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治报道的新闻框架建构——以《新京报》《南方周末》为例

2016-02-28 14:14罗瑞垚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0期
关键词:呼格聂树斌京报

罗瑞垚

(武汉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专业法治报道的新闻框架建构——以《新京报》《南方周末》为例

罗瑞垚

(武汉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本文以《新京报》的“呼格案”报道和《南方周末》的“聂树斌案”报道为例,用框架理论分析了其新闻报道框架,建议以法治逻辑贯穿报道,注重案件的法治意义,通过案件关照法治进程的原则来构建专业法治报道的新闻框架。

法治报道;框架效果;《新京报》;《南方周末》

一、案例概述

本文选择《新京报》的“呼格案”报道及《南方周末》的“聂树斌案”报道作为案例。两案性质雷同、案情相似,并且两家媒体的报道与其他媒体相比最为完整。

(一)《新京报》的“呼格案”报道

《新京报》对“呼格案”的报道始于2014年10月,截至2015年5月共发表报道67篇。包括快讯、评论、深度报道、视频等形式,覆盖了“呼格案”从引起舆论关注到处理结束的全过程。

(二)《南方周末》的“聂树斌案”报道

《南方周末》在2005年“聂树斌案”案发时就开始报道,在此后的10年里进行了持续追踪。从2005年3月到2015年5月,《南方周末》共发表“聂树斌案”相关报道23篇,还在网站上刊登该案的法律文书5篇。报道内容主要是评论、特写和综合报道,覆盖了该案的全过程。

二、案例分析:新闻框架的选择及其效果

新闻框架的研究主要有三个领域:第一,媒介的生产框架,即新闻框架形成背后的制约因素;第二,新闻文本的框架建构,即新闻文本内容是如何呈现的;第三,新闻框架的影响和效果。

(一)媒介的生产框架:媒体属性对议题报道框架建构的影响

美国学者恩特曼在进行框架分析的实证研究时,发现控制报道规模是新闻框架作用的基本机制。媒体通过控制报道规模来淡化或扩大某个议题的重要性,主要体现为报道量与报道篇幅。

在“呼格案”的报道中,《新京报》历时半年,共发表67篇报道,以评论、消息和深度报道相配合,聚焦案件确定再审和再审结果,后续报道主要关注案件的赔偿和受害者家人的情况。可以看出,《新京报》对该案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和足够的重视。

在“聂树斌案”报道中,《南方周末》从案发后就对案件进行了持续跟进,10年来不因外界环境的变化和内部人员的变更而放弃对该案的关注,报道覆盖了案件冲突细节、法律程序瑕疵和法律解读等各方面,且在案件多年来几无进展的情况下始终坚持推动案件发展。《南方周末》对该案的报道篇幅和数量可谓毫不吝惜,且表现出了超群的专业素质。

(二)新闻文本的框架建构

恩特曼认为,新闻框架作用的另一种机制即具体信息的文本呈现。

1.事件的主题框架。媒体会对事件拟定主题、归类打包进行报道。对媒体报道主题进行统计,可以看出媒体对事件的态度及报道侧重点。

本文对所涉报道主题进行归纳,大致分为四类:案件事实介绍、法律程序跟踪、案件各方当事人反应、相关法律解释。

统计发现,《新京报》对案件的报道主题主要集中在案件事实(34.3%)、法律程序(26.7%)及当事人反应(26.9%)三个方面,法律解释(11.9%)部分较少;《南方周末》的报道主题也同样集中在案件事实(39.1%)和法律程序(39.1%)两个方面,法律解释(17.4%)所占比例稍大,涉及当事人反应(4.3%)的报道几乎没有。

可以看出,《新京报》对案件主题的定性是“悲剧”和“冤案”,用大量篇幅描写呼格生前的细节及其家属,甚至用视频的形式展示家人为其上坟的细节,而对于法律程序方面则有所忽略,仅仅做了一般的介绍,少有解释和质疑。

而《南方周末》对案件主题的定性则是“错案”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对案件事实的报道与法律法规相结合,且对于法律进程进行了详细解释,采访了大量专业法律学者,借用其评论来表现对现行法律的质疑,并没有过多地关注当事人。

2.信源框架。本文所称“信源”,为消息来源。在报道中,消息来源是塑造框架的重要变量,记者往往会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而选择不同的消息来源。

如前所述,《新京报》对案件的主题框架设定为“悲剧”和“冤案”,对案件事实的报道采用了大量来自呼格方的消息来源。对于法院、法学界以及律师、记者等其他消息来源则较少采用,对于权威材料的采用也不多。

反观《南方周末》,其对报道的主题框架设定为“错案”,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报道与法律规定紧密联系,突出对事实认定的合理质疑,涉及法律程序的报道中引用了大量法学界和律师的看法,还引用了部分法律文件,而对聂家人消息来源的采用较少。

