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制新闻传播价值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关系

2016-02-28 11:24赵文毓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传播价值

赵文毓

(北京电视台,北京  100089)



浅析法制新闻传播价值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关系

赵文毓

(北京电视台,北京100089)

摘要:法制新闻报道在实现传播价值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对采访对象及相关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二者之间似乎难以达成平衡状态。其实,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不会降低新闻的传播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制新闻应当放弃所谓的“人物特写”,而将“人”隐藏在“行为”中,猎奇也好,警示也好,法制新闻需要给受众提供的是对法律行为的监督,而非对人性本身的评判。

关键词:法制新闻;传播价值;新闻当事人;隐私权保护

一、什么是法制新闻

对于法制新闻的定义,目前尚没有权威统一的表述,业界人士的说法也各不相同。主要的定义有以下几种:“法制新闻就是法院新闻”“法制新闻就是犯罪新闻”“法制新闻是以国家立法、司法、法律监督活动中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为内容的报道。”前两种定义只勾勒了部分法制新闻报道的样态,较为片面。而后一种定义过于宏观,强调了法制新闻与立法、司法、执法之间的关系,却忽视了法制新闻与普法、守法、用法之间的关联,即法制新闻在社会民生中的贴近性。因此,笔者认为,法制新闻是对体现国家法治进程、涉及人民社会生活中与法相关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二、法制新闻的传播价值

法制新闻是我国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推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公民享受各项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一)喉舌价值

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承担着传达国家政令法令、宣扬法治精神、解读重要法律法规的首要责任。

(二)普法价值

国家的法治建设离不开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媒体在报道某个新闻事实的同时,必然涉及案例中相关的犯罪行为、量刑依据、法律条款,受众在接受新闻事件传播的过程中可以通俗易懂地接受普法教育。

(三)监督价值

媒体不仅有“下达”的责任,也有“上传”的义务。近些年,国民的法律意识大幅度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当“人”与“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的时候,矛盾也会日渐凸显,法制的不完善、执法的不规范、违法的新花样,都成为媒体关注的对象。监督的力量已成为促进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皮鞭。

三、什么是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当然,公民也有权利选择是否公开这些隐私。

新闻从业人员通过采访获得与新闻事件相关的当事人的姓名、肖像及其他私人信息,即当事人的隐私。在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利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不该因为新闻事件的关注度提高而被侵害。

四、法制新闻传播价值与新闻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法制新闻报道承担着推动社会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的重大责任。就单个案例来说,新闻报道的传播价值在于传递真相、明辨是非、引领舆论、警示大众。然而,在实现这些传播价值的过程中,媒体往往容易对采访对象及相关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尤其在影像传播中,当事人的肖像权很难得到规范性的保护。那么,法制新闻的传播价值是否一定要以牺牲新闻当事人的隐私为代价呢?

(一)传播价值越高,隐私权的保护越难

2016年5月7日晚,人大硕士雷某涉嫌嫖娼意外死亡的事件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警方执法过程中,嫌疑人意外死亡,而恰巧出事地点的监控摄像头已损坏,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手机)也被摔坏,多处疑点让家属和公众严重质疑警方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5月9日至10日,该事件被井喷式传播和报道,迅速取代了当时尚未平息的魏则西事件。而“雷洋”这样一个普通市民的姓名与“涉嫌嫖娼”这样的不雅词汇一夜之间铺天盖地占领了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雷洋妻子和家属的肖像也几乎被赤裸裸地暴露在各种屏幕中。雷洋妻子在接受采访时的影像,只在眼部做了轻微的模糊效果,相信认识她的人依然很容易认出她。而在后续的追踪报道中,媒体直接将“雷洋事件”作为大标题出现,雷洋家属与警方电话沟通的照片也未做任何遮挡在新闻网页上传播。

值得一提的是,5月9日晚,警方第一次在官方微博中通报该事件,文中涉及雷洋姓名之处都用“雷某”代之,随着事态进展,警方的再次通报和介入发声,行文都以“雷某”称之。暂且抛开警方执法过程中的违规嫌疑不谈,在全国人民都知道“雷洋”真名和身份的情况下,警方和检方依然坚持用“雷某”称之,至少表明在司法领域,从业人员坚持了对嫌疑人姓名及肖像权的保护,这绝非个人修养所为,而是行业规范所致。可惜,媒体行业还缺少这样的法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曾表示,法律只对公安等行政部门有所约束,至于媒体和舆论,不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

