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

2016-02-04 08:41刘素君徐成铭
山西青年 2016年16期
关键词:徐成河南师范大学防治法

刘素君 徐成铭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

刘素君*徐成铭*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我国和国际社会的重大问题中的土壤污染问题一直都很棘手。当前我国缺乏专门性的、系统性的、操作性强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关土壤污染的治理举措也只是分散的见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只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才能缓解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在法律方面有所突破是最重要的环节。

土壤污染防治;必要性;立法

土壤是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被土壤质量状况直接影响,不仅如此,一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其影响。土壤污染主要是指人类的生产生活废弃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地,人类排污的速度超过了土壤自净的速度,从而造成土壤的正常功能无法发挥。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我国还没有,这就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巨大,这些情况都迫切要求我国制定关于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制。

一、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

(一)我国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

我国土壤污染的特点:1.被污染的土壤的面积在逐步增加,对这个情况的控制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2.土壤污染的类型多样,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包括农药,重金属,抗生素,塑料等;3.土壤污染的负荷加大。致使中国局部地区的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增大的原因是重金属和难降解的有机物在土壤中的长期积累。

(二)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无法满足土壤污染治理的现状

现今我国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不可否认,这些法律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的防治有着积极的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中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多是抽象的,它们几乎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法律制度,这是它们的缺陷和不足。

二、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多见于地方性法规

《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中零散分布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律专门性的规定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问题。

(二)不同的法规之间多有重复

我国的农业部、矿业部、环境资源保护部、水利部等众多的部门都负有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对其负责的部门多了,就会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和扯皮,反而不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进行,造成出现土壤污染现象的无人问津、无人管制、管制困难的尴尬局面。

(三)法律法规规定未规定土壤污染的惩罚责任

众所周知,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表现出来的,权责分明的法律才是较为完善有效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的规定不明确、不专门,这不仅会造成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高,还会使土壤污染的防治处于停滞不前的境地。

三、关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构想

我国土壤污染的局面日益严重,面对这个现状,把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国外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有这重要的借鉴作用,对不同区域应制定侧重点不同的法律。

(一)关于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的构想

1.民事责任。在土壤污染防治的问题上应该适用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侵权行为人对于土壤污染的后果是否有主观或者客观上的错误,其都应该对土壤污染的后果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2.行政责任。当行政工作人员因为其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土壤污染的后果,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要对土壤污染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是对土壤污染问题处理的最严厉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对有关土壤污染的行为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的严峻现实是不能避免的,由于行为人知道我国刑法对土壤污染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他们就肆无忌惮的污染土壤。对土壤污染的行为做出具体的要求是有效防治突然污染的手段。

(二)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机制

激发公民参与治理土壤污染活动的积极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立完善的机制,积极肯定公民对土壤污染预防工作的作用。公民的义务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将大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给予法律化和规范化的确定下来,大众怎么去防治土壤污染,消极的不作为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这些都必须明确下来。总之,所有的手段唯一的目的就是通过提高公民的参与积极性来更好的防治土壤污染问题。

[1]林玉锁.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现状及防治措施分析[J].环境保护,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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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君(1995-),女,汉族,河南南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徐成铭(1993-),男,汉族,河南商丘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X53A

1006-0049-(2016)16-02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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