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和规制*

2016-02-01 06:03陈博记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司法

陈博记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和规制*

陈博记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自2003年我国实行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十余年。社区矫正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不仅有利于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更有助于实现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这一核心目的。但传统的社区矫正手段单一,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也日益凸显,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电子监管技术可以极大的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促进社区矫正信息化。电子监管技术与社区矫正制度相结合使得社区矫正也进入“互联网+”时代,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我们应当完善电子监管的应用和规范,使其在社区矫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发展。

电子监管;社区矫正;信息化

信息化、科技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点,社区矫正信息化也是我国社区矫正未来发展的方向。社区矫正信息化主要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利用电子监管技术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实现从“人员管理”到“科技管理”的进步。武玉红教授指出:“电子监管技术是指利用科技设备(包括电话、无线电讯传输、恒星定位科技等)在罪犯的手腕或脚脖子上附上一个电子传导器,监督受控者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或者其他为罪犯设定的特别应遵守的规定,若违反,电子传导器便会发出警报[1]。”1981年,贺氏智能Modem研制成功,为电子监管技术奠定了基础。此后,电子监管技术飞速发展,从刚开始的“单片式”电子监控终端设备,到后来的“双片式”电子监控终端设备模式,实现了对传统社区矫正电子监管体系的重构。2008,俄罗斯联邦处罚执行局启用“电子手铐”(电子监管方式具体方式之一)来监视犯人。近年来,美国的50个州中已经有48个州在社区矫正中使用电子监管技术,欧洲使用最多的是英国、瑞典以及荷兰。其他的发达国家,诸如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都较大范围的使用了电子监管技术。在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于2009年开始通过手机GPS定位方式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是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中最早使用的地区之一。可以说,我国的电子监管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还是比较早的,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差距并不大。信息化、科技化的大潮不可逆转,在社区矫正中应用电子监管技术是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我国应在社区矫正中推广应用电子监管技术,探索高效的监督管理方法,积极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区矫正道路。

一、电子监管我国社区矫正发展概况

(一)电子监管技术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电子监管技术,以便于更好的对服刑人员实行监督管理。2006年江苏省苏州市采用GPS定位手机的方式来监管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手机的定位信息来监督服刑人员的运动轨迹,进行实时预警和信息提示。通过定期的发送相关法律、法规等方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2013年,上海市司法局出台了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着力全面开展在社区矫正中应用电子监管技术的工作。2014年,湖北省武汉市开始构建武汉市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GPS、RFID、VPR声纹识别等现代技术,初步构建了市局与各区级及基层司法所之间的“电子围墙”信息系统,是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进一步深化。2015年,北京在社区矫正中也全面铺开电子监管技术,社区服刑人员被要求佩戴具有定位功能的、不可拆卸的电子腕带,强化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在此期间的行为有否违规,以此决定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监管时间长短以及是否撤销缓刑。

(二)在社区矫正中扩大使用电子监管技术的紧迫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3年,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社区矫正在我国全面铺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定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2012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该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工作流程、基本要求都做了比较规范的规定,加快了社区矫正发展的步伐。截至2013年10月底,全国各地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5万人,共解除社区服刑人员100.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为0.2%,社区矫正取得巨大的社会效果。但另一方面,2013年1—10月,社区服刑人员净增9.4万人,社区矫正监管压力陡增[2]。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各地司法所的在编人员人数少,甚至个别地方是一人所。作为基层司法部门,司法所的工作就非常繁杂,本来就号称有“8+1”个职能,现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再落到司法所的头上,使得司法所不堪重负。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时,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到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日常生活状况及行程。但在实践中,每次都到司法所报道的服刑人员屈指可数。另外,司法所人员虽然会不定期到服刑人员住所监督检查,但由于司法所工作量大,在编人数少,这种监管方式往往流于形式,大多变成以打电话询问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的方式,在此背景下,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日益严重。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有加快增长趋势,另一方面各地司法所、司法局的在编人数不可能同步增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问题成为摆在各地司法局面前的一大难题。我国大部分地区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还处于“人管”的模式,一些地区因为害怕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从而不对犯罪人员实施社区矫正惩罚措施。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势必会成为影响社区矫正进一步良性发展巨大障碍。

