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宏 超
(黄淮学院 经济管理系, 河南 驻马店 463000)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探究——基于众筹融资的视觉
彭 宏 超
(黄淮学院 经济管理系, 河南 驻马店463000)
摘要:众筹融资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创新融资模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文章通过阐述众筹融资的起源和中小企业众筹融资运作流程,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得出结论:我国应对众筹融资进行广泛宣传及推广;重点指导并建立起有重要影响力的众筹平台;明确众筹融资的法律地位;从网络金融监管层面建立起系统的监管体系及机制;完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完善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制度等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措施,以引导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众筹融资;中小企业融资;融资方式
我国中小企业为大多数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创造了就业岗位,并为我国经济发展及就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使中小企业很难在直接融资市场上获得资金[1],中小企业融资作为一大难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2009年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国外探索并发展出一种新的众筹融资模式,我国理论工作者近两年也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认为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将对众筹融资应用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我国中小企业采用众筹融资的优势及风险,并提出具体的建议,用众筹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融资瓶颈,进而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一、众筹融资的含义及分类
众筹融资是网络金融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指的是个人或企业借助互联网,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众筹”起源于“Crowd funding”一词,美国学者Michael Sullivan 于2006年第一次提出,众筹融资以2009 年美国“Kickstarter”众筹平台的出现为标志,我国在参考了Kickstarter 的运作后,于2011 年推出了第一个众筹融资平台“点名时间”。众筹融资在短短的几年内,呈现惊人的增长速度,2009 年全世界众筹平台融资总额为5.3亿美元,2012 年升到28 亿美元,2013年达到51亿美元[2]。
众筹融资主要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凭借个人力量就可实现,支持者成本较低,在开始较易获得支持;第二阶段是技术门槛稍高的产品或项目;第三阶段是需要小公司合作才能实现的产品,项目较大、团队专业、制作力精良,可吸引最多的社会公众资金。
众筹融资利用网络众筹平台进行融资,运作全都是借助网络进行,与传统融资相比,跨越了地区与时间的限制,更加快速方便;而且众筹融资的筹资基础是网民公众,筹资对象更加广泛,与传统银行相比,网民大众平均投资金额少、风险小,筹资很容易实现。
根据融资者对社会大众提供收益的方式不同,众筹融资可分为捐赠众筹、奖励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四种类型。
捐赠众筹是指筹资者借助众筹平台向社会大众筹资,不给任何形式回报,公众以无偿的方式支助项目。捐赠众筹主要以公益性筹资为主,其公益性强,个人出资额小,融资成功率高。
奖励众筹是指筹资者借助众筹平台向社会大众筹资,同时许诺以产品或劳务等形式为报酬。产品或劳务“预售”是奖励众筹的最主要形式,筹资者答应将来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提供的劳务等形式回馈大众,不含现金及股权,能够避开非法集资的嫌疑。当前,全世界众筹融资中奖励众筹所占比重最高,接近49%。
股权众筹是指筹资者借助众筹平台向社会大众筹资,用股权作回馈,等价于社会大众用买股权方式投资于项目。股权众筹从公众方面来看投资风险高、收益高,能大大调动起公众投资积极性。自从2012 年美国承认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以来,其在美国得到快速发展,现在我国有关部门也开始进行了股权众筹的调查。
债权众筹是指筹资者借助众筹平台向社会大众筹资,用债权的形式作回馈,等价于社会大众用买债权方式投资于项目。对大众投资来说,债权众筹比股权众筹风险小、收益稳,债权众筹与P2P相似。
二、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运作模式
随着国内外近几年众筹融资的不断发展,众筹融资已经逐渐演化成项目发起人通过网络众筹平台展示项目,试图获得投资者支持以筹集项目所需资金的全过程。中小企业的众筹融资,需要三方主体参与,通过六个步骤才能完成[2]。
众筹融资过程主要涉及项目发起人(中小企业)、众筹平台、项目支持者(社会公众)三方。项目发起人简称发起人,这里指的是中小企业,是在众筹平台上发起项目而融资的中小企业,通常富有创新意识但缺乏资金支撑。众筹平台指的是审查中小企业申请的项目,为中小企业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网络平台,为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平台。项目支持者也叫项目投资者,是指通过众筹平台肯定项目,并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实物等支持的网络社会公众。在众筹融资运作中,中小企业、众筹平台、社会公众三方参与主体分别各尽所能,各尽其责,整合多方资源,实现并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融资需求。
我国中小企业的众筹融资必须依次经历以下六个阶段:即融资申请、项目审查、项目预先展示、资金筹集、资金分配、获得筹资。这是一个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大众化了的创新融资过程。
第一阶段,中小企业向众筹平台提出融资申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即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相关项目的融资请求,并按照众筹平台的规定展示融资项目信息,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信息、项目名称、团队支持、多媒体化的项目描述、融资额度与融资期限、项目实施过程与风险、项目承诺与收益等。
第二阶段,众筹平台对中小企业进行项目审查。项目审查即众筹平台对中小企业所提出的项目进行核对检查,确定相关资料及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只有那些完整、真实、可行的融资申请,才能最终通过众筹平台的核准。
第三阶段,审查通过的中小企业融资项目,众筹平台通过网络给予预先展示。项目预先展示,说明审查已通过,并第一次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展示,目标是吸引大众注意并取得市场反馈。在对市场反馈进行有效思考之后,众筹平台要求中小企业调整项目,再定位项目发展方向,从而适应大众嗜好,确保项目以后的融资顺利完成。
