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视角下的董事民事责任

2016-02-02 19:08杜炳富郑喜艳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公司法董事

杜炳富 郑喜艳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公司法视角下的董事民事责任

杜炳富 郑喜艳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一、引言

在现代公司理念得到逐步发展的同时,公司权力分配逐渐由传统的以股东大会为中心转向以董事为中心的治理模式,由此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得到较大提升[1]。董事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产生的,对内处理公司业务、行使相关职权,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虽然董事的存在能够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然而由于董事和公司利益间存在不一致性,会增加公司代理成本,为避免董事滥用职权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因而需要对公司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加以限定。因此,为保障公司能够高效、平稳运转,对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展开深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董事对公司和第三方的民事责任展开论述,探讨了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并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公司法视角提出三点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治理提供实践指导,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平稳、高效发展。

二、董事民事责任

董事会作为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力最大的机构,董事的地位重要性可想而知。因而公司要求董事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做决策,关注董事所具有的民事责任,避免其拥有的权力而损害相关利益方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董事未履行该义务,公司有权向其追责。

董事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方面:第一,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董事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董事应在公司章程内行使职权,并积极执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因拒不执行而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违约责任;第三,董事任职期间不得再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相同业务的经营活动,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负违约责任;第四,董事任职期间未能尽职尽力,因其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董事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内行使职权,因违反上述规定给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董事未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策,违反公司相关章程,给第三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董事因不能正确行使职权而给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因公司破产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董事负有赔偿责任。

三、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现状与缺陷

(一)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现状

从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制度来看有两点:第一,董事在拒不履行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时,均负有违约责任,但在违反忠实义务时,董事还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应根据需要,选择一种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维权,并不受阻拦。第二,现有公司法仅对董事过错或有故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尚未对无过错责任予以明确,因此归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来看,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尽管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然而这里的第三人不包含债权人,适用范围较狭小,且董事对股东的责任也存在不足。第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因为在新公司法中未对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及相关方面做明确规定。

(二)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缺陷

从上述董事民事责任现状分析可以得出,我国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尚有三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不规范。体现在未明确规定董事担责的判断标准,由于董事在做公司决策时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判断标准制定过于严格或宽松均会影响董事做出相关决策;其次,对于离职董事没有做相关规定,因为离职董事对本公司的部分商业机密非常了解,如果离职后进入同行业公司会给本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最后体现在对第三人的范围界定上狭窄。第二,董事民事责任限制与免除制度不完善。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管理不当所担责任带来的压力使董事在做决策时不能轻易冒险,丧失了部分商机。而在董事免除上公司该采取何种方式较为妥当,应从立法角度对董事责任限制和免除作出规定[3]。第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缺乏。公司法虽然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然而却未对恶意的第三人给董事造成的损失予以明确,因而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董事的权益不受损害[3]。

四、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社会在进步,董事民事责任制度随着时代变化也应作出相应改变。本文从公司法角度对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三点建议。

(一)强化公司董事民事责任

首先在勤勉义务上,缓解市场和公司内部给董事带来的压力,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以促使董事更加勤勉的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其次,在董事忠实义务上,制定董事披露制度使董事的自我交易情况更加透明,并受股东大会的实时监督,且董事需要对交易中的实际情况予以真实披露;最后,全面完善董事对公司和第三人的责任,承担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等。

(二)完善董事民事责任限制与免除制度

在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制度方面,首先要采用合适的责任免除方式,例如股东大会的特别决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内的董事会决议;其次,在适用条件上还需要是董事出于善意、没有出现较大职责过失或行为尚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最后在责任限定的金额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规定。在免除制度方面,设立经营判断规章,立足于公司经营现状,力求公司能够高效、平稳运转,使董事能够认真履行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同时使董事做出的经营判断能够遵循商业道德,并积极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

(三)建立董事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董事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降低董事对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后所产生的压力,更好地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正确行使职权。而建立该制度首先需要考虑其适用范围,例如在前述经营判断方法基础上,结合董事自身过失和权力行使两个方面的标准进行衡量等;其次,在董事民事责任保险的保费分担上,公司应有合理的设置,例如根据董事的职责岗位不同,董事和公司按不同的比例分别交纳一部分等。最后,在保费承担上,须由保险公司和董事双方分担,并以此来约束董事的行为[4]。

[1]耀振华.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法学评论,1994,03:30-35.

[2]曾勇钢.公司董事责任及风险[J].首席财务官,2014,16:90-93.

[3]林淑华.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市场,2016,11:91-93.

[4]杨沛欣.论董事责任保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2: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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