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经典案例解析

2016-02-02 10:48本刊编辑部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4期
关键词:专用权商标法注册商标

文 本刊编辑部

假冒注册商标经典案例解析

文 本刊编辑部

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诸多亮点,如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恶意抢注商标最高罚300万等。本文就根据新《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特选取一些相关案例对新修订的内容进行评析。

一、仿造名牌衣鞋案

案例一

2014年1月22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某体育用品店销售的标有“JXXP”商标的各式上衣和裤子做工粗糙,业主无法提供正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样品后送往相关单位鉴定。

经“JXXP”品牌服装的授权企业广东利威制衣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所售均为侵犯“JXXP”品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经查,当事人高某于2013年12月底,从乌鲁木齐小西门以50元至135元的价格购进各式“JXXP”裤子、上衣等系列服装77件,并以一倍以上的价格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对高某的上述侵权行为,独山子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及没收侵权服装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4年1月21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准南市场二楼某鞋店所销售的“NXXE(耐X)”和“COXXERSE(匡X)”鞋商标模糊、做工粗糙,业主赵某不能提供该商品的来源。

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后将样品邮寄上述商标品牌所有权人耐X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康X斯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某所售均系假冒商品。

独山子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赵某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这两起案件是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案。被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大,知名度高,个别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这些品牌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二、傍名牌黄金首饰案

案例一

2013年4月22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克区幸福路某超市检查时发现,王某从事珠宝首饰销售的经营场所内摆放的柜台及店面装饰上使用“香港中X黄金”字样及图形,但其使用的商品标价牌和质量保证单(销售凭证)上商品名称均标记为“香港中X黄金”,但王某无法提供该品牌的注册商标证书及相关授权手续。

经鉴定,王某所销售的“香港中X黄金”黄金首饰侵犯了中X黄金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克拉玛依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王某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王某所销售的“香港中X黄金”珠宝首饰标志与中X黄金集团公司注册的“中X黄金”注册商标标志近似,并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误导了公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品牌的黄金首饰为中X黄金集团公司所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此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三、假冒混凝土添加剂案

案例一

2013年9月27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和什托洛盖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砼供应站的30吨左右混凝土添加剂使用市场上同类产品注册商标“BX ”作为产品名称。

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标有“BX-3型防水剂”的产品包装袋进行抽样取证。后经“BX”商标持有人山西X华化工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生产销售的“BX-3”型防水剂均为假冒产品,至该局查获时,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获得非法经营额为26265元。

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是工商系统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材料侵权行为案。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利益所趋,不惜采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手段来提升产品认知度、提高产品销量,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四、销售假“惠X”案

案例一

2013年11月5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克拉玛依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外销售的“惠X”牌5种型号共计230只打印机硒鼓外包装标识不清。为排除质疑,执法人员在抽取各种型号的样品后,委托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惠X公司授权该公司对“惠X”注册商标权进行保护)进行鉴定。

经鉴定,上述惠X硒鼓为假冒商品,因涉案金额较大,克拉玛依区工商局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因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4年3月27日,将该案件移交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查处。

经调查获知,该公司从一名推销员手中以每只40元至150元的低廉价格购进5种类型“惠X”硒鼓230只,并以数倍高价对外进行销售,获非法经营额高达131990元。

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克拉玛依区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惠X”牌打印机硒鼓,罚款人民币158388元。

案件评析

“惠X”牌打印机硒鼓是知名商品,其注册商标属惠X发展公司所有,“惠X”商标在国际、国内均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受利益驱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远低于正品价格的打印机硒鼓,在加价数倍后以正品价格销售,谋取暴利,其行为恶劣,违背了商业道德,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克拉玛依区工商局对该公司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五、侵犯名牌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一

2014年2月19日,白碱滩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碱滩区中兴路匡某所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所售的80瓶“泸夜”珍藏泸X窖藏年份三十年酒、6瓶“泸绿”中国泸X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6瓶“苏旭”江苏洋X蓝色至尊酒的外包装日期模糊。

