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2016-02-05 08:52韩璐璐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完善

韩璐璐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韩璐璐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众所周知,有约必守。但赠与合同,由于其无偿性的本质,我国法律为保护善良赠与人的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中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本文将从第186条出发,以合同的无偿性为研究基础,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性质和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该制度上存在的矛盾,发现我国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从而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达到既保护善良赠与人的利益,又保护受赠人的可期待利益不受侵犯的效果。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缺陷;完善

《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了任意撤销权。近几年,我国出现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天津爆炸等多次巨大灾难,因赠与而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如何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社会给予了的密切关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是一个关于立法完善的重要契机。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性质的评析

我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理论界对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形成权说、合同解除权说。

笔者赞成形成权说。此观点认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之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任意撤销权从字面上理解同其他撤销权一样,都是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将已经存在的民事律关系归于消灭,同属于形成权。但是任意撤销权又和其他撤销权不同。一般的撤销权都是由于意思表示有瑕疵被撤销,而任意撤销权是一种改变初衷的反悔行为,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所以应属于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

二、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分析,我们发现,该设计并非完美。

(一)任意撤销权可能被滥用

任意撤销权制度的不足核心在于缺乏对于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和方式限制,任意撤销权很容易被滥用。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但这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就是动摇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特征。我国合同法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大多情况下赠与人通过逾期不交付甚至履行期前的处分行为等默示形式就完成了该权利的行使。

(二)195条规定的情况太少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条规定通俗来说,当赠与人变得贫困后,可以拒绝履行,这种权利就是穷困抗辩权。穷困抗辩权是民法的情势变迁原则的体现。但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情形比较局限,只明确了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受赠人经济状况好转,不需要赠与的情况没有说明。

三、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规定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上文已经论述过因为法律没有明确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导致现实中的赠与以口头赠与为常态,理论界对于任意撤销权的性质也不明确,这种不明确的方式通常让受赠人的举证陷入困难。笔者建议,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撤销,一方面,法律没有必要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进行创设;另一方面,行使方式规定为起诉或者仲裁可以防止任意撤销权的滥用。

(二)任意撤销权制度中引入除斥期间

因任意撤销权也是一种撤销权。笔者认为,与其他撤销权一样,任意撤销权也应当规定一定时间作为除斥期间加以限制。一方面可以防止任意撤销权的滥用,保护受赠人的可期待权益。另一方面让受赠人摆脱了完全被动的处境。对于起算时间,笔者建议参照《合同法》有关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也就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对于任意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时间,笔者以诉讼时效时间作考量,建议是合同成立后两年。无论是规定了合同履行期限还是未规定期限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对于不确定的状态最长承受两年,且不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

(三)扩大第195条的适用范围

结合法律中对于赠与合同制度的设计可以发现,195条规定的不再履行的范围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为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赠与来讲,发生情势变迁时赠与人往往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且穷困抗辩权行使的期间只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笔者认为,该权力应用范围过窄。

笔者建议将195条进行修改,可以规定为:“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或者受赠人的经济状况好转,经受赠人同意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或者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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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璐璐(1994-),女,汉族,山东聊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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