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2016-02-01 05:23张灵花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服务商经营者条款

张灵花

(317700 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 浙江 台州)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张灵花

(317700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怎样有效保证互联网交易的公平性,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其在受到侵权之后能够快速便捷的寻求救济,成为了消费者权益立法上所面临的新问题。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建议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电子商务作为新的现代化贸易形式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中,和过去的现场交易比起来,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人们更加节省时间、精力,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普及。但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说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层出不穷等,所以我们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1.网络消费欺诈

电子商务环境下,经营者对自身身份信息披露不完善或者身份造价,令消费者难以判断其真实身份,同时在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消瘦的过程中,经营者对消费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消费者仅仅是依靠自身经验与习惯来进行消费,非常容易上当受骗。目前,电子商务消费欺诈方式主要是虚假广告、低价陷阱、空头承诺以及拍卖欺诈等。其中虚假广告的问题最为严重。经营者凭借虚假广告来误导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网络交易安全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是否可以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决定了消费者未来是否继续进行网上交易。现阶段,电子商务交易通常使用电子支付,但目前电子支付往往是以支付宝、微信等绑定了消费者银行卡的APP,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有可能被黑客所窃取,或者被经营者所获得,那些这些资料是否会被不当使用成为了消费者十分关心的问题。《2015年中国消费者网上支付应用调查报告》中显示,75%的消费者认为安全性是影响互联网支付的一大因素[1]。

3.网络消费合同

由于互联网具备天然的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与优势,所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为了节省时间,格式合同也被大规模的使用。这些格式条款或以消费者不注意的方式出现,或利用一定的技术方式放置于消费者无法注意的位置,或把相应的条款设置到其他网页而不明确的说明,或在提供免费电子信息申请的服务中,无条件无限制的免除自身责任等。当消费者没有仔细的阅读这些合同条款而点击下面的确定按钮之后,经营者便会以消费者事先同意作为理由阻碍消费者的抗辩权利,如此一来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陷阱下便无法得以落实。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在线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和电子商务在线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因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存在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无法亲眼看到或者直接体验商品或服务,仅仅能够借助于图片、文字或者视频说明等来了解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如此一来便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资质与信用情况了解的必要性,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却对这方面的内容并未涉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同时把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予以公开,但并未对经营者的资质信息或者信用情况做出必须披露的规定。所以笔者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不但应当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将自身的资质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全面披露,信用情况必须要是权威、动态并无法任意更改的。

2.强化网络平台服务商的审查监督

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也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商在其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销售者的审查以及监督义务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并未针对审查与监督义务的实际范围进行直接的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商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让更多的销售者进驻平台,一般都会将准入门槛拉低,从而造成电子商务平台中出现很多不良商家,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加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十分关键的,把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审查与监督义务予以细化,让其具备更强的操作性。另外电子商务服务商还必须要对经营者的实际信用状况明确公开,同时构建相对全面的制度来防止经营者进行信用信息造价,比如说当前较为普遍的故意将消费者的差评放在末页,或直接将差评删除,针对这些明知经营者伪造虚假信息但是不及时予以制止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必须要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规范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使用

《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相关条件的使用进行了限制规定,其规定如下:采用格式条款制定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时,必须要与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相符合,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明确的形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涉及到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同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说明。但什么样的形式是明确的形式呢?该《办法》并未说明,因此这一规定的实际操作性也存在问题,很容易让经营者打擦边球。所以笔者建议,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非常醒目的形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针对可能会对消费者选择带来影响的条款需要在页面的显著位置给出明确解释,保证消费者可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准确无误的了解[2]。

三、结语

总之,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必然会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而随之到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被提上日程。如果忽略了对消费者的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便会失去强有力的支撑,所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但是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实际要求,同时也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

[1]杨晓宁,罗进.建长效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J].中国农村金融,2015,11:75-76.

[2]刘文学.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制机制尚须理顺[J].中国人大,2015,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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