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双重虚拟性本质及其双重风险管控

2016-02-05 06:21张沁悦杨培祥邬璟璟
教学与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双重金融信息

张沁悦,杨培祥,邬璟璟



互联网金融的双重虚拟性本质及其双重风险管控

张沁悦,杨培祥,邬璟璟

互联网金融;双重虚拟性;双重风险;风险管控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虚拟介质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产品,实质是经济运行的双重虚拟化。依托于互联网空间的金融服务的连续投资,通过提升互联网空间的等级,产生了新的双重虚拟价值,但并未改变金融活动的本质,由此产生了互联网金融新的双重风险。包括网络技术不完善导致的金融操作与系统运行风险;互联网空间复制和扩大金融关系从而扩大金融风险。针对上述风险产生机制,本文初步探索了政府如何从互联网与金融双角度出发,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

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空间日益与金融活动相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它对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否产生了影响?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现有研究并未达成系统一致的结论。我们认为,基于马克思经济学的虚拟资本和虚拟经济运行理论进行分析,有利于从理论上阐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本文将从这一角度出发,阐明互联网金融导致了经济活动双重虚拟化的理论逻辑,解释经济双重虚拟化条件下的双重风险的生成机制,探索互联网金融如何通过建立综合风险管控机制来实现更为健康有效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是经济活动的双重虚拟化

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是互联网金融颠覆金融服务说,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许多传统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将对传统金融服务产生颠覆性影响;[1][2]二是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服务无实质影响说,认为互联网金融固然依靠其自身的优势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还不足以颠覆传统金融业的地位;[3][4][5]三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业融合(互补)说。这种观点在当前占了主流地位,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未脱离传统金融的本质,金融在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之后变换了服务模式,使得金融服务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方式进行,而且还可以借助搜索引擎、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方式进行。[6][7]上述研究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现象,对于我们认清互联网技术如何作用于金融业务形态的转变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但并未分析互联网金融对经济活动本质的影响。我们认为,从经济活动的基本层面来看,金融活动本身对应实体经济运行的虚拟化,互联网服务于经济活动,又导致了经济运行介质的虚拟化,这两个层面虚拟化相互叠加,将对经济活动的本质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金融活动是虚拟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国内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其次,依据马克思对虚拟资本和虚拟价值来源的阐述,可以认为网络经济也是虚拟经济的一部分。马克思在其巨著《资本论》第三卷中对虚拟资本和虚拟价值做了开拓性的阐述,认为“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做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一个资本会提供的收益,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8](P528)因此,可以认为虚拟价值是能够带来一定收入的所有权证书——诸如以股票形式存在的资本(只能说是一个幻想的、虚拟的资本)——所代表的价值,其来源仍旧是以实体资本价值为基础,但是其价值更大程度上是由预期收益、利息率、证券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运用上述理论逻辑研究网络经济,可以得出网络经济也具有虚拟经济的特性。马艳、郭白滢指出,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的新生产方式以虚拟性为根本特征,具体表现为复制性、规模性和共享性,这些特征产生了网络虚拟价值。[9]网络虚拟价值的大小具有与网络规模正相关性、临界性和规模递增性特征。对网络经济虚拟性的这一认识与叶祥松的观点相呼应。叶祥松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网络经济是虚拟经济,但他认为,人们投资形成的销售网络也是虚拟资本的新形式,因为投资形成的特定营销手段和销售网络,将导致产品的市场价格大大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其价格“虚高”,部分因为经过特殊营销手段和销售网络的产品获得消费者的认可,愿意支付较高价格,部分因为特殊的渠道和销售网络造成了市场垄断,部分由于供应商的信息优势可以制定较高产品价格。这些价格“虚高”部分,价值变化同现实资本无关,而取得虚拟资本的形式。这种观点同样适用于分析互联网空间的投资形成虚拟资本部分。[10]此外,马艳指出,互联网空间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可以将其看做是一块虚拟的“土地”,从而产生类似于土地的虚拟价值。[11]

