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搜部:日本检察体系的反腐利器

2016-02-11 11:17万毅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6期
关键词:检察厅总长检察官

文/万毅

特搜部:日本检察体系的反腐利器

文/万毅

特别搜查部是日本检察厅所属的一个特别机构,简称特搜部,是日本打击贪污腐败案件的专门刑事机构,类似中国香港的廉政公署。

历史由来

日本检察机关的特搜部制度,系1949年5月14日时任东京地方检察厅副首席检察官、后来的最高检察厅检察总长马场义续所创设。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进入重建期,公共工程的支出巨大,引起政客的觊觎,大量的贪污事件频发。原本寄望于独立性较强的检察系统能够对这一状况进行查处,但结果令人失望,这类案件被追诉的比例极低。为了因应这种混乱状态,自1947年开始,东京地方检察厅成立了“物资隐匿事件搜查部”,以揭发囤积物资的行为,1949年更名为“特别搜查部”,简称“特搜部”,其任务除了对隐匿物资行为的侦查外,还包括对政界贪污、企业造假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本来这一构想与当时盟军主张由警察行使侦查权,检察官仅负责法庭公诉活动的主张不符,但后来因为检察体系的特搜部在“昭和电工”案中展现出检举政治腐败的强大实力,终于让盟军首肯保留住了日本检察官的侦查权。

此后,日本陆续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地检察厅设置特别搜查部,专门调查侦办巨额逃漏税、重大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贪污渎职犯罪,成为日本打击政、财、官界不法活动的主力。被称为“战后日本三大政治弊案”“(昭和电工违法超贷案”、“洛克希德跨国贿赂案”、“瑞克鲁特公司以未上市股票行贿案”)等一大批政经界贪腐要案的成功侦办,让日本司法界逐渐形成了所谓“因为有特搜部,所以会揭发巨恶”的信念,大众也坚信因为有特搜部,检方会检举万恶。特搜部因此在日本社会赢得了巨大声誉。

组织机构

在编制上,日本的特别搜查部设于一审地方检察厅,由检事、副检事层级的检察官与辅佐职的检察事务官所组成。之所以将特搜部设置于一审检察厅,主要是为了与日本刑事诉讼法相衔接,避免因案件的审级造成管辖方面的争议。虽然特搜部设置于一审地方检察厅,在行政上受地方检察厅管理,但在侦查业务上是完全独立的,受日本最高检察厅检察总长直接指挥。特搜部的检察官都是由日本全国各地选拔而来的侦查专家组成,他们大多三四十岁,有十年以上经验。

特搜部内设有特搜事务课、特搜资料课、特殊直告班、财政经济班等单位。特殊直告班的主要任务在于受理侦办受贿、背信、侵占、诈欺等案件;财政经济班的主要任务是担当所谓财政经济案件的侦办,包括直接税、间接税脱税案件及其他财政经济案件,并承办警察厅生活经济课移送案件的指挥、指导及案件的侦办;特搜部资料课负责调查银行户头、整理和分析所扣押的资料、暗中监视、搜查住宅等,该资料课所累积的资料和专门技能,是特搜部广受赞誉的调查力的泉源;特搜事务课则经办部内的总务。

具体运行

日本的特搜部制度的长处在于其组织的大型化、专业化、严密化,以此确保大型侦查作业的顺利完成。日本当时创设特搜部的本意就是“以老练的检察官为中心,配以新进检察官、副检察官和检察事务官,以成立智能化的搜查班,并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专门的组织”,以应对重大的、专业性犯罪。为此,日本特搜部配备了强大的人力、物力,并确保其侦查作业的专业性。以东京特搜部为例,其人员编制有116名,其中检事36名、副检事3名、各类检察事务官70余名,其编制约相当于我国一个地级市检察院的规模。如此充沛的人力保障,使得日本特搜部有能力集中进行大型侦查作业。在“洛克希德案”的侦办中,东京特搜部为了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和办公室,调动了特搜部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以及警视厅、东京国税局官员等共计400余人,同时对27处地方展开搜查。这一侦查作业的规模,即使在日本搜查史上也堪称第一。

