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法律属性研究

2016-02-03 23:41梁喜民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婚约婚姻关系彩礼

梁喜民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彩礼的法律属性研究

梁喜民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彩礼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曾在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律未对彩礼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彩礼也未引起法学界的充分重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由彩礼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只靠道德的约束难以应对现实中复杂的纠纷,因此彩礼的法律性质越来越得到法学界的重视。

彩礼;法律属性;婚约;赠与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彩礼的价值也就随之水涨船高,与彩礼有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可是现行法律对彩礼的法律属性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者们在学术研究上对彩礼的法律属性的定性上也存在很大的分歧,然而彩礼的法律属性的确定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具有很大的帮助,这就需要对彩礼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一、彩礼的涵义及特征

所谓彩礼,是指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为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代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后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此种聘金、聘礼俗称为“彩礼”。作为民间习俗的彩礼具有大致以下几种特征:

第一,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彩礼与婚约是相伴随而出现的,男女双方婚约成立是彩礼给付的基础,彩礼的给付也是婚约成立的标志。

第二,彩礼是根据当地民间习俗而给付的。表面上看彩礼的给付大都是出于自愿,但实际上给付彩礼是迫于当地习俗的压力,在具有给付彩礼习俗的地方,如果订立婚约或者婚前没有给付彩礼,那么婚约或婚姻关系就没有成立。

第三,彩礼习俗在不同的地区存在着很大的地域差异。虽然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由于地域的差异,彩礼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彩礼给付的方式、时间、数额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

二、关于彩礼法律属性的各种学说及浅析

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所有权转移说。这种学说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订立的,一方明知道自己没有向对方给付彩礼的义务,仍然主动给付对方彩礼,这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对方一旦接受了彩礼,彩礼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给付彩礼的一方不得以婚约解除为由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1]这种观点认为彩礼的交付也就意味着彩礼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婚约解除或者婚姻关系没有缔结,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就没有义务返还彩礼。

第二种观点是将给付彩礼看做是婚姻关系的从契约。彩礼的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它是婚约的从契约。如果婚约被解除,婚姻关系便不能成立,则从契约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据,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该以不当得利返还所接受的财物。

第三种观点是证约定金说。这种学说认为订婚时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财物,主要是用来证明婚约的成立,其作用类似于合同法上的定金。婚约一旦被解除,接收彩礼方则有义务返还所接受的财物。[2]这种观点把婚约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契约,而彩礼则被看做是婚约的定金条款,交付彩礼的一方若不履行婚约则没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接受彩礼者不履行婚约则应该承担双倍返还彩礼的责任。

第四种观点是附义务的赠与说,受赠人负有义务与赠与人缔结婚姻。此观点认为若男方给付彩礼后,女方接受彩礼,就有义务与男方缔结婚姻,若没有履行缔结婚姻的义务,也就允许男方撤销赠与。

第五种观点是目的赠与说。此学说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若赠与人所要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则赠与人有请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物的权利。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最终没有缔结,赠与目的最终没有达到,则赠与彩礼的一方有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的权利。[3]

目前,关于彩礼的性质,学界大多数学者认可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此种理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附条件的赠与有两类,即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二者具有很大的不同,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成立之前是未生效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解除条件未成就之前是成立的。

三、本文观点: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目前,关于彩礼的性质,学界大多数学者认可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不以婚约的解除为条件,而以婚姻关系未成立为解除条件。根据现行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彩礼是否返还的依据,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即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仍然要返还彩礼,这就与把婚约未成立作为解除条件不符了。

婚约订立的目的不仅仅是缔结婚姻关系,最终还是以维持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彩礼的给付也同样具有这样的目的,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成立,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解除条件也已成就,彩礼也应该返还。这种说法也是与现实中的做法相一致。

在经济高速发展又不平衡的当下彩礼问题日益凸显,彩礼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为了有效适用法律就有必要对彩礼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应该说,现在将彩礼的给付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合乎法理和现实需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今后研究婚姻法律的重要课题。

[1]黄娟.彩礼返还的基础及规则探究[J].工会论坛,2006(5):53-56.

[2]胡亚丽.婚约及婚约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9:9-10.

[3]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0.73.

D923.9

A

2095-4379-(2016)21-0246-01

粱喜民(1990-),男,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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