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2016-02-06 15:47妍,任
中国水土保持 2016年10期
关键词:松辽十二五水土保持

柯 妍,任 明

(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 长春 130021)



“十二五”期间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柯 妍,任 明

(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 长春 130021)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十二五”;生产建设项目;松辽流域

“十二五”期间,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松辽委带动流域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培训等多种方式,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流域内的生产建设单位不断提高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并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后续设计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新水土保持法明确了流域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加大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规定了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将会被罚款等内容。新水土保持法施行至2015年底,松辽流域共新增了108个部批生产建设项目,3 052个省批项目。受水利部委托,松辽委组织完成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04项。“十二五”期间,在新水土保持法的指导下,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 重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省级水土保持条例及配套法规相继出台

2014年3月1日《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颁布实施,2014年9月1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始实施,2014年12月1日《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颁布实施,2015年10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实施。目前,《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已被列入省政府立法预备项目并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

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还出台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吉林省、辽宁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已经完成了草稿。

2 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2011年松辽委实施了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评估等技术支撑工作考核制度,规范了监测、监理及评估工作的程序、内容,明确了工作要求。2012年出台的《松辽流域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从文书制作、样式、归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2012年修改制定了《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考核制度》和《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考核制度》。2013年印发了《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考核办法》。2014年组织起草了《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了《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审核要点》和《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评分表》。2015年根据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变化情况,制定了《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手册》,规范了验收工作程序和核查要点。

3 认真履职,加大督查力度

松辽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多措并举,对流域内在建的部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3.1 针对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联合检查

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因扰动土地面积大、设置的取弃土(渣)场多而成为水土流失危害较大的项目,是监督管理的重点。2011年,松辽委联合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大连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沈阳铁路局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2012年,对哈尔滨铁路局的8个建设项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10个建设项目、沈阳铁路局的2个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2013年对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头看”;2014年重点对水利和电力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2015年对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的8个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针对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行业项目,每次都是联合检查,且做到了“检查前有通知,检查中有记录,检查后有意见”。

3.2 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对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

每年年初,松辽委都制订检查计划,布置流域内各省区的检查任务,实现当年对在建项目 “全覆盖” 检查。检查方式有发放水土保持工作调查表、现场检查、约谈及书面检查等。

3.3 引进无人机遥测技术,提高监督手段的权威性

2014年末,松辽委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开始引进无人机遥测技术,如在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图山铜钼矿二期工程、新建沈阳至丹东铁路客运专线等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中都应用了该项技术。利用无人机遥测技术可以精确掌握扰动土地面积,监督取弃土场位置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布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大大提高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

4 积极推动后续设计,督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松辽委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注重宣传水土保持法的上述要求,不断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做好后续设计工作,并探索性地开展了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罗子沟油页岩综合开发、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青山水库等项目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论证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的最后一环,松辽委一直很重视这项工作。“十二五”期间,松辽委组织完成了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04项,涉及公路、铁路、电力、水利、机场等10多个行业。

5 扎实推进,分批实施,不断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2009年,水利部在全国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以全面提高基层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松辽流域共有42个县(市、旗)被列入试点县,经过2011年8月和2014年7月的两次验收,抽验的县全部满足验收标准。各试点县完善了配套法规制度,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案件查处、水土保持补偿等规定;增强了监督管理能力,落实了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配置了执法装备;规范了监督管理工作,实现了水保方案审批规范化、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化、水保设施验收合法化、水保缴费合理化、水保案件查处程序化;健全了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了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等。

6 积极开展培训及宣传活动,提升工作水平

为了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水土保持法在社会各界的认知度,松辽委每年都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2012年组织流域内所有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哈尔滨进行了水土保持培训,表彰了先进单位和个人;2013年针对铁路和公路行业开展水土保持培训,结合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现场参观,组织参加人员共同讨论;2014年在辽宁省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现场组织了水土保持培训;2015年邀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的领导讲解了验收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黑龙江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开展丰富多彩、广泛深入的水土保持宣传活动,印制发放了约20万份的宣传材料,制作了“保护黑土地,筑牢北大仓”等一批宣传黑土区水土流失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效的宣传片并坚持在中小学开展水土保持宣教活动。辽宁省组织编印有关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宣传手册10万册,分发各地进行宣传;举办“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辽宁”书法绘画和摄影作品展;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水土保持宣传教育进党校活动,充分发挥了党校的宣传阵地作用,提升了全社会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快了全省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

7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流域内有些建设单位曾经只注重主体工程建设,认为主体工程的进度、安全才是需要关注的,而水土保持属于“锦上添花”的工作,可有可无。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们不够重视松辽委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2010年水利部采纳松辽委的建议,对个别建设单位待审批的新建项目采取限批、缓批的措施,效果良好。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的建设单位开始转变观念,积极整改,认真学习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在后来的工作中,能够从项目立项时就按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沟通。

“十二五”期间,松辽委及流域各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权,致力于宣传水土保持法,通过检查的方式送服务上门,通过培训的方式提高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水平,不断搭建交流平台,增加行业之间的了解和交流,使越来越多的生产建设单位实现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转变,整个流域也形成了一个重视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孙占锋)

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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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941(2016)10-0029-03

柯妍(1978—),女,吉林长春市人,工程师,硕士,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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