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2016-02-06 10:11邢立娟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罚金犯罪分子考验

邢立娟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邢立娟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罚金刑是我国附加刑的一种。作为一种财产刑,在强调刑罚轻刑化,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受到广泛关注。与此同时,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主要分析国外两种主要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以期得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缓解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

罚金刑;罚金刑易科制度;罚金刑缓刑制度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的,以让犯罪分子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刑罚。目前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只判不执行。2.判而不缴。3.先缴纳后宣判。

一、关于完善罚金刑的制度分析

(一)罚金刑易科制度

罚金刑易科制度,是指对犯罪人宣告的罚金刑再不能执行的情况下,以其他刑罚或者强制措施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结合学者观点,笔者认为,对于缴纳罚金不能的,应统一易处为自由刑,但只能对恶意不缴纳者易处,而不论其是否有缴纳能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若易处为强制公益劳动,则改变了对犯罪分子刑法意义上的评价,对犯罪分子处以的不是刑罚,改变了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评价。2.针对罚金刑易处为自由刑,有学者认为这会造成同罪异罚,导致刑罚的不公平。其实我们在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时候,往往重视了判刑平等而忽视了执行平等:往往重视了权力分配的平等,却忽视了义务的履行平等;重视了所谓的“实质平等”,忽视了形式平等。上文已提及,只对恶意不缴纳者易处自由刑,我国对于罚金刑的适用还规定了不同的缴纳方式,如延期缴纳、减免缴纳,对于确实有特殊情况但主观非恶意的犯罪分子,可通过法定程序减轻其负担。3.罚金刑易处自由刑是刑罚必然原则的要求。刑罚必然性原则要求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会影响社会对法律的评价与信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便于执行的的刑罚方法来保障罚金刑的执行。而自由刑因为剥夺的是犯罪者的人身自由,便于执行,还可借助自由刑较大的威慑力督促犯罪分子积极缴纳罚金。罚金刑易科制度已经在实践中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日本,日本在实行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后,罚金刑的执行率大大提高,而真正实施易科制度的人仅占较小比例。

(二)罚金刑缓刑制度

罚金刑缓刑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制度。是指对于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具备法定的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如果他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重新犯罪,则不再执行原判的罚金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不宜设立罚金刑的缓刑制度。原因如下:1.罚金刑缓刑的考验期问题。设立罚金刑缓刑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如何确定其缓刑考验期。设立罚金刑缓刑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如何确定其缓刑考验期。由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我们知道,单处罚金的情况非常少,大量的罚金刑都是作为附加刑附加于有期徒刑的判决中。司法实践的这种实际情况导致罚金刑缓刑的考验期只能设立在有期徒刑考验期内或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然而,将其设立在有期徒刑考验期内或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都有不妥之处。从上述分析可知,如要设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只能设立在有期徒刑执行之后,此时,刑罚执行期限被延长,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要支出人力对其进行监督,由于人民法院人员本来就紧缺,易造成对犯罪分子监管不力,无法保证犯罪分子真心悔改。

二、罚金执行难的对策

(一)罚金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

1.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确立罚金刑易科制度。

2.在立法上作出规定,将罚金的执行权统一交由执行庭。将罚金刑的执行权统一归属于执行庭,将执行庭设置为罚金刑的专门执行机关,有利于罚金刑的统一规范行使。

3.完善罚金刑的立法原则和执行方式。将我国现有的执行罚金刑时注重考察犯罪情节改为同时考虑犯罪情节与犯罪分子的缴纳能力,将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确定为决定是否判处罚金刑的依据,而不仅仅是判处罚金刑数额的依据。将我国过多的必并制改为得必制,适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在立法上规定犯罪分子财产调查制度及调查程序,建立专门的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让侦查机关从立案开始在侦查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开始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时,检察机关对其财产调查有异议的,可以让其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调查,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被告人的财产情况要随案移送。

(二)罚金刑执行难的司法对策

1.建立罚金刑执行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应成为外部监督的核心力量。二是建立内部监督,以同级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人民的监督为核心。

2.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教育。使其认识到,罚金刑和其他刑罚方法都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方法。且罚金刑适应现代社会刑罚轻缓化的进程,应受到重视。再者,罚金刑具有经济性的优势,可节约大量资源。使司法工作人员重视罚金的适用于执行。

3.制定合理的考核机制,将罚金刑的考核纳入法院工作中,注重考察罚金刑的判决与执行情况。

[1]高铭暄.刑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588.

[2]聂立泽,田坤著.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之提倡[A].朱和庆,赵秉志.财产性执行的调查与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377.

D924.1

A

2095-4379-(2016)04-0199-01

邢立娟(1991-),女,汉族,山东滨州人,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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