基于上述文献,我们认为,金融活动与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都是虚拟经济的一部分,金融资本与投资于互联网经济活动的部分资本均具有虚拟资本的特性,然而其虚拟价值的形成机制有所不同。金融资本通过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本使用价值即其预期收益的资本化获得了虚拟价值。而网络经济活动通过提供虚拟化的经济运行介质,在虚拟介质上进行连续投资,获得超额收益,从而产生虚拟价值。即如果将互联网空间看做是一块虚拟“土地”,则互联网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可看做是这块“土地”上的产品,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投资可以看做是在这块虚拟土地上的“连续投资”,在传统金融利润的基础上获得新的超额利润。由于金融资本本身是虚拟资本的一种重要组成形式,它与互联网空间虚拟经济运行介质的有效融合,实质是“虚拟经济活动的虚拟化”,从而产生了经济的双重虚拟化。从这一角度出发,有助于认识互联网金融双重虚拟价值的产生机制。

二、互联网金融双重虚拟价值的来源

当前,人们从互联网平台和金融功能两个核心要素出发,将互联网金融的形态归为四类:一是第三方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二是网络融资,包括基于平台客户信息和云数据的小微贷款和消费贷款、P2P(Peer to Peer)平台筹款、众筹(Crowd Funding)模式;三是网络投资,包括P2P和众筹平台融资的资金提供者和网上货币市场基金;四是网络货币。这四大业态表明,互联网金融实际是通过对互联网空间不断进行服务于金融活动的投资,进行了现实金融活动的模拟和延伸,因此产生了类似于土地极差地租Ⅱ的双重虚拟价值。

1.基于互联网空间虚拟介质的连续投资产生了双重虚拟价值。

通过连续投资构建物理网络空间,将传统金融业务融于互联网虚拟介质之中,不仅可以获得传统金融业因为提供金融中介、支付等的金融利润,还可凭借这一虚拟介质,以达到扩大客户群体,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等目的,从而获得超额金融利润。这一超额利润形成了双重虚拟价值的来源。

一是通过物理网络空间构建,开发简化金融服务组织模式的手段,包括网上银行、在线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等。通过相关软件开发,并将提供服务的相关网络进行连接与融合,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在互联网空间的虚拟介质上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节约了设立实体营业网点的大量人力物力,只需保证互联网平台正常、高速、有效的运转。这样,等级提升后的互联网空间,可以大大简化传统金融企业的组织模式,节约开设实体网点的投入成本和运营成本。

二是通过连续投资于物理网络空间,并延长服务时间,可以打破传统金融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扩大金融服务客户的涵盖范围。一方面,在一些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等)的营业网点无法覆盖的偏远落后地区,网络金融服务可以填补其实体机构的空白,通过虚拟空间对有潜在金融需求的客户提供服务,扩大了金融服务的受众群体。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不受传统营业时间限制,实现24小时服务,更快捷、更高效。

2.基于信息收集、处理和披露的连续投资产生了双重虚拟价值。

基于互联网空间的社交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处理方式,对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披露进行连续投资,将颠覆传统金融市场的信息生成和信息处理方式。形成信息采集全面化、信息处理高效化、信息主体诚信化和信息结构定制化等四大特征,因此不仅可以获得传统金融服务在提供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提供资源跨期跨地域配置、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服务的金融利润,还可获得超额金融利润,形成双重虚拟价值的又一来源。

一是信息采集全面化。互联网金融不像传统金融依靠实地访查、问卷调查、人工统计等方式搜集客户的信息,而是依托于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经济主体(包括机构和个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同时采用标准化的系统形式在线采集客户信息,减少主观不公允风险。因此信息采集具有即时性、快捷性、客观性特征。

二是信息处理高效化。互联网金融通过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的高速处理能力颠覆传统金融市场的信息处理方式。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的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技术进行处理,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最终达成对相关客户动态的持续跟踪,辨识各种金融主体的相异金融行为。获得的这些连续性的信息可以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机构及时更新、更正用户信息的误差,为市场提供最及时、最有效的客户信息。从而用更加标准化、结构化、系统化的信息取代了片面化、单一化、零散化的信息,为各市场主体搭建了一个相对透明的信息交互平台。这样,不仅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大大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而且成本极低。

