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合同约定“退学不退费”,技校照样必须退返

2016-02-20 05:05颜东岳
乡村科技 2016年16期
关键词:郑某暂行办法技校



入学合同约定“退学不退费”,技校照样必须退返

编辑同志:

1个月前,我进入一家随到随学的民办技术学校学习美容美发,学校提供的合同格式文本中写明,我必须一次性交付为期4个月的全部学费6 000余元,如我中途退学,所交学费不予退还。但就该内容没有对我进行特别说明,也没有做出醒目的提示。近日,因我亲戚介绍我去一家不错的公司上班,需要终止学业,我曾提出退学并要求退还部分学费。学校虽同意我退学,但以协议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退费。请问:学校的做法对吗?

读者:郑某

郑某读者:

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应当退还部分学费。

首先,你与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无效。《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而《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已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其次,学校应当退费。就退费的金额,《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9条虽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指出:“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如果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可按所应当学习的4个月时间,与已经实际学习的时间之差,给付余额。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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