其实,在互联网发达、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中,每一个普通公民的隐私都在受到威胁。而一旦不幸身处在传播度较高的新闻事件中,更是难有隐私权可谈。那么,是不是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传播价值就大打折扣了呢?并不是。雷洋事件的传播价值绝非雷洋个体,而是对公权力的质疑和对社会法治进程的关注。因此,即便雷洋的姓名与身份不被透露,即便雷洋家属的肖像受到保护,该事件的传播价值依然不会降低。

(二)传播价值偏离,隐私成为娱乐化消费的砝码

法制新闻的传播必须导向正确、严肃规范。然而,在一些事件的报道中,有媒体不知不觉地将新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度娱乐化,严肃的法制新闻演变成了喧闹的花边新闻。最典型的是近两年吸引了不少公众眼球的演艺界明星违法案件,一些报道充斥着八卦的味道。例如,房祖名为何姓“房”而不姓“成”或“陈”?黄海波嫖娼事件中的卖淫女是否为变性人?这些关注点已远远偏离了法制新闻所应传播的核心轨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不仅涉事人本身的隐私成为娱乐的对象,其周围的相关人员也都成为娱乐消费的主体。可见,一旦受众的猎奇与窥视心理成为被满足的对象,新闻事件的传播价值就会出现严重的偏离。

(三)误将当事人隐私作为道德审判工具而代替传播价值

新闻传播与艺术创作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价值核心,前者为寻求真相,须客观理性;后者为剖析人性,可主观感性。然而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不难发现主观的“创作”痕迹。有的媒体以一种情绪化的方式惩恶扬善,站在道德的高地上公开侵犯当事人的私人领域,甚至把对当事人的批判当成了传播的核心内容。

2013年,媒体以真实姓名披露名人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一案后,各级媒体均对该未成年人及其家人的信息、图片、视频进行了大量的报道,个别媒体还对其家人进行了极为负面的评论甚至抨击,导致在舆论中掀起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风浪。媒体本是客观的第三方,却被卷入事件成为涉事侵权的当事方。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制新闻应当放弃所谓的“人物特写”,而将“人”隐藏在“行为”中,猎奇也好,警示也好,法制新闻需要给受众提供的是对法律行为的监督,而非对人性本身的评判。切记,新闻报道不是法律审判,媒体人不是法官,不应僭越行事。

五、为什么要特别重视保护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而新闻报道属于大众传播,辐射面广、影响力大,法制新闻则更具特殊性,如果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不注重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不利于社会及家庭正常运转的不稳定因素:

第一,容易导致社会舆论的“先行判决”,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

第二,错误引导受众,导致社会负面情绪和不安情绪膨胀。

第三,媒体引火烧身,成为被告方。

第四,严重影响嫌疑人或受害人家属的正常生活。

第五,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再次改造。

六、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分析

(一)社会人文环境

当今社会的文化更加包容,价值观更加多元,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对道德底线的无感触碰。反映在媒体传播的供需现象中就是审美疲劳而审丑有趣,那些用好奇心、窥视欲铺成的土壤上播种着主观、武断的碎片化信息,以及对个人隐私掘地三尺的“求知欲”,从而让陌生人的隐私成为一部分受众需求中有价值的东西。

(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2000年后,中国的新闻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全新高潮期,各大高校纷纷开设新闻学专业。然而,数量的急剧增长并没有带来教育质量的高速提升,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高校的新闻教育因此陷入了危机。专业师资的缺口、技能培养的不足,让新闻学成为浮躁社会中的浮躁教育、浮躁教育中的浮躁学科。如此教育出的“人才”,在职场上大多需要靠自身原有的素养来弥补专业教育的缺失,这样的职业群体必然良莠不齐。一旦缺乏良好的职业素养作支撑,隐私权的保护就很难执行到位。

(三)行业法律法规的缺失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新闻界缺乏一部权威的法律来赋予其权利,约束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行业自律和自我教育来解决当下的矛盾和问题。每一个新闻机构、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必须时刻警惕,法制报道一旦疏忽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干扰司法公正、造成舆论的不可控局面,甚至将媒体自身陷于权益纠纷之中。

因此,加强行业自律,逐渐形成在追求传播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不忘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行规,这也是保护自己、保护媒体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1-0226-02

作者简介:赵文毓(1980—),女,甘肃兰州人,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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