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重新“组织起来”的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对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的思考

2016-03-03 15:24静,李

唐 静,李 鹏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241)



厘清重新“组织起来”的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
——对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的思考

唐静,李鹏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部,上海200241)

摘要:当前围绕中国农村发展道路有两种典型观点,即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和重新“组织起来”。通过历史经验和实践理性摈弃西方理论的逻辑正确性之后,我们需要思考重新“组织起来”的理论基础和发展路径。通过对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和改革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关系,以及农民集体意识的研究来印证新时期农村发展道路的理论前提和价值取向;通过土地确权和规范用途管制相结合的制度建设及通过坚持和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的经营方式创新,来诠释中国农村下一步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组织起来;集体意识;农业合作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其中对全面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发展道路有着重要的论述。当前在农村发展模式上,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同西方学术界主流提出的“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必然导致农业规模经营”的思想,认为其在理论逻辑上很完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的“去组织化”使得今天农村问题丛生。集体经济基础和集体意识的瓦解使得农村治理秩序出现恶化。需要重新把农民组织起来,加之以培育农村集体经济基础和农民的集体意识,来解决今天农村的问题[1]。虽然这两种观点提出的农村发展方向截然相反,但都共同认同一个前提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不适应目前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需要进一步改革。

笔者认为,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虽然从逻辑上看似合理,认为只要全面实行了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就会有利于土地买卖、自由流转、兼并集中,一方面使农业有可能出现土地规模经营、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获取规模收益;另一方面,多余的农业劳动力和人口会自然被城市化吸纳。但是这种逻辑假设在中国农村发展的现实经验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因为只要发展中国家在不能对外转嫁成本的约束下加快工业化,必然导致农业资源和生产力诸要素大幅度净流出;在这个进程中,由多种复杂因素形成的“三农”困境,不可能靠某个外部引入的激进理论或政策就会迎刃而解。二战之后,在东亚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是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原因除了适逢战后黄金年代和因冷战需要而得到美国的扶持之外,恰恰在于没有简单化地照搬“私有化+市场化”的教条,而是得益于长期坚持“日韩台模式”——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综合性合作社体系,为了依靠小农合作的力量稳定农村,坚决阻止任何形式的外部资本介入农业和涉农领域,以合作社在涉农领域的收益来弥补弱势小农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不足[2]。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重点应该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以应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笔者同意这样的方向性思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今天谈论农村重新“组织起来”,必须从理论层面讲清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和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必须讲清农民重新“组织起来”的思想前提;在实践层面,当前在农村“组织起来”的制度建设和发展路径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误解,需要作出科学的解释,以保证农村“组织起来”实现其应有的目的。

一、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和改革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研究

新中国土改的结果造成土地被农民平分完毕,实现了中国几千年来仁人志士“耕者有其田”的梦想。但随后的发展证明小农经济与国家工业化目标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冲突。战争危机导致的国家工业化进程不可逆转,内生性大陆原住民国家实现重工业引领的工业化,其发展路径无外乎依靠外债投资和对内积累。当时以重新集中土地为主要方式的国家主导型的集体制产权基础,从根本上改造小农的个体所有制,实现农业剩余对工业化的最大贡献。首先,农业合作化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具体体现在1953年10月之后粮食等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解决了1953年一五计划执行初期几百万农村进城劳动力的粮食危机。随即展开的农业合作化改造——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极大的降低了国家和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国家积累。其次,农业合作化为工农两大部类产品的交换提供了制度基础。重工业引领的工业化进程需要资本不断增密,这就需要有效实现工农两大部类产品的有机交换。而当时的现实情况是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无法有效承接工业产成品,两大部类产品无法进行交换。农业合作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国家通过制度建设,在工农两大部类之间进行了非对等交换,即所谓的工农剪刀差,保证了工业特别是国防重工业生产的延续性。最后,农业合作化所形成的劳动力优势部分弥补了资本缺失带来的损失。1958年随着中苏关系开始恶化,苏联对华投资开始锐减,中国工业化在一五计划完成后面临极其严重的挑战,即外部资本稀缺条件如何进行工业化,须知工业化,特别是重工业是资本不断增密的过程,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工业化有可能陷入一般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工业化陷阱”。当时新中国采取的措施是加快了农业合作化进程,用劳动力投入取代资本投入(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L替代K),同时调动地方积极性,以保证工业化的延续。