二、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应用中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中的优势

1.切实提高监管力度,防止脱管漏管现象

脱管漏管现象一直是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也通过不通的方法来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然而效果却始终不尽如人意。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率和再犯罪率是各级司法部门的重要考核指标。社区矫正机构最开始引入电子监管技术就是为了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位置时刻处于监管人员的监视之下,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动范围、身处位置司法所都了如指掌,极大的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在社区矫正中对社区服刑人员运用电子监管的手段,社区服刑人员知道自己处于监控之下,其行为举止得到了较好的约束。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应用高科技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终于使得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这一老大难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2.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人类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社会化和科学化,代表了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方向,是今后刑罚制度发展的重点。我国社区矫正人数在近年来的不断增长也表明我国刑法越来越注重“宽严相济”的思想。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持续增大,司法所的监管压力空前加剧,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十分有限,以目前的司法所人员配备是远远无法满足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要求的。科技改变生活,科技也能改变监督管理模式,如何应用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技术对社区服刑人员显得尤为重要。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电子监管技术,一方面,电子监管技术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可以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力度与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有助于保持司法行政系统的简洁性,不至于盲目扩员,防止机构臃肿现象的出现。就短期而言,可能需要投入一笔较大的经费来引入电子监管技术。用长远的眼光看,电子监管设备具有重复利用率高、监管效果显著等特点,减少费时、费力的人工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比如说,在2012年,上海市司法局投入的150套电子终端设备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电子监管就取得十分良好的应用成果。不仅能够高效的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监督,还能减少人工监管而支出的费用,有效的降低课监管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降低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率

电子监管技术的使用,使得社区服刑人员实时处于司法所的监管之下。一旦做出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意味着要受到惩罚,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严于律己,电子腕带和电子脚镣随时随地的提醒着服刑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为了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对受害者的报复,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对娱乐场所、高档消费场所、学校等关键场所设置禁入等方式,可以提供内置RFID芯片的感应装置,由受害者随身携带或者安装在受保护的固定场所,当受限制的社区服刑人员接近被害人或者进入禁止场所时,系统会自动报警,提醒受害人并通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加强对受害者或者固定场所的保护[3]。通过24小时的不间断监督管理,再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危险系数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的危险系数高,则应当取消社区服刑的方式,改为传统的监禁刑。若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分析,比如3个月内,社区服刑人员没有违规,表现良好,则应当取消电子监管的方式,改为定期到司法所汇报行踪等方式加以监管即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心理变化等方面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的分析,降低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率和再犯罪率。

4.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人道化、社会化的刑罚方式,其本身就蕴含着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化的目的。在社区矫正中实行电子监管技术,有利于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促使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电子监管是监管的一个手段和过程,终极目标是通过一系列的改造,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电子监管技术的运用,就是把社区矫正从简单的刑罚的执行功能,延伸到安置帮教的功能。通过电子监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进行记录,再结合大数据系统进行动态行为分析,制定更为科学的监督管理方式,及早的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行为,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

(二)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采用GPS手机进行监管存在巨大漏洞

刚开始实行GPS手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较好的发挥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作用。但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人机分离”现象,社区服刑人员“忘带”,或者携带GPS手机出去不方便等问题一再出现,这使得电子监管并没能很好的落到实处。其次,社区服刑人员有意无意的让GPS定位手机欠费停机,使其无法发挥定位的功能。再者,GPS定位手机长期流转,手机十分容易损坏,一大笔的维修费用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与立法目的相悖。最后,司法所的信息,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GPS定位手机运用的GPS定位技术是基于美国平台的,定位手机使用、回收的数据经过美国的发射基站,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2.各地信息孤岛化现象明显

对于电子监管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数据格式并无统一的标准。在先期试点的地区由于各个系统的开发公司不同,导致相互间系统和数据并不相兼容。目前省厅和下属单位的数据传输只能实现单向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尚难以实现对下属单位的数据进行调用和查询,无法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在全国范围内,有部分省份实行省市两级基础网络结构,部分省市实行省市县三级网络结构,各地区之间的技术并无统一的标准,造成各地的信息交流出现障碍,信息孤岛化现象明显。

