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民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养成

2016-02-25 18:35张鹤鸣中共芜湖市委党校安徽芜湖241000
新丝路(下旬) 2016年9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意识

张鹤鸣(中共芜湖市委党校 安徽芜湖 241000)

浅析国民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养成

张鹤鸣(中共芜湖市委党校 安徽芜湖 241000)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然现阶段我国国民的法治精神却严重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治建设进程。本文通过对法治精神缺失原因的分析,指出必须从科学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开展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教育等方面着手对国民进行现代法治意识培育。如此才能使法律权威真正树立起来,全社会才能形成信法、尊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与习惯,法治精神之花也才能开遍神州大地。

法治精神;科学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权利和公民意识教育

【DOI】10.19312/j.cnki.61-1499/c.2016.09.041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让法治由一种口号转变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现实,并进而成为人们的一种日常生活方式,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便显得十分重要。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虽取得了很大成就,可国民的法治精神却并没有得到同步培育,“‘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1]等各种与法治要求背道而驰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等观念还很有市场,法律权威远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由是可知,大力培育国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然成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治精神的内涵

法治精神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它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中所有关于法治的观念和思想,是关于公平、正义、人权、自由、秩序等法治价值观的综合体,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治的理性认识与价值确信。它融民主、人权、公正、善治、理性等精神为一体,是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等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科学精神,是社会主体信赖法律、尊崇法治的一种理性精神状态,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动力源泉和精神纽带。

二、我国国民缺乏法治精神的原因分析

1.传统权力至上观念的影响

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悠久,以皇权为中心所建立的整个社会制度,一直是权力至上的人治思想占据着统治地位,宗法血缘、专制特权、法有等差等观念和制度渗透、支配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种以皇权高于一切为特征的权力本位价值体系中,法律的主要职能就是镇压民众反抗,维护统治秩序,正义、人权、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则根本找到存在空间,广大民众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而“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2]权力始终高高在上,民众的权利不能够得到很好保护,法治精神缺失便不言而喻。

2.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盛行

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主权者对社会进行控制之众多选项中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既然是工具,法律便失去了其内在独立价值,失去了它所具有的维护正义、保障人权与自由的价值目标,只是作为主权者手中的一种世俗政策工具而已。在这种观念支配下,当法律能够为其实现一定目标时,自然会被派上用场,并因此而竭力标榜是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可当它一旦成为其实现政治目标的绊脚石时,就会如敝履一样被毫不犹豫地弃置一边。这样一种政治现实,必然导致国家和社会实际上完全受制于权力,而法律所蕴含的人性关怀和对人类生活终极意义的价值追求则难觅踪影。如此,法律自然难有尊严与权威,民众也很难对它产生神圣向往的情感,有时候即使循法而为,走法律程序,也只是迫于强制,或出于自身利益的权衡与算计。“他们依法、守法,走法律途径、循法律方式办事,只是在一定时候、一定场合迫不得已做出的选择,或仅将之作为一种博弈的策略。只要有非法律途径、非法律方式可选择,并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他们会首选其办事和解决他们的问题。”[3]这种“守法机会主义”的泛滥,法治精神无疑很难确立起来。

3.科学、民主立法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立法机关立法活动频繁,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基本形成。然多年来的立法实践表明,我国立法所走主要是一条粗放型之路,立法质量不高,科学性、民主性不到位,离良法要求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就科学立法言,由于各级各类立法机关之间职能和权限不甚明晰,公权力与与私权利边界划分不清,加上立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立法主体便很容易违反立法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在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目标的情况下,消耗了大量立法成本,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却可能严重脱离实际,相互矛盾,繁杂而不实用。就民主立法言,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也是法律被赋予合法性、正当性的主要方式。然而现实却是“民主立法开展少、程度低;民主立法程序还不够完备;公众参与立法不够热情;民主立法中的信息不对称”等[4]。不能够反映广大民众的共同意愿,难以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样的法律对国民法治精神的培育同样有着不可低估的消解作用。

4.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仍很突出

由于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没有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实施过程尤其是执法和司法这两个环节便很容易背离法治轨道。在执法环节,主要表现为执法者针对不同对象不能平等地适用法律,而是根据部门、地方利益或领导、个人好恶来判断,即所谓“选择性执法”。社会上流行的“案件一进门,就有说情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说法,就是对各种以情越法、以钱废法、以权压法等“选择性执法”现象的真实写照。“这种唯权、唯钱、唯情所招致的‘选择性执法’,严重动摇威胁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也在很大程度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5]

