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钢铁紧固件案看新时期贸易保护

2016-02-02 00:57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

赵 嵘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从钢铁紧固件案看新时期贸易保护

赵嵘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2008年美国次债危机爆发,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衰退,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增速缓慢,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上升。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为保护国内产业对有价格优势的进口产品发起倾销调查,直接导致新兴经济体减少出口机会继而引发贸易争端,钢铁紧固件案就是典型的案例。本文将从WTO《反倾销协定》产生的背景出发,结合钢铁紧固件案阐述发达国家如何利用WTO《反倾销协定》以贸易救济的名做贸易保护之实,而面对欧美贸易保护主义严重冲击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根本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该如何进行改革提出笔者的思考。

关键词:《反倾销协定》;钢铁紧固件案;自由贸易;贸易保护主义;WTO的改革

一、WTO和《反倾销协定》存在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自1994年4月经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以来得到快速的发展,是当今多边贸易的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WTO是以自由贸易为核心目标,在互惠原则、透明的原则和非歧视性等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世界范围的多边贸易体制。WTO各成员方应遵守WTO协定的要求,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削减关税,消除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禁止对其他成员方采取歧视性待遇。

然而WTO的前身是《关税和货物贸易总协定》,系二战后欧美等发达国家为恢复战后经济而主导建立的协定。因此,WTO协定中议题设置和条款设定主要还是代表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利益。虽然很多WTO协议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谈判达成的成果,但为了提高本国经济水平,引进更多外资,发展中国家在协议中做出很多让步,WTO《反倾销协定》就是典型的代表。经过WTO成员方多轮的谈判,各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税率都在逐年下降,关税壁垒的问题得到改善,但新型贸易壁垒,如“两反一保”“卫生检验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层,成为阻碍贸易自由的新手段。

WTO《反倾销协定》其设立的本意是为防止不公平贸易损害国内幼稚产业,但这些WTO协定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越来越多地被欧美国家用来实施贸易保护,已经严重违背了WTO《反倾销协定》的保护自由公平贸易的本意,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随着金砖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贸易格局早已发生结构性变化,由西方主导转变为东西方共同治理,代表发展中国家的新兴经济体的角色日益重要。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离不开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经济也需要西方发达国家的支持。这种一荣具荣,一损具损的经济格局已经形成,以往损害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方式已经不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以WTO《反倾销协定》被发达国家利用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已经不为发展中国家所容忍。

二、概括钢铁紧固件案看欧盟的贸易保护

2007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中国出口的钢铁紧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2009年1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中国的钢铁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26.5%-85%,涉案金额达7.6亿美元。中国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向欧盟提起磋商请求,在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后中方要求建立专家组,最后双方还上诉至WTO的上诉机构。此案也成为中国诉欧盟的第一起案件。经过1年多的审理,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于2010年12月3日和2011年7月15日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裁决报告,裁定欧盟反倾销规则384/96号第9.5条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必须符合该条所订立之“单独待遇测试”(individual treatment test)要件才能适用“单独税率”(individual duty rate)的规定,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和第9.2条等规定,最终裁定中国在与欧盟关于紧固件的贸易争端中胜诉。

中国在这次贸易摩擦中,科学运用WTO的规则据理力争赢得了案件最终的胜利,但我们看到该案只是欧盟名义上利用《反倾销协定》规定贸易救济措施,认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实际上是保护欧盟区内的相关产业。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欧盟区域内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欧盟对中国的光伏产业的反倾销调查也是很好的证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对中国产品的歧视政策是显然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在欧盟区域内施行的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其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就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WTO规则。欧盟调查机关所发起的中国紧固件产品反倾销调查中表露出尤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其调查和裁决严重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紧固件企业的正当权益。在基本了解了中国诉欧盟的反倾销措施案后,我们将分析WTO《反倾销协议》如何成为贸易保护新手法的。

三、《反倾销协定》被滥用的原因及危害

WTO《反倾销协议》从本质上讲,是平衡了两种潜在的利益冲突所作的结果: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防止进口产品损害国内产业,而出口国要求反倾销措施本身不应成为对公平贸易的损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最早是由加拿大在1904年制定的,而美国在1916年和1921年制定了反倾销的法律,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应对通过托拉斯和卡特尔的形式占据大量的被高度保护的市场的掠夺性行为,这种行为以低于出口国市场定价的价格出口到国外以达到破坏进口国小的竞争者的目的。[1]①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受到国际贸易倾销产品的影响,最终加拿大和美国的反倾销立法成为了国际反倾销法的起源,在缔结GATT1947的谈判过程中,多国家支持在多边协议中规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该措施最终体现在GATT1947的第6条中。该条款经过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多伦谈判最终形成GATT1994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定》。两者都是WTO多边规则的一本分,但《反倾销协定》已经成为WTO反倾销多边规则事实上的主体部分。《反倾销协定》第9条授权进口国在符合协定规定存在倾销的情况下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免受倾销产品的冲击。