3.相关的配套监管措施缺位

英国在《1991年刑事司法执法法案》中,对电子监管的适用对象、范围、期间、年龄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4]。在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增加了相关的与电子监管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相关规定。导致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中对适用电子监管的期限、服刑人员的隐私保护、电子监管错误的处理方法均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徒法不足以独行,相关配套监管措施的规定和完善,才能更好的推进电子监管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三、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和完善

(一)完善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十三个年头,从刚开始的试点工作,到后来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到现在成为我国刑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不断自我完善。法律依据也在不断的完善,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也意味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有了更充足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为推进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1.规范电子监管适用程序和监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适用社区服刑的人员为:(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那么,是不是上述的五类人员在社区矫正中都会使用电子监管设备呢?显然不是的,如果那么多社区服刑人员同时接受社区矫正,一方面,电子监管设备的器材不足。另一方面,超大的负荷量将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正常运转。在实践中,英国在1995年将电子监管手段首先在未成年人身上应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5]。美国把电子监管广泛应用在家庭暴力者、酗酒、滥用药物者等犯罪分子,目的是降低这些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对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实行电子监管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笔者认为,这种决定方式过于自由,可能会导致真正需要电子监管设备监管的服刑人员“逍遥法外”,也有可能导致不需要电子监管的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因此,我国应当规范适用电子监管的监管对象,比如说优先对未成年人使用,对人身危险性较大、不遵守社区矫正的某一类服刑人员使用。确定电子监管的对象后,在电子监管的适用程序上,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才能对其使用电子监管的方式。除了司法所认为确有必要使用的除外,但应当报请上级部门审核。法无明文即禁止,司法所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司法所职权不能被滥用。

2.明确服刑人员接受电子监管的时间跨度

美国电子监管的平均使用期限是80天。美国评论指出,电子监管的使用期限至少为三个月,因为时间太短不能使他们受到应有的痛苦与损失的体验,如果少于三个月,不能有效地促使罪犯更新的作用[6]。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电子监管期限,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3个月电子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在此期间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解除电子监管措施,改为到司法所报到等方式加以监管;在电子监管期间服刑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可以延长电子监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3.电子监管出现错误的救济方式

电子监管技术依托的是电子终端设备,按照人类目前的掌握的技术,电子终端设备出现故障或者错误是相当低概率事件。但从立法上,我们应当加以考虑,对于电子终端设备出现错误时,服刑人员可以申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予以检查、更换设备,对于电子终端设备的错误反馈,不纳入监管考核结果。

4.完善电子监管和其他设施相结合

英国在社区矫正中已经普遍应用电子监管技术,并且还配合宵禁令、社区恢复令、社区惩罚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等方式相结合,极大的提高了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同时,有利于更好的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使其更容易回归社会。美国在社区矫正中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特殊罚金、通知被害人令赔偿令等措施结合起,以期达到改造社区服刑人员,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在我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立法是粗线条的,并没有规定社区矫正和其他惩罚措施相结合,目前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也仅仅靠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上门走访和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道,汇报行踪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督的手段单一,而且效果一般,在实践中脱管漏管现象频发。笔者认为,一方面,在社区矫正中应用电子监管是大势所趋的,应当加快推进的步伐。另一方面,在社区矫正中引入其他惩罚措施也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在社区矫正中可以引入罚金、社区服务令等方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改造功能,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采用“双片式”电子腕带监管设备

最开始应用的GPS定位手机技术,容易出现“人机分离”的现象,还有手机恶意欠费等现象,导致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所投入使用电子腕带或者电子脚镣等“双片式”电子监管设备来监管社区服刑人员。

电子腕带和电子脚镣具有GPS定位手机无法比拟的优势。

1.具有多维的定位功能。新型的“双片式”电子监管设备采用卫星定位、北斗/GPS双模式定位方式、移动基站辅助定位、惯性导航定位等技术,全天候无死角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有效的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因此,应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推行“双片式”电子腕带或者电子脚镣的监管设备。

2.具有全方位的多重防攻击保护、高安全性的非法拆除报警功能、超长的待机时间(一般为2年)、24小时不间断监督电子腕带位置等优势。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应用电子手环和电子脚镣的方式监督服刑人员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更加坚定了我国下一步电子监管技术的发展方向。