由此可见,农业合作化的真正用意并非服务三农,而是支援工业化。但由此也引发了中国三农问题。中国三农问题的根由是内生性工业化原始积累由农业提供,而国家支配和控制其成果但并不对其成本负直接的保障责任[3]。由于特定发展时期国家承担和保障能力的有限性,导致农村的公共建设长期滞后,农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是在国家工业化基础初步建立的条件下,由于70年代两次大的引进外资加之地方投资冲动叠加,导致1974年之后财政赤字连年突破100亿元。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一方面需要通过加大投资强化工业化建设,另一方面又强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构建执政合法性,这种高积累和高消费同时并存的矛盾导致当时的政府产生了“甩包袱”[4]的想法,即政府退出或者政策性让步。改革之初的农村承包制改革在理论上可以归类为“政府退出”,或者可以理解为政府通过在土地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向村社集体和农民作出让步,来甩出农村公共管理和农民福利保障,并最终形成制度的一项“交易”[5]。当农民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而自发进行农村基本制度调整时,恰好和当时的国家发展战略在时空有机契合,随之产生了在农业领域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对农户以社区人口公平分配承包土地数量。农户自主地对土地进行经营,除了保证向国家和集体上缴税费、统筹提留之外(农业税费减免之前),占有剩余的全部收益。形象地说,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土地产权形式,其所有权和最终处置权归集体所有,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归农户。一方面减轻了国家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利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激发出过去长期被压抑的生产潜力,很快地解决了历史上从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中国人的温饱问题,也造就了中国改革的奇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本质是通过政府和农民的有效互动,通过制度创新由农民承接国家基本保障责任。

历史发展进程告诉我们,农村的任何制度设计都必须以农民根本利益为最终的价值取向,特定历史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无法求全责备,但最终都要通过对农村和农民的有效补偿来实现科学发展,否则是难以为继的。

二、如何看待农村重新“组织起来”的思想基础——农民的集体意识

有一种观点认为,建国初期合作化农民形成的集体意识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组成部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集体意识的瓦解使得农村治理秩序出现恶化,必须以培育农民的集体意识来解决今天农村的问题[1]。按照这种观点,培育农民的集体意识成为农村重新“组织起来”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

事实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先从一个农村经典的悖论谈起。当年小岗农民“齐心协力闹散伙”的决心和所承受的政治风险是今天所少有的。人们不由地产生一种疑问:既然小岗农民这么齐心,愿意承担这么大的政治风险,为什么他们却不愿意在集体的土地上共同劳动?如此坚强的决心和承受力似乎体现的是一种很强的集体主义精神,但是这种“集体主义精神去瓦解集体经济组织”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反过来讲,如果说他们只是自私自利的小农,没有集体主义精神,那又为什么能够集体承担如此大的风险?按照秦晖教授的观点,这个“悖论”一点也不“悖”,关键在于人民公社这个现象与其说是“集体主义”,不如说是“国家主义”的产物[6]。从当今的实践看,于建嵘研究员也指出,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以法抗争”阶段。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7]。从这个结论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民集体维权意识的高涨。

通过比较分析得知,农民从未缺乏集体意识,缺的是对和自身利益毫不相关的体制设计的集体认同感。集体意识当然需要外部的教育和灌输,但它的真正形成必须建立在农民对自身利益得到体制机制认同和保障的基础上,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任何脱离实际,甚至强制性的跨越某些环节从外部直接灌输的“集体主义”最后都被实践证明是空洞的,甚至是错误的。需要客观看到,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到今天,确实有需要改进和调整的地方,但是我们首先不能以今天出现的问题来否定30多年前制度构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新时期我们需要加强农业合作化体制机制创新,但是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警惕用带有空洞说教意义的“集体主义”来否定构建在农民对自身利益认同基础上的集体行动和集体认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处理好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实事求是地区分各自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义务,绝不能以简单的“集体意识”来替代各方责任和义务。

