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检务公开的机遇与挑战

2016-02-02 14:17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检务办案检察机关

陈 钦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00



论大数据时代检务公开的机遇与挑战

陈 钦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00

本文论述了新时期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在大数据时代,我国检务公开工作虽然有很大的机遇,但也面临着对涉案人员隐私权的保护、对办案程序的过分监督以及网络舆情的冲击等挑战,最后提出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强化我国检务公开的若干举措。

大数据时代;检务公开;机遇;挑战

一、新时期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一)检务公开有助于推动检察改革,促进公正司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才能保证公正。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是保证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凡是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凡是不涉及保密及隐私的执法办案内容,一律向社会透明,积极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检务公开有助于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

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只有牢固树立这样的理念,才能真正担当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有被滥用的可能,这样将严重质疑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搞好检务公开工作,广泛接受各界监督,可以让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从而取消检察机关的神秘感,全方位拉近与广大群众的距离,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检务公开有助于提高检察干警能力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方面,检务公开拉近了检察人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他要求检察人员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解决问题,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同时,为了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检务公开必然给检察人员提出了现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检察人员要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素质,无论是理论水平还是业务能力,都需要得到质的飞跃。

二、大数据时代我国检务公开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关于大数据时代的概念,“百度百科”是这样定义的,“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①因此,大数据时代,代表着巨大的信息量,庞大的数据规模,其显著特点表现为集多样性、价值性、高速性为一体。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的增长速度是惊人的,人们可以用更为方便快捷的方式取得信息,同时强大的信息网络将各种数据综合联系在一起,各种数据之间呈现出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对其中一种数据资源进行分析,就可以间接地判断出其它相关联的数据是否存在。可见,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可以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辅助解决相关问题。检务公开应该抓住这一机遇,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将检务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一种类型予以广泛运用,从而使这一工作顺利开展,并实现质的飞跃。同时,对于大数据时代下,检务公开信息化所面对的挑战也应保持清醒的认识。

(一)面临的机遇

规范检察权的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是设立检务公开制度的初衷之一。将检务信息公开、公正、透明地暴露于阳光之下,广泛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而公开的效果如何,很大大程度取决于社会各界获取检务信息的便捷性、时效性、全面性如何。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迅猛发展,形成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中心,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等新兴媒体相结合的信息时代。这一时代“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传播方式体现出很强的开放性、快捷性、交互性、隐匿性和海量性”。②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凭借手机、电脑等传播媒介,便捷地了解各类信息,各种数据,任何社会动态都能在第一时间传遍世界的各个角落。检务公开工作,应该及时抓住这一机遇,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便捷性的优势,探索建立检务公开信息平台等信息公开方式,实现检务公开的电子化、信息化、现代化。

同时,在大数据时代,多媒体技术飞速发展,检务信息公开的方式也不应限于传统的文字方式,可以采用更加直观、通俗易懂、丰富多彩的表现方式,如视频、漫画、动画、PPT等,适合不同年龄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不仅如此通过信息数据网络超强的分析统计能力,可以直观、便捷地了解社会公众对检务信息的关注程度、反应情况,第一时间了解网络舆情,作出应对,从而使检务公开工作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有的放失,减少资源浪费。

(二)面临的挑战

第一,涉案人员隐私权的保护。将法律允许公开的检务信息通过检务公开信息平台予以公布,虽然可以让社会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案件情况,但也存在着将涉案人员信息暴露在大众视野下的风险。在检察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中,如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都会多多少少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在这个“人肉搜索”肆虐的大数据时代,稍不留神,可能就会给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二次伤害。因此,大数据时代给检务公开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涉案人员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把双刃剑。

第二,对办案程序的过分监督。在大数据时代下的检务公开,会将办案人员的每个办案细节详细且完整的记录下来,给监督办案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办案过程过分监督的问题。检察官是一个独立办案的个体,检察官办案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扰,然而这种将检察官的每一办案细节处于公众视线之下,通过电子平台,互联网平台对办案程序进行过分的监督,可能会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办案人员的心态,为了让办案流程看上去尽可能的完美,让案件对自身的影响降至最低,办案人员在录入信息的时候,可能尽可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录入,而不是按案件本身的信息来录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人员独立办案的能力,也造成虚假信息的泛滥,不利于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

