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军人权益保障的特征

2016-02-01 22:34赵楠楠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随军军人权益

赵楠楠

武警政治学院,上海 200435



再论军人权益保障的特征

赵楠楠

武警政治学院,上海 200435

我国在军人权益保护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军人权益的法律,为保障军人权益和促进部队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推进了我国军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本文从军人权益的克减和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切入口,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军人权益;克减;军婚;军人保险

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军人一般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和刑法、婚姻法等基本法中部队的内部规定中[1]但这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我国立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军人权益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立法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

国家对于军人权益的立法缺乏系统性。虽然我国涉及军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每一个法律、法规往往是针对某一问题、但是还是停留在表面,缺乏对整个法律全面的设计,规定往往缺乏系统的规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得军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际的保障。现有的立法很难解决当前军人权益面对的新难题。现有的法律出现滞后性,与现有的现实发展变化不相符。此外,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包括军人权益保护的全部。比如军人的医疗保障问题,由于军队医疗保障与地方不衔接。军人疑难病症去地方医院看病需要自费,带给军人家庭带来可很大的经济负担。军官家属随军就业问题,也是难题,军人家属的安置往往得不到落实,分散了军人的安心本质工作的注意力。军人工资、住房待遇有待提高,军人的家庭负担越来越重,很多优秀军官都因为薪资待遇以及住房问题离开。

(二)军人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实践操作性

如民法规定军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并没有后续的一些规定,也就是如何惩罚哪些军人权益的侵害人,是不是应当有加重情节。还有军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刑法里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是却没有对有过错方的军人的配偶有相关惩罚,我觉得还是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确实保护军人权益。[2]

(三)军人权益立法层次偏低,军人权益缺乏立法保障

各个地方的规定都会有所不同,比如上海的技术军官专业有的单位要求安置时候必须将1级或者2级。所以有些地方的土政策,土规定还是让军人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军人军属在随军就业时候按照规定如果原来是公务员或事业编的随军后驻地还应当按照以前的编制安置随军家属,可在事件操作中很多随军家属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有些军人家属没有工作单靠军人微薄工资很难支持起家庭重担。军人住房问题亟待解决。[3]还有士官的管理制度等,大龄士官结婚后能否随军等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军人除了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力外还享有作为军人特殊的权力。

(一)军人人格尊严理应受到尊重

军人不是代表自己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应当受到大家的尊重。第五十九条军人的履行职务的时,公民有义务妨碍军人配合军人执行任务,任何公民不能对军人进行侮辱或对其人格或者人身权进行侵犯。法律有规定如果对军人人格尊严或身体有侵害的会受法律追究。

(二)军人抚恤优待应受提倡

国家对边防、海防等边远地区发放补助,大多数边海防军人工作条件差,长时间家人分离,在承担一些反恐处突的任务时面临生命危险。所以,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是对军人积极性的调动,对于一些景点门票的免费,交通、医疗优先都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军人的优待。

(三)军婚保护制度

军婚考虑到很多军人因为工作原配偶因离开家庭,军人与配偶聚少离多很容易导致第三者插足,婚姻不稳定。国家从法律上防止出现这种情况。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如果军人没有婚姻法说的8种过错,原则上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是不得判离婚的。

刑法规定明知是脱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破坏军婚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律对于军婚的法律保障也是多重的。不仅在国防法有所规定在民法,甚至刑法上都有相关对定。

从以上多部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国家对军婚的保护是多重保护,对军婚还是非常有保障的。但我个人认为如果从军婚稳固的角度来讲,我们应当增加军人收入,提升军人的社会地位,保障军属随军安置,孩子入学入托方面提供帮助,这才是保障军婚的有利坚石。

(四)军人人权保障制度

军人作为一个公民人身权、隐私权、休息权都应当得到保护。我们在民法里独有体现,但由于过多强调军事上下级的服从性军事行政诉讼的不健全,以及对军事行政诉讼内部的不可诉性,导致了很多侵犯军人权益得不到实际的保障。比如基层出现的少数与和谐警营不相适应的现象。比如士官会私拆新兵信件,军官的正常休息得不到保障经常是加班有时24小时连班,在承担重大任务时长达一年半载也会有这种现象,保障基层官兵的权益不是一句口号,我们的法律在很多地方还不完善,我们不仅仅要完善内部规章,我们有的要把它写进法律,让军人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1]汪宝康,邱飞.军人权益的概念和特征[J].法学杂志,2003(11):55.

[2]杨临宏.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J].法学论坛,2001(4).

[3]侯芳.对加强军人权益保障的几点思考[J].国防,2007(9):54.

E266;D

A

赵楠楠(1980-),女,上海人,硕士在读,武警政治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军事法、民法、行政法。

猜你喜欢
随军军人权益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漫话权益
军人就该这个样
四有军人歌
军人的自信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军人“四有”歌
有效破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题
发挥军事机关协调职能 推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军属随军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