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京朝官“磨勘法”形成述論

2016-02-04 02:04張亦冰
中华文史论丛 2016年4期

張亦冰

北宋京朝官“磨勘法”形成述論

張亦冰

唐宋之際,職事官多失職掌,而差遣制度日漸發展。與之相關的職事官遷轉制度,以及官員課績制度,也發生一系列變化。北宋前期,一方面自太祖開始,便力圖在職事官遷轉中貫徹“循名責實”原則,改變考滿即遷的局面;另一方面針對京朝官差遣課績的“磨勘”制度,在實踐中逐漸形成並制度化。最終,兩方面變化相互影響、融合,形成了以“限年轉官”爲主要特徵的“磨勘法”,並在宋代長期維持。

關鍵詞: 京朝官 審官院 課績 遷轉 磨勘

宋代京朝官本官遷轉,多依靠所謂“限年磨勘”之制。關於磨勘法的性質,因宋人常將“磨勘”、“考校”混用,或直接謂磨勘爲“古考績法”,*《宋史》卷一五八《選舉志四》:“帝(神宗)謂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與百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頁3707—3708。學人亦認爲其屬“特殊”的“考課法”,且係選官中“循資”原則侵蝕課績的産物,與宋代“考課不實”局面有直接關係。*參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頁85,170。至於磨勘法的作用,學人往往將其理解爲京朝官依年限遷轉“本官”之依據。*參曾小華《略論宋朝磨勘制度的特點及其社會原因》,《浙江學刊》1990年第2期。上述觀點固然合乎史實,但未免簡單化。事實上,《宋史·選舉志一》稱“銓法雖多,而莫重於舉削改官、磨勘轉秩”,*《宋史》卷一五五,頁3603—3604。即將“磨勘”理解爲貫通“銓法”多方面内容的手段,可見其内涵複雜,既非單純考課制度,也非純粹銓選之法,而是在不同時期,不同語境下存在諸多面相。

關於磨勘法形成的專題研究,學界已有一定積累。古垣光一曾以專文討論真宗朝磨勘法的形成過程。*古垣光一《關於宋真宗時代磨勘制的成立》,收入《青山博士古稀紀念·宋代史論叢》,東京,省心書房,1974年,頁391— 416。其視磨勘法爲規範化考課轉官制度,並將其與宋初上溯五代的“大禮泛階轉職事官”制度對比,認爲後者代表着五代君主政權對政權參與者的籠絡。至真宗朝,一方面停大禮轉職事官,另一方面建立磨勘法,則意味着宋初政權的穩固與制度規範化。古垣氏的結論,對於理解磨勘法形成的時代背景有一定意義,但並不能充分揭示制度演進的邏輯環節。鄧小南對宋代磨勘法的研究,可謂目前最深入者,其不但對磨勘制度加以溯源,更細緻分析了“磨勘法”與考課的關係,以及宋代文官管理中對於資歷與課績的考量,進而探討北宋前期相關統治理念。*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頁168—196。此外,如曾小華、苗書梅等,均曾就磨勘法的成因與淵源加以論述。*參曾小華《略論宋朝磨勘制度的特點及其社會原因》;苗書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頁382—383。但上述研究往往以“後見”的制度合理性論證其形成原因,難以說明其演化的歷史過程。本文擬從考選原則、官司職掌兩方面切入,通過分析唐宋之際考選制度的演進,探討磨勘制度的産生諸環節及其動因,以期獲得更爲切實具體的認識。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略述宋初職事官遷轉制度,第二部分討論差遣“磨勘”之成因、性質及其與京朝官差遣選任的關係,第三部分分析“磨勘法”如何與京朝官遷轉産生聯繫進而形成獨立的年限系統,最後爲全文總結。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學者習稱的宋代“本官”,研究已指出其爲一歷史概念,並非預先設計的制度。*陳文龍《北宋本官形成述論》,北京大學2011年博士論文。考慮到宋初“本官”相關制度仍處於形成過程中,並未定型,故本文沿用唐“職事官”概念。另外,對於“考課”一詞的使用,考慮到其在唐代爲令式規定的特定制度概念,而其内涵在後世未免泛化,故本文一般采用“課績”一詞,表示對各類差遣任内績效的考察審核。

一 宋初的京朝官羣體及其遷轉原則

唐代職事官選任,依其類別、等級分層進行。其中常參職事官,主要由宰相機構負責“制授”,其遷轉基本原則爲“考滿即遷”。“考滿”時限,因官資不同有所差異,但與課績基本無關。其他非常參京官,除部分“敕授官”,其他仍須參加吏部銓選。*王勳成《唐代銓選與文學》,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頁102。至於差遣的任命,則一般由中書門下負責,與銓司無關。*參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濟南,齊魯書社,2004年,頁218。需要注意的是,唐代以考功司爲主體的考課制度,其對象雖爲職事官職任,但結果主要反映在五品以下的散官遷轉上,並不直接對應職事官注擬。*陳文龍《北宋本官形成述論》,頁22—27。關於唐代以考功司爲主體的考課制度的運作方式,下文將加以概括,此不贅述。在北宋初期,上述制度經歷了一系列調整,主要體現在職事官人事關係與遷轉原則兩方面。

(一) 京朝官人事歸屬的變化

中書門下的職事官選任範圍,在宋初趨於擴展。據《續資治通鑑長編》(下簡稱《長編》)卷五乾德二年(964)三月乙酉條:

(李)昉坐責爲彰武行軍司馬……(張)昭遂三上章請老,以本官致仕。昭爲吏部尚書領選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猶屬銓,及昭致仕,始用它官權判,頗更舊制,京官以上無選,並中書門下特除,使府不許召署,幕職悉由銓授矣。*《長編》卷五,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123。

作爲歷仕五朝的老臣,張昭因與同掌銓選的陶穀不和而自請罷官。*《宋史》卷二六三《張昭傳》,頁9095。此事顯非單純的人事調整,宋廷以此爲契機,全面改組了吏部銓司的設置及職能。就設置而言,經歷了由“三銓”向“尚書銓”轉變的銓司,至此成爲以“他官權判”的“流内銓”,除了與南曹尚有業務聯繫,*《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流内銓”,頁3833。基本脫離吏部,成爲了獨立的銓選機構;而吏部的核心職能——選官則被抽空,此後“但掌京朝官敍服章、申請攝官、訃吊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簿、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頁3832。一方面,原本歸於“選門”的非常參京官,其選任權自銓司轉移至中書門下;另一方面,當年七月,陶穀制訂“幕職官參選條件”,*《長編》卷五乾德二年七月庚寅條,頁129。標誌着原本不屬中央銓選的“幕職”被納入銓曹選任系統。

經上述調整,唐五代以來的官員選任歸屬發生變化,並由此形成兩大羣體: 京朝官與幕職州縣官,其人事關係分屬中書門下與流内銓。此處的“京朝官”,相當於唐代的常參與非常參京官,即所謂“先是,常參官自一品以下皆謂之京官,其未常參者謂之未常參官。近代以常參官爲朝官,未常參官爲京官,故有京朝官之目焉”。*《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2014年,頁4635上。非常參京官脫離選門,與常參官遷轉既均由中書門下管理,其遷轉原則也當一致。與此同時,中書門下的差遣注擬範圍,也爲全體京朝官:“舊制,京官有員數,除授皆云替某官,或云填見闕,京官皆屬吏部……國初以來,有權知及通判、諸州軍監臨物務官……除授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長編》卷二二太平興國六年九月丙午條,頁500。

