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合理使用

2016-02-02 14:17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民商法量刑

王 然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论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合理使用

王 然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被害人谅解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作为量刑情节,该制度即有其存在的价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提升了司法效率,但是由于立法控制的缺失和理论的不完备,使得我们应警惕该制度的滥用,由此通过对其分析,寻找如何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合理使用被害人谅解制度的方式。

被害人谅解;赔偿;量刑

虽然刑法上没有关于被害人谅解的量刑规定,司法实践中已经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标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谅解制度及其合理使用进行探析。

一、被害人谅解制度的价值

第一,节省司法资源提升效率。换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往往会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不再对此提出诉讼请求,既保证了司法的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减轻了诉讼对被害人的负担。

第二,能够最大限度保证被害人的利益。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庭往往会产生不小的经济负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是请求获得帮助的有效方式,但是诉讼获得赔偿的途径既缺乏效率也存在不确定性。此时,被害人谅解制度可以使被告人及其亲属在经济上尽力赔偿被害人。犯罪已经发生,最大限度的弥补损失以及道歉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够达到的最大补偿。

第三,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被告人通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既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忏悔,也有利于使被害人心理和精神得到补偿,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谅解有利于减少被告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仇视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

二、警惕被害人谅解制度的滥用

(一)被害人谅解制度依赖自由心证

被害人谅解在司法实践中,规范性标准的并没有进行立法控制,而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必然导致罪刑不均衡。依据理论分析,并没有对此的统一结论或是由立法层面进行规定,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却不如立功、自首等情节的明确。此外,被告人并不一定出自真心实意表达悔罪,法官不注重对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对被告人做出与社会危害性不相衬的从轻处罚,公众舆论也会以此批评司法公正沦为钱罚交易。

(二)被害人谅解制度监督缺位

司法实践中,谅解是基于对量刑结果的考量达成的最终妥协,少有出于真心悔罪而祈求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希望通过赔偿换取刑期减少,被害人希望获得足够的补偿,这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成为了刑事案件的筹码,这与立法初衷显然是相违背,对于国家利益还有司法公正而言,是不应该出现的。从目前的实践操作来看,被害人谅解对案件量刑,完全依赖于内心判断。每个人的理解不同,自然也就造成具体案件中的千差万别,含糊不清的环节,必然存在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在一些媒体曝光度较高的案件中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此外,被害人谅解制度影响着死刑的适用,对被告人判处死缓,案件就可在高级法院作终结性处理,既避免了最高人民法院将不予核准的可能,又可以避免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缠讼”。

三、对被害人谅解制度完善的建议

谅解首先必须是心理上的谅解才能称之为谅解,被告人及其家属应积极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取得精神层次上的谅解之后,再进行协商讨论达成和解书的方式方法。而“谅解”,必须是被害人本人或者家属的真实意思。因此,民间“私了”往往会导致对国家利益和司法公正的损害,必须由司法机关出具正式的文书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说明。

被害人谅解制度的核心其实在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精神上的原谅,而非“钱财”。尽管,物质上的补偿很可能是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有效途径,但是如果仅仅使被害人的物质得到补偿,而精神上依然痛恨被告人,用金钱达成的被害人谅解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所受的心灵创伤,这样,会令被害人对司法的信心缺失,犯罪人觉得可以通过金钱来减少刑期,缺少对于犯罪的忏悔,使得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只有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内心真实谅解,正确认识错误,消除愤恨,才是该制度的最终目的。根据案件的情节不同,采用不同的量刑规定,由法官进行裁量,交由监督机关监督,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保证司法公正。

[1]李宝忠.刑法的价值体系及其取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封利强,傅强.和谐司法语境下刑事谅解的制度化构想[J].中国检察官,2009(1).

[4]刘伟发.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谅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N].大众科技报,2007-6-12.

D

A

2095-4379-(2016)36-0274-01

王然(1989-),男,汉族,河北张家口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私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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