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后送泸X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X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标侵权鉴定。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泸X”“洋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匡某于2012年11月初从乌鲁木齐市一家商行购进14件(共84瓶)“泸夜”珍藏泸X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件(共6瓶)“泸绿”中国泸X窖藏年份三十年酒、5件(共30瓶)“苏旭”江苏洋X蓝色至尊酒(6瓶/件),并分别加价后以45元/瓶均价销售,至查获时匡某共获非法经营额5400元。

白碱滩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匡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0瓶“泸夜”珍藏泸X窖藏年份三十年酒、6瓶“泸绿”中国泸X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6瓶“苏旭”江苏洋X蓝色至尊酒;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3年1月24日,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执法人员在克拉玛依区天山路28号(博达市场)王某经营的某商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标价为每瓶55元的18瓶干红葡萄酒品名为“吐鲁番解X纳干红葡萄酒”,生产厂家为新疆汇葡酒业有限公司出品,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保护“解X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中所标明的生产厂家。

经调查获知,王某从乌鲁木齐购进10箱“吐鲁番解X纳干红葡萄酒”,并以每瓶5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商行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获得违法经营额3300元。

王某所购进的“吐鲁番解X纳干红葡萄酒”并非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解X纳”商标的企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解X纳”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局对王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吐鲁番解X纳干红葡萄酒”(12%、750ml)18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泸X”“洋X”“解X纳”酒均为国内驰名商标,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为谋取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酒类市场,应严厉查处,以警示其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格把关,合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

链接一: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案例

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几种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行为是由于犯罪行为人知识产权意识差,这需要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但有些犯罪行为是在高经济利益的诱惑之下有意而为之,法律对此行为势必严惩不贷。我国是法治国家,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监管水平的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增强,对假冒防伪商标的打击力度也逐步加大。小编罗列了近年出现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例和假冒侵权案例,向读者反映当前打击假冒商标行为的情况、案例分析和惩处结果。

马×军、孙×珍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2年3月,被告人马×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XMSUNG”防伪商标等手段,在广州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假冒“SX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共计20万元。2013 年4月,马X军、孙X珍在珠海成立艾X威尔电子科技公司,继续通过上述伪造手段,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X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50余万元。

警方调查发现,这家造假公司通过层层伪装,获得全国各地40多家车行的信任,成为其代理商,其中还分为省级代理、市级代理等不同等次。

据了解,由于案件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为保障案件质量,珠海市检察院及高新区检察室领导高度重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派员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参与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确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实,防止漏罪漏诉,在发现广州公安机关同样对本案当事人予以立案的情况后,及时督促珠海公安机关同广州公安机关协商,按照管辖规定予以并案侦查。

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扎实梳理好每一项证据,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予以有力的回应,并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简称“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中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是假冒注册商标。而如何判断两个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就要看尼斯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统一分类。据了解,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采用该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在本案中,三星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含“导航仪”,而被告人辩称其销售带有“SXMSUNG”

标识的产品是“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与“导航仪”不是同一商品。检察官引用尼斯协定,认为二者均属于协定中的“通讯导航设备”,属于“同一商品”。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出庭意见,一审判处马×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孙×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链接二:贵州公布10大假冒侵权案例

2015年5月11日,贵州省工商局公布了2014年全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一、假冒“贵州X醇酒”案

2014年9月22,遵义市遵义县工商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在遵义县龙坪镇石家寨公路口运装大量白酒,怀疑是假“茅X酒”。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在遵义县境内S205公路通往石家寨乡村的路口,发现一辆大货车上装载了大量疑似假冒的“贵州X醇酒(珍藏版)”1000余件。再经调查,又在遵义县龙坪镇石家寨几间库房内发现4000余件“贵州X醇酒(珍藏版)”白酒。共计查获“贵州X醇酒(珍藏版)”白酒6499件38994瓶,涉案金额约2600万元。后经“贵州X醇酒”生产厂家贵州茅X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鉴定,上述白酒不属于其公司产品。目前,遵义县工商局已将该案移交遵义县公安局处理。

二、假冒“火X山”注册商标案

2014年10月8日,铜仁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碧江区一窝点正在大量仿造“火X山”商标电暖炉,生产的假冒产品销往思南、印江、松桃等地农村。摸底排查后,查获电暖炉370余台和大量制作原材料,涉案金额达300万元。经“火X山”电暖炉公司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该窝点内存放的电暖炉不属该公司生产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因此案涉案金额大,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铜仁市工商局已将此案移交碧江区公安局处理。

