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的构建

2016-02-04 08:41宋紫薇
山西青年 2016年16期
关键词:双重民法变迁

宋紫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的构建

宋紫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民法体系由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共同构成,内在体系引导构建外在体系。民法双重体系受我国社会基础的变迁影响均发生改变,“意思自治、自己责任、信赖保护与保护弱者”成为现代民法内在体系形新的主要的基本原则。充分结合我国国情与社会实际基础后着重构建民法双重体系,梳理现代民法内外在体系在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不同体现,促进我国民法的建设。

社会基础变迁;民法双重体系构建

运用理性方法来架构体系在学术研究中是基本范式,人类对自然规律和人类社会关系的体系化梳理都通过自然科学的基本定理和哲学的基本理论体现。法学是一个能反映人类共同生活时其内在联系的体系,通过对基本价值的反映以期实现公平正义。

一、民法双重体系组成内容

民法体系最早用于保护家庭身份关系、生命身体以及私人财产,根据法哲学基础以及历史传统和司法制度分析,民法早期的“外在体系”为习惯法上的规范群,生成初期就已经表现出有内在价值与外在表现形式的两种特征,形成以人的安全价值和财产归属价值为重点的内在体系。首先,法必须受制于以调整对象生活关系为基础的内在联系,其规范必须反映核心价值取向;其次,作为一门学科,法学无法与生活事实完全一致,必须借助抽象概念和逻辑进行分析研究。两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在于:外在技术层面作为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和表达载体,内在价值反映外在技术层面的根本核心价值。

(一)民法内在体系构成

1.本质:内在体系作为民法基本价值取向其直接表现为集中体现社会价值取向,不同于其他法的固定形态或具体规章划分,因其具有高度抽象性和相对稳定性,在社会价值取向和经济基础的影响下,不同阶段表现不同特点,法的基本原则到次原则的多层次内在关联通过法律彰显。

2.变化特点:现阶段的民法更加重视社会基础变迁带来的影响。这些新变化在民法内部各方面产生了动态的变化,不过并没有撼动民法内在体系的相对稳定性。民法内在体系变化会引起其外在体系调整以适应,例如某一时期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应的其他社会问题相对不是关注的重点。期间会有时间差,但必然会表现出来。

3.构建原则:构建时应当遵循法的内在价值,作为民法内在核心价值的体现,应当取其精华,促进民法内在价值或体系完善,贯穿渗透到民法的各个方面。我国民法内在体系受多方位因素影响,同样民法内在价值或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做出改变和完善。内在价值因为工业革命后波及整个世界范围的变化而受到冲击;体系则是由于我国国情,根据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确立而需要做出创造性改革。

(二)民法外在体系构成

民法外在体系由概念和联系概念的逻辑组成。首先,民法不是研究每一个发生的事实,而是运用抽象的概念对社会生活本质进行概括和展示,对可能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问题做出研究应对;第二,严谨的逻辑和技术型框架结构是本质性概念的依托和载体,民法内在价值因其整合得以将具体的表现渗透于整体结构。展现内在价值和原则,丰富外在体系内涵。两者相辅相成又有所区别。构建民法外在体系应当遵循规范,考虑其特殊性,做好划分并适当调整让其更适应现代社会状态的原则,确保民法各概念和逻辑统一不相互矛盾。

二、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的双重体系构建影响分析

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法体系都不是单纯从概念之间的逻辑推演和法典编排就能轻易定义的。从人类社会到现代风险社会,民法体系一直随着社会变迁而做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改变,“从身份到契约再回到身份”,不同的改变都是为了让民法得到更好运用。中国构建民法体系必须要先看到现有国情,再吸收全世界关于民法学的知识遗产。

(一)民法体系中的“人”

“人”作为法律体系的概念中心和逻辑起点,做好正确定位是首要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改变,划分出反映道德思想的“伦理人”和反映社会经济的“经济人”两种不同定位。要根据社会结构和主体特征情况,客观认识人人平等同时人人不平等,合理区分理解不同角度下对“人”的认识,为构建体系奠定基础。

(二)“物”在民法中的定义

民法内外在体系的根本改变通过区分物权和债券展现。第一是核心概念的变化,我国所有权兼备国家、集体和私有,将民法中“人”的含义极大扩充,进而导致物权法在物权概念和价值方面产生矛盾。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特点是占有概念,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界定有局限性,只针对于直接占有部分作出分析,忽视例如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虚拟交付留下的问题,对占有范围的界定显得过分狭隘,使得其可行性大大降低;第二是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实质由法律政策、经济模式和社会大环境决定,随着各方面经济形势迅猛发展,应运而生新的产权形态,法人财产权对传统个人物权带来猛烈冲击。同样,社会化占有财产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已经无法满足,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等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关系需要重新做好协调。经济方面对于因不法行为或使用不当权力造成的私人财产损失,在做好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深入研究。在不动产所有权方面也因为社会属性的变化而需要重新进行调整。

三、结束语

社会结构和单个主题特征都发生了本质变化,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需要结合中国社会基础,明确“人”的定义。既要保证“人”的平等,抛弃社会阶层的划分;又要承认“人”的不平等,对于弱者加以保护。同样,“伦理人”和“经济人”作为民法里的特殊划分,对应构成人身法和财产法的主体基础。在民法体系下,通过梳理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在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体现,找出不止在司法部门而是在各个部门法的问题,以推进中国民法的进步。

[1]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10,06:151-168+223.

[2]刘琦.浅析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J].经济研究导刊,2015,19:316-317.

宋紫薇(1994-),女,辽宁鞍山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D923A

1006-0049-(2016)16-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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