三、重新“组织起来”的发展路径

在讨论了事实是什么之后,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接下来怎么办?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是我们绝不能忽视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这个最重要的前提,要注意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能简单地陷入所谓“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判断中去。

首要的是把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和规范用途管制并重,实现均衡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家庭承包制等复杂的发展过程,在短短的半个世纪中经历了频繁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在这变动背后深藏着的动因、得失成败以及尚处于变迁当中的土地产权制度的走向等等,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极其重要的实践问题。土地制度最核心的内容有两个,一个是它的产权,一个是它的用途。土地制度如果不讲产权这个制度就没有意义,所以产权要清晰,合法的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这是土地制度的一大使命。土地制度另外一大使命是用途管制,现实的逻辑是土地产权在得到法律的保护下,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划,要在法律规定内进行严格的用途管制。一个好的土地制度这两权是平衡的,就是对产权的保护权利和对土地用途的管制。土地用途的管制是政府的权利,产权是业主产权人的权利,产权人的权利和政府对土地用途管制的权利这两者必须是均衡的。

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存在一些“模糊”的问题。一是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背景下使用权的不稳定性。现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不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稳定的,很多地区经常根据农民人口的变化重新分配土地,村庄一级还是政、地不分,村乡两级集体组织以各种理由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农地确权的根本目的就是倒逼集体所有制下终结不断以人分地的关系。二是在国家和农村集体之间产权模糊。宪法总则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除了法律规定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宪法规定,凡是城市要建设,土地都得收归国有,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现实情况是中国城市的边界在不断地扩大,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城市边界不断地在扩大,农村土地不断地缩小,城市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虽然十七届五中全会制定了十二五规划,明确规定要合理地确定城市发展边界,但是处在城镇化高速推进的发展阶段,这个规定很难被严格执行。最后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性还表现在集体内涵模糊。正如于建嵘所指出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8]。所以当前农地确权非常紧迫,结合我们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应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不能动;严格保护耕地,坚持农地农用不能变;无论出台任何政策,其核心原则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还有土地金融问题也涉及自有自用的原则。当前银行和农民之间争执的焦点是农民有没有有效的抵押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能不能用于抵押?从法律角度看,《担保法》里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物。社会上有人提出异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但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在《物权法》已经规定了是他的物权和财产权,为什么农民不可以去抵押?城里人就可以去抵押?其实根本原因是一个农民他能获得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是他作为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成员的权限。我们面临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是这些权利作为物权可以抵押,那么作为成员权可不可以抵押?这样问题就很复杂了。从操作的角度很简单,能抵押的东西一定是可以买卖的东西,不能买卖的东西不能抵押。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了,如果农民经营失利导致账还不上,那么银行有权查封拍卖其房产,那就要考虑谁来买?卖给谁?如果这一切交易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发生问题还不大,如果买地买房的人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他有没有享有这个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如果范围再扩大了,更多的非农村经济组织的人进来,那原来的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么办?这一连串问题都凸显出来。所以实际上允不允许农地和农房抵押,关系到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有什么演变,以村庄治理为核心的乡村社会管理结构会有什么改变。这一系列问题都必须要考虑,而且从农民的现实情况去考虑,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一户一宅,如果农民有第二套房就是违法。如果仅有的一套房抵押完了又经营失利,银行有权查封拍卖,但是如果农民抵押的房子是他唯一的一套住房,最高法是做过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房贷还不上的或者抵押房产贷款之后还不上的,银行在拍卖房子前必须给他适当安置,必须保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不能让他流落街头。搞得不好,银行和农民之间的矛盾会演变成社会矛盾。

综合来看,政府的责任、市场的责任、企业的责任要分清楚,当前政府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重点做好相关法律的修订,农地的用途规划和合作金融等事宜。重视土地产权人的权利和服从土地用途管制二者不能偏颇,必须均衡发展。

其次,结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特征,在坚持和完善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创新经营方式。