三是信息主体诚信化。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社交网络和大数据云计算的声誉机制改变了经济主体的信息传递偏好。由于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存在,人们的任何诚信或不诚信的行为均将被“记录在案”(储存于互联网云端),因此相当于建立起了一个信息相对充分和有效的重复博弈机制。人们(和机构)可以通过“诚信”的行为快速积累起“社会资本”,而失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将改变经济主体的信息披露偏好,人们(和机构)将更偏向于诚实传递自己的各项信息,从而进一步提升信息有效性和降低信息成本。

四是信息结构定制化。上述新的信息处理模式使金融服务设计呈现出定制特征。频繁的互动以及有效的信息收集与处理,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更能准确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可以更加精准地针对客户定制差异化的服务,注重金融服务的个性化设计,真正实现“以客户为导向”,使得广大新老客户被牢牢地吸附在互联网金融上面,用户越来越广泛,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具有黏合性。

3.基于简化金融服务流程的连续投资产生了双重虚拟价值。

依托于互联网空间虚拟介质和独特有效的信息处理方式进行互联网金融服务,还大大简化了金融服务的流程,减少了金融活动的中间环节,形成新的双重虚拟价值。

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虚拟化加速了金融脱媒的过程,促使金融机构简化。传统金融模式下,资本的供求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的搜寻交易对象信息的知识和技能,很难了解到交易对象的真实情况,只能依赖银行等中介机构完成彼此投融资交易。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无论是交易信息的搜寻还是资本交易,抑或是本金的偿还,利息、红利的派发等等都是在互联网平台完成的。因此,资本交易双方直接跨越中介,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信息的匹配和交易,畅通了个人、企业、机构的投融资渠道,可以使完全竞争的多方市场主体共同参与资本的竞争交易,优化资本的配置结构,提升资本的配置效率。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金融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资本中介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互联网金融搭建的高效、快捷的网络交易平台所取代,中间交易链条被缩短,这进一步加快了金融机构的脱媒进程。如人人贷,个人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又如众筹融资,通过互联网为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代替传统证券业务。

二是简化了服务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对客户而言,互联网金融企业借助云计算、搜索引擎、大数据、移动支付等各种先进的网络技术,突破时空对金融服务的限制,依靠标准统一的操作流程随时随地为客户在线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这样,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一站式”搜寻到自己所需的金融服务信息,自助办理各种业务,节省了人力物力,大幅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既节约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成本,又节约了客户的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同时,由于传统金融制度的存在,传统金融服务依托一定的规则、制度进行运营。例如以股份制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需要遵循相关金融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还需要相关机构进行审批。而目前通过网络进行P2P融资等,没有既定的范式和制度,也几乎没有门槛,可以十分迅速地实现资本集中。

由此可见,通过上述不同于传统金融服务特征,从上述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对互联网空间虚拟“土地”的连续投资,可以提升互联网空间的等级,从而互联网金融“产品”将获得超过传统金融服务产品的超额价值。这些超额价值与传统金融服务产生的金融利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机融合,难以区分。因此,这二者的资本化,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双重虚拟价值的来源。

三、双重虚拟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双重风险的发生机制

虚拟经济的风险来自于虚拟经济运行方式本身,即虚拟资本定价的不确定性与不确定下经济主体行为方式的投机性,造成了虚拟资本规模不断膨胀,从而产生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脱节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对经济系统双重虚拟化,没有改变虚拟资本定价的不确定性和经济主体行为模式的投机性,这一经济系统仍然存在风险。