(二) 職事官遷轉中的“循名責實”原則

太祖立國後,試圖改變常參官遷轉中只問時限、不論實績的弊端,力圖在其間貫徹“循名責實”的原則。學者一般認爲,這一變革發生在建隆二年(961),此後考滿遷轉之制即廢止。*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頁67。因其事較爲關鍵,兹引述相關記載於下。

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一:

太祖建隆二年,令右監門衛將軍魏仁滌等以監酒麴市征額外有羨利,並令遷秩。故事,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官事繁省著爲月限,考滿則遷轉。太祖循名責實,非有勞者未嘗進秩,自是歲滿序遷之典頗不復舉行。*《宋會要輯稿》,頁4633上。

又據《長編》卷二建隆二年五月條:

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閑劇爲月限,考滿即遷。上謂宰相曰:“若是,非循名責實之道。”會監門衞將軍魏仁滌等治市征有羡利,己卯,並詔增秩,因罷歲月序遷之制。*《長編》,頁45。

右監門衛將軍魏仁滌以“監酒麴市征有羨利”得以轉官,乃是太祖落實常參官“循名責實”政策的契機。可見宋初職事官遷轉已不再拘泥於其本身職掌,而是將所任差遣納入考察範疇。但魏仁滌等“並詔增秩”,似爲特旨功賞,未爲常制。

另外,《宋會要輯稿》與《長編》此條,史源雖當一致,但有關“歲月序遷”之制停罷與否的表述,二者並不完全相同。如據《宋會要輯稿》所述:“歲滿序遷之典頗不復舉行”,則意味着“歲滿”原則並未徹底廢止。對此,其他記載也有所印證,如乾德四年(966),定御史臺、刑部、大理寺、吏部流内銓等司職事官轉官年限:

憲府繩姦,天官選吏,秋曹讞獄,俱謂難材。循名既責其勤勞,滿歲宜行於旌賞。應御史臺、吏部流内銓、南曹、刑部、大理寺,見任及今後自少卿、郎中、員外郎、知雜侍御史已下及丞、簿、司直、評事等,並以三周年爲滿,閏月不理。須常在本司蒞事者,至月限滿日,便與轉官。其尚書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卿,別議加恩。如在官不恪,事有廢闕,即不得例遷,仍量罪寘罰。*《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二,頁4634上—下。

此詔書的目的,在於優待職任繁難的御史臺等部門官員。此處的“丞、簿、司直、評事”,均不屬於常參官序列,卻不需參選,而與少卿、郎中等常參官同依月限遷轉,正是前文所述乾德二年京朝官選任並歸中書門下的結果。該詔令重定御史臺等部門官員轉官月限,且不再保留“官資”造成的月限差異,不論閏月,一律以三“周年”爲滿,可見“歲月序遷”仍未盡廢,李燾所言“罷歲月序遷之制”似過於絶對。但與此同時,該詔書要求轉官者須“常在本司蒞事”,非“在官不恪,事有廢闕者”,强調職事官“時限”與“職事”的統一,乃是前述差遣功賞外,“循名責實”原則的另一體現。

與此同時,“大禮泛階”也是常參官遷轉之一途。唐代大禮泛階,一般僅遷轉散官、勳官階,所謂“有唐舊制,每郊禋、慶宥,但進階勳而已”。*《長編》卷四二至道三年九月壬午條孫何上言,頁882。五代以來,“泛階”由唐代遷散、勳官階,轉爲遷職事官階,*王明清《揮麈後錄》卷二:“唐制,郊祀行慶,止進勳階。五代肆赦,例遷官秩,本朝因之,未暇革也。章聖時,左司諫孫何與起居郎耿望言其非制,上嘉納之,遂定三年磨勘進秩之法。”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1961年,頁102。陳文龍《北宋本官形成述論》曾有論及,頁37。一定程度上可視爲對太祖“循名責實”改革的補充。職事官階既爲“泛階”對象,其本身須具備獨立完整的遷轉序列。這一序列,在太宗淳化年間已然定型,即《宋史·選舉志四》所述“淳化遷秩之制”。*《宋史》卷一五八:“淳化以前,資敍未一,及是始定遷秩之制。”頁3699。

綜上,考滿遷轉與“大禮泛階”,仍爲此時常參職事官遷轉的基本途徑。但太祖“循名責實”的原則,也逐漸貫徹其中。一方面,此時京朝官遷轉,不但有年限要求,其職事“勞績”也成爲必要條件。但此時的京朝職事官,多任其他差遣,僅個別保留職掌,*上引詔令要求“常在本司蒞事”,正反映此點。參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頁2—8。故即使年滿,也難以如前述御史臺、大理寺等部門官員一般“責實”遷轉。另一方面,差遣績效也成爲轉官條件之一,但往往以功賞方式體現,其與職事官遷轉間的對應關係,尚未制度化。從這個意義上看,范仲淹《答手詔條陳十事》中所謂“我祖宗朝,文武百官皆無磨勘之例,惟政能可旌者擢以不次,無所稱者至老不遷。故人人自勵,以求績效”,*范仲淹《范文正公政府奏議》卷上,《范仲淹全集》,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523;參《長編》卷一四三慶曆三年(1043)九月丁卯條,頁3431。並非虛言。以上調整,對京朝官磨勘轉官制度形成影響頗爲深遠,本文第三部分將加以詳論。

二 差遣“磨勘”與審官院的形成

(一) 中書門下與京朝官差遣“磨勘”

唐代職事官考課,主要以《職員令》規定職事官職掌爲考校對象,依《考課令》各項規定執行。王勳成等學者曾對其運作程式加以復原,*關於考功司的考課流程,參王勳成《唐代銓選與文學》,頁81—86。兹述其大要如下:

每年京官與外官所屬部門,首先進行司考校或州考校,其結果以考帳申省;隨後,吏部考功司臨時組織人員,勘驗考狀内容,進行“省校”;“省校”完成後,考功司確定考第,書寫考詞並製作考牒,作爲此次考課的最終結果,發還百官。考牒是職事官任上課績的載體,其本品遷轉,依靠考數與考第“勞考進敍”;*《舊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1785。而奏授職事官參選,也須經南曹勘驗考牒。

唐開天以來使職差遣的大量出現,是對《職員令》規定職掌的整體性突破;其日常課績完全無法依托此前《考課令》維持的體系。“省校”中針對京官的部分,即使在形式上也無法維持:

後唐清泰二年(935)秋九月庚申,尚書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内請自宰相百執事,外鎮節度使、刺史,應係公事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遂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從之。時議者曰:“……自天寶末權置使務已後,庶事因循,尚書諸司漸致有名無實,廢墜已久,未知憑何督責。”程遜所上,亦未詳本源。其時所司雖有舉明,大都諸官亦無考較之事。*《舊五代史》卷一四九《職官志·較考》,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頁2325。按,此句標點,筆者理解與點校本有所不同。點校本作“遂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考慮到後唐涉及考課史料中,多有“準《考課令》”的提法,筆者認爲此處應當是將唐代典制與現行《考課令》參酌。