司法本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然由于我国司法体制尚存在很多弊端,司法环节实际上也同样存在着“选择性司法”现象,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看人看关系办案等情况大量存在,各种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活动往往演变成一场拼人情、搏财力的较量,当事人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也很难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得到救济,即使赢了官司,等来的也往往只是一张“法律白条”。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法律实施不能够满足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人们对法律必然失去信心,法治精神也就很难深入人心。

三、如何培养国民的法治精神

1.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为法治建设提供良法

“法治本身不仅是规则之治,而且必须是良法之治,‘良’不仅是道德层面的善良,而且是价值、功能层面的优良。”[6]依实质法治理论,只有能够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体现民主精神和公平正义价值,切实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的法律才能称得上是良法。而良法之来源,则只能是科学、民主立法。

法律要有效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重要保障作用,就必须紧密联系现实,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充分进行调研、论证,并借鉴国外先进、有益的立法经验,使所立之法既能够反映当下社会现实,具有较强稳定性、连续性,又能够对整个社会未来作出预设性安排,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前瞻性,从而引导国家和社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坚持民主立法,要求立法工作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7]。为减少直至杜绝集团、部门和地方利益法律化倾向,真正把广大民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立法之中,应不断拓宽公民积极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为此,必须做到“开门立法”,法律法规草案要在各种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过座谈、听证等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如此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够体现出人们对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等正义价值的追求,公民的人身、财产,以及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2.严格执法,增强执法公信力

法治需要良法,法治精神的培育离不开良法。然良法只是法治的前提和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条件。良法只有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严格执行,法治才能够落到实处。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是停留在纸上的镜花水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8]广大民众是否相信法律,关键看各级各类执法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其工作人员是否清正廉洁。如果执法机关可以不受法律监督,其工作人员可以恣意滥权、渎职腐败,则执法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民众就不会对法律产生好感。

要做到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普照之下运行,让腐败没有藏身之地。为此,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尤其在涉及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切实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因对象的社会背景、财富状况、身份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不滥用权力,搞所谓“关系执法”、“金钱执法”;当民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及时出手救济,对违法行为能毫无例外地依法予以追究。如此,执法公信力便会逐渐形成,全社会法治精神才会逐渐培育起来。

3.公正司法,让司法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关键。“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9]要做到公正司法,必须革除现有司法体制中的各种弊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省级司法机关直接领导下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记录等改革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尤其是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级各类法院判决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者外,都要在网上进行发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从而使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始终都不会偏离司法公正的轨道。

在司法队伍建设上,要严把入口关,将法律专业素质好,具有较高法律职业良知,甘为司法公正献身等因素作为选任各级各类司法工作者之标准。要大力加强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司法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公正司法的意识与能力,使他们始终能够严于律己,将司法公正作为其必须坚守的神圣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坚持疑罪从无,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让广大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真正担当起守望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才能真正树立起权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也必将法律作为自己的精神归依,法治精神则会在一个个公正的司法案件中得以培育和养成。

4.调整普法方向,注重社会主体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教育

社会主体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自1986年以来开展的普法工作对普及全民法律知识,推进法治建设无疑起到了很大作用。然多年的普法工作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严重误区,就是它主要着力于具体法律法规和公民守法意识的灌输,却很少对社会主体进行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等现代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教育。

社会主体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是互相促进、互为因果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增强,使社会主体不再只是在缺乏独立人格的条件下,被动地慑于其强制力去服从法律,而是在积极认可、肯定法律良善价值的前提下,对法律产生信赖感、尊崇感和归属感,进而以守法为荣,违法为耻,自觉主动地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发自内心地去维护法律尊严。而法治精神的逐步培育和养成,则会使社会主体更加重视自我存在和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并在依法捍卫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积极地投身于公共事务,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从而使每一个个体生活得更加幸福,社会更加和谐安宁,国家更加民主强大,繁荣进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普法工作重心必须切实转移到对社会主体进行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教育上来。只有大力培育社会主体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等现代法治意识,使每一个国民都能够在现代社会文明进程中找到独立的自我存在和和自我价值,才能够彻底肃清传统权力至上法律观念的余毒,破除法律工具主义对法治建设的解构,才能让法治的神圣之光照亮每一个人的心灵,让法治精神之花开遍神州大地。

注释:

[1]付子堂、赵树坤.“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人民论坛》2013年14期.

[2]张旭科.“论法律信仰的培养”,《爱思想》网站.

[3]姜明安.“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人民论坛》(总第407期)。

[4]刘乔乔.“论我国民主立法中的问题及完善”,《知网》学位论文库,华东政法大学,2012。

[5]范正伟.“‘选择性执法’别把公正‘选择’掉”,《人民日报》2010年5月20日。

[6]王利民.“法治:良法与善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7] [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9] [英]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张鹤鸣(1966--)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中共芜湖市委党校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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