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太空旅游的法律调整

2016-02-05 08:52郑哲皓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责任

郑哲皓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浅析太空旅游的法律调整

郑哲皓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自2001年第一位太空游客蒂托进入宇宙完成了他的太空旅行之后,越来越多的人也希望能够在太空遨游。与此对应,太空旅游仍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亟需解决。在这些问题中,太空旅游游客法律地位不明确、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健全、相关立法的缺失这几个问题最为突出。为此,应该从确立太空旅游游客地位、完善太空旅游损害责任机制、健全空间法机制等方面来调整太空旅游法律制度。

关键词:太空旅游;太空游客;责任

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就渴望着能在天空飞翔,到如今已经是人人可以实现的了,于是人们将目光看向天空中更高更宽阔的地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太空。1961年前苏联航天员加加林成为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位进入太空的人,他乘坐“东方”号太空飞船实现了人类遨游太空的梦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开始不满足于太空飞行只是属于航天员的“专利”。2001年4月30日,美国人蒂托同两名俄罗斯宇航员一起搭乘的俄罗斯载人飞船与国际空间站成功对接,蒂托进入国际空间站开始了他为期一周的太空生活。蒂托因此也成为了历史上最早的太空游客。

一、太空旅游的概述

要讨论太空旅游的法律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外层空间的定义及其界定问题。在国际法层面来说,一些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援引“外层空间”一词来指代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领空空间,但是并没有界定外层空间从何处开始起算。

而现在来说,“外层空间”已经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通用名称。一般认为“外层空间”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空气空间以外的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整个空间,广义上包括所有天体,狭义上仅指星际空间,不包括各种天体。

因此从广义上讲,“太空旅游”是指为顾客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太空旅行体验而进行的一种商业活动。这项活动可以通过多种设计方式来实现,从天体旅游、停留在轨道舱内的长期旅行到短期的轨道或亚轨道飞行。

二、太空旅游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太空游客法律地位不明确

最初的时候,太空活动都是由各国政府和航空专业人士组织进行的,因此也导致五大太空条约中没有任何一部分是涉及太空游客的。

《外空条约》中涉及人的名词第一次引用了“宇宙航行员”一词,而后的《营救协定》也沿用了该词,同时《营救协定》在其实体规则中使用了“宇宙飞船人员”一词。但无论是《外空条约》还是《营救协定》,都未对这两个名词做定义。因此,在国际社会上,许多专家学者以及国家政府不承认太空游客为“宇宙航行员”或者“宇宙飞船人员”。第一,太空游客进入太空并不是为了人类的发展而去执行任务,他们是为了娱乐。第二,太空游客不需要像专业的“宇宙航行员”那样进行专业训练。这也使得当发生事故时对太空游客的救援得不到充足保障。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健全

首先,责任主体单一。在《责任公约》的规定中,最终观点是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责任的实质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责任。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当因外空活动而产生了损害赔偿时,责任主体只有国家及国际政府间组织。其次,归责制度不够完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方不仅要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还要对发射方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下来,受害方实现自己的合法赔偿的目的就变得困难。

(三)相关立法的缺失

任何太空活动都受到法律的规制,在法律的规定内探索太空并进行商业活动。随着空间技术的进步,太空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当下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有效的保障外层空间活动的进行和发展,导致了一种逐渐发展的太空活动与落后的法律制度间的矛盾。

三、完善外层空间旅游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确立外层空间游客适用《外空条约》、《营救协定》

《外空条约》和《营救协定》中将救援的对象表述为“宇宙航行员”以及“宇宙飞船人员”,尽管从字面意义上看太空游客既不是“宇宙航行员”,也不属于“宇宙飞船人员”,但因此将他们排除在救援对象名单之外,不仅有失国际人道主义,也不利于太空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将现有的救援对象扩大适用于太空游客可以使得当发生意外状况时,对太空游客的救援这一问题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二)完善太空旅游损害责任机制

由于《外空条约》以及《责任公约》将国家作为太空活动损害责任的唯一承担者,要改变这种单一的责任主体制度,就必须建立新的责任制度。因此可以建立责任分担机制以便减轻国家责任,将部分责任合理的分配给其他责任主体即私人实体及其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实现公平。而对于归责制度的完善,可以借鉴《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制定“双梯度原则”来解决。

(三)健全空间法机制

太空旅游活动的发展使得人们发现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解决因此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重新审视现有的外层空间法,对其进行调整以便适应太空旅游活动的发展。同时由于在国际空间法领域尚无强制执行机构,国际空间法的实施还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应当制定国内外层空间法以便规范。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国际空间法的进步。

总而言之,太空旅游的发展才刚刚起步,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必然要经过漫长的规范和调整,而对于其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改革,要做到与时俱进,不能固步自封,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李寿平,赵云.外层空间法专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2]高国柱.外层空间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阎忻.外层空间旅游法律问题探析中国政法大学[D].中国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郑哲皓,男,湖南株洲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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