职责权限和办案模式

日本特搜部的职权限于侦查,不同时履行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等职务。为了让特搜部集中精力侦办大案,日本检察厅另设立特别公诉部,以配合特搜部工作,负责对特搜部侦查终结的案件提起公诉及出庭支持公诉。

日本特搜部办案采取集体办案与共同侦查模式,不仅同一检察厅的同一特搜部内实行集体办案与共同侦查,有时若人手不足,也会由同一检察厅的其他部门如刑事部等调派检事或检察事务官支援,若仍有不足,则自其他检察厅调派检事或检察事务官前来支援。例如,前数年大藏省官员集体贪渎案件,检方之行动系自各地调派30余位检事,连同检察事务官共70余位人员,同至东京地检特搜部协同侦查。

“检察首脑会议”

日本特搜部制度虽然成效显著,但并非完美无缺,因为这种高度一体化的专门侦查组织,本身存在一定的隐忧:一方面,特搜部检察官权力如此巨大,一旦被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特搜部检察官基于检察一体原则,完全听命于最高检察厅检察总长,如果检察总长个人存有私心或者牵涉于政治角力之中,那么,特搜部就可能被滥用作政治斗争、打击政敌的工具。而检察总长一旦庸碌无为,无力抵御政治力量对特搜部的干预、操纵,特搜部也可能因此沦陷为政治工具。正基于此,日本检察厅设立了“检察首脑会议”制度。“检察首脑会议”是日本特搜部的最高决定机关,当要决定有关政界重要事件的侦查方针时,一定要召开此项会议。会议结论不采取简单的“多数决”,而是根据“检察一体”原则,由全体出席成员讨论到获得共识为止。设立“检察首脑会议”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表示集思广益及团结与慎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展现检察首长不畏政治势力之干预,誓将案件追查到底的高度责任心与积极态度,其积极态度,较之第一线侦查阵营的特搜部检察官们更鲜明。

牵涉田中首相的“洛克希德案”

在战后日本三大政治弊案中,最能体现检察首脑会议职能的是美国洛克希德案。1972年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将公司生产的三星机种卖给日本全日空公司,经由日本丸红商社桧山广社长居间中介,将五亿日元的贿款送交田中首相,案情因1976年2月4日在美国国会参议院举行公开听证会而爆发,而田中首相已于新闻爆发前1974年11月26日宣布辞去首相职务。出身于东京特搜部的时任检察总长布施健基于“检察一体”原则,于1976年2月18日亲自指挥最高检察厅、东京高等检察厅、东京地检、法务省等19位官员召开会议,在会议上,布施健向检察官发表讲话:“我来负全部责任,希望大家尽全力侦查。”

1976年2月24日清晨,东京特搜部展开大型侦查行动,布施建再次发表谈话,向国内外媒体表达了日本检察官坚定不移的态度:“关于所谓洛克希德问题的重要性,根据美国所发表资料,我们曾努力研究其是否构成犯罪,结果认为应以违反所得税法和外汇管理法事件进行搜查为宜,乃决定在国税、警察当局紧密合作下,于今日开始搜查。今后将尽全力致力于其真相的公布。”正是在检察总长布施健的亲自带领下,1976年8月16日,日本检察厅以受托受贿罪和违反外汇管理法起诉了田中前首相。布施健检察总长的这种独立的精神和负责的态度,是该案成功侦破的关键,同时也对真正的“检察一体”精神作出了最好的诠释。

但是,“检察首脑会议”这种监督制约机制,毕竟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内控措施,真正在对抗外来的强大政治压力时,能否真正保持独立尚有疑问。一如被称为日本检察史上的“污点”的造船业集体行贿弊案所揭示的那样,当作为内阁成员的法务大臣违法对检察总长行使外部指令权,而检察总长无力抗命时,整个侦查体系即告全面崩溃。但是,好在经过多年法治发展的淬炼,日本检察官的官厅独立性和官员独立性已经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政治力量不敢轻易介入、影响特搜部的案件侦办过程(如造船弊案案发后,日本的法务大臣迄今未再行使外部指令权),这使得特搜部作为日本检察体系的著名反腐利器,至今仍威名赫赫,并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改革贪渎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时学习、借鉴的样本。

(本文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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