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字版权保护对策研究

2016-02-03 08:04刘清
云南档案 2016年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语境数字化

■刘清

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字版权保护对策研究

■刘清

本文对档案数字版权进行概述,指出了我国目前在信息化语境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现状,并提出了加强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的对策。

信息化 语境档案 数字版权 保护对策

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出台了大量的立法,尤其在著作权法方面一直在不断的优化和提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在网络环境中难以落实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首要问题。因此尽管我国一直在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完善,但是在信息化语境下仍然难以给予档案数字版权合理的保护。鉴于此,增加网络立法,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成为我国政府进行法治工作的核心任务。政府应在对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现状了解的过程中,找到修正方向,弥补立法不足。

一、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字版权概述

档案数字版权有别于传统的版权概念,这主要是因为档案数字版权的载体较为特殊,其依附于网络,是信息时代下的新兴概念。现阶段,我国从法律层面已经对档案数字版权给予了认可,并对档案数据版权进行了界定。并且在权属划分的过程中,强调档案数字版权应归属于著作权。对档案数字版权进行维护,就是对档案信息编撰者的网络著作权进行维护。通常情况下,档案数字版权的合法拥有者可以享有以下两种形式的权利:第一,与财产相关的著作权。这种形式的权利关系着版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任何人想要对该档案进行复制、播放、展览等行为,都要与版权所有者进行联系,经过版权所有者同意才能进行操作;第二,与精神相关的著作权。这种形式的著作权主要关系到编撰者的荣誉问题,一般来说无论任何一方,通过何种途径对该档案数据信息进行应用都应标明编撰者的姓名,并在编撰者的要求下保持档案的完整,同时编撰者本身可以自行对编撰完成的档案进行修改[1]。由此可见,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字版权的保护与实体版权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从理论上讲完全可以将之前的著作权法应用到档案数字版权保护上来。但是从实践角度来说,网络环境有着较强的不可控性,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这种不可控性愈发增加,如果不能对档案数字版权进行针对性保护,那么很多实际问题都将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而国家设立的《著作权法》《版权法》等相关法律在信息化语境下也将失去应有的意义,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二、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现状

数字档案的存在实际上是对原有实体档案的转化与复制,促进档案信息数字化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随着数字档案的不断增多,与之相关的档案数字版权问题也愈发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而社会大众之所以对该问题反映巨大,主要是因为我国在档案数字版权保护方面还有待加强,很多档案编撰者都难以在网络环境中维护自己的权益,档案数字版权侵权问题较为严重。

1.缺乏版权意识

档案数字版权产生的基础是将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使得档案信息能够在网络中进行传播和应用。在这一过程中档案馆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肩负着主要的转化任务。从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档案馆或者相关单位在进行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时,都仅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给予关注,要求工作人员能够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并且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为数字档案的应用与管理奠定基础。但是站在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的视角来看,相关单位仅重视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是不够的,这会导致工作人员在进行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出现缺乏版权意识的现象。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第一,没有对档案类别进行有效的甄别,很多涉及隐私、国家机密的档案等都被统一转换输入电脑设备之中,并且没有设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信息外泄,版权被侵;第二,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很多档案馆或者相关机构在进行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过程中,主要进行的就是复制行为,因此转换后的数字化档案在著作权方面仍属于原著作权人所有。所以档案馆对数字化档案的处理应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没有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擅自对数字化档案进行应用和处理,就构成了对版权人利益的侵害[2]。

2.传播管理不足

之所以进行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就是为了能够对档案信息的作用进行进一步的挖掘,提升档案信息存在的价值,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对档案信息进行应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档案数据信息涉及到版权方面的问题,因此在进行传播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掌控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应用尺度和传播范围。而从实际工作方面来看,当前相关部门在该方面做的并不理想。首先,绝大多数部门在进行数字化档案信息共享和传播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档案数字版权的问题,与版权拥有者之间没有进行及时的联系。并且传播渠道,传播范围较为广泛,没有门栏上的限制,部分部门甚至将数字档案馆直接对全社会开放,严重影响了档案数字版权的维护工作;其次,相关档案机构对国家立法置若罔闻,没有按照立法要求对档案数字版权进行维护,随意进行数字档案信息的应用。这实际上是对国家立法的违背,不仅对版权拥有者造成了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立法的权威性,阻碍了网络法律环境的形成。

3.档案管理缺失

当前绝大多数档案馆以及档案管理机构没有肩负起对数字化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导致很多数字化档案信息在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侵权问题。首先,在数字化档案信息上传的过程中相关机构并没有对数字化档案信息的授权进行考虑,很多档案信息都属于无权上传;其次,对相关网站、数据库等缺乏考察,导致档案机构与非法网站或未获得授权的数据库等进行合作,加重档案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最后,档案馆以及相关机构没有明确自己所需承担的责任,认为第三方用户的行为与档案机构无关。实际上,因档案馆非法上传数字化档案而引发的第三方侵权行为与档案机构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仍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4.邻接权规定不足