三、假冒劲X服装图形注册商标案

2014年,黔南州罗甸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边阳镇有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劲X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希望工商机关查处。经查,该批服装上标注的“香港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与劲X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涉案服装案值达98万余元,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罗甸县工商局已将此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假冒品牌味精案

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贵阳市花溪区上水村团寨25号民房内生产假冒“双X”味精。经查明:当事人从2013年11月以来,先后购买大包装味精、“双X”味精外包装箱和“双X”“豪X”小包装袋等材料,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包装假冒味精。现场查获373件双X”味精成品、21件“太X乐”味精成品、7件“豪X”鸡精成品,和大量外包装箱、包装袋、包装机、打包机等制假材料,案值6万余元。经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当事人制售的“双X”味精属于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侵犯“长X”润滑油注册商标案

2014年6月,黔西南州兴义市工商局接到12315举报,对兴义市马岭镇龙井村二组长安塑料管业物资供应站涉嫌销售假冒润滑油情况进行检查。经立案调查:2014年6月10日,当事人况良荣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塑料管生产和润滑油经营活动。其销售“长X”牌系列润滑油,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鉴定,不属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及其授权单位所生产的产品,是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油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况良荣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28桶,罚款20000元。

六、销售假冒农药案

2014年6月,安顺市工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安顺开发区黄果树大街西花村的贵州宏瑞综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在销售侵犯山东圣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在贵州宏瑞综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库房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查实:安顺市西秀区贵黄种业种子经营部于2014年3月28日和6月12日购进圣X系列农药259件。经山东圣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这些农药商品不是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36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七、销售假冒“古X郎酒”案

2014年5月,铜仁市德江县工商局接到四川古X郎酒厂有限公司投诉称,在该县玉水办事处场口社区楠木园一居民楼内有假冒该公司生产的“郎”酒。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吴雨于2013年4月,开始在青龙镇三十二米大街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主要经营酒类),2014年搬到玉水办事处场口社区楠木园自家的房内从事经营,主要销售一品红花“郎”酒。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2014年5月在河南商丘市进购,总共200件。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未销售的4724瓶。此行为已构成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德江县工商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724瓶一品红花“郎”并销毁的处罚。

八、假冒“小X鹅”注册商标案

2014年8月,遵义市红花岗区工商局接到红花岗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通知书及相关卷宗等资料显示:当事人程志英多次从广东省张某手中购买“小X鹅”小家电产品,在遵义市沙河小区门面进行销售,批零兼营。2014年5月21日,红花岗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根据举报,查获并扣押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小X鹅”注册商标的吸油烟机123台、消毒柜11台、电热水器119台、燃气灶70台。

鉴定结果证明上述家电产品系假冒侵权商品。红花岗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销毁当事人经营的123台吸油烟机、11台消毒柜、119台电热水器、70台燃气灶,罚款127000元。

九、假冒“一X电器”案

2014年10月,贵州省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贵阳市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南明区某市场销售“中山市一X电器有限公司出品”的多功能电热取暖炉,现场查获产品实物标有“中山市一X电器有限公司监制”“YEXUN及图形”字样的多功能电热取暖炉31台,随后发现在其官方网站的宣传页面、销售名片上突出放大使用“一X电器”四个字。

经立案查明,在销售的产品上突出放大使用“一X电器”字样是当事人在广东某公司加工生产的,共计2000多台,发往贵阳经营场所销售到贵州省市场。已构成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行为。2014年12月,贵州省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行为,停止利用网站、名片、宣传画册、宣传资料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利用网站、名片、宣传画册、宣传资料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十、销售侵犯“鑫X缘”专用权案

2013年4月,六盘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鑫X缘”注册商标权利人孟凡伟的投诉,依法对六盘水康盛粮油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北秋牌鑫X缘大米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86吨涉嫌侵犯“鑫X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秋牌鑫X缘大米。

经查明,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北秋牌鑫X缘大米出具鉴定,系侵犯其“鑫X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和库存的侵权产品非法经营额共计44.14万元。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86吨北秋牌鑫X缘大米,并对供货方(生产方)鸡东县鹏X水稻专业合作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移送当地工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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