然而由于在WTO《反倾销协定》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替代国价格等问题始终悬而未决,协定中条款中核心词语未清晰定义,使得发达国家在针对发展中国家启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滥用规则贸易保护规则。随着关税的不断削减,零关税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也越发严重,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非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救命稻草,而在WTO《反倾销协定》滥用下,反倾销措施成为贸易保护的便捷有效手段之一,成为国际贸易的诟病。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产品价值的性价比优势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却屡遭发达国家的反倾销限制措施,从而引起诸多贸易摩擦。根据2013年10月29日WTO反倾销委员会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年度报告,最近一年来会员展开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有增多趋势,尤其是巴西、印度等新兴市场急速成长。本次反倾销调查新案展开共计209件,调查中排名第1的巴西有38件新的反倾销调查案,排名第2的印度有31件新案,几乎是上年度16件的两倍。发达国家中,美国有11件新案,比上年度13件略降;欧盟本年则是9件,也比上年度16件下降。澳洲和加拿大则各11件新案,都比去年少。[2]②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代表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中国家遭受的反倾销调查远超过发达国家,在新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下,再加之2008年经济危机,WTO《反倾销协定》时常被发达国家用来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也成为掩盖其贸易保护的手段之一。《反倾销协定》的对贸易中的防止倾销行为的规定却成为发达国家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这是与WTO建立的基本目标背道而驰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产品,多以科学技术含量较低的低端产业产品为主且价格低廉,而低端产业的以廉价的劳动力和低成本的资源为代价,是发达国家大都淘汰的产业,而并非是发展中国家以低于成本价进入发达国家的倾销行为。这正是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经济结构的特点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合理行为。

在当今的世界贸易竞争中,由于发达国家经济的低迷,未积极采取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却频繁地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这种非难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利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均衡发展。贸易保护主义易引发贸易纠纷出现贸易战,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冲击使国际贸易环境恶化使世界经济遭受严重损失。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很可能引发其他国家的效仿甚至报复,从而引发全球贸易大战,导致国际贸易环境的恶化让世界经济遭受损失。在金融危机造成世界经济衰退情况下推行保护主义将会带来世界贸易额的明显减少,会导致恶性循环经济衰退更加严重,所以贸易保护政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毒瘤,不可不除。

四、WTO《反倾销协定》的修订以保护公平自由贸易

对于WTO《反倾销协定》的未来发展,许多学者提出了种种方案,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废除反倾销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对现行的反倾销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3]③然而彻底废除《反倾销协定》却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反倾销协定》对国内产业有着安全阀的作用,可见如何在保障国内产业不遭受损害和公平自由贸易之间达到平衡是,推进世界自由贸易的关键点。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完善反倾销的立法,使用反倾销措施以及各国适用反倾销工具的频率越来越高,各国在解释和适用反倾销中显现出较大的差异,导致贸易保护的手段也多样化,严重阻碍的国际贸易的良好秩序,破坏了世界经济的发展。针对当前贸易保护形势下反倾销的滥用,有必要修改WTO《反倾销协定》,以达到加强反倾销纪律,使之能在最初的立法目的:恢复公平的贸易,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的轨道上运行。针对WTO《反倾销协定》的修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反倾销协定》对倾销调查的启动过于宽松,WTO成员方单方面就可以以国内产业申请者或自主决定启动倾销调查,这容易导致成员方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随意发起调查,而对出口企业立即产生影响,打消了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积极性。所以可以考虑对反倾销调查的启动程序要更加严格化,或直接交由WTO反倾销协会或同样设立专家组来独立公正调查。

(二)《反倾销协定》中关于非市场经济体、替代国价格等规定过于宽泛,为《反倾销协定》的滥用开了后门,所以有必要删除含糊用语,明确相关术语的定义,对由WTO官方对某些存在争议的条款规定需要提前公开解读,这样对WTO成员方具有指引作用,从而减少成员方之间的分歧。

(三)《反倾销协定》过多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由于发达国家出口产品技术含量高,而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大多是依靠价格优势赢取发达国家市场,面临经济危机时发达国家到优先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而高新技术产品不受《反倾销协定》的影响,这样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权益。所以在修改《反倾销协定》时在恢复公平自由贸易的同时需要更多体现新兴经济体的利益,使新兴经济体更好地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动力。

五、结语

WTO《反倾销协定》在经过几十的实践后,已经暴露出不符合当前全球经济的发展,《反倾销协定》更多地被利用来伪装贸易保护,破坏的公平自由贸易,严重阻碍的全球贸易的发展,这也严重违背WTO的宗旨和目的。任何一个体系和制度都有其不完备之处,WTO只有根据新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及时作出调整,以符合全球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利益,这样的协定才能更广泛的被接受。

当前由美国主导的全球化进程已经遇到了瓶颈,中国、巴西、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正在逐步扩大,新兴经济体主导的多极化发展正影响着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秩序。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崛起必然导致在原有世界经贸领域中格部分话语权的转移。如果现有的世界经贸制度已经不符合各成员方的发展利益,规制的改革已是迫在眉睫。一些国家正在寻求摆脱世贸组织的框架,以求在双边或地区合作基础上获得更多进展。美国政府推动与亚洲达成《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和与欧洲缔结《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中国主导的上海合作组织、新丝绸之路以及中韩自贸区的建立等都是区域一体化的代表。但对于建立在多边共识基础上的世贸组织来说,这些协定或许是致命的,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可能被架空,而不再是谈判贸易标准的平台。[4]④WTO要想继续维持其经济联合国的地位,对其改革也是必不可少的,而WTO的改革则需要体现更多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的利益。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发展中国家为世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作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的WTO,其发展也必然要跟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做出必要的调整,围绕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核心目标,加快WTO部分协定的改革,为世界经济贸易增长添加新动力。

[注释]

①李继红.试论WTO反倾销协定的完善[D].郑州大学,2005.

②中国行业网.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31121/155526264.html.

③李继红.试论WTO反倾销协定的完善[D].郑州大学,2005.

④张婧.WTO是时候改革了[N].中国经济导报,2013-12-07.

[参考文献]

[1]张婧.WTO是时候改革了[N].中国经济导报,2013-12-07.

[2]王建平.简评WTO的<反倾销协定>[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1.

[3]李继红.试论WTO反倾销协定的完善[D].郑州大学,2005.

[4]盛丽.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危害及应对之策[J].武汉金融,2010.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011-03

作者简介:赵嵘,男,江西上饶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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