在对档案数字版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造成档案数字版权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过程较为复杂,其中涉及的工作相对较多,因此单靠个人或者单位中某一部门来完成此项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性,所以为了强化档案信息转换的效率,需要将该项转换工作移交给一些具有工作经验,从事专项服务的机构。当前这种外包工作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中较为常见。而从这里可以知道,在进行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有可能触及档案数字版权问题,并且其中还涉及了邻接权问题,如果邻接权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那么与著作权相关的所有权益都难以在网络环境下得以实现。而就邻接权而言,其是我国相关立法中的空白,当前想要对该项权益进行保护还存在着较大的阻力。

三、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的对策

1.转变工作态度,加强版权宣传

在实际生活中,对工作的不了解与不认可往往是造成工作难以顺利进行下去的原因。信息化语境下的档案数字版权保护工作也是如此,因为社会大众以及相关档案机构在意识上一直对档案数字版权问题不够重视,没有认识到档案数字版权的重要性,进而导致档案数字版权保护工作缺乏思想基础。鉴于此,要想对我国当前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现状进行改善,最好的策略之一就是做好档案数字版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首先,我国政府应从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对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给予支持,并利用多种传播途径进行档案数字版权保护思想的宣传。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对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给予关注,并引发档案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注意,同时激发版权拥有者对自己网络著作权的维护。除此之外,加强版权宣传工作,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档案数字版权保护氛围,这有益于相关网络立法在网络中的应用,可以减少档案数字版权保护工作的阻碍;其次,转变档案机构与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对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使得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迈入一个新的阶段,更好的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最后,工作人员在进行版权、转换信息、分类数据的过程中,掌握其中的规律和技巧,进而对以后的工作进行完善。

2.强化管理作用,健全保护措施

现阶段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政策层面都难以满足档案数字版权的保护需要,很多实际性的问题无法在具体工作中得到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与立法息息相关,同时还涉及到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因此在对档案数字版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强化管理工作,从多个方面对保护措施进行健全,以减少档案数字版权被侵害的可能。首先,要建立综合性的管理机制。从实践可知,单靠某一种方法很难对档案数字版权进行全面的保护,必须将多种方法融合在一起,才能对各种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所以,在对保护技术进行革新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也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完善,并保证技术与制度之间能够相互配合。例如,为了避免档案数字信息被非法用户进行应用,可以利用计算机防御技术,对非法访问进行预警和抵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访客管理上的压力;其次,要对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以及数字化档案信息传播与应用等方面的责任进行有效的划分,明确各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并针对违规违法行为给予针对性处理。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相关立法执行困难、管理权限划分不明等,所以相关部门要搞好执法监督以及权限划分,在监督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进而促进相关法律的落实;最后,要对档案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档案部门除了要搞好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外,还要对应用数字档案信息的用户进行把控,对用户的存取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以此来对版权所有者的权利进行维护。

3.弥补法律空白,强化立法完善

通过对部分国家档案数据版权保护情况进行了解,我们可以发现依靠法律仍是保护档案数据版权的最佳途径。而我国在该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在相关立法中不仅没有涉及邻接权,同时对网络著作权问题也没有给予全面的关注和规定。因此我国政府应针对相关法律上的空白,通过强化立法完善的方式,来提升我国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的水平。首先,要对与档案数字版权保护相关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解,增加立法的实用性。例如,对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中的各种行为进行定性,要明确划分哪些行为侵权,哪些行为合法。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又避免了版权的过度保护;其次,要进行针对性立法。当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档案数字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这就导致很多细节性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所以,我国政府应迎合当前的发展趋势,对档案数字保护这一热点问题进行全面把握,对档案信息转换过程中涉及的演绎问题、复制问题等给予明确规定。并在立法中针对惩处工作给予重点规定,通过加大惩处的方式,保护相关人的权益;最后,要兼顾利益上的平衡。虽然在立法过程中我国政府应对版权所有人的利益进行维护,但是在档案信息转换过程中档案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如果单纯对版权所有人利益进行维护,那么就会打击档案机构进行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的热情,导致档案资料信息化发展受到阻碍。所以,政府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应加入邻接权的内容,要兼顾版权所有者和信息转换者之间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者之间出现矛盾,促进二者构建合作关系,形成共赢的现代化格局。

综上所述,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据版权的保护工作存在着明显的缺失,这不利于大数据时代的进一步发展,会造成数字化与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之间的冲突,容易侵害档案编撰者的权益,削弱网络环境中的公平正义。鉴于此,我国要优化网络环境中的法治管理工作,并且加强对相关档案机构的管理和规范,从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入手,对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字版权保护工作进行完善和维护。

[1]刘蓉.浅谈信息化语境下档案数字版权的保护及对策[J].兰台世界,2015,3(12):44-45

[2]王雪萍.档案异构数据库整合中涉及的数字版权保护问题[J].档案管理,2012,7(15):18-20

[3]田素格.关于数字化档案版权保护的思考[J].兰台世界,2012,12(12):100-101

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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