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关税工作

2016-02-12 00:42财政部关税司
中国财政年鉴 2016年0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关税谈判

财政关税工作

2015年,财政关税工作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完善关税税收制度,优化进口税收政策体系,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和提质增效;积极、稳妥地做好关税谈判工作,增强国际经贸领域话语权,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受进口需求下降、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下行等因素影响,全国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5072亿元,比2014年下降12.7%。其中,征收关税2555亿元,同比下降10.2% ;征收进口环节税12517亿元,同比下降13.2%。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的21.8%。

一、有效发挥关税调控作用,支持稳增长调结构

(一)着眼调结构,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2015年,关税调整工作坚持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的政策导向,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推进国内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2016年1月1日起,将对780多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包括有利于提升装备制造水平的高速电力机车牵引变流器等关键零部件,有利于促进节能环保的纯电动或混合动力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总成等设备及材料,有利于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天然和浓缩铀等能源资源类产品。

(二)助力稳增长,对国内相关产业实施动态保护。

1.对部分商品关税进行反向调整。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和市场等情况,及时采取税率回调措施,鼓励国内扩大生产和供给。2016年1 月 1日起,将反向调整40多项产品的进口税率 :对自动络筒机等商品,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对滑动轴承等商品,适当提高暂定税率水平。

2.动态调整重点产业免税商品清单。研究完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动态调整纳入政策范畴的免税商品清单,适时增加产业进步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能源原材料等商品,并根据国内生产满足需求情况,剔除部分商品,扩大国内需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例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调整完善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及有关目录;会同有关部门调整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物资免税商品清单等。

3.继续调整出口关税政策。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内产业结构变化情况,结合我国入世承诺,自2015年5月1日起,取消了钢铁颗粒粉末、铝加工材等10项具有一定加工深度商品的出口关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进一步取消磷酸、氨和氨水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生铁、钢坯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三)采取措施缓解财政收入压力。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本着符合财政改革长远目标、以促进口带动增税收的原则,研究可行的增收措施。一是适度降低龙虾、冻带鱼等水产品的进口关税,规范进口秩序,引导有关产品通过正常贸易渠道进境,增加进口数量。二是配合国内政策调整,自2015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配合消费税改革,2015年1月13日起提高汽油、柴油、石脑油等成品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2015年2月1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关税法规政策

(一)规范税收制度,调整进境物品税收政策。

1.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在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方案并上报国务院。

2.研究调整行邮税政策。本着规范税制、维护税负公平、堵塞漏洞等原则,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相协调,研究制定了行邮税调整方案,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1.稳步推进《船舶吨税法》立法工作。启动《船舶吨税法》立法工作,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制定立法工作计划,专题调研《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相关部门、地方及航运企业的建议。

2.组织开展《关税法》立法预研究工作。《关税法》立法工作将于2016年启动,为夯实立法工作基础,组织翻译了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关税法律文本,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并邀请法学专家加强对国外关税法律和国际惯例的研究分析,同时邀请北京大学等院校的专家就涉及关税的法律理论、基本问题、制度框架等问题开展基础研究。

(三)提高政策规范性,研究整合进口税收政策。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为建立公平统一、调节有力的进口税收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关税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在对“十二五”末到期进口税收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十三五”进口税收政策方案,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的整合优化,提高政策执行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

(一)牵头制定完善消费品进出口相关政策的总体方案。研究我国公民境外消费快速增长问题,制定完善消费品进出口相关政策、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的具体方案,提出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水平、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积极稳妥发展免税业、推进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建议,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试点降低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国内消费和满足百姓消费升级需求,自2015年6月1日起,启动了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试点工作,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西装、毛制大衣、毛皮服装、运动鞋、护肤品、纸尿裤等14项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为进一步客观分析和评估降税效果,充分发挥降税的政策信号作用,2016年1月1日起,将继续扩大试点商品范围,对我国居民在境外消费较为集中、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进口需求弹性较大、对国内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部分商品实施降税,具体包括箱包、服装、围巾、毯子、真空保温杯、太阳镜等16项日用消费品。

(三)研究口岸进境免税店问题。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本着既充分发挥口岸进境免税店扩大国内消费、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作用,又统筹平衡我国免税品和有税品两个市场,尽量减少对国内产业、消费市场和流转税制的冲击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首次明确了政策涉及的销售对象、免税税种、经营主体、销售品种和数量、免税购物额、特许经营费、设店审批等要素,并制定了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具体方案,均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

(四)研究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为适应商品贸易经营业态的快速发展变化,在全面总结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自2015年3月 20 日起,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将婴儿配方奶粉等17种消费品纳入免税商品范围,并适当放宽化妆品、服装服饰等10种热销商品的单次购物数量限制,以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政策调整后,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提出进一步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免税购物限额管理方式、取消购物次数限制、同意现有两家实体店开设网上销售窗口等。