如前所述,中書門下負責京朝官差遣注擬,故須把握並審核官員在任上的常程課績信息,以便在選任中加以黜陟。但考功司以考帳、考牒爲載體的日常課績制度,已難以契合唐中期以來京朝官差遣的實際職任。中書門下遂將考、選職能合一,親自擔負起課績任務,批書印紙制度,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出現的。

由於從屬共同的人事管理機構,唐代的非常參與常參京官,在宋初形成了京朝官羣體。爲實現統一戰爭後的政權鞏固,京朝官出外任職,日趨普遍化、長期化,京官知州、通判、知縣等制度逐漸形成。與之相應,轉運司等監司按察職能也漸出現。如開寶九年(976)十一月八日,即下詔令轉運司考核外任京朝官課績。*《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二:“諸道州府知州、通判及監臨事務官吏,宜令諸路轉運司廉訪其能否第爲三等,歲終以聞。以臨事簡慢、所蒞無狀者爲下,恪居官次、職務粗治者爲中,治狀尤異、大有殊績者爲上,當行賞罰。”頁4634下。但監司按察,多屬臨時,且覆蓋面有限。爲了解這部分京朝官的日常業績,以便任滿回京時據以參考任用,中書門下開始給付外任京朝官“御前印紙”,以記錄日常功過課績。五代時,負責幕職、州縣官課績、注擬的流内銓與南曹,已然形成了一套“歷子”制度,用以記錄考察對象的在任事迹。*如據《五代會要》卷一五“考功”條:“後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 ‘……一,應申校内外六品已下官員考第,以去京地里遠近,逐年書校,(轉下頁)北宋政權繼承了該制度,並强調落實。據太平興國二年(977)正月十一日詔:“……應諸道州府曹掾官及縣令、簿、尉,先是吏部南曹給印紙曆子,俾州縣長吏書其績用過,秩滿,有司詳視而差其殿最。斯舊章也,執事者其申明之,無或蔽欺,以紊經制……’”*《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二,頁4634下— 4635上。京朝官外任差遣給印紙,大約正是模仿流内銓與南曹:“州縣官所考殿最,素繫南曹,而知州、通判別給御前印紙,以書功過。”*《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頁4635下。外任京朝官給印紙的時間,當不遲於太平興國六年(981)。*御前印紙産生的確切時間,已難詳考。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太平興國六年二月一日,詔曰: ‘朝廷伸懲勸之道,立經久之規,應羣臣掌事於外州,悉給以御前印紙,所貴善惡無隱,殿最必書……’”頁4635上。可知在太平興國六年之前,外任知州已普遍發給印紙以記錄課績功過。但以批書印紙記錄課績,起初僅適用於部分外任親民京朝官以及進士及第幕職州縣官,*如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太平興國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詔: ‘應知州、通判、知軍監、知縣京官及進士及第幕職州縣官曾給御前印紙者,宜令齎往任所,批書事迹。’”頁4635下。並未形成普遍制度。如三司系統的課績記錄,便不依賴中書門下發給的印紙,而是由“逐司判官”以及轉運司“置曆批書”,定期進呈,以便中書門下考校黜陟。*《長編》卷七乾德四年正月丙戌條:“三司鹽鐵、度支、户部判官,除各行本司公事外,自今應有改移制置、支撥折科、增減條流、轉輸供億,凡干起請,並繫商量,切在從長,務令允當……應逐司判官各置歷批書課績,與判使通署,每至年终,當議考較黜陟……應三司使如點檢得判官等起請行遣不當公事,亦置歷批書。諸道轉運使如見三司行下公事有不便於民者,許直具事狀以聞,不得隱避。其所行公事及申奏起請改正條件,亦仰置歷批上,逐季進呈,以憑校定考第,明行黜陟。”頁165—166。

(接上頁)申送考解,各有程期。今後應内外赴選官員考第,既准格依限,逐年比校,即不合更將州府及本司考牒爲據。其有已前罷任官員,不計年限考第,未經省校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詞考牒全備者,欲據在任年月日檢勘,省司給與牒知。如在任之時,州府及本司向來元不曾書校給牒,祇於解由歷子内,批出考數者,欲與檢勘,解由歷子内不書過犯,稱在任日並無公事遺闕,證驗分明,亦據在官年月日,給與牒知。如檢勘無憑者,不在給牒之限。’”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年,頁245,248。該詔令主要針對參選官員考牒勘驗問題,由此可知,當時官員,因各種原因多無考牒,而記錄功過的“解由”、“歷子”,則爲補發考牒起憑證作用。關於“歷子”、“解由”與“考牒”的相互關係,仍待進一步研究。至於“印紙”、“歷子”制度的起源,詳參鄧小南《再談宋代的印紙曆子》,《國學研究》第32 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年,頁1—32。另據該文所述: “唐代由歷、歷子,用‘歷’字,强調經歷、過程; 而宋代則通常作‘曆子’( 乾隆以後清人避諱,可能將宋人寫法改爲‘歷子’) 。”因此,該類文書時人究竟寫作“歷子”抑或“曆子”,尚難定論。本文爲行文統一,在引文中徑依原文,論述中則作“歷子”。

由此觀之,中書門下爲實現對京朝官的考績,力圖獲悉其日常課績功過。但並非所有京朝官的課績信息,均由御前印紙承載,而是以多種不同方式記錄並上報朝廷。從某種意義上說,給付京朝官御前印紙,或爲朝廷展現重視吏治姿態的方式。至於其成爲京朝官普遍行用的付身文書,乃是相關制度長期發展的結果。譬如三司總計使、轉運使,均是到淳化五年(994),給御前印紙;*《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五:“淳化五年……七月三十日,詔三司總計使及十道判官等,自今年七月以前奉行公事及課最殿罰,並令條奏。自今月八日以後,各給御前印紙,使判官吏書其績,滿歲考校以黜陟之。”頁4637下。而設置於真宗朝的提點刑獄朝臣、使臣,更是到景祐元年(1034)方給印紙。*《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六:“仁宗景祐元年(1034)正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言: ‘諸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舊例給御前印紙,批書在任事件,候得替磨勘。’從之。”頁4639下。故該制度最終成爲中書門下及其後審官院“磨勘”京朝官差遣的重要依據,可能已遲至仁宗前期。

(二) 京朝官差遣院的形成及其職能

中書門下負責京朝官考選的局面,並未長期持續。其職能不久即開始分化,在此基礎上,相繼形成京朝官差遣院、磨勘京朝官院等部門,最終歸於淳化四年(993)建立的審官院。關於審官院成立的具體時間及經過,學者已有精當考訂,*參肖建新《論宋朝審官院之演變》,載《中國史研究》1997年1期;施偉、肖建新《宋朝審官院演變考述》,《安徽師範大學學報》1995年第4期,頁487— 492。兹不贅述。筆者此處僅通過相關官司設置的演進,考察其基本職能與運作原則有無變化。

