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报复社会”作恶行的挡箭牌

2016-02-11 10:35林永芳
杂文月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无辜不公爆炸案

林永芳

一个“习惯闷头穿村而过的年轻男子”,因采石场被关停,便策划了“9·30”广西柳城爆炸案。于是乎,“匹夫之怒,血溅五步”,五步之后,天下发怵——医院、商场、民居,爆炸声此起彼伏,县城各处犹如沦陷区,原本像你我一样按部就班过着寻常日子的无辜百姓顿时陷入恐慌(2015年10月3日《北京青年报》)。比爆炸更可怕的是,事发之后,照例有人抛出“报复社会”四个字来为作恶者提供道义资源,就像当年的系列校园恶性杀童案、公交爆炸案等类似罪行发生之后一样。

可,什么叫“报复社会”?所谓“报复”,本义是人家有错在先、对不起你,甚至亏待了你,然后你愤而以彼之道还施彼身,这才叫作“报复”。《圣经·旧约·申命记》第19篇中,摩西发布法令:“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号召信众对于不法侵害予以还击。“谁伤害了我,我就要惩罚谁”,这种朴素的报复观其实不独基督教,而是全人类共同的心理反应,它的确可以有效地震慑施害者;可“报复社会”四个字,却给人一种错觉:“整个社会都对不起我、亏待了我”,从而把上述朴素报复观置换成了“你敢打我,我就杀他(她)”,而这个被杀的“他(她)”,其实和打人的“你”、被打的“我”都没有任何关系,因而也就失去了对施害者的惩戒和震慑作用。

很显然,“报复社会”四字是个病句,它掩盖了真正的权与责、罪与罚的关系,从而为一系列逻辑错乱的恶行披上了“道义正确”的伪面纱,一次次充当了作恶者的帮凶而不自知。更可怕的是,说得多了,便成了一个习惯性词汇,以致每有类似血案发生,总有人顺口抛出这四个字来,仿佛果真整个社会都欠凶手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活该挨刀。可事实上,“社会”是由无数立场不同、行为各异的人组成的,即使“对不起”,也只是其中极少数特定的人“对不起”他;至于其他绝大部分成员,很可能自己本身也在受压迫受委屈,凭什么让他们为自己没做过的事担责并付出血与命的代价呢?

有人为此类作恶者开脱说,那是因为施害者太过强大而他太过弱小,根本就“够不着”那些本该担责的人,所以只好“就近”伤害“够得着”的无辜人众以寻求心理平衡。这是多么可怕的逻辑!一个社会,倘若人人都以对方戒备森严无法靠近为由,不敢去找始作俑的强者讨公道,转而将自己的愤怒或挫败感倾泻到其他弱者或无辜路人身上,那么,最終岂不是把所谓的“社会不公”演变成弱者之间的自相残杀?

而对此类作恶者报以同情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这个社会没有人是无辜的,虽然你们貌似没有直接施害于他,可当他受到冤屈不公之时你们保持沉默,没有为他拍案而起,所以有朝一日遭到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也不过是报应。这种扯淡逻辑,经不起最简单的追问:你身边有那么多委屈不公,你又做了些什么?当你的老板批评你的同事、扣发他的奖金时,你是不是每次都赶紧放下手中的活计,去调查清楚到底谁是谁非,然后拔刀相助,替你同事出头,向老板宣战?当老虎吃人时,你是不是明知自己宝剑不在手、打不过老虎,还会挺身冲上去挡在被吃者面前?……如果人人都必须担负起做大侠的义务,还要专门机构干什么?如果人人都必须以做大侠为第一要务,大家还怎么谋生,谁来养活这满社会的大侠们?这不是道德捆绑式的强盗逻辑,又是什么?

有人说,使用“报复社会”这个词,只是对人性的思考,与律法上的惩戒并不冲突;它并非对凶手的理解与同情,而是在追根溯源、冷静反思,探索这病态社会、扭曲人性的疗救之道。可问题是,如果没有对犯罪者的严厉谴责和追责作前提,任何反思与挖掘都会走入歧途,让社会“病”得更重。因为,它会给更多潜在的作恶者以一种心理暗示,形成一种美化凶手、鼓励犯罪的舆论氛围:我这么做是有原因的,人们会理解我!……

对“报复社会”之类伪概念的纵容,其实就是让无辜的弱者为一些肆意妄为的“强者”买单,为另一些既无能力复仇、又无能力控制自己情绪的懦夫买单。倘若我们一次次在道义上给这种变态逻辑以同情理解,那岂不是自食其果、自取灭亡的前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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