商所涉法律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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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001.苏州能讯高能半导体有限公司2.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江苏 昆山)

本文首先讨论了微商的概念及其发展,然后论述了随着微商的不断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来针对性的对策。

微商;法律问题;对策

前言

随着网络及信息的普及,传统的销售模式正在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实体经营到平台电子商务,人们在享受消费便捷的同时,也得到了真实的实惠。而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传统的交流方式也在受到冲击。微信已不单单只是一个充满创新功能的手机应用。它已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代表。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据统计2015年微信的月均活动用户为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因此存在着巨大的商机。微商发展之迅速也导致了各类纠纷的出现,鉴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各种隐藏风险也随之而来,呼唤着立法及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微商的概念及发展

微商实际上是指从事微信销售的主题,在现实生活中微商是指代微信销售。而微信销售是指一种微信账号所有者通过微信在自身朋友圈内展示自己所售商品的行为,而从事该行为的人或组织被称为微商。微商从产生大发展到目前的趋势具备一定的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由于通讯设备的不断的更新及便携化,人们在利用网络交流沟通的同时也把商品展示的信息放在沟通的平台上,利用通讯网络平台上各类人脉及资源进行销售。这个是电子商务平台竞争白热化的另一种出路,从与陌生人进行交易而转向与熟识或者有一定往来关系的主体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从而通过其独有的网络社交模式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自2013年开始,微商开始在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出现并迅速崛起,微信也一种社交软件逐步演变成营销软件,越来越多的人将电子商务搬到朋友圈。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的模式,但又区别与电子商务。传统电子商务通俗的来说是将商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售给购买者,一般具有具备跨地域性和买卖双方的不相识性,而微商主要是将商品通过微信社交软件销售给朋友。

2015年4月,杭州微商何某因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属怀孕的妇女,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至此,微商行为存在的各种法律行为及风险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微商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目前的微商行为来看,主要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1.产品质量问题

这是所有问题中之最,由于微商门槛低,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智能手机就能随时宣布成为微商,将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出售给他人。购买者基于对该微商的信任,几乎不会要求查看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强制性的证明。这种现象更多发生于自行制作销售的微商中。购买者如果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只能同出售人协商进行退款、退货,而这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

而在自行制作销售的食品微商中,若因食品卫生不符合而产生的食用人的不良反应,消费者在后期会有很大的取证困难。即便可以顺利完成举证,在赔偿环节又会出现诸多阻碍,诸如该微商的赔偿能力。这就使得在历经千辛万苦的维权之路由于微商门槛低,监管机制缺乏而变得无路可走。

2.版权问题

微商行业众像百态,出售的商品也是千奇百怪。最近在朋友圈内流行的给出售高清电影的。即在购买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出售人会发送一个指定电影的链接,通过该链接可以观看到其所选电影。这是很明显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目前尚无相关的监控机制。

如果说以上行为涉及到的只是私法行列,那么为了提高其销售额,微商们甚至在其朋友圈内截取部分电影宣传照片进行发布,而这些照片几乎都是色情等淫秽图片。而这种行为直接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3.商标权问题

本文中的案例是侵犯商标权的典型案例,在此不再赘述。虽然肇事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微商、淘宝等电子商务中不乏销售者为了巨额利益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而且这以成为主要的赢利点。

4.税收问题

微商所宣称其优势时不外乎因为是熟人之间的销售,所以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信赖;因为无需店铺、进货渠道直接、无需缴纳相关税收而成本低,以营造商品物美价廉的形象。而自此产生的偷税漏税的情况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此法律问题不仅出现在微商中,也普遍存在淘宝商家中。相对于传统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在征税关键具有纳税人难以界定、税种的确认、税务稽查难度大等特点而使电子商务的征税,特别是C2C模式中,几乎无从下手。

三、微商的立法现状

历经2年的迅速发展,目前国内已有超过5亿用户使用微信,微商在其中的人数所占较大。在快速发展的背后,是售后保障和市场监管的缺乏,混乱的市场行为和随之而来的各类纠纷。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我们在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类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代支付平台基本解决了淘宝平台中买家和买家的信用关系,而淘宝的迅速发展出了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撑之外,还有淘宝历经十余年的关于交易体系、评价体系、物流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维权体系的不断晚上才得以取得今天的盛况。京东、亚马逊等电子购物平台其经营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与淘宝也存在着差异。而即便如此,电子商务的一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现象仍受到国人的诟病。

目前电子商务所存在纠纷的解决机制以依靠平台的评分及罚款机制,以及第三方支付。而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部门法及法规。现实的状况是法律对于网络市场的事前监督几乎处于空白地带,而解决的方法也主要集中于损失、不利结果发生后才适用现有的准据法。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对于网购平台的责任也有所明确和加强,但是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高,使得电子商务市场更需要法律的规制。而时至今日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规范主要还是一些单行条例,仍未有综合性的立法实践。

即便如此,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形式并为明确的列入新消法的保护范围,7天无理由退货目前适用于淘宝、京东等交易制度相对完善的网络购物,但是由于朋友圈的交易私下性比较强,新消法难以对此进行规制,一旦消费者收到欺诈,或者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消费者不能根据该发去维权。这使在微商手中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再次置于尴尬的位置。

四、立法建议

1.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度

我国电子商务在近年的迅猛发展有目共睹,而相关支撑机制却停滞不前,虽然在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中对于网购有所体现,但是仅是针对京东、淘宝等具有相对完善交易机制的平台而言,而微商等尚未成型的移动电子购物平台其他电子商务形式目前商务明确至相关法律法规中。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使得消费者在网购中享受到便利的同时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这是促进电子商务长足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2.加大监管力度

在地方行政部门中应独立出相应的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对于微商、淘宝经营者需要实名制登记,从源头加大对微商的监管。并将其行为纳入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增加准备的门槛及其违法的成本。

3.增加监管技术

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的交易行为而言,具有更高的技术性,加强监管、执法部门的在电子信息方面的技术,是增强监管的必要手段。

此外,监管部门应于与平台提供者密切联系,并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便对微商及其销售行为的追踪。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在繁荣国民经济的同时也使新法律纠纷呈现在人们面前,门槛低、成本低、监管难已经成为支撑微商等电子商务提供商进行违背诚信及法律进行销售的强有力原因,只有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提高执法能力才能减少纠纷,在有利于消费者便捷消费的同时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持续性,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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