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其防控策略

2016-02-13 05:20张文彬
泰山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

张文彬

(泰山学院经济学院,山东泰安271021)

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其防控策略

张文彬

(泰山学院经济学院,山东泰安271021)

群体性冲突事件是社会转型期的突出问题。生产力不断发展促使我国逐步从传统的农耕社会向现代工商业社会转型,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思想交锋、体制碰撞、利益调整等现象,可能会导致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以民为本、创新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建立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主的处理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集团诉讼制度,是化解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途径。

群体性突发事件;社会治理;法治;集团诉讼制度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中外各国政府难以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从国外情况来看,英美法等国经常发生群体性冲突。例如,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17日,巴黎郊区爆发长达20天的社会冲突骚乱,骚乱在短时间内蔓延至全国,并波及到德国和比利时;2011年9月美国纽约曼哈顿发生占领华尔街运动,事件后来演变为警民流血冲突;2015年7月8日伦敦地铁员工罢工,大部分地铁停运24小时,几乎导致整个伦敦市地铁系统瘫痪。我国对群体性冲突事件的称谓存在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使用了“群体性事件”[1]。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该类事件的界定。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从而群体性事件这一界定明确地写入了党的文献。

一、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比较集中发生于土地征用、环境污染、医患纠纷、城市管理、劳资纠纷、民间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等多个领域,并且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严密、行为越来越激烈、情况越来越复杂[2]。根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大约为16.5万起,2014年大约为17.2万起。与往年相比,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虽增幅放缓,但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参与者呈现多元化趋势

群体性事件从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环境污染、医患纠纷、城市管理等领域逐渐扩展到劳资纠纷、企业转型升级、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参与主体以往主要涉及到农民或农民工、下岗工人等,近年来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例如互联网金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为城市居民和高学历人群,参与主体有直接利益相关者,也有非直接利益相关者。

(二)组织化程度更高,组织手段呈现网络化趋势

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程度更高,组织手段大多都使用互联网,线上+线下联动成为当下群体性事件联络聚集的主要方式,这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和支持者超出了区域的界限,增加了预防和处理的难度。

(三)传播更加迅捷,事件影响呈现境外化趋势

事件信息经由互联网传播更加迅速和广泛,波及面大,打破了时空限制。国内、国际各种声音、谣言经由互联网放大,往往使事件真相被掩盖甚至扭曲。国外唱空中国的势力借机推波助澜,唯恐天下不乱,通过舆论给政府施压,借以达到其政治、经济目的。

(四)处理难度更大,诉求指向呈现权利化趋势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从主要是拆迁补偿等经济因素为主,朝着诉求指向权利化的趋势发展。如各地兴建PX项目引发的抗议事件,是争取环境权益引发;因基层选举引发的事件,是争取民主管理权力引发;互联网专车、快车引起的事件,是各方争取运营权益引发等等。这类事件涉及的因素更加复杂,处理难度更大。

二、新时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分析

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学界的认识基本一致,即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例如有学者认为,“从总体上来看,群体性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样定位,明确了群体性冲突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把敌我性质的社会矛盾、某些政治行为引起的各类社会政治运动,以及合法的群众性政治、文化、宗教活动等有选择地加以排除[3]。但是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则是十分复杂的,既有经济、政治的原因,也有思想文化、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原因。

(一)生产力不断发展推动社会处于转型期

生产力突飞猛进的发展,推动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转型。胡安钢认为中国正经历着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转型过程。一是经济体制转型,二是社会转型,即从以农业为基础的传统农村经济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步转变;三是政治体制转型;四是开放转型[4]。这些转型相互交织致使中国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价值与信仰、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发生着深刻改变,显现出新的社会特征。转型过程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原有利益格局出现分化,逐步形成了新的社会阶层结构。新的社会因素的出现对传统社会权威力量形成怀疑、挑战,一般固守于关系、秩序的传统权威力量出现消解和转化[5]。同时鼓励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使不同群体之间、个体之间的竞争合理化和白热化。美国的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曾提出一个广为人知的论断即“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6]。处于全面转型的中国社会同样面临着广泛、复杂的社会压力和风险。

(二)依法行政观念滞后、社会治理模式粗放

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现实必然要求政府管理上的转变,从宏观角度看转变至少要涉及两个主要方面:一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二是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树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全新的治理模式。但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理念和行为方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政府治理存在集权化、政治化、封闭运行和法治理念缺乏等现象。突出表现在政府权力边界模糊,扩张性明显,几乎包揽各种社会事务。同时在治理方式上法治观念淡薄、治理模式粗放,决策随意性较大,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没有牢固树立和坚决贯彻执行。