首先出現的官司,是京朝官差遣院。對於太平興國六年京朝官差遣院的成立過程,不同史料所述,多可互補參證。兹條列主要記載如下,以便分析制度細節。

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太平興國六年九月十二日:

詔:“應京朝官將命出入及秩滿受代歸闕者,宜令中書舍人郭贄、膳部郎中知雜事滕中正、戶部郎中雷德驤同考校勞績及銓量材器,候外任有闕,中書下其名,類能以授之。”先是,常參官自一品以下皆謂之京官,其未常參者謂之未嘗參官。近代以常參官爲朝官,未常參官爲京官,故有京朝官之目焉。*《宋會要輯稿》,頁4635上—下。

又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一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九月:

詔:“應在京朝官、京官,宜差中書舍人郭贄、御史知雜滕中正、戶部郎中雷德驤同考校勞績過犯,銓量材器,堪何任使。候要人差使,令中書送贄等定差,具姓名申中書奏呈。並須盡公采訪考校,如涉私徇,當加其罪。仍令贄等點檢班簿,務令齊整。”*《宋會要輯稿》,頁3303上。

另據《長編》卷二二太平興國六年九月丙午條:

詔應京朝官除兩省、御史臺自少卿監以下奉使從政於外受代而歸者,並令中書舍人郭贄、膳部郎中兼御史知雜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驤同考校勞績,品量材器,以中書所下闕員,類能擬定,引對而授之,謂之差遣院。*《長編》,頁499—500。

首先,關於京朝官差遣院管理的對象,若如《宋會要輯稿》所述,爲“應在京朝官、京官”,即全體在京京朝官。但根據其他兩條材料,則差遣院面對的官員羣體,僅包括職事官階少卿監以下,任滿代還的京朝官。臺省官與在京差遣京朝官,仍由中書門下考任,不在差遣院負責之列。

其次,關於差遣院的職能,三條記載較爲相似。其運作程式大體如下: 首先針對前任差遣課績“考校勞績過犯”,並在此基礎上“品量才器”,了解各官員的基本能力;隨後,依據中書門下下達的差遣闕員,以及官員“才器”,依闕“類能擬定”、注擬差遣;最後,將注官名單申報中書門下,由其奏入,經君主審核,閤門引對任命,太平興國七年後,朝官不須引對,但須將差遣院審核結果“件析以聞”。*《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頁4635下。至此,整個程式方告完成。其中第一步“考校勞績過犯,銓量才器”,可說是對此前中書門下考績職能的繼承;而第二步“依闕注官,類能擬定”,則是差遣注擬職能的體現。

爲確切把握差遣院性質,筆者較爲關注其課績職能的實現形式,及其與差遣注擬職能的銜接方式。關於前者,據太平興國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詔:

應知州、通判、知軍監、知縣京官及進士及第幕職州縣官曾給御前印紙者,宜令齎往任所,批書事迹,納差遣司磨勘功過,定升降等第及堪何任使。*《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頁4635下;又同書同頁引太平興國七年十月詔:“應監臨物務京、朝官及知州軍監、通判兼監物務者,替日令御史臺曉諭,先齎御前印紙於三司,仍件析以聞。任内所收課利,委三司磨勘增虧,條報差遣院,一依五月詔旨詳定升降、堪何任使以聞。”可見三司考校後,仍須將課績結果申報磨勘院,以供選任。

由此可知,差遣院分化中書門下的課績職能,對任滿代還京朝官的“考校”,又被稱爲“磨勘”,其内容包括搜集各方信息,審核印紙中記錄的課績功過,並依此“升降等第及堪何任使”。至於課績與差遣注擬的關係,據太平興國八年(983)四月一日詔:“自今京、朝官釐事於外者,秩滿歸闕,曾經責罰及臨事簡慢者,並與邊遠州郡;課績高等、治行尤異者,授以近地。式示勸能,著爲定制。”*《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頁4636上。可見在注擬差遣時,差遣院除參考磨勘結果,也須依據朝廷下達的各類標準。

綜上所述,京朝官差遣院作爲一個差遣注擬部門,其針對對象,主要爲少卿監以下,任滿代還的外任京朝官;與此同時,其爲實現選官中的“品量材器”,“類能擬定”,同時兼有“磨勘”即課績考校職能,故時人亦往往稱京朝官差遣院爲京朝官考課院。*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四、五淳化四年五月二十日,詔:“以京朝官考課院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又以幕職州縣官考課院歸流内銓,命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知制誥王旦同領其事。先是,置京朝官考課院,又別令校其殿最,至是并而爲一,命若水等主之。”頁4637下。而同一史事,《長編》卷三四淳化四年五月丁未條則云:“廢京朝官差遣院,令審官院總之。”頁749。由此可知,京朝官差遣院別名京朝官考課院。肖建新對此已有詳考,可從。

(三) 從磨勘院到審官院

在京朝官差遣院成立後,朝廷又屢次命官“考校京朝官殿最”或“知京朝官考課”。*《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太平興國八年六月三日,刑部郎中楊徽之、庫部郎中孔承恭同考校京朝宮殿最。”頁4636上。《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一:“雍熙二年四月,命右諫議夫夫、權御史中丞劉保勳同知京朝官考課。”頁3303上。《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四:“淳化三年正月十日,左諫議大夫魏庠、知制誥柴成務同知京朝官考課。”頁4636下。其中雍熙二年(985)十月十七日,太宗以右諫議大夫雷德驤同知京朝官考課,記載相對詳細,其始末如下:

初,帝謂宰臣曰:“朕前日閱班籍,欲擇一人爲河北轉運使,而臣僚既衆,不能盡識,亦不知其履行。自今令德驤具臣僚歷任功過之迹,引對取旨,既以漸識羣臣,可以擇才委任;且使有官政者樂於召對,負瑕累者恥於顧問,懲惡勸善,於是在焉。”*《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三、四,頁4636上。

可見其考課京朝官的方式,與差遣院相仿,但其爲臨時差遣,所涉似包括“班籍”或“班簿”所載全體京朝官,*關於“班簿”的性質、内容與功能,參陳文龍《北宋本官形成述論》,頁94。職能範圍較差遣院擴展。

至淳化三年(992)十月,這類臨時性“同知京朝官考課”差遣,被改組爲固定官司——磨勘京朝官院。據《長編》卷三三淳化三年十月壬午條:

上慮中外官吏清濁混淆,莫能甄别,壬午,命户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謝泌、秘書丞王仲華同知京朝官考課,吏部侍郎張宏、户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員外郎范正辭同知幕職、州縣官考課,號曰磨勘院。*《長編》,頁740。