第四阶段,众筹平台正式展示修订后的项目,吸引公众,进行资金筹集。资金筹集即正式向社会大众公示修订后的项目,并融通资金。资金融通包括平台(众筹平台)、社会大众、机构(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三方主体。平台向社会大众披露项目资讯并委托有实力的机构管理所筹资金;社会大众对融资项目进行评价,并最终确定是否支持项目或给予项目多少投资;机构受众筹平台托付,接受大众投资资金并对其实施经常性管理。
第五阶段,项目融资期满后,众筹平台进行资金分配。融资期满后对实际筹资额进行分配。若实际筹资额满足或者超过预先设定的额度,意味着融资顺利完成,众筹平台必须把资金准时交给中小企业,同时平台也得到规定比例的手续费。若实际筹资额没有达到预先设定额度,意味着融资失利,众筹平台必须将实际所筹资金退给社会大众,同时也不允许众筹平台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阶段,众筹平台向中小企业支付90%以上的实际筹资额,中小企业获得融资。获得筹资意味着项目在设定的期限内融通了预先规定的筹资额,中小企业就可从众筹平台得到大众投资的资金。加入项目在规定期限没能融通到预先规定的筹资额,意味着融资失利,中小企业不能获得资金。通常中小企业收到的资金额为期满时实际融资额的90%左右,余下的资金是众筹平台的手续费。获得筹资意味着中小企业最终筹资成功,并从众筹平台获得项目所需的资金。
三、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优势
众筹融资吸纳了网络公众参与灵活快速的优势,最大程度调动了大众创意的形成,推动中小企业快速扑捉市场信息,获取目标顾客和广泛的供应链资源,筹集到项目所需资金。
中小企业传统融资渠道以银行贷款和私人借贷为主,随着其融资需求逐渐增加,方式上呈现多样化。传统融资渠道在融资数量和方式上不能适应其融资需求。众筹融资为中小企业增添了新的融资渠道。借助众筹融资,中小企业可选择股权、债权、奖励、捐赠方式融资,以满足不同时间、不同数量、跨行业的中小企业筹资需要。
以银行为主的融资机构为了防范放贷风险,对中小企业规定了很高的准入标准。中小企业申请融资时,对其资产总量、收入、负债率、信用等做严格限制,而且对贷款金额、贷款时间长短也设定了严格的标准,导致多数中小企业贷不到款或者不能足额贷款。而在众筹融资模式下,中小企业只要展示项目创意、可行性、风险等资料便可,项目相关资料通过众筹平台的审核,就可以在网络平台上面向社会大众公开融资。
在我国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和资金成本高的状况下,中小企业想获得成本低、风险低的筹资方式,融到足够的发展资金。众筹融资以中小企业项目创新产品为基础,不用担保,资金成本低,基本可满足其资金需求。众筹融资的典型特点来源广泛,数量无限制。众筹融资信息向社会大众公开,大众投资的资金多少不限,有多档次可选,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银行要求中小企业尽可能提供详细信息,要对中小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层层审核把关,这就延长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时间。众筹融资只要求众筹平台审核,便可在平台上展现、筹资,与银行机构的层层审核相比,众筹平台的审核更快捷。且网络融资面向的对象更广泛,社会大众可随时随地支付或投资,不受时空限制。
当前情况下银行信贷量受限、民间借贷税费多、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大等影响,造成中小企业筹资成本偏高。有关数据显示,超过59%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5%~10%,超过40%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超过10%。借助众筹融资,中小企业将避开多项税费;而且众筹融资对公众资金风险进行了分散,促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
有些中小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创新水平较高,但不能从银行和市场融资。一般而言,信贷是具有很强政策性的工作,贷款的投放是在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法律、政策环境下的经营行为,对于银行而言,贷款投向都是在本行的信贷政策指导下进行的[3]。由于缺少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就无法将核心技术及创新水平转化为利润。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限制造成民间资金缺少投资渠道。众筹融资模式通过网络平台沟通了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使得筹资方和投资方信息透明、对称,成为中小企业筹资的新桥梁,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资本投资互为需求,将会促进众筹融资的快速发展。
四、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众筹融资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运行方式不尽规范,缺少应有的监管及指导,在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众筹融资是基于网络的创新型融资模式,我国目前对其没有相应的立法。我国现行法律对非法集资的规定为:未批准或借合法经营为由,通过媒介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将来给予一定的实物、货币、股权等作为回报的筹集方式。这样看来,我国众筹融资的运行处于法律模糊区,近乎于非法集资[4]。
中小企业作为融资者,只要向众筹平台提供资料,并通过审查后便可进行融资;众筹在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大众(支持者)的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首先,中小企业申请的资料缺乏权威评估机构的验证,众筹平台与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利益联系(众筹平台在中小企业融资成功后,对其所筹资金总额收纳一定比例的佣金),众筹平台能否公正审查?其次,中小企业得到资金后,筹集资金用在哪里?流向何处?这些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控制,同时中小企业对所筹资金的运用没有法律限制。最后,中小企业(发起人)承诺的回报,缺少法律约束。上述的不规范均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较大的违约利益,但违约成本却相当小,从而导致了众筹融资信用风险的产生[5]。
