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赣东北根据地妇女的婚姻状况看苏区妇女的解放

2016-02-25 08:43刘佩芝
党史文苑 2016年2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

刘佩芝

[摘要]赣东北苏区妇女的婚姻解放运动在中国妇女运动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直接反映出中国妇女革命的历史进程。其原因主要是中央苏区和赣东北苏区制定了婚姻法等法律,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真正让旧社会苦难的妇女脱离了苦海,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

[关键词]赣东北苏区 婚姻制度 妇女解放

婚姻关系的改变最能彰显解放区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因为旧社会的妇女完全被禁锢在可怕的婚姻牢笼里。赣东北革命根据地从1927年至1937年间,妇女们正进行着一场天翻地覆的解放运动,从结婚的自主到离婚的自由,再到从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妇女的解放运动,解放区的妇女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身心自由和解放。本文以赣东北妇女为主体,围绕着妇女从婚姻的解放到政治、经济、受教育等方面的解放,对土地革命时期的赣东北苏区妇女解放运动加以综合性论述。

一、贛东北地区妇女解放前婚姻状况

革命前的赣东北同全国农村一样,经济落后,沿袭着封建的婚姻制度,而在婚姻中地位最低、生活最苦的就是妇女。这里的妇女受“三从四德”封建礼教的束缚,没有独立的人格和经济能力,她们创造了大量的生活生产资料,却不能拥有它。在社会上没有政治地位,在家庭中没有任何发言权,她们只能依附于男子,受其支配。受教育读书识字更是与她们绝缘,深受“女子无才便是德”这样的封建礼教的荼毒,目不识丁。尤其是悲惨的封建包办婚姻,使她们备受摧残。有的被卖做童养媳,受姑婆虐待;有的被父母逼迫嫁人,而丈夫家里有三妻四妾;有的被卖做婢女,甚至被转卖为娼,活在黑暗地狱之中。“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个吃人的封建礼教把妇女压在社会的最底层,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在赣东北地区,经过调查发现很多已婚妇女甚至沦为其男人的奴隶或者半个奴隶。

革命之前的赣东北农村,女子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是最重的,妇女在家中就是从早到晚埋头苦干的奴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尤其是在重男轻女的农村,生不出男孩,本来就卑微的她们更加要受到婆家的歧视和虐待。“那时候,女人真是伴着灾难而出世的,悲剧的一生往往又都是从嫁人开场。”[1]p236-237

二、苏区妇女获得了婚姻自主的权利

传统的包办婚姻制度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征,似一具沉重枷锁套在广大妇女头上。封建婚姻实行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童养媳婚姻,以及寡妇不能再嫁、立贞节牌坊等制度,把广大妇女推向苦难的深渊。

因此,解放妇女要从最根本的婚姻制度入手。1929年10月,赣东北根据地成立不久,信江苏维埃政府就颁发了新的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买卖婚姻以及一夫多妻等。1930年3月,在第二次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上,苏区政府又颁布了新婚姻法补充条例,实行婚姻自主和一夫一妻制,彻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夫妻间平等独立。

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颁布,其中。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

新婚姻法特别规定了关于离婚的问题,突出了对妇女的保护。为了让苏区妇女不再受经济的束缚,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解放,在婚姻法里规定,离婚女子如果没有生活来源,由其原丈夫负担她离婚后的生活。

苏区法律的巨大进步体现在保护家庭妇女的个人财产,承认妇女婚前与婚后财产的独立性。1931年颁布的《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离婚后,“男女各得田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管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2]p118。在《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中规定:“在结婚以前属于夫妇的财产,仍为他们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结婚期内,夫妇所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妇公共的财产。”[3]p424

婚姻法在离婚问题上规定偏重保护妇女。把因离婚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主要由男子负担,对离婚后的妇女其财产进行了特殊规定予以保护。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果移居到别的乡村,得依据新居乡村的土地分配法分得土地。如果新居乡村已无土地可分,则女子仍领有原有的土地,其处置办法或出租或出卖或与别人交换,由女子自己决定”[4]p1572。

这些法律偏重于妇女尤其是离婚后的妇女在物质生活方面的利益,正是看到了几千年来妇女所受的压迫和剥削,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短期内难以迅速消除的现实。

赣东北省通过对全省婚姻的调查,1932年4月至6月间,全省婚姻登记统计共办理离婚809件,结婚656件,而且离婚大部分是由女方主动提出的[5]p21。可见,有了法律的保护,妇女们也有了反对包办婚姻的决心和勇气。新婚姻法既对妇女离婚后的生活起了保障作用,又对妇女解放运动起到了促进作用,深受苏区妇女们的热烈拥护,妇女身心得到解放,从此翻身做了主人,才有机会和时间保障从事社会工作和参加革命活动。

三、苏区妇女获得全面的解放

广大的苏区妇女在解除了封建婚姻制度这座大山的压迫、这具枷锁的束缚之后,没有了后顾之忧,全心全意地投入到革命工作中,在政治、经济和受教育等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权利,可以说获得全面的解放。

1.苏区妇女政治上的解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人民,凡年满16岁,的无论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对苏维埃有选举和被选举权。”[2]p101苏区政权为了加强和统一根据地妇女组织,在党和政府里设置了妇女部和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专门机构,负责苏区妇女的全面工作,在负责联系各级政府和妇女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将党和政府关于妇女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苏区妇女,苏区中央局决定在各个苏区成立青年妇女组织女工农妇代表会议,在党和团的领导之下,经过女工农妇代表会议发动与领导女工农妇斗争,以改善其生活。绝大多数农村妇女在遇到困难和事情时,去找能为自己做主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和女工农妇代表会议来帮助自己,改善自己的待遇,积极参与苏区事务的管理,反抗封建压迫,为了自身的解放而斗争。

