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重心顺势而为探索事业单位实地核查新模式

2016-02-27 20:40袁培政杨蓁杨乾
行政科学论坛 2016年9期
关键词:新乡市实地法人

袁培政 杨蓁 杨乾

转变重心顺势而为探索事业单位实地核查新模式

袁培政杨蓁杨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其职能转变也在悄无声息地进行,“年检过关,大事做完”的传统观念更是一去不返。面对机遇,可用不可废;面对大势,可顺不可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实行了十余年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标志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改革转型正式开始,对登记管理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乡市编办发挥监督和服务职能,对事业单位实地核查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新乡市事业单位实地核查现状

对事业单位开展实地核查,是登记职能向监管职能转变的第一步,突破了以往对法人证书和申报纸质材料认识的局限性,使我们对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工作职能、人员结构及存在问题有了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新乡市编办在改革之前,就对事业单位实地核查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推进,并不断改进创新,将实地核查工作不断推向新的高度。

(一)建章立制,印发暂行办法。2013年,新乡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通知印发到所辖县(市、区)编办及市直各事业单位。《暂行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一条,分别从核查的对象和内容、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和年检异常的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暂行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下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做出相应处置等六个核查基本程序,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暂行办法》的出台,促使新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逐步从重登记轻监管向登记与监管并重的工作模式转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细化内容,扩大核查范围。2014年,新乡市在上一年度开展事业单位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对核查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试点先行,积累经验。对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采取网上登记在前、实地核查在中、审核发证在后的程序方法,对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地址的,在年检结束后选取部分单位开展实地核查,核实无误后,再统一实施三公开及发布公告。二是认真审查,严格程序。对核查的内容,做到具体细致,在核查程序上务求严谨,严格依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工作。对事业单位提交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下达实地核查通知书,通过实地核查形成报告,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置。三是建章立制,扩大范围。2014下半年出台了《新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事业单位实地核查的原则、范围、内容及基本工作程序。在总结市直核查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县(市、区)实地核查工作,要求先期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实地核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加大力度,完善配套措施。2015年,在顺利完成事业单位年检制度改革落实和建立年度报告公开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实施力度,完善配套措施,规范材料档案,明确抽查比例,分五批对全市44家事业单位进行了实地核查。首先依托年报工作,提前备案。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期间,共核准变更登记224项,结合事业单位实地核查工作,对其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事业单位,采取先备案、后发证的方式,统一登记备案。同时,结合年检改革的新要求,对实地核查表的每项内容重新审核,合并或修改了部分核查内容条目。新的事业单位实地核查登记表共22项,涵盖了单位登记、机构运行、内部管理及监督公示各项内容。在选取实地核查单位时,采取了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对事业单位类别全面涵盖的基础上,注重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在核查的过程中,不仅注重收集相关信息,也做好点面结合,进一步了解该类事业单位的整体运行情况,为更好地服务事业单位积累经验。

二、当前实地核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乡市事业单位实地核查工作开展较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部分较难解决的制约性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核查内容与手段单一。现阶段,登记管理部门开展实地核查主要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事项为检查内容,方式上依靠座谈、汇报、实地查看等手段进行,无论从实地核查的内容还是形式上看都相对单一。一方面对事业单位的监管范围较为局限,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难以有效履行;另一方面,在缺乏跨部门联动的情况下,实地核查工作人员受限于队伍建设、业务知识等条件,对事业单位的具体业务开展是否正常难以有效界定,实地核查的专业性难以保证。

二是监管与制约机制缺乏。目前,实地核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处于摸索起步阶段,原因之一就是登记管理部门缺乏对事业单位有效的监管与制约手段。按照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规定,对于不配合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也仅要求“通报其举办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对于事业单位法人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发现事业单位存在某些问题时,登记管理部门却无法采取合法有效的行政手段去纠正或整改。

三是核查结果运用不足。从整体上看,实地核查工作仍然重过程轻结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执政资源的顶层设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基础,管理是手段,而实地核查是实现管理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但是目前,实地核查结果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尚未得到充分利用,未能将其作为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动态调整的有效依据,更不用说在组织、人事、财政等其他方面体现其应有价值了,这就导致各单位普遍重视不够,实地核查工作发展陷入瓶颈。

三、下一步实地核查工作的探索方向

2015年,《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发布,为事业单位实地核查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方向性指导,使我们在完善实地核查的流程、队伍、事项、结果等方面可以展开更为积极的探索,最终确保机构编制部门在改革顶层设计中参谋助手作用的充分发挥、登记管理部门监督职责的真正履行以及事业单位公益目标的更好实现。

(一)健全实地核查队伍

在队伍保障机制方面展开积极探索,协调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举办单位,联合组织专项抽查,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丰富人员配置,打破以往实地核查工作中“单兵作战”所带来的局限,科学组建核查队伍,确保实地核查的专业性与公平性。同时,秉承权责统一的原则,研究建立实地核查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实地核查中的主要责任,并加大对实地核查专业队伍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核查水平,打造实地核查“一盘棋”的整体工作格局,切实将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二)规范实地核查流程

规范高效的实地核查业务流程是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更容易为被核查的事业单位所认同,使其自觉接受核查,因而核查流程直接影响着实地核查工作进行的顺利与否。在实地核查工作中应积极建立推广“双随机”的抽查机制。首先,依托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系统,通过摇取事业单位统一信用代码等方式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其次,研究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最后,探索建立完善以“事前告知—事中控制—事后反馈”为主线的实地核查工作体系,采取实地核查与书面审查、网络监测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确保实地核查效果。

(三)细化实地核查事项

确定完整、合理的核查事项是做好实地核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在《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中央编办已经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具体内容等基础核查事项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遵循差异性原则,尝试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网络抽样调查等方式,征求被核查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对分属科、教、文、卫等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制定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分行业核查事项,并确保基础核查事项与分行业核查事项有机结合,力求实地核查工作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整体运行情况。

(四)运用实地核查结果

实地核查结果的合理使用,是实地核查工作的必然延伸,可以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更好发展的结合点与突破点。一方面通过实地核查工作组将情况向相关部门反馈,提高实地核查结果的运用效力,逐步把核查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财政预算、人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避免“一头通”的无效性考核,及时将结果反馈给被核查的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把核查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撤、并、转的重要依据,为事业单位的更好发展“搭梯子”“指路子”,通过不断扩大核查的影响力,使事业单位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公益目标更好实现。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编办)

责任编辑张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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