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研究

2016-02-25 18:35彭彬战刘万斌西安思源学院陕西西安70038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西安70054
新丝路(下旬) 2016年9期
关键词: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彭彬战刘万斌(西安思源学院 陕西西安 70038;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西安 70054)

新时期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研究

彭彬战1刘万斌2(1西安思源学院 陕西西安 710038;2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西安 710054)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院校的发展,无论是在办学水平,还是招生规模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培养了诸多优秀的杰出人才。新时期民办高校的发展也呈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与矛盾,本文以民办院校的治理结构为视角,进行了相关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新时期;民办院校;治理结构;思考

【DOI】10.19312/j.cnki.61-1499/c.2016.09.032

新时期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关系到民办院校综合实力与竞争力的增强,今后发展方向以及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本篇论文提出了新时期民办高校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优化新时期民办院校治理结构的具体思路与建议。

一、我国民办高校治理存在的问题

1.董(理)事会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

董(理)事会作为民办高校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聘任校长、制定发展规划等职能的重要机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与相应的条件资格要求,但是,实践中,部分民办高校董(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其组成人员中没有教师代表等利益相关者,部分人员往往是投资人的近亲属,存在一定的裙带关系,其结构存在不完善之处。[1]

另外,由于民办高校自身办学规模、国家政策、办学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与公办院校相比,其招生质量、办学水平、社会认可程度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民办院校为了提高自己学校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本校,会高薪聘请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民办院校的董(理)事。但是这种外聘的董(理)事仅仅只是名誉上的,不参加学院的具体会议,不参与具体事物的处理,也不享有实质性的职权,对于学院的发展不能做出有效的贡献。

2.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对于民办院校的监督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是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院校进行督导,保证教学质量,并通过相应的中介社会组织对民办院校进行评估,是对于民办院办学质量、管理运转的外部监督。但是民办高校内部,缺乏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比如:监事会的组建。民办院校专门监督机构的缺失,导致了董事会主要成员在做出重大决定时缺乏制约与制衡。例如:2015年陕西省西安市“西安联合学校非法集资案”的发生,根据相关报道,受害者多达四万余人,涉案资金二十多亿,给无数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案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其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董事会在做出集资决定时,权力未得到有效制衡,导致了最后悲剧的发生。[2]

3.教育中介机构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教育中介机构作为一个具有高等教育评估资格的机构,其既不隶属于政府部门,也不隶属于民办院校,而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对于民办院校的教学水平,办学质量。综合实力等做出科学的评价与评估。只有在这个评估结果在科学、透明的环境下做出,才能够为社会人士提供正确的参考依据。然而,由于评估时民办院校客观信息的缺失,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来了评价结果的不科学性。实践中,人们对于民办院校的认识往往来源于各个民办院校自己的宣传,缺乏一个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的第三方评价、监督机构。导致了部分民办院校在宣传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误导了广大的学生以及家长,从而会做出错误的选择。

二、我国民办高校治理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1.家族式的管理模式

董(理)事会结构的不合理,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家族式的管理模式过分注重人际关系与裙带关系。封闭性与排他性是其重要特征,社会上优秀的人才很难进入领导层与决策层。在学校做出重大决策时,都往往以主要领导的利益为重,决策有时在科学性与民主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提升。由于 部分学校董(理)事会组成人员中没有政府专员、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利益相关者的参加。其决策的方向与正确性,在一定程度上会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引进优秀的社会人才,优化董(理)事会组成人员,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率,促进民办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2.缺乏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造成民办高校激励系统不完善的原因,从政府的角度,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却始终没有给与民办高校合理配置所有权的明确答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游离在明和暗之间,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待商榷;从学校自身的角度,对建立激励系统的意识淡薄,激励手段单一,没有创新。比如,对管理高层的激励,停留在显性激励的层面上,而要提高管理层的执行效率,将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相结合才是最有效的办法。[3]

三、优化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的具体思路

1.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内部治理机制

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有利于保证董(理)事会的权力运行于阳光下,促使公权力的公平。公开、公正行使,有利于决策时充分保障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充分体现民办院校的公益属性。可以考虑在目前完善的决策与执行机构结构下,建立相对独立于董(理)事会的监事会。具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首先要明确监督主体,对于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资格进行明确规定。监事会人员应该由非董(理)事会成员组建,投资者、学校主要领导的近亲属不能担任监事会成员,同时监事会成员也应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与财务、审计知识。其次,明确监事会的监督内容。一方面要监督董(理)事会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招聘、引进人才程序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要督查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对于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及时的检查与审计,避免违法、违规的事情发生。最后,应制定明确的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的规范与制度,对于监事会认为违规的事务与决策,应该在经过严格调查程序的基础上做出,同时保证当事人申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2.构建学校的民主决策机制

要构建学校的民主决策机制,单靠孤立的一项制度是无力的,这需要一整套制度体系以及保证制度规范运行的内外部环境。从决策层面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加入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教职工代表在其中占有一定比例,而且享有平等的权力和义务。从操作层面看,可以运用多种方式如员工提案制度、员工意见箱、问卷调查和民主选举等,同时要求教职工广泛参与学校日常管理活动。

3.不断完善和创新内部激励机制

在民办高校在激励方式上实现,将自我激励、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结合起来。首先要了解激励的客体,他们的状态和需求,针对核心问题开展工作。教师最普遍的需求是合理的薪酬、稳定的工作和社会的尊重,在充分了解激励对象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有效的激励方案。其次要让激励手段多元化。

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模式,是民办院校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民办院校上层建筑的重要范畴。优化民办院校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面对新时期民办高校管理中存在的治理结构问题,只有与时俱进,转变发展思路,完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制衡,才能不断增强民办院校的综合实力与竞争力,保障民办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1]刘林;王幡.探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视角[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1 (4)。

[2]王庆如.民办高校办学水平提升策略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2。

[3]陈璐.善治理念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彭彬战,西安思源学院讲师;

刘万斌,现供职于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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