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意见》称,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在管理和偿还环节,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未来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财政部相关人士称,债务置换是地方政府隐性负债阳光化与融资期限和成本的优化,当大部分地方政府债务都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债券的方式置换之后,地方政府就不会为了还款而接受更高的融资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市场实际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