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用人单位注销后工伤认定是否受理问题探析
——以王某工作中触碰高压线死亡事故评析

2016-02-02 14:17朱宝民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营业执照石子工伤保险

刘 菊 朱宝民

1.中共泰安市委党校,山东 泰安 271000;2.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 泰安 271000



原用人单位注销后工伤认定是否受理问题探析
——以王某工作中触碰高压线死亡事故评析

刘 菊1朱宝民2

1.中共泰安市委党校,山东 泰安 271000;2.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 泰安 271000

实践中出现了某些小型用人单位随意注销企业或个体的营业执照,意图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而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此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是否受理做法不一。工伤认定是否受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工伤保险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探讨。本文从实际案例入手,对相关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用人单位;注销;工伤认定

近年来,有关工伤认定纠纷大增,而当前的工伤认定制度及实施中出现了令人困惑的问题。由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18条的不同理解及用人单位设立及注销简便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随意注销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意图逃避工伤保险责任,而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类似的工伤认定是否受理做法不一。现在以王某工作中触碰高压线死亡事故而导致的张某不服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案为例进行简要分析讨论。

一、案情

张某丈夫王某于2016年1月29日,在原某县某石子厂(个体工商户)驾驶货车卸石粉时,车厢向上顶起后不慎碰到高压线,导致其触电死亡;2016年3月4日石子厂在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2016年3月17日张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该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二、争点

对于张某丈夫王某在工作期间触电死亡后原用人单位注销工伤认定是否受理的问题有争论。

(一)否定说: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条例》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本案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被注销意味着已丧失其法律拟制人格,缺乏工伤认定的相对方,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应不予受理。张某可就其工伤事故伤害,依法向注销前的开办人或投资者主张民事权利。

(二)肯定说:对工伤认定应予以受理。因为,工伤认定的时间节点应该以发生工伤事故之时,而不是申请认定之时。

(三)证明说:出具工伤性质证明书。

三、评析

(一)工伤认定时间应以工伤事故发生时为准。工伤认定的属性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对事发时劳动关系事实及事故的客观确认,因此,应该以事故发生时为工伤认定的时间点。

(二)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应该是发生事故之时的劳动关系证明。《条例》18条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准确全面理解。否定说对18条的理解是教条的,认为必须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原用人单位必须存在方可。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是该条的表述并没有表明必须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二是,该条款的表述应该是提供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不是申请时双方主体正在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条例》第66条界定了劳动者在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作中发生工伤时的性质。《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条例》66条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劳动者在没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作造成的伤亡事故属于劳动争议;二是劳动者在没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作造成的伤亡事故属于工伤性质;三是劳动者在没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作造成的伤亡事故无法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而是由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赔偿;四是,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赔偿的标准是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结论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证明说”更加合理合法,即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张某出具王某的《工亡性质证明书》。因为,这种处理方式即符合《条例》精神,也能解决实际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王某的确实是为某石子厂工作时死亡的,属于工亡性质;第二,本案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某石子厂确实已经注销,可以参照《条例》第66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情形处理;第三,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有着严格的执法程序,在某石子厂注销的情形下难以履行相关程序,也导致无法按照完整的行政确认程序进行;第四,某石子厂注销的情形下依然有责任承担主体,且根据《条例》66条的规定,依然向张某支付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但该赔偿不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1]赖锦标.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请求权的保护[J].怀化学院学报,2012,10,31(10).

D

A

2095-4379-(2016)36-0258-01

刘菊(1968-),女,山东禹城人,中共泰安市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法理学。

猜你喜欢
营业执照石子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营业执照百年进化史
蛋和石子
石子
摆石子
10月底前可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巧猜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