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如何践行“五大发展”理念

2016-02-11 20:22李云
中国检察官 2016年3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检察机关

●李云/文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践行“五大发展”理念

●李云*/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五大发展”理念是检察机关的新目标,也是对检察机关司法理念、职责使命、改革创新、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应自觉将新的发展理念作为重要遵循,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努力谱写“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新篇章。

检察机关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思想深刻、意义深远,不仅为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检察事业发展指明了道路。检察机关应自觉将新的发展理念作为重要遵循,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检察事业发展进步。

一、坚持创新发展

1.深入推进各项检察改革。要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关系,遵循检察规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积极推进并全面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起公益诉讼改革、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基层院内部整合改革等各项改革任务。

2.探索推进检察工作机制创新。要扎实推进诉讼监督四化建设,[1]通过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开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司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稳妥加大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力度,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法律监督效果。

3.加大检察信息化建设力度。牢固树立向科技要战斗力的理念,坚持以信息化为主导,大力推进科技信息化手段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升各项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积极适应“互联网+”战略部署,探索完善“互联网+检务”工作模式,把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司法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支撑。稳步推进互联网与检察工作适度融合,在合适范围内和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扩大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在检察领域的应用范围,将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检察业务工作之中,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协调发展

1.检律关系要协调。一要健全完善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相关机制,针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二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协商、协作,进一步拓宽律师与检察干警之间的交流渠道,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三要建立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处理机制,加强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依法惩戒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律师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及办案程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考核评价要协调。一要建立分层、分类的考评体系。适应员额制改革的要求,要实行分层、分类考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界限不清、职权特征模糊的问题,改变考核标准的行政化倾向。二要建立现代管理学理念的绩效考评模式。要将现代管理学中的绩效管理概念引入到检察机关考评机制改革中,并根据实际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业务、队伍、事务等各项工作分门别类予以量化、细化,制定各项检察工作评价标准,作为考评的标尺和准绳。三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要允许撤案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变化,要取消对不捕率、不诉率的严格限定,要科学界定错案标准,要肯定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判决的抗诉效果。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形成各级院、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使各项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形成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四位一体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3.上下一体要协调。检察机关要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要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促进全国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坚持绿色发展

1.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聚焦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污染等热点,检察机关要增强打击力度,保障“蓝天碧水”。检察机关要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刑事犯罪,严肃查办、积极预防环保、土地、矿产、林业等行政执法环节的职务犯罪,依法严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步伐,认真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2.积极探索修复性司法。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以毁林犯罪案件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创新办理环境案件新模式,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补种恢复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减轻从轻处理,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挽救一个家庭。

3.探索推进检察机关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针对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侵权频发、司法救济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要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选择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突破口。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既要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相适应,也要坚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法属性和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质属性,同时还要兼顾考虑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机构、人员设置、职权配置等现实可能性,实事求是、循序渐进。考虑到流域治理对环境检察机构专门化提出的挑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深化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推动形成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检察司法体系。

4.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衔接机制。要紧紧围绕民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环保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同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协调,推动环境保护执法的创新发展。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使环境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还要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合力,防止环境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问题的出现。检察机关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个案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尤其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增强打击环境犯罪案件的力度。

四、坚持开放发展

1.储备人才。面对开放发展的新要求,检察机关急需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新常态下,检察机关要加大学习培训的力度,组织干警学习领会开放发展战略,了解开放发展的深远意义,清理不符合开放发展的思想障碍,熟悉开放发展的运行机制和基本原则,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作好应对的思想准备。要经常组织干警学习国际法知识,学习市场经济新知识,学习外语,特别是要加强对证券、期货、金融、贸易等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在现有人员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要注重从高校、律师中选聘人才,通过人才的传帮带,以点带面,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以增强保障发展战略实施的能力。

2.更新业务。开放发展战略的实施,检察机关的业务范围会发生变化,自侦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身份界定难度将会加大,刑事检察将要面对一些新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与起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将面对涉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识别认定、管辖、举证和证据的使用等问题。在具体业务工作中,要更加重视通过执法办案促进开放发展,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围绕先行先试工作部署,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凡是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生存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外来客商投资兴业、加快自贸区、试验区建设的行为,都要鼓励、引导和支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敢想、敢干、敢闯、敢试”的氛围。在工作的方式方法上,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开放发展重要产业和企业的案件,坚持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改进方式方法,掌握好办案时机,依法慎重使用查封账户、扣押款物等措施,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妨害开放发展。

3.精准打击。一要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商业贿赂、制假售假等经济型犯罪,坚决打击欺行霸市、串通围标、强迫交易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稳妥处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涉众型案件,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二要继续开展对虚假诉讼的专项监督活动,重点监督纠正小额投资贷款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涉案人员众多的“规模性造假”,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充当“保护伞”的各类渎职犯罪。四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筑牢廉洁准入门槛。通过检察机关职能的有效发挥,让客商来的开心,干的舒心,留的放心。

五、坚持共享发展

1.维护民利。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深入开展坚决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在“三农”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发放等环节实施的职务犯罪,优先查办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三类案件。检察机关要围绕脱贫攻坚工程,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工作,依法查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要围绕惠民政策落实、转移支付、棚户区改造、教育就业等社会建设,加大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围绕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着力查办征地拆迁、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的贪贿犯罪;依法严肃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积极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保障民生。检察机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重点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杀人、强奸、绑架、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涉毒犯罪,制售伪劣商品、药品、食品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要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要积极参与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刑事犯罪,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玩忽职守、受贿等职务犯罪。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形成合力,始终保持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狠下力气解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运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要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对与案件有关的群众诉求,主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解决,落实法律援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3.维护民权。要积极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按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行政强制性措施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工作,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履职。要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顽症,着力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

4.排除民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化解民生矛盾,排除民生忧患。要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注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调处纠纷。检察机关要依托“文明接待窗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将矛盾化解在源头;要坚持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做到群众诉求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要以“检察服务站”、“检察官联络室”为平台,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受理案件为主动化解矛盾,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注释:

[1]郭清君、周泽春、漆青梦:《湖北人大肯定诉讼监督“四化”建设》,载《检察日报》2014年2月10日。

[2]敬大力:《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检律关系》,载《检察日报》2013年11月6日。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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