一是在经济双重虚拟化运行的条件下,金融行业的基本风险仍然存在。互联网金融独特的信息处理方式虽然降低了信息不完全不完美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然而金融资产定价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金融投机行为也无法消除,金融行业本身具有的风险“传染性”和“联动性”特征仍然存在,从而金融不确定性与投机倾向导致经济危机的系统性风险仍未消除。二是当前发展迅猛的互联网本身在信息处理和保管上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主要包括由于技术缺陷导致的信息丢失和泄露等安全风险和由于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与投机性行为产生的信息处理不当风险。此外,在经济双重虚拟化运行的条件下,传统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形成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1.网络技术不完善导致的金融操作与系统运行风险。

互联网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础和支撑,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办理主要是利用电子信息的采集、存储、匹配、数据化传输、网络化操作等完成,网络安全关乎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然而,由于云计算、大数据等金融技术基础还不够完善,将产生技术原因导致的金融操作与系统运行风险。

一是由于技术升级换代带来的金融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为了提高安全性,将不定期地对支付系统、密码设置、交易软件等进行系统升级,新升级的系统改变了原来客户已经熟悉的交易方式、界面、风格,短期内客户还不能适应这种升级服务,就会造成客户在交易时因无法掌握更加先进的网络技术而延误交易,甚至可能由于客户短期内不熟悉操作规范和特殊规定,导致反向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由于互联网的即时快捷性特征,相较于传统填制纸质单据进行的多链条、慢速度交易而言,失误的反向操作将即时生效,给交易主体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例如已经出现过的金融市场中的“乌龙指”事件。这是一种因网络技术变革而带来的短期技术风险。

二是技术不完善导致的金融系统整体运行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技术基础,比如云计算、大数据等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某些漏洞,计算机网络本身因骤然死机、停机、故障等造成的数据丢失、交易中断,以及网络黑客借助计算机病毒、木马等人为攻击造成客户信息泄密、资金被盗、密码篡改等,都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瘫痪,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沉重的损失。

2.互联网空间对金融关系的复制和扩大,扩大了金融系统的内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经济运行的双重虚拟化,一方面,通过依托于互联网空间的金融服务,更加高效地处理信息和连接资金的供需双方,有效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服务成本,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可以促使金融活动向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质复归。但另一方面,其双重虚拟性特征决定了互联网空间在对金融关系进行复制和扩大的同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经济不确定性和经济主体的投机性行为的动机,从而使金融系统的内在风险进一步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虚拟经济独特运行规律将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过度竞争与缺乏创新并存,进一步产生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规模脱节的可能。由于虚拟资本采取预期收益资本化的定价特征,其虚拟资本规模具有自膨胀性,[12]这一特征在双重虚拟化的互联网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额双重虚拟价值以及互联网空间的高度开放性将吸引大量资本进入该行业,彼此之间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这些竞争性行为在有效促进金融资本配置的同时,也可能产生类似“金融窖藏”,即实体部门资本被过度吸引到虚拟部门,导致实体经济部门“失血”的结果。同时,互联网金融资本的竞争性行为也可能失范,即一些金融机构“以本伤人”推出高收益、低成本的金融衍生品在互联网平台推销,前期甚至不惜亏本搞促销吸引广大投资者,恶性竞争的同时加剧了行业风险。比如各大运营商为了吸引客户而开展价格战,互联网巨头如京东、阿里巴巴、腾讯等在手机支付、网购、理财等领域展开激烈争夺,终端厂商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必须开发更高质量的交易平台,中小创业者的生存空间受到互联网巨头的挤压变得狭小。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空间的共享性和复制性特征,虽然是产生双重虚拟价值的重要来源,也同时将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创新动机,在短期内靠模仿、引进新技术谋求生存。而从长远来看,一个缺乏创新、无法拥有自己核心产品优势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最终将走向没落。如果行业创新机制缺乏,也无法实现金融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