(三)信息来源和传播渠道更加广泛多样、舆论正面引导的难度加大

由于微信、QQ、Facebook等的出现,网络信息的传播既可以迅速地由点扩展到面,又可以隐秘地相对封闭地在某个群或者是个体对个体间单独传播,同时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发布信息、表达观点。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际,猜测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甚至是编造的信息经由互联网讯速传播,导致事件影响扩大。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认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部转移到同一个方向,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一个偶然事件就足以使他们闻风而动聚集在一起[7]。互联网出现使人们的聚集更加便捷,非理性的似是而非甚至是别有用心的信息肆虐,理性的经过证明的信息在互联网领域反而难以引起广泛传播,舆论正面引导的难度加大。

(四)思想与价值取向多元、公众维权意识增强

社会转型过程中各阶层的社会价值观出现多元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的思想和价值取向也必定是多元的,意识形态高度格式化的局面被打破,社会大众政治权威和社会权威的认同感削弱。社会变革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在各个社会成员中的不对等,加剧了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的紧张与摩擦,导致人们对社会的不满和愤懑情绪,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和冲突[8]。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控策略

(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要从根本上化解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局面,应当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其著名的《政府论》中提出,政府“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政府在行使权利上必须是法无授权即不可为,以制度的笼子限制政府权利的随意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是化解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治本之策。

(二)以民为本、创新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动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公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不健全,权利被漠视、矮化。于建嵘指出:群体性事件的“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政治性抗争[9]。正如亨廷顿所言“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到,依法保障居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参与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管理者必须真正践行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依靠并服务于人民,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不能为了所谓的效率和GDP等漠视群众的权利、排斥群众参与。

(三)建立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主的处理机制

群体性事件应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加以处理。调解在我国古已有之,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11]。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当今西方诸国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也非常重视所谓ADR(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之缩写,意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机制的运用。事实上,广东乌坎事件就是充分运用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成功处理的一个典型实例,值得借鉴。

(四)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群体诉讼制度

某些群体性纠纷并不是调解就能完全彻底解决,例如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事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甚至身体受到侵害事件、证券欺诈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事件等。对于该类事件调解、仲裁等能起到平息群体性聚集、冲突的作用,但对于民事赔偿等具体问题调解未必能够很好的处置,因而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探讨建立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为群体性事件深度处理找到合法的出口。

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是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并没有直接赋予权益受损群体或者自认为权益受损群体直接行使诉权的法律地位。这就为群体性事件的司法处理增加了难度、减少了可行性。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美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最先滥觞于英国,在19世纪英国的衡平法中就规定了集团诉讼。后来美国建立了退出制集团诉讼制度为群体性纠纷解决开辟了合法有效的出口。美国集团诉讼的特征体现为集团诉讼涉及人数众多;权利实现具有间接性,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通过代表人而间接地行使权利;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集团诉讼发生的判决效力不仅对出庭的当事人有效,同时它也对未出庭的当事人,甚至对潜在的当事人都有效力[12]。

美国集团诉讼的这些特点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司法解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应在现行已经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建立群体受害人群体诉讼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民事或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自主启动群体诉讼的权利,并对相关程序加以明确。

综上所述,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或是毕其功于一法,既需要理念的更新,又需要制度的创新。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十三五规划均从战略的高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作出了规划部署,这是新时期新常态下处理和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立足中国国情和现实,借鉴他国有益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行之有效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控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3][5][8]王庆功,张宗亮.社会冲突与集群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43-44、47-48、52、90、140.

[4]胡安钢,胡联合.转型与稳定——中国如何长治久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02.

[6]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31.

[7][8][10]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11-12.

[9]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文史博览(理论),2008,(12).

[11]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12]朱凌.论集团诉讼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北京:对外经贸大学,2006.

(责任编辑 梅焕钧)

Causes of Group Event and It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Zhang Wen-bin
(School of economics,Tai Shan University,Tai An,Shandong,271021)

Group event is an inevitable phenomenon in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forces has prompted China to gradually transform from the traditional farming society to the modern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society,In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there are all kinds of thinking,system collision,interest adjustment and so on,These can lead to conflicts between social groups.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Based on the people、Mechanism of innovati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governance;The establishment of non 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based processing mechanism;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roup litigation system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is a necessary path to resolve and deal with group events.

group event;social management;rule by law;group lawsuit system

D63;D669

A

1672-2590(2016)02-0060-04

2016-02-19

张文彬(1972-),男,山东邹平人,泰山学院经济学院副教授,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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