第三,网络舆情的冲击。处于大数据时代,一旦将检务信息公布于网上,将使检务信息寻事地传播开来,其传播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是我们所不能控制的,其所要面临的网络舆情的冲击也是我们不能预料的。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如果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加以利用,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断章取义,甚至虚构真相,隐瞒事实,都将对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若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控制,致使公众被误导,将造成极恶劣的后果,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巨大冲击。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如何有效化解信息公开所带来的网络舆情的冲击,将是对检察机关的一大挑战。

三、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强化我国检务公开的举措

在信息化的大数据时代,检务公开信息化的平台建设,既需要有相关的制度规范,又需要有实际可行的技术支撑,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推进检务公开的制度化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检务公开有关的相关法律依据,各地检察机关都是依据自身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来开展工作,使得全国的检务公开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与模式,工作开展进度参差不齐,同时也无法从整体上对该项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其实,我们可以借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一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条例,其性质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规制了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也极大地促进了该项工作在全国的开展。因此,将检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不但有利于该工作在全国开展,也为检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依据。当然,在制度设计方面,不仅应当考虑到检务公开工作的标准、考核以及相关权责问题,还应当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纳入其中,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二)设立专门机构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来负责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这种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一部门,或者将该项工作依托于现有部门,如控申部门等,实现由专人来负责检务信息公开工作。如此一来,不但能使检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系统、有序地开展,也能够不断丰富检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如可以适当增加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检察工作法制宣传、案件信息及时公布等等。同时,这种由专人负责的模式,使检务公开工作更加专业化,在涉及涉密案件的公布时,能够做到案件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相结合。

(三)强化检察人员与社会公众双重思想认识

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是由检察机关内部发起,由广大公众积极配合实施的。因此,这涉及到两方面的主体,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是广大社会公众。检务公开工作要全面开展,离不开这两方面主体的共同努力。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强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奖惩措施,明细分工,落实责任,让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检务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这一工作开展。另一方面,应当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上下功夫。通过法律宣传、案例下乡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与参与程度,进而真正实现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这一初衷。

(四)加强综合性检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

大数据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信息来源渠道的多样化和获取方式的简便化,网络传播在优势在检务信息公开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运用。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于2015年2月3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数量如此巨大的网民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将检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作为我们检务公开的第一要务,抓好抓实。然而,遗憾的是,这些年来,虽然全国各地市的检察机关都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可是由于重视程度,以及技术问题等各方面的原因,检察网站的发展十分缓慢,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进展。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各地检察官网的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将检察官网的建设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的建设结合起来,多管齐下,保证检务公开信息化平台的顺利运行。

四、结语

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大数据做为一个时代的标志引领着时代发展的潮流。检务公开也应顺势而为,把握机遇,利用互联网等新兴传播方式,将检务信息进行公开。同时利用先进的数据计算分析系统,简化检务信息,使其层次清晰、条理分明,更易于公众接受。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尤其是复杂、敏感案件以及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并迅速作出应对。然而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新时代给我们展现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完善检务公开工作,不仅需要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还要注重应对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挑战,不忘初心,与时俱进,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检察工作在人民的监督下更好地开展起来!

[ 注 释 ]

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8.

②甄伟华.新形势下的检务公开理念及其进路[J].法制与社会,2014(6).

[1]高一飞.检务公开的国际准则与域外立法[J].人民检察,2013(16).

[2]于韦华.从控申接访角度谈检务公开方式的完善[J].经营管理者,2015(3).

[3]朱香山,杨安琪.阳光检务,让公开看得见[J].中国人大,2014(18).

[4]甄伟华.新形势下的检务公开理念及其进路[J].法制与社会,2015(30).

[5]赵正群,宫雁.美国的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巧论,2013(1).

D

A

2095-4379-(2016)36-0106-02

陈钦,法学硕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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