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投机性使用金融数据将损害用户利益,长远来看将加剧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不确定性,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平台,如众筹、人人贷、余额宝等集聚了大量的交易者,这些交易者的信息依靠标准化的系统采集得来,对其真实性身份的验证缺少现实人工考证,信息失真情况屡见不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失范的情况下,一些缺乏资质的金融机构可以投机性处理金融信息数据,将某些不具备盈利性的项目包装成高盈利特征的项目借机敛财。在此基础上,一旦发生债务链条中断、挤兑风潮等,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就会受到威胁,甚至引发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倒闭、破产。互联网的高传播性会进一步把这种个别的、局部的风险放大几倍、甚至几十倍,并且将风险迅速传播到其他行业。在互联网技术联通整个经济世界的情况下,风险传播的速度和规模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情况下均将呈指数级上升,从而扩大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内在风险。

三是互联网金融条件下金融数据的共享性将带来国家金融与经济安全问题。金融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命脉,金融信息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宏观现状与微观细节。如果一国金融信息被别有用心的个人或国家全盘掌握并加以利用,将极大地威胁该国的金融与经济安全。而互联网空间的共享性与极度开放性产生了国家经济信息泄露的风险,如何既利用互联网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又有效保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四是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发展迅猛的新生事物,现有的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比较滞后,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制度上脱离监管而不易控制。目前,我国已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还不是专门、系统、完备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参与交易者之间权、责、利界限不明确,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作用还比较有限,主要存在“三个不到位”:

一是对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监管不到位。包括对网上交易、信息保密、技术安全、信贷双方的信用管理、资质评估、贷款担保、业务范围等一系列新问题,现有法律规制尚不完善,因此容易引发网络集资诈骗、非法套现等一系列风险。

二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仍旧是资金周转的平台,在其周转过程中会有大量的资金游离沉淀下来,对于这部分沉淀资金的担保和监管还有很大漏洞,没有像银行那样建立起完备的存款保证金制度,蕴含着很大的信用风险,如果不施行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债务链条中断、挤兑风潮等风险。

三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争端的处理解决机制也不到位。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购买者可能处于相隔甚远的不同空间,因此,在发生交易争端后,后续的裁决可能产生大量的时间和空间成本,这些高额的交易成本也将成为阻碍互联网金融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互联网金融双重虚拟化 运行下的风险管理措施

互联网金融双重虚拟化运行条件下,其风险根本上还是来源于虚拟经济运行的特征,即资产定价的不确定性与经济主体行为模式的投机性。从构成来看,既存在传统金融风险,又存在互联网技术缺陷导致的风险,还存在互联网与金融结合下的双重风险。传统金融风险管控和网络技术风险管控方面,现有研究较多,本文不加赘述。互联网金融双重风险的管控方面,我们认为,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特征,单靠金融行业或者互联网行业无法达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应从政府层面出发,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宏观管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要从依托互联网技术平台出发,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处理机制和高效共享特征,结合金融行业的特征,进行互联网与金融双角度的管控措施创新。通过政府规制降低互联网金融资产价格的不确定性,减少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运行的风险。

1.基于互联网与金融双角度夯实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

一方面,政府应督促互联网企业在升级技术与系统时加强宣传与客户教育,防止由于系统不熟悉导致的操作性失误。对于企业在系统升级时宣传和教育不到位的情况制定一定的惩罚性措施。另一方面,政府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物理安全的研发投入,增强其抗病毒、黑客等攻击的能力;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制定严格的安全认证技术标准,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发放安全认证技术牌照,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管理。

2.基于互联网与金融双角度夯实运行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

首先,通过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模式,防止互联网金融资本的过度膨胀。比如对一些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要及时进行规制,积极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企业,放开一些可以交由市场参与的互联网领域,比如网上银行、网络借贷等。鼓励与支持互联网巨头之间宜采用合作共赢的方式参与竞争,共同分享市场规模扩大所带来的利润,比如美团团购和大众点评的合并、土豆视频和优酷视频的合并、阿里巴巴与苏宁云商的战略合作等,避免采用价格战、互相拆台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积极引导中小创企业找准自身的竞争优势,进行差异化竞争,避免与互联网巨头、大企业同业竞争,以免得不偿失。最后,重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性行为。只要企业创新行为能紧密把握社会经济发展潮流,追踪互联网发展热点,提出有价值的创新理念,采用正确的创新方式,推出广受市场欢迎的创新产品,均应一视同仁,在政策扶持、资金优惠、人才引进等各种制度设计方面都要一视同仁给予大力支持。通过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创造,防止其他部门资本过度流入互联网金融部门,从而引导金融行业真正复归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质。

