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特殊工时制”不再“特殊”

2016-02-01 18:48
工友 2016年1期
关键词:工时用人单位劳动者



让“特殊工时制”不再“特殊”

对于“暗夜守护者”来说,他们并不特殊,他们同样是普通劳动者;但他们又是特殊的,因为其工作性质的特殊,从而导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延时工资等方面具有了特殊性。因此,对于他们的劳动权益亦应进行“特殊”保护,让他们都能有尊严地劳动,其就不具有特殊之处了。

刘长胜:

湖北省总工会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部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要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这当然也包括了适用特殊工时制度“暗夜守护者”们。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要关注、关心、争取这些人的切实利益。

宏观层面要推动完善立法。2012年,《特殊工时管理规定》面向全国征求意见,但目前仍未正式出台,工会应积极推动相关规定的完善和出台。

中观层面要抓住行业集体协商这个牛鼻子,代表职工在医疗、建筑、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等特殊工时制度比较普遍的行业开展集体协商时确定相关协商议题,谈标准、划底线。

微观层面,要呼吁、监督用人单位给予这些特殊劳动者在工作中更多关怀,寒夜里的一杯热饮、黑暗中的一件醒目的工装……都会让暗夜工作者们感受到关爱。

阴胜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

特殊工时制本身并不特殊,其“特殊”只是相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在社会服务需求日益增强的今天,特殊工时制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必须。

原劳动部颁布了《工资制度暂行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赋予了特殊工时合法地位。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特殊工时被滥用的现象逐步增多,逐步变得特殊。比如,未经审批而使用特殊工时,非特殊行业、非特殊岗位而采用特殊工时,综合计算工时超时用工不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等。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审批,加大监管治理力度。用人单位要规范合法地利用特殊工时,以规避用工风险。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要积极主动维权,及时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谭立独:

湖北省总工会公职律师

虽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在一定时期内让员工超时或加班工作为法律所允许。但是,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时下,一些使用特殊工时制的企业,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记录、核算和控制,导致许多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劳动,却缺乏应有的劳动保护。

问题的根源是劳动保障立法对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使得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因为法律法规只对平均月工作时间和日工作时间进行限制,而没有对具体的日工作时间进行限定,只是原则性地要求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但对于休息休假权利如何保障、休息休假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等问题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的不完善也使得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更多的流于形式,而审批后的监督,更是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法律应当更加详细地规定有关特殊工时的工作时间限制、劳动者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以及休息休假权利,使之具备可操作性。比如,超过了工作时间怎么计发报酬、每天超过多长时间视为违法等都应当有具体的规定。由于劳动法对特殊工时的规定较为原则,现行的许多规定都是部门的文件、规定、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影响了执法效力,特殊工时制度在细化的基础上也应当提高其立法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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