3.新闻体裁。《新京报》的67篇报道中,评论有6篇,占了9%,内容多为呼吁案件公正处理、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等,部分由专业法学界人士撰写,但重点仍是“朝公众喊话”,对法律规定的评论较少。此外,用视频的形式呈现案件的后续处理,如接受赔偿和上坟等细节,感情的渲染比较浓烈。在写作方面,大量引用了当事人家属的直接引语,有些报道比较煽情。

《南方周末》的23篇报道中,评论有4篇,比例为17.4%,均由知名法学界人士撰写,内容涉及案件事实认定、对法律的质疑,其深度和广度都更胜一筹。此外,还以“微观中国”和“来信”栏目对该案展开讨论和互动,并刊登相关法律文书,对该案进行民意调查等。报道写作方面,也更偏有理有据的议论文,风格冷静、克制。

(三)新闻框架的效果分析

一般而言,媒体的框架会对受众框架产生一种主导性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绝对的,受众对新闻的理解和认知实际上是在媒体框架和受众框架的互动和协商中产生的。本文从公权力的媒介形象和民间舆论反应来分析其框架效果。

1.公权力的媒介形象。《新京报》的系列报道,采用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信息并不多,都为单方面的发布会,报道高院称“呼格案复查没有阻力只有压力”、高院院长为家属送上赔偿,对于错案的报道则落到了办案民警个人的层面,还引述家属称“法律是公正的”等。综合来看,呈现出的是一个负责、公正而个别人犯错误的司法机关形象。

而《南方周末》的报道针对10年来对“聂案”的反复审查和复查过程进行了详细跟踪,采用了丰富的业界专家意见来进行分析,又不纠结于具体的技术问题,更多把视角放在外部的法律环境和法治趋势等方面,用专业性的视角拓展深度,除关注案情和案件所涉法律之外,还重点关注背后的司法运行逻辑甚至制度问题。法治逻辑一以贯之,报道不仅呈现出办了错案的法院形象,还有其背后法律运行逻辑存在的问题。

2.民间舆论反应。“呼格案”报道,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在振臂高呼“法治得到了彰显”之类的话语,并将赵志红的最终定罪量刑当成事件的结局,对后续的赔偿大肆报道,人员追责的报道则较少。但反观舆论反应,关于该案的评论大多在追问人员问责,其中不乏类似“杀掉冤案制造者”的言论。可以说,媒体突出“个别人犯错”的形象建构目的达到了,但是该报道的法治意义有限。

目前,“聂树斌案”的报道还未完结,案件的复查还在继续,在“呼格案”后,对类似案件的关注也更加活跃。相比之下,关注该案的人群更为理性,不少人都在评论中提到了“体制”“上诉程序”等,讨论案件的过程,这种情况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受众对该案的反应与《南方周末》的报道设定的框架基本一致,关注到了法治的较深层面。

三、专业法治报道的新闻框架建构原则

司法体制的运行是一个系统化、常态化的过程,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往往通过个案的处理,媒体在法律与公民之间充当了报道事实、解释法律的中介角色,使“公正司法”被普通公民感知。

如上所述,媒体的新闻框架一般主导着受众理解,只有以专业的理念构建专业法治报道的新闻框架,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种正面的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法治报道在建构媒体框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跳脱传统社会新闻的思维,以法律逻辑贯穿报道

从上述报道来看,《新京报》对“呼格案”的报道更接近传统的社会新闻的操作思维,对事件的采写还停留在案情还原上;《南方周末》的报道则体现了专业法治报道的思维,除关注案情和案件所涉法律之外,对背后的司法运行逻辑和制度问题也有所涉及。以法治逻辑贯穿报道,就不仅要关注事件本身,还要主动探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二)站稳法治立场,着重法治意义

中国离真正的法治化还有一定距离,民众的法治意识也有待完善。近年来,数起平反的冤假错案,让“疑罪从无”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但在贫富差距、官民矛盾拉大的背景下,追求、强调“专业”,难免与民意产生偏差。媒体报道无须与舆论保持同步,应该坚持法治立场,注重事件的法治意义。

如果将法治报道当成一般的社会新闻,就很难主动挖掘其法治意义。对于法治意义的强调,需要跳脱具体事件,关注其背后的运行逻辑。

(三)关注细节,记录细节中的法治进程

法治报道中还原案件细节是“标准动作”,但在细节的选择上,需要与相关法律规定联系起来,尽量减少与之不相干的细节描述,否则过多的细枝末节会喧宾夺主。但同时要面向大众,对具体法律技术问题也无需强调,只对相关法律作基本解释即可。

在关注细节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件表现法治趋势,告诉受众“我们处于何种法治环境中”。这与上述探求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司法体制相联系,让受众能感受司法究竟如何运行,发生某些错案、冤案的原因,多关注案件的这些方面,更利于司法公正。

[1]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08-213.

[2] 苏永通.专业法治新闻的南周视角[J].南方传媒研究,2014(51):98-101.

G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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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20-0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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