在赣东北苏区,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组织系统,从省到县、再到区都建立了妇女解放委员会,“主任由妇女部长兼,妇女组织干事、宣传干事由委员或乡里妇女慰劳队长兼任,不脱产”[6]p293。在最基层的村政府设妇女委员和慰劳队长。组织的完善和落实,极大地推动了苏区妇女运动的开展。我党造就和培养出很多觉悟高能力强的妇女干部,参加各级党政部门的工作,为解放妇女作出了很大贡献。

2.在经济上获得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苏区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平均分配土地。旧社会的家庭妇女是“男子经济(封建经济以致初期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属品。男子虽然脱离了农奴地位,女子却依然是男子的农奴或半农奴。”[7]p165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在1930年颁布了《苏维埃土地法》,对土地分配,规定苏维埃区域“依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不以劳动力为标准的分配方法”[2]p16。1932年5月29日颁布的《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红军游击队以及她们的家属“一律要分配土地,并有分的好得土地的优先权”。[8]p420

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主要体现在拥有了土地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上。苏区妇女们同男人一样分得了土地生产资料,有着开天辟地的意义,妇女经济能独立了,不再依附于男人生活了,为妇女争取人身独立和政治经济的解放提供了物质保障。

“妇女得到解放的主要标志就是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参加公共劳动。因为只有参加公共劳动,才能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并实现人格上的独立。”[9]p11省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法》和《关于苏维埃的职工问题》决议案也明文规定:“女工须受特别保护,经期应休息。产期前后休假两个月,工资照发”[10]p24。获得了经济独立权的妇女,与男人一样拥有平等的劳动权,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逐渐提高,为社会为家庭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

3.苏区妇女获得了受教育的权利。革命前的妇女受“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制约,不能上学读书不会识字,因此,教妇女识字,改变愚昧的文盲状态是当务之急。只有提高了她们的文化水平,解放了思想,妇女们才能自觉起来斗争,争取政治、经济权利。为了提高妇女的政治文化水平,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下发了《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训令,要求“各级的文化部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教员由政府及各地学校教员及群众团体的干部来担任”[2]p314不少妇女因此摆脱了文盲的痛苦,积极投身到革命活动中。

为了让苏区的妇女找到工作,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必须对她们进行职业培训和教育,也是妇女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共湘赣边界特委在1929年9月颁布的《湘赣边界目前工作任务决议案》中指出:苏维埃应该“注意妇女的教育及职业化的工作”“应注意提高她们的政治等认识,帮助她们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割据区域内应有妇女教育之设施,创办各种妇女学校,设立妇女工厂,与妇女学习职业”[11]p387-388湘赣省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32年3月召开,会议通过了《社会文化与卫生运动决议案》,也做出开办女子工厂、女子职业学校、女子半日学校”的决定,各级妇女部门组织广大妇女参加培训学习技能,开展劳动生产,为苏区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刚成立的苏区政府女干部严重缺乏,培养女干部开展妇女工作是当务之急,为此苏区政府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妇女干部到各种学校去深造,培养出大量的女干部。“妇女干部培训突出党性教育和理论联系实际,极大地提高了妇女干部的综合素质,为苏区建设和革命战争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12]p57。

四、苏区妇女对战争的贡献

解放了的赣东北苏区妇女经过苏区政府的教育和培养,拥有了政治、经济地位,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学会了自食其力养活自己和家庭,在家庭中也有了一定的地位。在当时残酷的战争中,广大妇女还要勇敢地拿起武器参加武装斗争,在战争动员和扩大红军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中就有不少妇女接受了军政训练,参加了赤卫队,在敌人来袭之前,组织妇女们埋设地雷,削竹钉、布置陷阱等消灭前来侵犯的敌人。在当时苏区,涌现了很多功勋卓著的女同志,弋阳七区的邵水鸾是邵式平的胞姐,虽年过五十,却仍然坚持参加革命活动,在一次任务的执行中不幸被敌人俘虏,受尽敌人的折磨,英勇不屈壮烈牺牲。

赣东北苏区妇女们找到了真正解放自己的办法,在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帮助下,推翻了压迫妇女几千年的万恶的封建婚姻制度,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与妇女政治、经济、婚姻地位的提高分不开,也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分不开,更和整个苏区妇女工作的蓬勃发展分不开的。在赣东北苏区妇女生活大变革的这个时期,妇女解放思想运动得到了一次全面的伟大实践,在这次实践中,获得解放的女性积极投身到革命斗争的洪流中,展示了中国妇女吃苦耐劳的伟大力量,积极推进了妇女革命的发展,实现了妇女解放与中国革命的互动。赣东北革命根据地掀起的以改革妇女婚姻制度为主的翻天覆地的社会变革,从农村妇女的婚姻问题入手改变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她们挺直腰杆做人,成为有独立人格的人,不再依附于家里的男人,赣东北苏区妇女们打破了封建婚姻制度的枷锁,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经济上的翻身,思想的解放和精神上的自由。○

參考文献:

[1]女英自述[M].1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

[2]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6)[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

[3]红色中华.1932-07-07.

[4]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8)[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

[5]段皎琳.简析中央苏区的两部婚姻法[J].财经政法资讯,2006(6).

[6]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M].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7]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C].人民出版社,1982.

[8]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上)[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9]李如英.中央苏区妇女权益保障研究[D].

[10]汪义生.赣东北苏区妇女解放运动初探[J].上饶师专学报(社).1987(2).

[11]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

[12]谢庐明.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培养妇女干部的经验及其启示[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3).

责任编辑/陈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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