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在企业运行中的体现

2016-02-05 08:52杨丹丹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必要性

杨丹丹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国家干预在企业运行中的体现

杨丹丹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摘要:企业自“出生”到“死亡”,国家干预在这一过程中的影响体现在方方面面,本文通过分析国家对企业的一系列干预手段,旨在阐释国家干预对企业运行的体现以及分析其必要性。

关键词:国家干预;企业运行;必要性;适度原则

国家干预的内涵十分丰富,从干预主体上看,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及国家授权“第三部门”的干预。[1]笔者认为,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干预,并且其干预范围主要体现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为何要由国家出面对企业运行进行干预呢?基于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普遍性考虑,很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提出了经济法应当针对市场和政府失灵而进行国家干预的法律主张。[2]

国家干预从形态上可以分为国家的静态干预和动态干预。静态干预通常表现为以经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干预,如制定法律法规,出台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政策方针,这大多为常态的;动态干预通常表现为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采取的非常态下的临时性干预,这尤以国家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干预为典型。[3]笔者认为,国家干预在企业运行中主要体现为静态干预,即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从而对企业活动进行干预。企业运行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所指的企业运行分为企业主体资格及企业经营两方面,因为笔者认为经济法中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在这两方面的体现最为显著。一方面,从企业设立之时,国家干预在企业运行中的可体现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中关于企业主体资格取得、变更和灭失的规定。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秩序来看,国家干预在企业运行中可体现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秩序法中关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经营主体相对方权益的规定。下面本文将主要从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和灭失与规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来分别阐述国家干预的体现以及其必要性。

一、国家干预在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和灭失中的体现

经济法中企业是指依企业法设立的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经济组织。企业的设立是主体依法组建企业并使企业取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是从筹办到成立的全过程。在经济转型时期,大量市场主体不具备自生能力,由此产生出一系列干预市场运行的制度安排和后果。[4]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公司法》中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性规范,这既体现了国家干预的思想,也彰显了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的融合,是典型的国家干预市场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均规定了设立各类型企业所应达到的条件且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并对其颁发营业执照。这些规定既表明我国对企业主体资格的承认是采用许可制度,又说明了国家对企业设立之初时进行的干预。另外,在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和终止制度方面,市场主体法亦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无不体现了国家干预对企业主体资格从开始至结束时的影响。

二、国家干预在企业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体现

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营利是其所追求的的最终目标,若没有相应规范加以约束,企业为谋求私利而做出违背市场良好秩序的行为在历史上也是数见不鲜的。由此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从各个方面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加以控制和约束,一些人认为,这样的“束缚”不利于企业的自由发展,影响了企业的自主经营。但笔者认为,从社会本位考量,更为了企业的长久发展,这些干预手段是十分必要的,这可以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且大量事实表明,国家干预和自主经营和谐共存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中,共同维系着当代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这说明了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与企业自主经营是可以统一并协力对市场经济发生积极作用的。反之,若企业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却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恐怕很难有遵守规则的企业了。且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生,其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十分有必要预先制定法律规范来对这些违反竞争秩序的行为加以引导和惩戒,避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综观几部市场秩序法,国家干预的方法主要是令企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规定了各种违反竞争秩序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我们便能体会到国家干预的作用,它正体现了本文开始所讲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实施的干预。

三、结论

国家干预伴随着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存在,国家干预在企业运行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干预也要遵循适度原则。干预是一股可善可恶的力量,干预得好,可以充分调动起市场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干预得不好,就会适得其反。因此,国家在进行干预时需要把握好适当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85-92.

[2]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133.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4.

[4]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J].现代法学,2005,02:36-44.

作者简介:杨丹丹(1993-),女,汉族,河北邯郸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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