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

2016-02-03 08:03覃新成
广西地方志 2016年3期
关键词:广西壮族自治区修志年鉴

覃新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南宁530007)

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

覃新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南宁530007)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0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志,促进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催生了广西历史上第一部地方志法规

广西编修地方志源远流长。新中国成立后,广西是最早开展修志的省份之一。20世纪80年代初,广西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正式开始编修。经过20多年的辛勤耕耘,广西地方志成果丰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修志工作面临不少困难,一是地方志工作协调难度大;二是地方志编修随意性大;三是管理体制与承担的职能不相适应,如修志机构不健全、经费得不到保障、队伍不稳定等。因此,广大修志工作者强烈要求立法,实现依法编修地方志。

本世纪初,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开始考虑修志立法的问题。2003年,广西修志立法列入自治区党委批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2007年立法规划》。同年开始着手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2004年4月完成《条例(草案)》第一稿;7月,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形成第三稿。2005年对第三稿进行修改补充,形成第四稿;8月,正式呈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请求按立法程序予以审议。2006年,根据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两次较大的修改,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代拟稿)》(以下称《条例(代拟稿)》),即第六稿,并呈送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条例(草案)》和《条例(代拟稿)》)搞了六稿,与有关机构、部门沟通协调了三四年,但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尤其是缺少上位法依据,《条例(代拟稿)》最终未能进入立法程序。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后,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从而直接催生了广西历史上第一部地方志法规。

2008年7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地方志的官修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地方志编纂、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为广西地方志工作实现法治化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为制订和完善地方志工作规章制度奠定了法规基础

《条例》颁布实施后,广西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使广大修志工作者牢固树立依法修志的意识,自觉带头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同时,结合实际着力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建立有利于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地方志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精神,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出台了系列地方志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地方志书评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地方志书出版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综合年鉴编纂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系统古籍整理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情资料年报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志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审质量责任制》《广西地情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人事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和贯彻执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志工作,特别是严格地方志编纂、评稿、审查验收、出版等工作,确保地方志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为理顺广西地方志管理体制提供了法规依据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广西省级综合年鉴《广西年鉴》于20世纪80年中期开始组织编纂。多年来,《广西年鉴》编纂工作由广西社会科学院主管,而市、县级综合年鉴大都是由各市、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存在上、下管理关系不顺的问题。广大修志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强烈要求理顺这种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以利于广西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科学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曾几次试图理顺这一管理关系,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均不能如愿。《条例》颁布实施后,依法理顺和解决这一重大问题成为可能。

2007年11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广西年鉴社从广西社会科学院划归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管理,人员、编制随同机构一并划转。2009年8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撤销广西年鉴社,注销其12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增设年鉴处(挂广西年鉴社牌子),承担组织编纂出版《广西年鉴》。同时,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广西年鉴工作经费也有较大幅度增加。

此外,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还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部分市、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机构和人员级别待遇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广西地方志事业迈上新台阶

《条例》颁布10年来,广西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坚持依法治志,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修志、读志、用志并举,广西地方志事业迈上了新台阶。

(一)坚持依法依规修志,将质量放在第一位

地方志作为为党为国为民立言的重要历史传承,是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坚持依法依规编修地方志,确保地方志质量至关重要。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首先从制度上确保地方志的质量。

1.坚持评稿制度。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自治区编纂计划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均实行评稿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坚持审查验收制度。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各专志,以及冠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实行“两级”审查验收制度,即经承修单位或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由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实行“三级”审查验收制度,即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由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3.建立专家学者参加编纂地方志制度。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精神,2011年9月,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成立了广西地方志学术委员会,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编纂地方志,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编纂地方志。这一制度执行近5年来,对提高地方志编纂质量,推动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实行票决制和量化评分办法。2012年,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引入票决制,由专家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通过三级地方志的审查验收。2013年又引入量化评分办法,比较客观地评价和反映了地方志的质量。

(二)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编纂《广西通志(1979—2005)》和《广西年鉴》

《广西通志(1979—2005)》(包括综合卷、经济卷、政治卷、文化卷、社会卷、附录等6卷,以下称“六卷本”)和《广西年鉴》是由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组织编纂的省级地方志书和省级综合年鉴,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组织编纂。

编纂《广西通志(1979—2005)》。于2012年12月正式启动,2014年1月完成全书初稿,2014年8月完成各分卷审查验收,2015年8月开始总纂修改,2016年7月出版发行。

质量是志书的生命,也是志书的价值所在。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始终坚持严把“六卷本”的质量关。一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进度服从质量;二是精益求精,严把资料、体例、史实、保密和出版关;三是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编纂,借助“外脑”智力提高编纂质量;四是实行票决制,由专家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通过审查验收;五是反复交叉校核校对志稿,严把最后一道质量关。

编纂《广西年鉴》。2007年11月,广西年鉴社从广西社会科学院划归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管理后,《广西年鉴·2008》及其以后各卷,由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组织编纂,并将《广西年鉴》作为重点“打造”项目,努力在全国树立年鉴文化品牌。一是实行主编负责制和编辑责任制,主编负责全书策划设计、总纂把关和进行流程控制;二是坚持评稿制度;三是坚持不断创新,突出时代特色和年度特点;四是采取全员培训和个别指导等多种方法提高撰稿质量;五是坚持审查验收制度。

2010年1月,《广西年鉴》荣获第四届全国年鉴编纂出版质量综合特等奖,这是自1994年以来连续4届获此殊荣。2010年11月《广西年鉴·2009》获全国地方志系统第二届年鉴评比特等奖;2013年8月《广西年鉴》获第七届全国年鉴编校质量特等奖。《广西年鉴》已成为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年鉴文化品牌之一。

(三)创新修志体式,开地情影像志先河

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精神,从2009年开始,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运用影视媒体直观、形象的特点,将传统的“志”与现代的“视”和“听”有机结合,打破传统、单一的修志模式,组织编纂摄制了最终成品为纸质图书版、电视影像版和网络电子版3种版本的系列广西地情影像志。至今已出版发行《广西古建筑志》《广西之最(精编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志》《广西节庆志》《广西名胜志》等,其中《广西古建筑志》荣获2012年第四届中华优秀出版物(音像出版物)奖,这是广西首次获此项国家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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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34X(2016)03-0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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