众筹平台主要目标是挖掘创意、鼓励创新,中小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宣传并实现其创新,而社会公众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创新并获取相应的收益。中小企业为通过众筹平台的审查并获得社会公众的响应,必须尽量展示项目创新及可行性。但是所展示项目基本上都是还未申请专利的产品创意,故立法上缺少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再加上一定时间的众筹平台项目展示期也给盗版者提供了剽窃机会。可见我国缺少对中小企业众筹融资项目的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同时,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规定[6]。这些因素,加大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风险,不能激发中小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社会公众在对项目评价时,由于自身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判断错误,从而会使其投资资金无法得到回报,产生评估风险。评估风险发生的原因是社会公众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为获得筹资,会提交不实资料或有意隐瞒风险,向社会公众展现“十全十美”的信息,使社会公众评估决策失误。另外社会公众限于自身专业能力,可能对中小企业项目前景过分乐观,这也是评估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作为发起人的中小企业来看,借助众筹融资是为获得资金,项目经营是最为核心、最艰难的过程。项目经营实施的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几点:首先,中小企业综合素质较低,不能较好地推行众筹融资方案,致使经营失败;其次,社会公众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和中小企业信息沟通不畅,妨碍了项目的正常运作;最后,项目展示期被模仿,削弱了项目的市场前景。以上经营风险直接导致项目失败,社会公众未能获得最终的回报。
靠众筹融资的实体主要是中小企业,它们的会计信息不会公开披露,加上多数众筹平台不监督筹集资金的后续使用,项目投资风险大,易产生道德风险。众筹平台能够不断发展的基础是大众投资者的信任,尽管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了审查,但其现有规则及制度不能保证中小企业提供项目资料的可靠性,对项目质量、道德性和合法性无法保证,所以众筹平台不能真正保护大众投资者利益,如果欺诈行为增多,会造成整个众筹行业的畏缩乃至停滞。
五、建议
我国中小企业利用众筹平台进行融资尚处于探索期,众筹融资目前存在较多不足,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措施进行规范及引导,加强监管,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顺利进行。
中国的公众投资人理念较保守,对创新融资方式的接受力相对较弱,公众投资人更多的注意力在收益方面,无能力也不愿浪费时间去评判项目的好坏。众筹融资在此种情况下的生存及发展存在较大难度,各级政府应当在宣传上加大力度,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众筹筹资的优势及重要性。
美国的Kickstarter目前是全世界最大的众筹融资平台,已为全球212 个国家的65 000 个项目提供了融资;美国众筹分工明确,服务完备,发展迅速。我国目前还没出现像美国那样有显赫影响力的众筹平台,没能形成众筹融资的规模效益。因此必须对我国现有众筹平台进行规范,适当予以制度豁免及政策支持,大力支持它们快速成长,1~3年内重点扶持几个有影响力的众筹平台,利用其平台优势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减少税收管理体制性成本,纠偏税收管理体制缺陷对金融创新的扭曲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外源融资与金融的发展[7]。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网络融资模式,在我国还未受到法律保护,法律风险较大,建议各级政府也应尽快进行调查,并参照美国的JOBS 法案,制定出台众筹融资的相关法规,规范众筹融资的合理性要求,承认我国众筹融资的合法地位[8]。
我国现有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应针对捐赠众筹、奖励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等四种众筹融资类型,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监管机制及行业标准,指导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缺少对众筹融资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为不法分子剽窃提供了机会,加大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从法制运行而言,立法是法律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健全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就失去了依据,建议立法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中小企业也应当在创意展示与产权保护之间找到合理的风险平衡控制点[9]。
目前我国社会公众投资者素质不高,缺少对众筹项目的自主评估能力。所以必须重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参与众筹融资将面临的各种风险,保护其投资不受损失。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政府监管部门应要求中小企业(众筹筹资者)公开披露融资的相关信息,一方面要保证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调动中小企业参与众筹融资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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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红)
Delving into SMEs Financing Based On Crowdfunding in China
PENGHong-Chao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uanghuai University,Zhumadian 463000, China)
Abstract:“Crowdfunding” is an innovative financing model in recent years, which has a positive meaning in solving the financing problems of SMEs.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d the origin of crowdfunding, then introduced the operation procedures of SMEs financing for crowdfunding, analyzed the main problems exsiting SMEs financing for crowdfunding.Finally, it put forward the perfect measure of SMEs financing for crowdfunding in China to guid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rowdfunding financing for SMEs.
Keywords:crowdfunding platform; SMEs finaneing; financing ways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17(2016)01-0032-05
作者简介:彭宏超(1968-),男,河南洛阳人,黄淮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及企业投融资。
收稿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