磨勘京朝官院之設置動因,在於太宗“慮中外官吏淸濁混淆,莫能甄別”;職能則爲“考校其課績以狀聞,因行黜陟之典”。可見其課績對象,已不限於外任代還差遣。*《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四淳化三年十月二十日:“戶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謝泌、秘書丞王仲華同知京朝官考課,吏部侍郎張宏、戶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員外郎范正辭同知幕職州縣官考課,左贊善大夫魏廷式與樞密都承旨趙鎔、李著同校三班殿最。時帝慮内外官吏清濁混淆,莫能甄別,故分命沔等考校其課績以狀聞,因行黜陟之典。”頁4637上。次年,因“磨勘院”名稱不雅,遂改爲“審官院”。*《長編》卷三四淳化四年二月丙戌條:“以磨勘京朝官院爲審官院,幕職州縣官院爲考課院。時金部員外郎謝泌言: ‘磨勘之名,非典訓也。’故易之。”頁746。

對比前文所述差遣院職能,審官院(磨勘院)的職掌似與之有所重疊。宋廷的解決方案,是將二司合并,即於淳化四年五月丁未廢京朝官差遣院,以審官院總之,並命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長編》卷三四淳化四年五月丁未條,頁749。此後審官院的職能又有所擴展,至天禧三年(1019),部分外任臺省官也被納入考課範圍。*《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六天禧三年四月十四日,詔:“轉運使副、提點刑獄、館閣臺省官外任,歲滿代還,並依京朝官例,於審官院投狀考課。”頁4639上—下。其職能繼承了之前的差遣院而有所擴展,“掌考校京朝官之殿最,分擬内外之任而奏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一,頁3303上。至於記錄課績的御前印紙,也由審官院上皇帝審核後,發給赴差遣官員。淳化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審官院上新選京朝官充知州二十餘人御前印紙曆子,帝親書紙前曰: ‘公務刑政,惠愛臨民,奉法除姦,方可書爲勞績。本官月俸並給實錢。’令知審官院錢若水分賜之……”*《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五,頁4637下。

綜上所述,北宋京朝官差遣院、審官院,均以差遣注擬機構兼領考課職能,可說是此前中書門下人事管理職能的分化與下移。關於上述二機構與中書門下人事權的關係,宋人即有認爲削弱宰相人事權者,*如據《長編》卷四三,咸平元年(998)十二月如京使知代州柳開上疏言:“……臣又以宰相、樞密,朝廷大臣,委之必無疑,用之必至當,銓總僚屬,評品職官,内則主掌百司,外則分治四海。今京朝官則别置審官,供奉、殿直則别立三班,刑部不令詳斷,别立審刑,宣徽一司全同散地。大臣不獲親信,小臣乃謂至公。”頁924。此後學者亦多持此論。近年始有傅禮白、楊超等學者重新審視二者關係。*參傅禮白《北宋審官院與宰相的人事權》,《山東大學學報》2001年第5期,頁65—72;楊超《北宋前期審官院制度研究》,河南大學2007年碩士論文,頁23—27。據筆者理解,宋初中書門下兼掌全體京朝官考、選職能,權力範圍雖大爲擴展,但事務也因此過於繁冗,很難長期維持。差遣院等官司的設立,雖看似分化了中書門下任官權,但因“闕員”係中書門下下達,宰相仍充分掌握人事權。此類制度調整,不過是在保證中書門下權力前提下,對其具體執行方式的合理化。

不論怎樣,以選官機構兼領京朝官課績職能,在官司設置上形成“考選合一”局面,乃是唐宋之際人事部門屢次調整的結果。至審官院成立,這一演進終告完成,改變了唐代吏部四司依流程分工,互相合作方能完成選任職能的格局。*參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頁217。此時的“磨勘”,可以說是銓司主導的考課,專指審官院考核任滿京朝官課績,爲注擬下任差遣進行的準備工作。但對於此“磨勘”含義及其與唐代考課制度的異同,仍當加以辨析。

(四) 宋初“磨勘”與唐代“考課”的内涵比較

銓司磨勘京朝官差遣課績並“校其殿最”,宋人一般認爲屬於考課制度範疇。太平興國八年(983),權知相州田錫上疏稱:“中書是宰相視事之堂,相府是陛下優賢之地。今則於中書外廡置磨勘一司,較朝臣功過之有無,審州郡勞能之虚實。睠言是職,本屬考功,豈考功之職不修,而磨勘之名互出,殊非雅稱,深損大綱。”*《長編》卷二四太平興國八年十二月條,頁565。雖“疏入不報”,但可明顯看出,宋人多將銓司的“磨勘”職能,視爲唐代考功司職掌的延續,均以“功過、勞能”等課績信息爲考校對象。

從另一角度看,銓司“磨勘”的含義,又與唐代考功司的考課職能有所不同。淳化四年(993),三司右計判官梁鼎上疏稱: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至於唐室,此道尤精,有考功之司,明考課之令,下自簿尉,上至宰臣,皆歲計功過,較定優劣。故得人思勵激,績效著聞,化及烝黎,和平自洽。五代以兵革相繼,禮法陵夷,顧惟考課之文,只拘州縣之輩,黜陟既怠,名存實亡。且夫今之知州,古之刺史,雖有審官之例,絶無考績之條。*《長編》卷三四淳化四年十二月條,頁760。

根據梁鼎的理解,五代以來對唐代考課之法的破壞,其實體現在兩個方面。唐《考課令》所規定的考詞考第填寫,考帳申報,以及考功司“省校”制度,僅針對未完全脫離《職員令》職官設置的州縣官羣體,尚得以維持形式。*關於州縣官繼續實行唐前期考課法,參《五代會要》卷一五《考功》,頁245—250;《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一,頁4633上— 4634上的相關記載。但該考課標準,已難與實際職責對應。逐層考課雖然進行,但考第結果與實績脫離,漸成依官資決定的“常考”,失去了作爲官員選任黜陟的意義,即所謂“顧惟考課之文,只拘州縣之輩,黜陟既怠,名存實亡”。至於以“今之知州”爲代表,完全脫離唐考課法的外任京朝官,銓司的“磨勘”職能主要體現爲依例勘核具體課績的真實性,而不再依靠唐《考課令》全面系統的考課標準,對官員進行全面評價,即“雖有審官之例,絶無考績之條”。

綜上,宋代的“審官磨勘”與唐代“考課”,雖均以官員實際職任中的日常課績爲考核對象,且均須評定“殿最”,但在具體執行中仍有所不同: 前者缺乏完整的等級評定系統,側重依靠各類課績記錄,考核官員任上政績是否真實,且符合遷轉、獎懲之格,以便在行使任命權時,依相應具體規定加以黜陟;後者則側重依靠一套全面系統的評價標準,對官員任上的各方面表現加以衡量,並形成總體性等級評定。兩者實現方式的差異,正是律令體制規範下的唐代考課與律令制瓦解後宋代課績的區別所在。但不論如何,此時的“磨勘”,均是京朝官差遣注擬的考評準備環節,與其職事官遷轉尚無必然關係。

三 “磨勘轉官”的出現與制度化

(一) “磨勘”與職事官遷轉

如前所述,北宋建國初,京朝職事官遷轉,仍多依考滿遷轉與大禮泛階。太祖提倡的“循名責實”,主要體現爲兩方面: 針對職掌尚存的如御史臺、刑部職事官,將“勞績”考察與年限結合,作爲基本遷轉條件,其中的“年限”,不再由官資決定,而是一律改爲三年;針對其他職事官,則往往依據差遣績效,予以功賞轉官。據筆者拙見,二者當即“磨勘轉官”之制的濫觴: 前者統一遷轉“年限”爲三年,*《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二,頁4634上—下。後者雖未制度化,但將差遣績效納入考察,更切合當時實際。