党的十八大再次明确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就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国际比较来看,全世界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农业没有一个不是搞家庭经营的,差别在规模大小不同而已,但是前提都是家庭经营,所以家庭经营基础不能动摇。但同时要创新。十八大提出(2013年一号文件也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主要强调要发展专业大户,要发展家庭农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化经营。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经营。这既是农业产业特征所决定的,也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效率和公平原则的有机结合。家庭经营成为我国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首先是由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的。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生长过程的结果,各个生产环节具有继起性,不似工业具有并列性;农业生产活动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季节性,导致农业劳动支出具有不均衡性;农业生产中的协作一般表现为简单协作为主;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关联性较小,许多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不受家庭经营规模的限制,多数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由单个人进行;家庭成员具有利益目标的认同感,使得农业家庭经营的管理成本最小,劳动激励多样。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社会分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农业生产不适合采用工厂化劳动,而更适合采用家庭生产的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农业经济学家罗歇·韦力指出,真正的农业,卓有成效的农业,一定要以个人负责为基础。从国际比较看,除了美国外,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无不是在政府补贴下走家庭经营的道路。特别是东亚国家普遍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从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结合上讲,家庭经营不失为最好的选择。

第二是适度规模经营。适度经营有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适度规模经营要和当地农村人口的转移规模和从事的农产品特点相结合。按照一般逻辑,必须有农民离开土地,土地才能实现流动集中,才能实行规模经营,农民离开的规模和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是正比例关系。但是在土地集中过程中要坚决避免出现使用强权逼走不愿离开土地的农民,通过使用权力实现土地兼并。

适度经营的第二个标准是规模要和收入相联系。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之后,作为一个专业的农民从事土地的规模经营,其收入不应当低于到城里打工的收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农民流动性增强,在家庭农场规模扩大和数量增加的选择上,我们需要结合现阶段的国情进行价值判断和综合考虑。我们现阶段是希望出现一个农民收入过百万,还是希望出现十个农民每人收入十万?考虑到传统农业收入中的政府补贴所占比例问题,这就涉及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分配公平问题。

第三是健全社会化服务经营体系。在目前人多地少的现状不能根本改变的现实条件下,可以通过扩大服务规模的形式来弥补耕地规模的不足。

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分工不明、定位还不够清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需矛盾还比较突出,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监管力度还不够[9]。下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各级政府在政策扶持、法制建设、投入保障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其次,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鼓励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平等竞争;再次,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合作化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服务,尤其要注重合作化金融在解决农村融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惩处损害农民权益事件。

总之,通过党的科学领导,通过制度创新,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广大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和积极性的前提下,将分散经营的农户重新组织起来,实现支部政治优势、协会机制优势和信合资金优势的有效整合,把农村经济发展逐步引入市场化、产业化和组织化的轨道,并在发展中进一步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和互利共赢,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可持续增收提供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周建明.“组织起来”,还是“去组织化”——中国农村建设应走向何方[J].探索与争鸣,2014(1).

[2]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化[J].理论导报,2009(2).

[3]周其仁.土地改革的诱饵与根子[N].南方周末,2013-10-30.

[4]杜润生.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14.

[5]温铁军.八次危机——中国的真实经验[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95.

[6]秦晖.为什么人心散了[N].经济观察报,2005-10-29.

[7]于建嵘.农民的“以法抗争”[DB/OL].[2011-03-18].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qmq/article_2011031831859.html.

[8]于建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制度分析[C]//蔡继明.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23-30.

[9]宋洪远.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10(6).

(责任编辑刘自强)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Route Selection of "Be-organized Again":Reflections on the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TANG Jing,LI Peng

(Institute of Social Science,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two kinds of typical viewpoints about the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that is,the land privatization plus marketization and "Be-organized Again".Therefore,we need to think about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route selection of "Be-organized Again" with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practical reasons by rejecting the logical correctness of Western theories.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value orientation are verified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at the early stages,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as well as farmers'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Furthermore,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rural China has also directed through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land ownership and usage standard to improve the operational innovation of the basic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Be-organized;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71(2016)01-0030-05

作者简介:唐静(1977- ),女,江苏南京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兼任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主要从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国际共运史研究;李鹏(1978- ),男,山西阳泉人,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党史党建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