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02-04 08:41
山西青年 2016年16期
关键词:劳动法劳务期限

李 想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浅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想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0

无固定期限劳动拥有着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特点,是我国三大劳务合同形式之一。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合同形式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社会运用中却遇到了不少问题,由于该合同形式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过高,出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平等的现象,引起合同双方的强烈不满。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者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三大形式之一,是指劳动双方签订无具体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又称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只要没有出现违约现象,劳动双方不能无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大多国家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稳定劳动双方关系。比如法国最常用的CDI,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约之后解约十分复杂,用人单位不能无缘无故解雇劳动者,这在一定程度保护了劳动者。早在1995年1月1日我国实施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没有明确的定义。现如今是指劳动双方签订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没有出现违约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将持续有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一)签立

应当订立、协商订立以及视为订立为该合同的主要类型。劳动方联合协商和用人单位同意签约劳动合同为协商订立。在劳动方要求签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雇主同意的情形为应当订立。雇用劳动者长达一年却没有签约合同,视为劳动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视为订立。

(二)变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它类型劳动合同一样,劳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可以更改合同期限,将固定期限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改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双方还可以就薪资报酬工作条件内容等方面进行协商更改,在变更合同条款时,不能采取欺诈、威胁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应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合同的适用范围过窄。只有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工作时间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和复员士兵第一次就业三种情况适用。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责任与工人签订七年八年合同后找各种理由辞退工人,可以看出其适用范围之窄。

2.合同中用人单位的解除条件过于复杂。解除条件复杂,又高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成本。所以大多用人单位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愿意与工人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善建议

1.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的话就很好的合理的扩大了该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对劳动法的改动提出建议,劳动法规定的连续工作10年的条件很大程度的限制了该类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建议将10年改为3年或者5年,缩短工作时间。这样的话,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数年以后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接收单位的考核,若考核通过,就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称之为“转正”。这样改动的话就会很大程度的限制一些黑心企业钻法律空子推卸责任解雇劳动者的情况发生。

2.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我们得知,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这种列举的方式放到社会实践中是不可能涵盖到所有实际情况的。这就极为可能造成劳动合同纠纷案“无法可依”。因此,笔者建议立法应该从劳务双方的切身实际利益出发,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劳务双方都意识到这不仅仅只是保护其中某一方利益的“不平等条约”。也就是说,适当的放宽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务合同方面的条件。如果劳动者没有能力更好的胜任其所在职位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的。

3.一直以来,劳动者在劳务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成为人们固定的印象。因此,我国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来维护劳动者的自身权益。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的条件也较为宽松。因此,这就导致了一些劳动者过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做一些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事情,而且还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要改动相关法律对这种情况进行最大限度的遏制。当劳动者要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时,要结合该劳动者所在的工作职位和工作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比如单位的重要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掌控者的解除劳务合同条件,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提交离职报告,以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去寻找相关工作人员接替工作。对那种没有提前告知,而且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离职手续就擅自离职的劳动者,要承担其对用人单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当然,损失赔偿的条件,范围也应在法规中明确列出,避免产生更多不必要的劳务纠纷。或者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想必都可以对劳动者过分利用自身权利的情况进行限制。虽然无固定期限合同受到了各种诟病,质疑,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就否认其发挥的作用和拥有的价值。在没有一个全新的合理的法规成立前,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始终是最合理最有效的劳动关系合同,这是通过各个国家市场经济所证明的。

法律的改进实施是一个浩大长远的工程,不仅需要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支持,还需要不断努力克服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瓶颈。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取长补短,完善自身。最大程度的实现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双方的自身利益,使企业与员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1]苏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分析.复旦大学,2008.

[2]荣亭.见贤思齐,师夷长技———浅谈法国劳动法对中国的启示[J].法国研究,2007(1).

[3]吴丽.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11.

[4]杨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思考[J].财经界,2008(2).

D922.5A

1006-0049-(2016)16-0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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