至道三年(997)九月,真宗初即位,左正言直史館孫何即表獻五議,其中“釐革遷轉”條正是對上述兩類遷轉方式提出批評:“稍著職勞,即升京秩,將命而出,冗長尤多。既躬祀圜丘,誕敷霈澤,無賢不肖,並許敍遷。”由此可知,至太宗後期,不但大禮泛階導致遷轉猥濫,連“循名責實”理念下形成的勞績轉官也趨於形式化。尤其是大禮泛階,被認爲是造成京朝官不論課績、年資,遷轉過快之弊的根源:“評事、寺丞,纔數載而通閨籍;贊善、洗馬,不十年而登臺郎。竊計今之班簿,臺省、宫寺凡八百員,玉石混淆,名器猥濫……今若十年之内,肆赦相仍,必恐京僚過於胥徒,朝臣多於州縣……”*《長編》卷四二至道三年九月壬午條,頁882。此處的“閨籍”、“班簿”,分別指登記常參官與全體京朝官的名籍。*關於“通籍”的含義以及“閨籍”、“班簿”的性質、内容與功能,參陳文龍《唐“通籍”考》,《中華文史論叢》2011年第2期,頁207—220;《北宋本官形成述論》,頁94。

這一局面不久即發生變化。一方面,真宗根據孫何、耿望等建議,停止了大禮轉職事官階;另一方面,采用“引對”的方式,遷轉京朝官職事官階。關於後者的具體内容及意義,《宋會要輯稿》及《長編》所述大體相同而略有出入,可相互參證。

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一咸平四年(1001)四月十五日:

審官院引對京朝官於崇政殿,遷秩有差。舊制,郊祀恩,百僚多獲序進。真宗即位,諫官孫何、耿望上疏請罷之,以塞僥倖。於是郊祀行慶止加勳、階、爵邑;而命有司考其殿最,臨軒黜陟之。*《宋會要輯稿》,頁3303下—3304上。

《長編》卷四八咸平四年四月壬子條:

審官院初引對京朝官於崇政殿,選秩有差。京朝官磨勘引對,自此始。上既用孫何、耿望等議,罷郊祀進改,乃命審官考其課績優劣,臨軒黜陟之。凡三年差遣受代皆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由是官籍浸增云。*《長編》,頁1057。

此前學者多據上述材料,認爲以三年爲限的磨勘轉官之制,在咸平四年即已出現。*參苗書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頁383。但這一認識或欠全面。根據《長編》所述“凡三年差遣,受代皆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可知上述制度針對的乃是差遣受代,參加引對的京朝官。另外,其基本程式爲“磨勘引對”,即先須經審官院磨勘差遣課績,“考其殿最”,在此基礎上,方可引對崇政殿,君主“臨軒黜陟之”。綜合上述信息,筆者認爲,此時京朝官的“引見轉官”,係審官院差遣課績審核制度的補充,是京朝官差遣離任後的附加待遇。京朝官差遣受代離任,審官院須依各類材料對其課績加以審核,並據以注擬下任差遣。而在“引見”環節中予以“轉官”,既爲獎勵,也爲避免京朝官本官升遷延滯。這一調整,可視作乾德二年(964)右監門衛將軍魏仁滌“以監酒麴市征額外有羨利”,功賞遷轉職事官的發展與制度化。另外,所謂“三年差遣”,表明差遣時限成爲官員引對轉官的必要條件。

總的來說,此時的京朝官“磨勘”,作爲差遣課績的離任考核,同時爲差遣注擬與職事官遷轉提供憑據,係二者正常運作的預備環節。雖然京朝官“受代皆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但其職事官遷轉時間,仍依附於差遣受代時限,並未形成獨立系統。自上述“差遣受代,磨勘轉官”之制形成後,又相繼出現一些補充規定。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六咸平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詔:“審刑院詳議官、大理寺權少卿、詳斷官今後三年滿,無遺闕,磨勘引對遷官。如任内曾遷者不在此限。”故事,凡本司官滿,方有敍遷之文。今刑法司悉是他官兼領,故特降詔以勸盡心焉。*《宋會要輯稿》,頁3308下—3309上。字下點爲引者所加。下同。

此處所謂“故事”,當即前述乾德四年大理寺等司依職事官“勞績”與“三年時限”轉官之制。本來,這些官司的職事官,尚保留職掌,須“常在本司蒞事者,至月限滿日,便與轉官”。但如今“刑法司悉是他官兼領”,官職分離,也不得不依其差遣課績與年限轉官,即所謂“三年滿,無遺闕”。相比之下,其優待在於若滿三年,不必“受代”。此外,又如咸平五年(1002)十二月十三日詔:“審官院考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無贓私罪者,以名聞,當議遷其秩。諸路轉運使副令中書進擬。”其原因在於“帝以郊恩例加勳階,恐有久次宜旌別者”。*《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六,3309上。按照咸平四年之制,惟有差遣受代,方可能享受磨勘引對轉官待遇。但部分京朝官差遣長期不得離任受代,其職事官也遲遲無法遷轉。爲照顧其利益,故命審官院特加磨勘,以便遷轉。此時起決定意義的,仍是差遣時限與課績,但審官院課績審核的目的,已由單一的注擬差遣,擴大到遷轉職事官方面。但是,這一制度並非適用於全體京朝官。*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六咸平五年八月十六日:“以秘書丞、直史館、判三司度支勾院孫冕爲左正言,度支判官、秘書丞孫航爲監察御史,倉部郎中、直秘閣潘慎修爲考功郎中,都官郎中、直史館劉蒙叟爲職方郎中,太常博士、直史館盛玄爲屯田員外郎,秘書丞、直集賢院劉騭爲太常博士,著作佐郎、秘閣校理戚綸爲太常丞,光祿寺丞、直史館張庶凝爲著作佐郎,職如故。先是,京朝官任中外職事,受代考課引對,多獲敍遷,而計司、三館不預兹例,有久次者。内出姓名,故有是命。”頁3309上。由此可知,三司與三館差遣,即不在“差遣任滿,磨勘轉官”之列。其具體原因,仍待詳考。

(二) “轉官年限”意義的變化

轉官年限成爲職事官遷轉的必要條件,始於景德四年(1007)。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一:

景德四年七月,詔:“審官院磨勘京朝官勞績,並限在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對,未及者依例差使。如特令考校引對者,不在此限。”初,審官院除在任不理及非時解替外,不限改官月日、考績引對。至是始定年限。*《宋會要輯稿》,頁3304上。

另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六:

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詔:“審官院考較京朝官課績,見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對。特令考課者不在此限,丁憂者除丁憂月日外及三年方得磨勘。”先是,京朝官代還,無殿累者皆考覈引對,至是始定年限焉。*《宋會要輯稿》,頁3309上。

