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如何成为一个理性神话

2016-02-28 21:06张茂元
学术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合法性董事董事会

张茂元

独立董事制度如何成为一个理性神话

张茂元

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公司在所有者缺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引入监督、制衡力量,以维护所有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并被广泛应用于其他实行不同国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国家和地区。在此过程中,独立董事制度呈现出新制度主义学派所说的理性神话特质。文章通过对其产生和发展过程的梳理,从经济危机、经济周期、法律规定以及三权分立理念等维度探讨了独立董事制度从备受质疑的制度成为一个理性神话的过程和机制。

独立董事制度 三权分立 理性神话 合法性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理性神话的独立董事制度

2016年,万科股权之争,再次将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功效,尤其是其对于中国公司治理的适用性再次受到质疑。独立董事制度曾被认为是解决中国股市和公司治理诸多问题的灵丹妙药。但即使是在其发源地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也一直饱受质疑。

在美国传统公司法的公司治理架构中,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其权力缺乏约束,滥权与失职问题比较严重。这种缺陷在20世纪60、70年代充分暴露出来。董事们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以权谋私,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及至后来,董事会的构成逐渐发生变化。股东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经营管理层逐渐控制了公司。美国公众公司,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能对董事的提名产生重大影响。这就使得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期占据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决策方面无所作为,也丧失了董事会监督经营者的固有职能。而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就是为了在所有者缺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引入监督、制衡力量,以维护所有者(股东)利益。[1]

然而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却一直受到不少来自实证研究[2]的质疑。克拉克教授也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并非完善的控制力量。独立董事受到时间、信息、预算拨款、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而且责任与报酬不成比例,甚至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因而很难做到“独立公正”。[3]

而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尽管受到多方质疑,但仍然在全世界范围被广泛采纳。20世纪70年代后,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公众公司中迅速得到普及。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IRRC)于1997年对1665家公司的调查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平均为61.6%。[4]此外,尽管独立董事制度是针对特定的法律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英美法系)的应对措施且功效未有定论,但独立董事制度很快就被实行不同公司治理结构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如德国、日本和中国等都相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被采纳的同时,不少独立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后之后又成为“花瓶”董事——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英国都存在这种现象。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可能并没有如预期般参与并影响组织行为。组织结构和组织行为之间只是一种松散结合。独立董事制度俨然就是一个理性神话,成为一个被广为接受的“好”制度,进而被不同法系国家采纳,被实行不同治理结构的公司所采纳。

Meyer和Rowan[5]认为,理性神话具有两个特征:首先,它们是合理化的、非个人的;其次,它们是高度制度化的,往往超越了任何个体或者组织的判断力。理性神话往往超越了功利性或者实用性,建立在人们都能接受的基本的理念、规范上,而这种理念、规范又常常是隐含在自然或超自然的世界中的。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行为,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这也就是合法性机制。合法性机制要求组织和个人接受和采纳外界所公认的制度神话。采纳能够降低组织动荡、维持稳定,可以促进组织的成功和生存;否则就会破坏组织社会形象并损害其公众支持和合法性。顺应制度神话,还能增强内部成员和外部支持者的使命感。而如果该制度并不是组织本身所切实需要的话,就会被束之高阁,形成组织结构和组织行为之间的松散结合。

这样,问题的关键已经不是独立董事制度是否真的有效,而在于人们为什么相信它有效,为什么认可它。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推广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经济危机引发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1930年7月与1929年10月相比,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平均价格下跌了75%,总市值由897亿美元跌至156亿美元。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指数由1929年8月最高时的381点,跌到1932年7月最低时的41.22,跌幅高达89%。许多投资者、企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破产,破产停业的企业达13万家;倒闭、重组的银行高达1.05万家,占当时全国银行总数的49%,约占商业银行总数的一半。纽约股市大危机还危及到世界各地,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股市濒于崩溃。[6]

为了能够更快地走出危机,并解决股票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严重问题。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其“新政”期间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证券、银行的立法,其中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5年的《银行法》等。这些法规的基本目的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行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持交易秩序。其中,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中规定公众公司中至少40%的董事必须是“非利益相关人士”。此外,美国国会还在华盛顿设立了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准司法性的联邦证券管理监督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20世纪70年代再次爆发经济危机。期间,商品滞销,工业生产大幅度下降而且持续时间长,固定资本投资大幅度下降,企业纷纷倒闭,金融市场低迷。[7]197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号召在公众公司常务审计委员会中引入外部董事的做法,这是美国政府机构首次提出在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中引入外部董事。1977年,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于证监会和证交所的规定,大多数上市公司开始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

