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与保护

2016-02-02 19:08裴悦宏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用户

裴悦宏

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浅析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与保护

裴悦宏

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在瞬息万变的高科技发展过程中,网络迅速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使用网络已成为我们的习惯。然而网络是把双刃剑,它为人们带来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威胁着人们的隐私安全。如大多数社交网站要求用户注册时要使用其真实资料,这些个人信息资料经常由于各种原因被他人获取,进而可能会使用户本人遭受身份盗用、广告骚扰、诈骗、人身攻击、网络钓鱼等危害。

所以,在网络日趋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方面的今天,怎样有效的保护好个人隐私便成为了这个时期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指自然人在享有互联网上的私人生活,其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的隐私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传播和公开。它具有如下特征:1.侵权产生的容易性;2.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3.侵权后果的严重性;4.侵权的空间特定性。根据美国立法的相关报告来看,网络隐私权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网络隐私权的大致内容

(一)知情权

网络隐私权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知情权,这意味着任何个人与单位必须向网络用户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才能对用户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和使用,并且用户有权要求数据的使用者向自己公开这些被收集的信息的内容、用途。如果用户无法得知这些情况,那么用户的知情权便是不完整的,这有碍于用户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选择权

选择权具体体现在网站对用户私人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上,目前,大多数网站向用户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服务范围,都与用户向该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的内容和数量直接挂钩。若是用户不向网站提供其所要求填写的全部信息,那么用户就无法获取该网站的部分网络服务,甚至有可能只能享有“进入”网站与“退出”网站的选择权。这种情况对网络用户的选择权行使是不利的,因此网络隐私选择权的真正实现还需要多方的协商合作。

(三)控制权

控制权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控制权的权利内容包括通过合理的手段查阅、修改或删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以确保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安全请求权

不管是网站还是第三方致使用户数据资料丢失,都会严重影响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正常使用,并阻碍用户网络隐私的保护。因此,用户有要求网站对其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进行必要保护的权利;当用户的这项要求被网站拒绝时,用户有要求网站立即停止使用其个人隐私信息的权利,并依照协议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诉讼或行政强制执行。

(五)赔偿请求权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大量案件事实表明了,网站操纵个人信息资料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大多都为获得利益,如网站为获取丰盛的利益而把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资料转卖给第三方。当遇到这种情况时,用户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

以不为用户察觉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是诱使或迫使网络信息资料主体提供其个人信息,是两种比较常见的以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的情况。举个例子:商家能够通过追踪软件得知消费者访问过哪些网站,进行过哪些消费活动,由此得出消费者的兴趣和喜好信息,再开始有针对性的广告发送,进行相应的营销活动。

(二)网络技术与监测功能的滥用,侵扰私人正常生活

网络软件开发者为了便于网络系统管理,在程序设计中加入具有监督功能的程序,可以使系统管理者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使用者个人信息,这会使用户网络隐私权毫无保障。进而通过非正常渠道披露或利用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如盗取他人微博公开用户的私人信息;干扰和破坏用户正常生活,如寄垃圾邮件、发送干扰或虚假信息等,使用户的正常生活安宁受到破坏。

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一)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1.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自律模式所采用的主要手段有:①具有建设性的行业指引;②网络隐私认证计划;③技术保护模式;④安全港湾。不过,美国的自律模式也隐含几点不足:①对网络服务商的义务规定过于宽泛,极易被网络服务商“钻空子”从而引发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发生;②该模式缺少法律救济途径。以美国为代表的这种自律模式依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相关行业的自觉行为,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缺少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因此,迫于近几年欧盟严格规则的压力和成效甚微的国内行业自律模式的影响,美国民众中也出现了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

2.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

欧盟始终致力于通过立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注重依靠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个人隐私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立法规制模式指通过国家立法,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监督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收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使其对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更为规范透明,并以此为基础设立网络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救济途径,进而更有效的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欧盟的各成员国也一直努力制定统一的相关法规,以期达到国际标准。不过,这一模式也有其无法规避的负面影响。它增加了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的发展。

上面两种模式有利有弊,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表明美国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的,有利于激励行业发展,却容易引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是建立在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的,有利于网络用户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但对网络服务商来说,折中模式增加了其法定义务,可能会导致行业服务积极性降低,从而阻碍网络服务行业的发展。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

当前,我国网络行业对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本靠“自律”,有些网站还出台了自己制定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条文。尽管这一举措促进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进步,但不等于网络隐私权得到保障。著名的网站如腾讯、谷歌、优酷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身的隐私政策,以腾讯网为例,其制定的隐私保护政策包括如下内容:网站可能收集的信息,如何收集信息,如何使用信息,用户如何控制和访问自己的个人信息,网站可能分享的信息,用户分享的个人敏感信息等。这类作法看似保护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实际上它往往是网站为了在用户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获得用户的信任,并不能有效地保护用户隐私。大多数国内网站隐私政策的公告内容简单,附有大量的免责声明,基本都不含有保护条款。因此用户的隐私权根本无法获得网站所承诺的保护,这些隐私政策公告在大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

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一法律术语写入到条款中,与隐私权相关的都是相对零碎的保护条款,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管理,这直接致使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受到相当大的挑战,隐私权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我国现阶段处于“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状态下的网络隐私权问题是我们亟待解决的。

2.我国已有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则缺乏实质性的规定和可操作性。

(三)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1.制定相关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我国也应在《民法典》之下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立法实践,制定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为了减少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有关网络隐私权问题上“无法可依”的窘况,立法者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含义和包含范围。惟有法律条文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明确规范,才能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才能比法律实务中通过名誉权方式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的法律手段更法律救济力。

(2)为达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保护,立法者应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构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独立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如规定网络服务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播的限制;网络使用者对其个人信息的占有、使用和排他性的权利;对他人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3)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法条冲突。

(4)为解决网络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应依据两项权利不同的侧重内容来进行不同的法律保护,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希尔案”的判决中所隐含的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划分就很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参考借鉴,即当新闻报道有关公众利益或公众兴趣的事情时,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报告有故意或鲁莽的错误,才成立对隐私权的侵害。

2.强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协商制定具有国际统一标准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并严格执行,以期在不久的将来有效减少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发生。当前,为了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美国等发达国家己经进行了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并获得了一定效果。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相较发达国家来说比较落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也不如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加强与发达国家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交流,并促进相关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作,以满足网络信息时代的需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相互协作,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立法,来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并大力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高效的网络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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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启平,陈震.试析社交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保护[J].信息网络安全,2010.08.

[6]卢爱国.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10.

[7]李婉秋.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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