四、发挥进口税收政策作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2015年,进口税收政策更加主动地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配套,进一步体现政策的系统性,坚持多措并举、精准调控,充分发挥进口税收政策在支持自主创新、能源供应、社会事业和农业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一)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贯彻创新驱动理念,及时落实重大技术装备、新型显示器件、进口航材等进口税收政策,鼓励进口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提升国内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修订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了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优惠政策。落实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免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科技重大专项2015-2017年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并印发了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等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2015-2017年度实施方案。

(二)促进节能减排,支持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为促进清洁能源供应和鼓励能源勘探开发,发挥税收政策对保证我国能源安全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继续实施进口天然气返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进口物资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落实2012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二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承诺,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把APEC 54项环境产品的实施关税降到5%或以下,具体包括污泥干燥机等27项实施税率高于5%的产品,平均降税幅度达42%。

(三)增进国民福利,支持社会事业发展。为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继续实施残疾人专用品、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科教图书等进口税收政策。为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宽接收免税进口物资的受赠人范围,调整免税进口物资范围。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配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建立,拟定政府间协定、东道国协定涉及的机构和人员的进口税收豁免政策,参与相关文本磋商,推动上述多边开发机构顺利运营;拟定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中国-保加利亚文化中心、大图们倡议等国际组织的进口税收政策;研究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进境的税收政策。

(四)支持“三农”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推动建设优质高效农业,保障粮食安全,继续实施种子种源、中央储备粮油、部分饲料及化肥等进口税收政策,加大对农业领域的支持力度,稳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落实国务院取消部分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了进口种子种源政策的执行方式。

(五)发挥关税调节功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对中国-东北亚投资博览会等7个展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进出口贸易发展。

五、支持区域协调发展,调整规范区域税收政策

(一)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工作。牵头拟定了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中的具体税收政策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为鼓励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航运安全,对完善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研究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参与研究起草《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密切跟踪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以及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的实施情况。

(三)研究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参与研究起草《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就地方提出的集成电路“全程保税”问题进行实地调研,撰写了《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保税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对现行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及限制措施、钢材等产品的加工贸易政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四)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参与研究起草《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同时,就海南东方市涉及的边贸政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六、落实大国财政理念,加强多双边及区域经贸合作

(一)研究拟定关税等多边谈判方案,推动形成符合我国发展利益的国际经贸规则。

1.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历史性成果。为进一步降低或消除其他成员的贸易壁垒,更大程度地打开国际市场,同时确保我国敏感产业不受冲击,积极跟踪研究谈判走向,提出农业和非农市场准入谈判我国立场文件,研究拟定棉花配额关税、电子传输产品关税、出口信贷纪律等世贸组织第十届部长级会议重要议题谈判方案。在谈判和宣传中,我方着重强调中国在援助最不发达国家过程中采取了零关税等措施;在最终达成的《内罗毕部长宣言》以及有关决定中,较好地解决了我方在棉花进口问题上的关注。《内罗毕部长宣言》就农业出口竞争达成共识,这是162个成员首次承诺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在农业领域达成的最为重要的成果。

2.推动结束《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围谈判。根据谈判形势的变化,多次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研究制定谈判方案,积极参加磋商工作,把握谈判立场灵活性和原则性的平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支持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作出了积极努力,对谈判最终顺利结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扩围谈判成果是世贸组织近20年来达成的第一个关税减让倡议,是世贸组织第十届部长级会议的重要成果,将进一步提高全球贸易自由化水平。

3.认真参加环境产品诸边谈判。自2014年环境产品谈判正式启动以来,已进行了10轮谈判。本着环境、贸易、发展“三赢”目标,研究提出我国环境产品清单的定义、分类意见,拟定并对外分步提交了我国环境产品清单,制定参会方案,使之始终围绕环境保护的主题,较好地把控了谈判总体形势。

4.积极维护多边谈判成果。推动国内实施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配合完成世贸组织对我国贸易政策审议准备工作,并对美国贸易政策审议研究提出问题。配合履行我国在金融危机监督机制下的通报义务。行使世贸组织成员权利,与欧盟、加蓬、哈萨克斯坦、阿尔及利亚开展谈判,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二)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促进双边经贸合作。

1.自由贸易区关税谈判工作取得重要成果。一是做好协定核准、实施等工作,推动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于2015年6 月 先后正式签 署,并于2015 年 12月20日实施第 一 步降税,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二步降税。二是完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三是经历多场艰难谈判,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货物贸易谈判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各成员承诺力争2016年结束谈判。四是推动完成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区可行性研究并启动正式谈判;完成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区可行性研究;启动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升级版谈判、中国-斐济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此外,务实推进中日韩自贸区等谈判工作,做好中国-海合会自贸区重启谈判有关准备工作,参加中国-瑞士等自贸区联委会。

2.扩大对港澳台开放合作,促进两岸三地经济融合。一是认真做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货物贸易关税谈判工作。二是落实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定,继续扩大CEPA零关税产品范围。三是促进福建平潭开放开发,统筹研究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商品范围问题。

3.认真做好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待遇相关工作。从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等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对世贸组织第十届部长级会议涉及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等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三)依法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

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作出在反倾销、反补贴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决定;对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进口的锦纶6切片、对欧盟进口的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作出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决定。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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