进入1980年代以后,整个世界经济转向长期不景气,生产萎缩,收益减少,固定资本投资不振。许多过剩资本从生产领域撤出,转向证券市场,力图通过资本的短期运作获得高额财务收益。从而加剧了股市泡沫。政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再一次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提上日程,并形成强大的公众压力。各州司法机关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力量。独立董事制度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得到补充和完善。

1989年,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第450条不仅率先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而且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以及拥有的特殊权限。199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必须拥有一个报酬委员会。1993年夏,美国国会更进一步要求总经理报酬的支付必须由纯粹的独立董事组成的报酬委员会确定。

经济危机期间,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觉得自己的利益遭受侵害。如果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的确存在,那么在经济繁荣时期,这种行为同样会存在,甚至可能更为猖獗。但投资者似乎并不那么在意,因为投资者自己也可以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他们也就没有动力去追究管理层的工资是否合理,也不那么关心管理层是否有违规操作、关联交易等。而在经济不景气、股票缩水的时期,管理层同样的不当行为就受到更多关注,并遭到更严厉的谴责。于是,人们就想到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以监督经营管理者和大股东,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经济危机对加剧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模仿性采纳

Powell和DiMaggio[8]认为,在合法性机制中,组织对某一结构或者行为的采纳可以归纳为三类机制,那就是强迫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机制。他们认为,组织的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关系越模糊,组织就越倾向于模仿那些成功的组织。在经济危机期间,宏观政策和整体经济形势对企业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企业自身努力的影响。经济危机期间,企业面临高度的不确定性:所有的手段可能都无法达成组织目标。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其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也就越模糊,企业也会更倾向于模仿。这个时候,企业会更倾向于模仿成功企业的治理结构,包括独立董事制度——而不管它是否真能发挥其功效。

公司之间在采纳独立董事制度上的模仿,一方面是因为模仿成功的企业能够增加自己成功的概率——起码主观上是这样判断的;另一方面,模仿成功的企业,也能够降低经营管理者的风险——起码他们可以向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解释,他们已经采用了“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起码大家都是这样做的,这样管理层就可以为自己在经济形势不好情况下的“经营不良”找到一个合理的托词。最后,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企业都在寻求出路,也试图在治理结构上进行创新,但由于受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平时奏效的方法在这个时候却极有可能不灵光了。这个时候,难得一见的成功企业的经验就会被神化,从而被广大股民所接受、认同,而这就构成了合法性机制所说的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了模仿行为的发生。这个时候,治理结构的创新(比如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功效尽管可能是根本无法检验的,因为我们无法控制国民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等变量。但在其他方法都不见效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制度起码还没有被彻底否认,因此相对而言也就是一条可行的办法了。

可见,经济形势越是不景气,企业的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就越模糊,企业就越倾向于模仿成功企业的治理结构,包括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既然独立董事制度被看作是好的,是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是正当的,那么被采纳也就是理所当然的。而那些没有采纳独立董事制度的企业就会被看作是不可靠的、缺乏合法性的,因而成了缺乏投资价值的对象。反过来,企业之间的相互模仿也促使独立董事制度被更广泛地采纳,获得更高的合法性。

三、理性神话的创造:独立董事制度合法性的获得

(一)经济周期提供了合法性的“功效”基础

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的种种措施保证了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抑制了过度投机,缓解了证券市场的动荡对金融体系的冲击,挽救了濒于崩溃的股市。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经济危机时期的经济改革,同样也或早或迟地帮助国民经济走出经济危机,重现活力。其中,人们看到这样一个过程:经济危机-投资失败-经济改革(包括独立董事制度)-经济稳定与发展-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回报。现实中活生生的事实,让人们感觉到独立董事制度(当然还有其他的经济改革措施)的确在起作用。这个时候,人们不免开始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是可以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政府和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都开始要求彻底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显然,经济危机绝不是因为公司治理结构失调引起的,其对策也不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更不局限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上。国民经济的恢复也肯定不能仅仅归功于独立董事制度或者公司治理结构上的改革,甚至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所起到的作用是比较微小的。经济的恢复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对整个证券市场更为有效、规范的监管;更得益于其他宏观措施,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法律权威奠定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

不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就必然会招致巨大、甚至是无法承受的损失。因此,依照法规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似乎是无须探讨的问题。

但是,既然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尚未得到证实,政府又为什么要出台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的法规呢?我们知道,政府的口号是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相当于说是维护国民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才能巩固政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对于政府来说,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除了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切实改善公司治理、规范市场秩序之外,政府还有其他潜在收益:在经济危机之时推出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转移股民的矛头,让他们相信问题起码部分出在公司治理本身上,而不仅仅是因为政府监管失职。因此,即使政府认为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相当有限,也还是有动力出台相关法律以推动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当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民众中得到了认同,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之后。