其次,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方式,降低数据投机性使用带来的信息失真风险。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央行为主导的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正式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政府监管部门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流程,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征信能力进行评级后,允许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授权的前提下,以间接的方式、有差别、有秩序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便于查询各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这对于增加互联网虚拟交易的透明度、降低虚拟风险、保证投资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杜绝欺诈、跑路等风险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同时,对众筹、P2P模式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该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把控;对于网络借贷中缺乏有效抵押、网络诈骗等要设计出严格有效的风险防御机制。

3.基于互联网与金融双角度夯实制度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

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法律经验和总结我国互联网金融现实的基础上,可以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现有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修订,弥补现有法律监管的漏洞,删减已经不再适用的法律条款,根据互联网金融最新的发展现实添加监管法律条文,比如,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网络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盛行,在立法方面对这些网络犯罪的认定、量刑等要从严从重,适用性、针对性要更强;另一方面,根据互联网在某一时期、某一行业、某一部门发展的特色,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法规,不搞一刀切,这样,在现实中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就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不仅要实现“有法可依”,还要依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律,在法律执行方面,探索多重执法途径。例如,通过网络法庭的建设,解决互联网金融争端条件下执法难的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这一体系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主要涉及监管部门、监管业务、行业自律、跨国合作等方面。在监管部门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融合了互联网与金融的双重特征,并且具有越来越混合经营的趋势,监管部门不应再以简单、单一、僵化的模式监管互联网金融,更不能直接套用监管互联网或者金融的模式,要以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的特点,建立多部门协调监管的创新模式。比如,可以尝试建立针对互联网监管的委员会(简称“网监会”),在央行的统一协调之下,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组成“一行四会”的监管模式,可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有弹性和协调性,减少监管盲区。在监管业务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不能只有开放,任其自由泛滥发展,还要加强审批和监管,比如针对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由于发展迅猛,参与人数众多,在放宽网络借贷业务门槛的同时,对于从事互联网借贷业务的企业信用评级、资本档次、利率浮动等都要严格把关,对后续出现的不良信用记录要加强整顿,防止出现大规模的挤兑、跑路风潮。在行业自律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行业联动性,可以在某些龙头企业、行业领军集团的牵头带领下组建行业自律组织,政府派遣代表进入,可以将政府的监管政策通过这样一种非正式的组织形式传达,有利于各平台以及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在跨国合作方面,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我国要与其他国家开展金融合作,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全球化扩散,比如2015年夏季的证券市场异常波动就牵涉到涉外金融企业的非法融资交易,几乎要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平抑这样的金融风险就需要国际合作,才能有效抵御风险的进一步蔓延。

最后,加强互联网金融数据保密制度的建设。通过监管,严防互联网金融数据的不当泄露,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金融与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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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翔云]

On the Dual-Fictitious Nature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the Induced Double Risk

Zhang Qinyue1, Yang Peixiang1, Wu Jingjing2

(1.School of Economics,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2.Department of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Amherst, U.S.A., 01002)

internet finance; dual virtualization; double risk; risk control

This paper is on the dual fictitious nature of internet finance. It argues that relying on the continuous inves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in internet space, internet finance generates new double virtual value. But the essence of finance financial activities does not change, so there generate new and double risk of internet finance, which include the financial operation and system operation risk caused by imperfect network technology; the expand financial risk caused copy of internet space and expand financi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system risk caused by the lag reform of supporting system. For the gen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three risks above, this paper preliminary explores how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ose ris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Internet and financial.

张沁悦,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杨培祥,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上海 200433);邬璟璟,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大学阿默斯特分校经济系博士生(美国马萨诸塞州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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