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的法律发展

2016-02-01 05:23王秉乾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国际法争议一带

王秉乾

(10002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论“一带一路”的法律发展

王秉乾

(10002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一带一路”是我国的重大战略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但是,“一带一路”国家情况复杂,存在很多挑战。对此,需以法律发展来应对,使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规制。在此方面,我国应当牵头组织国际化条约组织,并对基础设施中的法律问题予以重视,以此确保这一伟大战略的成功实施。

一带一路;法律发展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为此,中国政府还制定并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作为纲领性文件指导一带一路的相关问题。在这个庞大的战略规划中,笔者认为,“一带一路”的法律发展十分重要。

“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与地区众多,各国国情差异巨大。从历史与现实上来看,这些区域既是大国地缘政治冲突的热点地带,也是全球主要政治力量角逐的焦点区域。这就意味着,中国通过“一带一路”战略而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在投资安全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其中的政治、外交、经济问题可谓错综复杂,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①这些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一些国家的内战与暴乱仍然没有结束,而且短期内也看不到解决的希望(例如巴基斯坦与阿富汗的塔利班组织仍然活动频繁,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经过缅甸的若干不稳定地区,中巴经济走廊经过不稳定弧等);政策朝令夕改、缺乏连续性;政治腐败问题严重,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国家之间关系不稳定;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等等。正是由于这方面情况的复杂性,因此必须对其中涉及的政治风险进行详细研究与预判,防止重大的政治风险造成投资项目的巨额损失。这方面已经出现消极案例,造成巨大损失。例如,2014年中国交建在斯里兰卡开发建设科伦坡港口城项目,项目投资14亿美元,习近平主席还参加了动工仪式。然而,新总统西里塞纳于2015年1月上台后,斯里兰卡政府对一系列外国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评估,科伦坡港口城项目也因“缺少相关审批手续”被要求暂停施工,围绕科伦坡港口城项目的争议包括环评、土地使用权等。其背后的原因可能是新总统相比前总统更倾向于印度,在执政后对外交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导致项目停工。经过努力,该项目最近实现部分工程复工,但项目发生损失是不可避免的。②这对“一带一路”的发展构成了各种消极影响。

如何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其中的重要方向之一是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这就意味着对政治问题不能完全采取政治性策略来解决,而是注重将一部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以法律的正式性、稳定性、可预测性、逻辑性等特点来防止政治性策略所天然存在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一带一路”能够走上法治的正规,在相对稳定的法律框架下能够实现自我发育,从而不仅为国际关系树立典范,也为我国在国际法领域作出新的贡献。

为此目的,有必要探索建立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成员的条约化国际组织,以国际法的形式规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成一个共同交流、协调与争议解决的有效国际法机制。③因此,可以协调并整合现有上合组织、金砖国家机制、APEC、亚信、中国与东盟“10+1”、欧亚联盟,以及正在积极推进的亚太自贸区(FTAAP)等区域组织和机制。就此而言,国际组织的正式性与法律性是确保“一带一路”成功的重要国际法基础所在,也是实现中国在国际法组织中实现以我为主的重要契机与途径。

另外,有必要重视基础设施相关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④这对注重基础设施投资的“一带一路”而言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毫无疑问,中资企业在这方面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而存在不少缺陷,例如在施工证据的保存方面、法律介入方面、维权意识方面等等。针对沿线国家政策稳定性较弱、政府更迭、国别竞争与市场竞争激烈等情况,我国企业应当进一步国际化,以法律武器敢于并勇于维权。中资企业的一个长期的根本性弱点是法律意识薄弱,一旦发生争议容易迷信个人关系或者外交关系或者干脆逃之夭夭,而对利用正式法律规则系统方面重视不足,内部准备也不是很足,这在在合同或者证据上出现瑕疵时就会加大争议解决的成本,导致这方面的沉痛教训层出不穷。中资企业应该充分研究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充分利用法律工具保护投资利益。其中,在项目初始就设计好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在出现争议时争取到对保护自己权益更有利的局面。因此,改变交易思维定势、加大法律方面的投入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

总而言之,中国应对挑战、克服困难、争取共建“一带一路”的成功,是对新时期中国奋发有为新外交方针的检验,也是对中国作为最大新兴经济体引领发展潮流能力的检验,法律在风险控制中应当处于重要地位。如此,“一带一路”的成功才有坚实基础。

注释:

①王卫星:“全球视野下的‘一带一路’: 风险与挑战(上)”,《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5年5月上。

②张程:“中企斯里兰卡港口城项目复工 美媒:印度感到 不 安” , 参 考 消 息 网,http://www.саnkаoxiаoxi.сom/ fnаnсe/20160316/1101532.shtm l,2016年3月16日访问。

③刘敬东:“一带一路”战略的法治化构想,《经济参考报》2015年4月28日。

④“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带一路战略优先领域”,新华网,http:// news.xinhuаnet.сom/2015-03/22/с_1114721950.htm,2016年 3月18日访问。

王秉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猜你喜欢
国际法争议一带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一带一路”我的梦
ДОВОЛЬНО ЗАПРЯГАТЬ,ПОРА ЕХАТЬ!
数说“一带一路”这5年
南京事件的争论与国际法
“感谢贫穷”是 毒鸡汤吗
争议多晶硅扩产
争议一路相伴
“走出去”能否搭上“一带一路”这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