另外,法律的力量并不限于强制力。法律本身还是一股强有力的合法化力量。就像Douglas[9]所说的那样,制度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最终人们会接受制度所建构的思维。制度总是倾向于赞同某些行为,而当这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后,这些被该制度所赞许的行为也就慢慢地、理所当然地被接受了。也就是说,法律不仅通过施加惩罚或使人们了解代价与收益从而改变人们的行为,它还直接改变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及其目标,能够重塑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

另一方面,国家法令无疑加剧了投资者和公司的模仿。政府作为一个权威机构,其法令增强了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信赖。由于得到了政府权威的认可,独立董事制度也就获得了更多的合法性,独立董事制度也就会更快地被当作是“理性神话”。

事实上,国家法令和市场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也提高了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组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认可。机构投资者支持独立董事制度的动力是期望能够籍此提高公司业绩。因为机构投资者不仅希望从股价上涨中赢利,也希望通过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获取红利。因为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和力度的加强,以及内部监督的加强,机构投资者也不再能够像以前那么轻易地通过股市投机来获利。因此,机构投资者也就更有动力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改革公司治理结构,进而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获得更高回报。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在1990-1991金融危机之后,先后发表了5个关于公司治理的报告,并且全部都有涉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与创新的内容。在这些投资机构中,尤以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和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最具影响力。[10]随着独立董事制度被中小投资者(他们同样是各种机构投资者的股东)认可,机构投资者同样面临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压力,乃至在基金会中引进独立董事的压力。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公司不管是迫于法令要求还是投资者、普通大众的合法性压力而采纳独立董事制度,只要经营管理者认为独立董事阻碍了其自我利益的实现,他们就会通过实际行动来阻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这就会加剧独立董事形同虚设的状况。于是也就出现了新制度学派所说的,组织结构和实际行动的分离,或者说是松散结合。

(三)三权分立理念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构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人们对权力的集中有一种近乎本能的不信任感,人们普遍认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而权力必须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体现在政治结构上,就是行政、司法和立法的三权分立。这种三权分立的原则首先体现在宪法上,继而在政治结构上得以贯彻和执行:一是有限政府。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二为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权力分立和制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机制。宪法的缔造者认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最有效方式并不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而是代理人之间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从美国建国以来二百余年,这是一条不受质疑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按照新制度主义的逻辑,三权分立无疑就是一个理性神话!它是理所当然的,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受质疑。不仅不受其他准则的挑战,而且还常常重塑其他领域的游戏规则。受这种价值理念的影响,人们就容易将三权分立这一原则应用到其他领域。而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的制度也就相应地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可。

具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上,随着公众公司的发展,股东大会逐渐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而让位于股东的代表——董事会。股东们退出日常管理,经理们获得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经理们的管理权是受监督的权力,他们受到来自董事会的监督。原先的董事会成员基本上都是大股东或其代言人,他们通过控制董事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也对经理们进行监督和考核。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就像政治结构中的立法和司法集一身,这就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由于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能够进入董事会,于是那些能够进入董事会的大股东们就开始侵害那些未能进入董事会的小股东的利益。随着股权的进一步分散,以及投资者的分散投资,即使是大股东也难以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这样,管理层凭借信息优势和集体行动能力,对董事会施加着强烈影响。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进入甚至控制着董事会,他们自我评估、自定报酬。在当时的美国公司,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能对董事的提名产生重大影响。[11]这就使得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期地占据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决策方面无所作为,也丧失了董事会监督经营者的固有职能。美国公司法学者克拉克在其著名的《公司法则》中,针对美国20世纪60—70年代公司董事会的实际状况毫不客气地指出:就公共公司来说,董事会发挥的实际作用比预期的要小得多。

那么如何监督董事会的权力,使其能够维护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大股东的利益?又如何对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权甚至还控制着董事会的经理们进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三权分立的观念再次在公众公司体现出来。在20世纪70年代,几家公司卷入向外交官行贿等丑闻和恶劣行为事件,最终法院要求Northrup和Phillips Petroleum等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要求董事会必须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12]

在引入独立董事的董事会里,非独立董事被认为是负责公司的战略制定,相当于履行立法职能;管理层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履行行政职能;而独立董事则是对这两者进行监督,类似于司法职能。可见,独立董事制度跟三权分立原则是一脉相通的。那就是对没有受到有效监督的权力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定论,也就是为了对管理者以及大股东的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的。独立董事往往要求是利益独立(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而且他们控制着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会。这被认为是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和有效手段。因此,独立董事发源于信奉并贯彻三权分立的美国,也就不足为怪了。

另外,独立董事被吹捧为是利益独立的监督者、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言人,这也有利于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获得认可。不仅如此,从独立董事的构成来看,他们往往是知名学者,成功并有较高声望的经理人、投资者,政府退休高官,或者其他社会名流。这个特点也有利于让民众相信他们是利益独立的,而且他们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而克尽职守。所有这些都有利于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并最终促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一个理性神话。