(三)建立统一信息网络交换平台,加强信息共享

电子监管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很大难题就是信息孤岛化严重。由于我国各个省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不同步,在社区矫正中实行电子监管技术的省份也存在先后之分,各地区采用的网络接入方式、业务平台处理系统、建设状况等存在巨大差异。从全国范围看,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数据格式并无统一的标准。全国的司法行政系统详细数据格式标准仍然没有出台,嫌弃试点的省市和后期试点省市的数据格式差异巨大,不利于国家统筹规划,优化电子监管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以广东省为例,全省各地市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基础网络尚未健全,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系统专网,这给社区矫正统一部署工作带来巨大的难题,不利于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人口流动频繁,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完全一致,社区服刑人员在外务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果各个地区之间的监管数据不能相互传输与交换,势必又会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因此,电子监管的下一步发展重点应当在于建立统一信息网络交换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协调各地区的司法工作。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划部署,促进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

(四)优化司法行政系统,建设社区矫正专业队伍

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各地司法所监管社区服刑人员。但正如前文所述,各地区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少,而且要承担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工作量巨大,很难有人专职专责来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管工作。笔者经过在广州市的一些司法所调研得知,虽然司法局相当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也要求每个司法所至少应当有一个工作人员专职专责管理社区矫正事务。但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司法所承担的工作量实在是太大了,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往往也要被安排从事完成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作为依法承担社区矫正任务的专门国家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制定相关制度,有序规范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支持、配合专门的国家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指导或委托,参与、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层面,各地派出所仅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没有实质落实相关监管职能。检察院同样具有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职能,但是《社区矫正法》并没有对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方式、途径、模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也没能很好的落实到位[7]。同样的,居委会的工作量繁杂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居委会工作人员如何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导致居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能也还只停留在纸面上的规定。最后,社会志愿者的参与力量更是微弱。笔者经过调研,个别司法所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但志愿者没能起到应有的效果。一方面,社会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数严重不足,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充分,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工作并不熟悉,参加的兴趣也不大。另一方面,即便招募到社会志愿者,这些社会志愿者的质量参差不齐,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心理学者等志愿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社会志愿者在实践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综上所述,目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是“九龙治水”,各个机构推诿现象时有出现,这加剧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难问题。因此,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监管队伍势在必行。一种方式是另外设立一个专业司法矫正机构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另一种方式是在各个司法所下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来负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在各个司法所下设一个专门机构在外国已经取得成功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另外,在司法所下设一个专门机构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并且落实的速度快,可以尽快的组建起来,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具体而言,社区矫正队伍的

人员必须是将懂专业的、有能力的优秀人才,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并且广泛吸收社会志愿者,使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8]。其次,社区矫正队伍人员要懂得犯罪学、心理学、刑法学等专业知识,在危机处理、组织协调中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工作能力突出和专业知识过硬,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标[9]。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再配合先进的电子监管技术,二者相得益彰,相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水平必定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正确的道路上健康快速发展。

四、结论和建议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的发展道路和我在局部地区应用电子监管技术等经验,都充分证明了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符合社区矫正发展方向。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在社区矫正中将会大面积的推广电子腕带或者电子脚镣等电子监管设备,以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中应用的法律法规,为加快推进电子监管技术保驾护航,使得司法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进刑罚科学化、技术化、社会化进程。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各个司法所的人数配备电子监管设备。另外,各个司法所根据自身的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可以提出适当增加电子监管设备,提高监管水平。在司法所电子监管设备不足的情况的,优先在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上使用。其次,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把电子监管设备多用于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加强监管力度,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1]武玉红.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60.

[2]刘强,姜爱东.社区矫正评论(第四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

[3]梅义征.社区矫正制度的移植,嵌入和重构[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170.

[4]刚彦,王敬.浅析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8.

[5]武玉红.电子监控在我国社区矫正中的运用与优化[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3).

[6]刘强.美国刑事执法的理念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28.

[7]夏雪.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小议[J].学习月刊,2016.

[8]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76.

[9]红梅.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前沿,2010.

广东省团委学习部基金项目,广东省大学生攀登计划(编号:pdjh2016b0349)。

D926.8

A

2095-4379-(2016)30-0025-05

陈博记(1995-),男,汉族,广东阳江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本科,研究方向:金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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