此番調整,對日後京朝官轉官制度影響頗大。學者往往據此以爲職事官時限取代了差遣課績,成爲京朝官遷轉的基本依據,甚至認爲其保證外任官正常遷轉的優待。*參苗書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頁383。但據前文所述,職事官“考滿”遷轉,從未徹底廢除,只是在“循名責實”原則下“頗不復舉行”,故此說或有不妥。筆者認爲,景德四年改制,主要意義在於京朝官受代、引對遷轉中,重申了職事官時限要求,作爲課績的附加條件。其目的在於改變部分京朝官遷轉過速局面,使得“差遣受代”、“差遣課績”與“職事官在任年限”三者共同構成職事官遷轉的必要條件。但這並非制度原則的根本變化。差遣受代與課績仍是首要前提,而職事官改官時限,則更類似一限制性因素,並非充分條件。因此,部分官員差遣受代前,如轉官不及三年,往往采取出差遷延等手段拖延時間,以便代還時得以磨勘轉官。*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一〇,天聖八年八月六日,審官院言:“準去年十一月六日詔書,磨勘京朝官年限參詳,多有得替後轉官未及三周年,卻準諸處公文差遣勾當,在路托故拖延,候及三周年方始到闕乞磨勘。欲請自今京朝官並須得替已前及三周年即得磨勘,其西川、廣南得替,在任不曾磨勘到闕及三周年者,許與磨勘;如到闕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日,許依例磨勘。”頁3313下—3314上。此外,職事官年限滿否,並不影響差遣的注擬,倘未及三年替還,即“依例差使”,但不經“引對”環節,無法轉官,故時有因職事官年限不足“磨勘不改官”者。*《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二天禧元年三月詔:“應緣衝罷降職,及年考而未磨勘者,罷降;或磨勘而不改官,其後又及二考,罪非逾濫及入己贓,悉條列以聞。”頁3304上。

景德四年之制形成後,經歷了多次反覆。大中祥符年間的幾次調整,使職事官遷轉原則發生了一定變化。就京朝官在京差遣而言,據大中祥符八年(1015)正月一日赦書:“應京朝官兼在京職任及監臨務局者,轉官及三周年,並令審官院磨勘引對外,任官及三周年者,許具歷任功過申審官院檢勘以聞。”*《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七,頁3309下。則在京差遣京朝官,不需差遣任滿,僅需“轉官及三周年”即可參加磨勘引對,獲得職事官遷轉;而“外任官及三周年者,許具歷任功過申審官院檢勘以聞”,據此,外任京朝官似已不必代還,即可就地磨勘轉官。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再次下詔規定了外任京朝官的磨勘時限:“外任京朝官,故事代還方許考課引對,其或就移及過期不替,有累年不遷者,自今但轉官及三周年,雖在外,並磨勘以聞。”*《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七,頁3310上。此次改制,並不意味着職事官年限已成外任京朝官磨勘轉官的惟一條件,而是爲了照顧那些差遣任滿,卻因“就移及過期不替”無法立刻代還參加磨勘引對,以致“累年不遷”的羣體。因此,該詔令並未造成制度的根本性改變。外任京朝官仍須差遣代還,且達到職事官在任年限,方得磨勘課績,遷轉職事官階。此番免去的,不過“代還”這一環節而已。需要略加說明的,是天禧元年(1017)二月十三日的詔令:“京朝官改秩至今年正月十一日及三歲,不限中外職任,但非曾犯入己贓,令審官院磨勘以聞,當議遷陟。”原因在於“帝以昨經大禮加恩,止於勳、散、爵、邑,故優其歲滿及犯輕者,令考覆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七,頁3310上。部分學者將此詔令理解爲限年轉官確立的證據,但其實係大禮特恩,主要針對外任歲滿京朝官以及個別曾有過犯官員,放寬轉官限制,以示優渥,並非常制。

(三) “磨勘轉官”獨立年限系統的形成

天禧三年,京朝官遷轉原則發生了較大轉折。當年六月二十四日,朝廷下詔審官院,全面調整京朝官轉官方式。因此詔令涉及面廣,且爲制度演進之關鍵環節,兹具引如下:

應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内外帶職兩省、臺官並京朝官等,轉官及三年以上者,如在外,仰逐處收接歷任文狀,附遞送審官院磨勘進呈。内有得替到闕及在京見勾當者,亦與磨勘引見。如在京三年,已經磨勘改轉或尚且依舊勾當者,即直候得替,更及三年已上,再合磨勘,依例施行。*《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七,頁3310上—下。

該詔令針對的對象,係“應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内外帶職兩省臺官並京朝官等,轉官及三年已上者”,即職事官遷轉三年以上,且現任各類内外差遣的全體京朝官。

對外任京朝官而言,“如在外,仰逐處收接歷任文狀,附遞送審官院磨勘進呈;内有得替到闕及在京見勾當者,亦磨勘引見”。可知就外任差遣京朝官而言,只要“轉官三年”,不但無需引對,甚至不必差遣代還,即可經由所述州府,將“歷任文狀,附遞送審官院”。審官院據此文書“磨勘進呈”,如合格即可轉官。對其而言,差遣代還對於職事官遷轉已然不具意義,起限制作用的因素,僅剩課績以及“轉官三年”這一時限。

對在京京朝官而言,遷轉制度也有所調整。詔令稱:“如在京三年,已經磨勘改轉,或尚且依舊勾當者,即直候得替,更及三年以上,再合磨勘,依例施行。”七月,審官院在參詳時,亦曾轉述:“準詔: ‘……在京勾當臣僚,已經磨勘轉官,仍舊勾當,即候得替,更及三年,再合磨勘者。’”*《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七,頁3310下。相比前述大中祥符八年之制,此番調整加强了對在京差遣京朝官的遷轉限制: 如任上曾經轉官,則必須先完成此任,待得替時若已轉官三年,方可磨勘轉官。“轉官三年”與“差遣得替”,再次成爲在京京朝官磨勘轉官的條件。

此外,對於此時無差遣之京朝官,審官院參詳也曾涉及:

勾當事京朝官,自降敕以前差遣者,即準前詔一例磨勘,降敕後方就差遣,其間多有改官已及三周年者,參詳未勾當事以前,雖不該磨勘,乞朝廷相度,如勾當後及一年或二年,别無遺闕,即許將前來年限通理,亦與磨勘。*《長編》卷九三天禧三年六月條,頁2154。

如前所述,轉官前的“磨勘”,針對的乃是前任或在任差遣課績。但官員差遣任滿受代後,未必立赴下任差遣,往往因各種原因成爲“未勾當事人”。在天禧三年詔令下達時,即存在這樣一批官員,雖轉官已滿三年,但其時並無差遣,故難以磨勘轉官。審官院的建議,是對其加以優待,允許其將新任差遣時間與此前未滿三年的差遣時間“通理”,以便磨勘轉官。朝廷基本接受此建議:“降敕後就差遣者,改官已及五年、勾當事及一年,并改官及三年、勾當事及二年者,並特與磨勘。”*《長編》卷九三天禧三年六月條,頁2154。詔令下達後方任差遣的官員,只需達到一定轉官年限,即使新任差遣時間不足三年,亦許磨勘。這一詔令,固然說明磨勘轉官的時間,仍須依賴一定的差遣年限,但其造成另一結果: 磨勘轉官年限與注擬差遣的時間愈加疏離。