四、讨论与结论

我们注意到,其功效尚未得到证实的独立董事制度得以普及——不仅在其发源地,还应用于英国、德国、中国、日本等不同国家。在这个过程中,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功效不仅没有得到经验证实,而且还一直受到来自实证资料的质疑,甚至还有不少学者已经看到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很多负面影响——这种观点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美国之外更为普遍。香港学者何美欢就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容易导致责任分散。另外她还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更不适应香港公司的实际情况,“香港公众公司由多数股东控制着,毋须作为代表股东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仅是不必的,还是有害的,因为在香港附加的限制下,他比美国董事更不能对公司进行监控,但他却给予公司一个不配有的地位。”[13]

在中国内地,独立董事制度的弊端更加明显,因为它和现行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很多职权上的冲突,跟现行的《公司法》也是不符的。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则形象地将独立董事制度比喻为“皇帝的新衣”、“麻袋上绣花”。这种批判观点也同样盛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如此盛行,被美国联邦的《证券法》、《投资法》以及各州的《公司法》所肯定,并通过证监会和交易所带有指导性的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普遍采纳,最后还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独立董事制度是用来克服股份分散的公众公司内部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的,为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和约束,但却逐渐被大股东控股的公司采纳——当然,法律法规也没有赋予大股东控股的公司不采纳的特权。根据设想,独立董事是用以制衡管理者的,但实际上独立董事往往无能为力,更谈不上制衡大股东了。独立董事制度是针对公众公司而设的,但也开始被其他组织所采纳,如基金会、NGO等。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产物,但却已被其他法系、其他公司治理结构所采纳。

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整个发展历程进行考察,探讨了促使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因素。经济的不景气促使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公司管理层寻找解决办法和替罪羊,投资者和一般民众同样在等待着有效措施(神话)的出现。由于无法控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任何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的功效都是难以得到证实的,这个时候,逻辑上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改革措施更容易被认可。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一些特性与被美国人所信奉的三权分立原则是相当契合的,这大大提高了独立董事制度被认可并最终成为理性神话的可能性和速度。在这个过程中,制度逻辑施加了强烈影响。

而经济周期无疑促使投资者在独立董事制度和投资回报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因果关系。反过来,投资者的认同又进一步增强了政府、市场监管机构和公司管理层引入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信心和压力。这个时候,独立董事制度是否有效已经不是首要的问题了,关键是投资者能够接受并认可。不采纳,即使公司成功了也会招致质疑;采纳了,即使公司经营失败了也能够以已经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为由而多一个逃避责任的借口。这样,独立董事制度被普遍采纳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人们的信念远比功效重要:因为即使有功效的制度也只有获得了人们的认可才可能被看作是有“功效”的;而事实上没有功效的制度,也可能被理解为是有“功效”的——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合理的”或者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其中有一个心理转化过程。而这个过程,也正是合法性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

在对合法性机制的研究中,多数研究聚焦于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即制度通过影响资源分配或激励方式来影响组织和人的行为;相对较少关注塑造人们的价值和认同的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和理性神话。本文则试图回到理性神话。沿着Meyer和周雪光关于理性神话的逻辑,本文试图分析制度逻辑是如何产生影响的,一个具体的理性神话(独立董事制度)又是如何产生的。其中,我们看到各种因素包括投资者的观念是如何影响着独立董事制度得到认可并最终成为理性神话的。在这个过程中,效率机制是起作用的;但那只是想象中的、期望的效率,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的效率。人们的理念比效率所起的作用更大。而人们的理念又是外在环境尤其是其他制度逻辑所建构的。所以说,独立董事制度这个理性神话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制度逻辑起作用的过程。

[1][12][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64-65页。

[2] Baysinger, Barry D and Henry N Butler,“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Performance Effects of Charges in Board Composition”,Journal of Economics & Organization, 1985, vol.1, no.1, pp.101-124.

[3][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年。

[4]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63页。

[5] Meyer, John W. and Brian Rowan,“Institutionalized Organizations: Formal Structures Myth and Ceremony”,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7, vol.83.

[6]李达昌等:《战后西方国家股份制的新变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5-26页。

[7]孙执中:《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周期史纲》,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25页。

[8] Powell, Walter W. and Paul J. DiMaggio (eds),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p.41-63.

[9] Douglas, Mary,How Institutions Think? New York: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1986.

[10]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213页。

[11]朱义坤:《公司治理论》,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13]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37页。

责任编辑:王雨磊

F272.7;C936

A

1000-7326(2016)08-0063-07

张茂元,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广东 广州 5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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