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研究

2016-02-22 12:11李瑛
科技视界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多样性

李瑛

【摘 要】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对生态系统内部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本文在对张掖黑河湿地生物多样性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该区域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张掖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

湿地是地球上独特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它与人类有着密切的关系,湿地不但可以提供人类直接利用的持续高产的粮食。而且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降解环境污染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再次,湿地拥有一定的循环净化能力,既可以净化水土,还可以防止其他细菌杂物的侵害,对保护湿地生物资源具有重要的影响。

1 张掖湿地环境和法律保护现状

湿地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但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湿地法》来切实保护湿地。虽然各个湿地地区都有从法律方面保护,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地方特色明显,难以规整。从更深层讲,我国虽然初步形成法律体系,但是在实际应用上湿地法律保护依然存在漏洞。

甘肃河西走廊干旱少雨,风沙盛行,水土流失也相当严重,但张掖黑河湿地的存在,对于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起了重要的作用。黑河区域内动植物资源丰富,有湿地植物45科124属195种;由国家级保护鸟类大天鹅等18种,国家“三有”鸟类60余种。

湿地生物物种虽然丰富,但是由于人们过度重视经济的发展,从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生物多样性减少,动植物生态环境更加恶劣,虽然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仍不能有效的解决生态系统被破坏的现状。

张掖市出台了一些关系湿地保护的政策性规定:建立省级的高台县黑河流域地及候鸟保护区,编制了《甘肃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4年4月10日市政府等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张掖市黑河流域湿地管理办法》,然而,湿地保护法制体系和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地方性法规的配套,执法制度的建立,执法机构的建立等方面还相对滞后,没有把湿地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2 张掖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影响因素

2.1 自然因素

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祁连山雪线不断上升,气温逐渐升高,导致了冰川渐渐融化,这样虽然对土地的灌溉和农作物的增长有一定的好处,但这样会导致黑河径流减少,进而地表水减少,湖泊干涸,湿地面积开始缩小,荒漠化加剧,植被枯竭死亡,物种减少。如果在肆无忌惮开发和过度开采,不保护生态环境,使得湿地这样一个生态宝库将成为历史的一段风景。

2.2 人为因素

2.2.1 人类的活动开发

张掖市地处丝绸之路重镇河西走廊,北方的小绿洲,物种资源丰富,人口密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为发展经济大量使用化肥等农业,污染了湿地土壤,湿地水资源和土地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农业开垦,群众法制意识和湿地保护意识淡薄,而且相关的法律措施不完善,导致湿地面积大幅萎缩沼泽旱化,草地退化和沙化加剧。湿地生物多样性减少现象明显,加上过快发展的畜牧业、种植业和城镇化,张掖湿地生物多样性所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2.2.2 管理机制及执法制度不健全

各个地区湿地法律保护条款分散,差异较大,并且地方的湿地保护条例中一些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湿地保护立法仅仅具有一种宣示作用,而且没有可操作性,这使得执法的效力大打折扣。当前湿地生物多样的保护,在基础建设方面还很薄弱,当地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也是当前张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2.2.3 公民保护意识淡薄

张掖作为一个农业城市,当地群众目前所依赖的还是土地,肆无忌惮地开采土地,不合理利用农业肥料,由于经济的落后和文化差异,使得当地的群众缺乏对湿地保护的意识,导致湿地生态环境的恶化,在一方面湿地的保护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完成湿地保护工作。为了更好地保护张掖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倡导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生态保护工作。

3 张掖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对策与建议

3.1 树立环境优先,湿地优先的法律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和扶持力度

张掖市随着经济发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甘肃省丝绸之路经济黄金段的加快建设,张掖作为河西走廊重要的立体交通枢纽,“居中四向”的区位优势更为突出,承东启西,承南启北的作用日渐显现,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生物资源,使得张掖成为河西走廊重要的生态保护地区。

因此,为了促进张掖生态法制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草原生态治理,退牧还草,加大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推进黑河湿地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生态资源在城乡的合理流动,在城乡一体化的大发展中,利用保护好生态资源,将生态价值充分发挥,进而推动经济,走科学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3.2 完善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

法律为了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规范而制定的法律关系的总和,而现在我国的依法治国国策,逐渐侧重于调整生态与社会的法律关系,但随着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生态严重遭到了破坏和威胁,这促使全世界人民更加重视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为了湿地生态的发展,也为了更好地为子孙后代造福,在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发展策略中应该将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更好地衔接,充分的发挥湿地的多功能性,需要加强对湿地的监管和保护,并在湿地保护立法工作中建立一个专门的湿地保护执法机构,更好地保障湿地建设,加强管理监督,建立湿地保护的协调管理机制,缓解现阶段我国湿地管理权利冲突问题。①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是以社会主人翁的责任感与姿态参与社会管理,而且参与湿地环境保护对生态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但在湿地保护中,公众的参与度仍有待提高,公众普遍缺乏对湿地定义和功能的了解,而且在许多人眼中,湿地与一般的景观公园无差异,张掖湿地公园走访考察过程中公众的保护意识令人担忧,游客在欣赏原生态自然风光的同时,将矿泉水瓶和塑料袋随手丢弃在水面上,垃圾污染随处可见。

因此,要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养成不乱扔垃圾的习惯,设置标语,更多的举办环境保护的法律宣讲活动。目前的公众参与机制仅停留在宣传教育,应当加快改变此种模式,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公众保护湿地的权利。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切实发挥网络信息功能,将公民参与湿地保护的评论,建议及提出问题及时给予回复,还可以通过手机将湿地最新资讯发给公众,当然如果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保护协会,鼓励公众积极去参与到保护湿地的队伍中去,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实现从传统的法治社会向法治生态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徐广,李萍.张掖黑河湿地资源现状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J].甘肃林业科技,201035(4):51-53.

[2]吕宪国,陈克林.中国水禽及其栖息地的保护[J].野生动物学报,1997(3):10-13.

[3]孙中艳.论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D]中国发展,2006(04):64-67.

[4]张雪.完善中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D].2015(01).

[5]王跃先,付鑫蕊.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对策[D].2015(02).

注释:

①吕忠梅.环境生新视野[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06.

[责任编辑:杨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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