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人性预设与司法改革

2016-02-10 01:34王彬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11期
关键词:错案员额裁判

文/王彬

法官的人性预设与司法改革

文/王彬

长期以来,人们将法官视为正义的守护神,认为法官是通过专业训练,掌握专业法律职业技能并具有特定法律思维的职业群体。人们对法官的这一角色定位实际上隐含了一种关于法官的人性预设,即将法官预设为以司法正义为职业目标,具有利他的崇高职业本性,以忠于法律为职业伦理的“法律人”。理论上的人性预设往往是实践中进行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正是基于这一人性预设,人们往往赋予法官极大信任,法官独立成为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和应然追求。这一理想化的人性预设往往会使制度设计忽略对法官行为的约束,法官独立会沦为法官专制,甚至会滋生司法腐败,因此,司法改革必须以合理的人性预设为前提,方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事实上,理想的人性预设并不一定符合现实的制度逻辑,在具体的制度逻辑之中,法官并非理想意义上的“法律人”,而是理性的“经济人”。人天生是趋利避害的动物,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符合人类本性的理性选择,对于法官而言,也不例外。这样,法官的“经济人”属性会直接影响法官行为,法官会在司法决策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出自利的理性选择。波斯纳法官对此曾有深刻的论述,在他看来,“法官并非圣人、超人,而是非常人性的,行为受欲望驱动,追求诸如收入、权力、名誉、尊重、自尊以及闲暇等他人同样追求的善品,因此受工作条件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波斯纳为此提出了影响法官行为的“效用函数”,这一效用函数同样适用于中国法官。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诸多举措之所以未实现预期目的,这大概可以从法官“经济人”的人性预设来作出解释,对此,笔者将从这一人性预设出发,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司法改革缺乏实效的原因。

一、错案追究制导致法官行为的功利化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错案终身追究制”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这一改革的动机是好的,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在现实的制度逻辑中,我们往往“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在笔者看来,目前的错案追究制根本达不到预防错案的效果,反而会导致更多真正意义上的“错案”。何为错案?错案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从事了与其裁判者身份不符、严重违背职业伦理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而判决的案件。对于错案追究,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制度以及刑法中已经作出了相应规范,比如对枉法裁判罪、刑讯逼供罪等犯罪行为的惩处。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上级法院推翻的、改判的案件一律认定为“错案”,这种所谓的“错案”实际上是由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我们知道,法律是由语言表达的,而语言自身具有模糊性,这是法律固有的性质,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只要有理解,理解便有不同。尤其对于疑难案件,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解释,这是十分正常的。我们不能将存在不同法律解释、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变化的案件一律认定为错案。否则,这将让二审程序完全失去意义。

错案标准的扩大化会成为法官规避责任、逃避追究的直接动因,这一制度犹如悬在法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让法官如履薄冰、战战兢兢,法官为了规避错案追究产生的不利后果,肯定会做出趋利避害的行为,这完全符合法官作为经济人的本性。法官为了防止自己作出的法律解释被认定为“错案”,就会习惯于请示领导,上报审委会,甚至通过案件请示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从而达到“责任稀释”的目的。为了防止自己的案件被二审法院推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经常通气,这让我国的二审程序形同虚设,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因此,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表面看上去能够强有力地约束法官的裁判行为,但是实际上却让法官承受了过于严苛的责任,这一过度的责任可能不仅无法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而且还会成为制造错案的动因。对于检察官而言,错案追究制的存在让法院很难作出“无罪判决”,因为,无罪判决事实上是对检察院公诉行为的否定,检察官因此可能要被错案追究。这不仅仅无法杜绝错案,反而,检察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就会不择手段地向法院施加压力使其无法作出无罪判决,这反而有可能制造冤案。

二、单方面的裁判文书制度改革无法建立法官说理的制度激励

针对我国存在的法官不说理的司法现状,近几年我国加强了裁判文书制度改革,尤其是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并通过正式的司法文件要求法官充分说理。但是,“法官不说理”的现状并没有很大改观。可以说,法官是法律职业中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拥有较高的法学素养,多数法官肯定具有裁判说理的能力。但是,为什么我国普遍存在法官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情况呢?这并非是法官“不能说理”,而是法官“不愿说理”。

一方面,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判的案件可能都多达几百件,而美国最高法院一年受理的案件只有七八十件,我们能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标准要求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吗?对基层法官而言,并非不会说理,而是“没时间说理”。在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在结案率的指标考核下,裁判说理无疑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而且也不会为他们带来任何功利。另一方面,在错案追究的制度背景下,法官“不敢说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理越充分,法律解释的个性化色彩就越浓,被上级法院推改判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目前的现实背景下,法条主义的判决反而是对法官最有利、最安全的判决。因此,法官“不愿说理”、“不敢说理”是制度激励的结果,这完全是符合法官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因此,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只是单方面地改革裁判文书制度是不够的,必须确立激励法官说理的配套制度,为法官说理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员额制改革可能导致优秀法官的“离职”现象

员额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其目的是遴选优秀的法官成为办案主力,但是这一改革直接关系到法官的岗位与待遇问题,是直接触动既得利益的改革。我们知道,利益固化是改革的最大阻力,要推进司法改革必须要平衡利益,这一点无法否定。但是,倘若员额制改革没有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兼顾利益平衡,这将导致优秀法官无法进入员额,这会直接导致法官在这一制度背景下作出“理性选择”,某些地区因员额制改革导致部分优秀法官的“离职现象”就是明证。另外,如果不从根本上去除司法的行政化,进入员额的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也无法达到员额制改革的预期目的,反而会形成新制度对旧制度的“路径依赖”,导致我们的改革“换汤不换药”。套用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的一句话:天翻地覆的大革命之后,旧制度的幽灵还在游荡。对旧制度形成路径依赖的员额制改革将会形成对法官行为的“逆向激励”,即激励优秀法官离开法官队伍。

总而言之,司法改革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司法权威以及司法的公信力,但也直接关系到法律职业群体的利益问题,制度设计无法忽视法官作为“理性人”的人性预设,这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唯有如此,司法改革才能实现其预期目标,制度设计才能产生实效。在笔者看来,对法官人性的“经济人”预设与法官的职业伦理之间并不冲突。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度约束规范法官行为,防止法官的“理性行为”背离其职业伦理;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官的人性需要,关照法官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激励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对其自利行为进行因势利导。

(本文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理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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