總之,經過天禧三年的調整,外任京朝官的轉官原則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只需轉官三年,不論任滿與否,均可申請磨勘。但在京差遣轉官及三年,卻未必即能磨勘。如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九天聖三年(1025)四月十二日:“太常博士、直集賢院程琳言: ‘蒙恩改官,今三周年,合該磨勘,緣差接送伴賀乾元節人使,乞依外任例,不候到闕,先次磨勘。’詔琳特與轉官。”*《宋會要輯稿》,頁3312上。可見在京職事轉官及三周年,如遇臨時外任差遣,未必能按時磨勘。此處程琳因差遣特殊,且特別要求,纔按外任差遣轉官之法破例執行。直至天聖三年七月,權御史臺推直官殿中丞程賁仍稱:“轉官已三周年,審官院以爲權差未罷,不許考課引見。”宋廷爲此專門下詔,要求“與磨勘,今後在京差遣並準此”,*《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九,頁3312上。方使得在京差遣不論是否得替,職事官年滿即可轉官。至此,對全體京朝官而言,轉官時限由此前參加的次要條件,變爲了首要因素。“磨勘轉官”逐漸由差遣注擬時的附加待遇,變爲一項獨立運作的制度;差遣任職時間,反而成爲其附加條件。京朝官年滿磨勘轉官之制,已然初步形成。

這一制度形成後,在天聖三年一度受到衝擊。兹條列相關記載如下:

據《長編》卷一〇三天聖三年九月丙戌條:

詔審官院,自今見任並帶職京朝官磨勘,並如景德四年七月敕施行,其非時替移,年限未及者,並候四周年與轉官。先是,京朝官代還,無殿累者,皆考課遷官。故景德中,詔須見任及三年以上者,乃得引對。天禧中,外任及三年以上者,雖未到闕,聽磨勘。於是,申明舊制,更立四年之限。*《長編》,頁2389。

又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九天聖三年九月六日:

中書門下言:“應京朝官經登位覃恩轉官後及三年者,並依景德四年七月敕施行。其移任或不因公事非時除替及歲未滿別授差遣或特恩任使者,候轉官及四周年以聞。其天禧三年六月詔書更不用。”從之。先是,京朝官有任滿三年,不候到闕,於所在申發文字,便許磨勘改轉,考績之制頗爲濫易,故申明景德條制焉。*《宋會要輯稿》,頁3312上—下。

綜合上述史料,此次改制,大約有以下幾方面内容: 首先,此次改制針對的,是不論有無差遣的全體京朝官,即所謂“見任並帶職京朝官”。其次,此次改革的目的,在於廢除天禧三年不須差遣任滿,惟論轉官年限之制,同時恢復景德四年(1007)之制: 差遣代還,且轉官及三年,方得磨勘轉官。

但正如李燾注文所述:“前此轉官,止限三年,亦有不及三年者。今別立四年之限,則是稍益舊制,不獨申明矣。”可知其絶非景德四年之制的簡單恢復。而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其非時替移、年限未及者,並候四周年與轉官”。*《長編》卷一〇三天聖三年九月丙戌條及其注文,頁2389。這一調整,當出於非常現實的考慮: 許多官員差遣任滿,未能及時代還,或代還之際,轉官未及三年。此時如依景德四年成法,則官員須等到下任差遣得替,方得磨勘轉官。爲照顧這羣“非時替移、年限未及者”的利益,采取的解決方式,即是允許其不經差遣任滿即可轉官,但代價爲延長一年時限。至天聖七年,該制度限制更爲寬鬆,據當年十一月六日詔令:“京朝官磨勘,令審官院今後京朝官並依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詔書,須到闕已前轉官及三周年者。如到闕未滿三期者,候及四周年亦與磨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一〇,頁3313下。可見連“非時替移、年限未及者”這一限定也已取消。如此一來,符合磨勘轉官條件的,不外乎兩類人: 一爲差遣任滿代還,且恰好轉官滿三年者;一爲尚未任滿代還,但轉官已滿四年者。由此可見,天聖年間的改制,並未觸動天禧之制的根本: 轉官年限,乃是能否參加磨勘轉官的首要條件,而差遣任滿與否,則已非必要,僅關乎年限長短而已。不久,即使未代還者,年限也改爲四年。至此,三年年滿磨勘轉官,脫離了此前的磨勘注擬差遣,成爲了完全獨立的制度。需要說明的是,磨勘轉官僅與前次磨勘轉官年限有關,而與特旨遷轉職事官時限無關,只需“通及三年”即可。*《長編》卷一〇三天聖三年七月丙午條:“審官院言得益州路提點刑獄張逸狀,先授太常博士,改監察御史,通及三年。詔依例磨勘。”頁2386。

四 結 語

綜上所述,“磨勘”在唐宋之際考選制度演進之不同階段,具有不同含義。其最終成爲京朝官限年遷轉之制,乃是唐宋差遣課績與職事官遷轉兩類制度各自發展,相互影響的結果。

首先,就人事管理而言,“磨勘”的最初含義,乃是唐代吏部南曹在銓選前,爲施行資格審查運用的文書憑證勘驗技術。伴隨着唐宋官僚管理制度的變化,“磨勘法”的含義,逐漸專指銓司爲注擬京朝官差遣,而對其前任課績進行的審查與評價。具體來說,一方面,唐代常參與非常參京官的選任、遷轉方式,在北宋前期經歷了大幅調整,中書門下與審官院先後成爲京朝官羣體的“銓司”;另一方面,使職差遣的發展,使得唐代以考功司“省校”爲核心,以《職員令》規定職事官職掌爲考校對象,依托《考課令》執行的考課系統,不足以應付需要。基於上述兩方面變化,銓司爲履行京朝官選任職能,必須對官員差遣課績加以把握、考核。中書門下、審官院“考選合一”的局面由此形成,並演化爲一套由審官院負責,以内外京朝官實際職任爲課績對象,以注擬下任職事爲目的的“磨勘”制度。故就制度對象而言,其爲考績之一法;就制度目的而言,則爲銓選制度之一環節。

其次,“磨勘”成爲“轉官之階梯”,以及“轉官年限”成爲京朝官參加磨勘的首要條件,乃是五代以來京朝職事官遷轉制度調整的産物,尤與宋初職事官遷轉中,在考滿遷轉基礎上引入“循名責實”的原則密切相關。其落實方式體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試圖在既有的考滿遷轉制度中,引入職事官勞績;但唐開元、天寶以來職事官漸失職掌,使得“循名責實”難以依托職事官勞績加以落實;另一方面,在建隆二年出現了常參官依據差遣勞績,功賞轉官的現象。“磨勘”既承擔差遣課績職能,其由差遣注擬依據而爲職事官遷轉條件,並最終與差遣注授分離,成爲“限年轉官”制度的代稱,可說是上述兩類落實方式的合流,也是“循名責實”原則根據宋代官僚制度實際時效化、制度化的産物。

(本文作者係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