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进路

2016-03-06 04:20吴旭梦
关键词:研究方法

吴旭梦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进路

吴旭梦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有田野调查法、史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和价值分析法。民族法学研究要以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研究宗旨,以解决当前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导向,以“知行合一”为研究原则。

[关键词]民族法学;研究方法; 研究进路

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发展与进步的基本前提,在学科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言,每一种学问都有它必须遵循的一种研究方法,或者都有其遵照的方式来解决它所提出的问题;每一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思考方式、进行的情况、所利用的认识手段的反省[1]。研究进路是学科研究的方向指引和道路选择。如果方向不对、道路选择错误,该研究就是没有意义的。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进路对推动民族法学学科的发展与进步至关重要。

一、 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田野调查法

田野工作(Field Work)或实地研究(Field Research),是指“经过专门训练的民族学工作者亲自进入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具体访问、直接观察、位居体验等方式获取第一手研究资料的过程”[2]。它是民族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也是民族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英国功能主义学派大师马林诺夫斯基是该方法的先行者和革新者。我国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费孝通先生是该方法杰出的践行者,他认为,田野调查有四步:定题阶段、制订计划或方案、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总结阶段[3]。具体而言,田野调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准备工作阶段,二是实地调查阶段,三是整理分析阶段[4]。

民族法学研究,尤其是民族法文化研究,要求研究者对一个社区(如民族地区)或族群(如一个少数民族)进行长时间的调查研究,也就是说,研究者要在熟悉当地情况,能说当地语言,能与当地人同吃同住,能掌握当地人的宗教信仰、思想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再去研究当地法文化或法律问题[5]。不过,对民族法学进行田野调查研究时,不能把重点仅仅放在调查民族地区的法文化、习惯法和宗教信仰方面,更应该重视调查了解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情况,以及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以及国家司法改革对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的冲击与挑战情况等。总之,民族法学的田野调查研究不能只重视“民族学”文化属性,更要重视“法学”规范属性。

此外,我们在田野调查研究中不得不注意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必须充分尊重当地文化习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文化习惯和宗教信仰。调查了解当地文化,必须“入乡随俗”,必须充分尊重当地文化,而不是去破坏文化,否则适得其反。其二,不能为了调查而去调查。在田野调查研究中,有的人为了得到一些数据,到了当地直奔主题,直奔数据,这种过于功利性的调查会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和愤怒;有的人已经在大脑里预先设想了自己主观的结论,到了当地围绕自己的结论开展田野调查工作。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其三,调查时间不宜太短。根据调查时间的长短可以把田野调查分为三种模式:经历式田野调查、体验式田野调查和蜻蜓点水式田野调查。马林诺夫斯基为了撰写《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在1914年至1918年间到新几内亚进行了三次调查,调查时间为两年七个月。因此,民族法学的调查研究,时间不宜太短,否则调查就不会那么深入,得出的结论就不会那么完整和准确。

(二)史学研究法

从文字层面而言,自夏至今,我国已有四千多年的灿烂文明史,但中华民族的文化不仅包括汉族文化,还包括各少数民族的文化,而各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和关于少数民族治理的法律制度显然也当属其中。

秦代的《属邦律》是我国目前最早的成文民族法典,开创中国封建社会民族立法的先例,对后来历代民族立法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属邦律》确定的诸多法律原则,如民族自治、和亲通婚、民族同化与维护少数民族上层首领的特权等,都成为此后封建王朝民族立法所遵照的基本原则[6]。秦以后,我国历代都对民族法律规范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汉代建立的属国制和边郡制;唐代在民族地方施行的“羁縻府、州、县”制,《唐律疏议》中对“化外人”犯罪有详尽规定;元代以《至元新格》在民族地区设立行省制和土司制;明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确立土司制度,在藏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清代不但在《大清律例》中明确“化外人有犯条”的规定,而且针对一些风俗习惯不同的少数民族,在不违背《大清律例》的原则下,分别制定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形成以《大清律例》为母法、以适用于不同民族的单行法及《理藩院则例》为子法的民族法体系[6]。

我国民族学与西方民族学(人类学)不一样。我国几千年来虽然朝代更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但文字和文化从未断裂过。传统文化和老祖宗的智慧为我们今天和未来的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引。就民族法学研究而言,我国古代民族法制史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应该为今所用。尽管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但对我国当前民族法制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言,这方面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的。民族法学的史学研究应该加强。

(三)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含义比较广泛,既包括宏观比较,如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的民族法律制度进行整体上的比较研究,也包括微观比较,如对各民族法律之间的比较,对某一具体民族法律制度、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既包括对现象本身的比较,如对民族立法体制、执法、司法组织和制度、法律规则的比较,也包括对外部条件的比较,如对制定、实施这些民族法律的社会经济、文化、宗教、风俗等因素的比较;既包括民族法律实践的比较,也包括对民族法学理论、观点、思想的比较[5]。

比较研究不但有助于了解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的法律制度,而且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对被比较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达到完善自我的目的。全世界目前共有2000多个民族(单亚洲就有1000多个民族),很多民族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和研究,如周边的俄罗斯、印度、泰国、越南等国都是少数民族集中的国家。在民族法学研究方面,由于研究条件(语言、空间)的限制,我们对外国民族法制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中,我们有必要对“一路一带”沿线国家的法律(含少数民族法律)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

(四) 跨学科研究法

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角度。跨学科综合研究,事实上不仅是知识的综合,还是研究途径和研究思路的综合。简单地说,跨学科综合研究法就是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研究经验,从整体上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4]。

民族法学本身就是民族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二者的结合就是跨学科研究。近年来,在该研究方法上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游志能的《民族习惯法的经济分析》,该书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概念(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生产效率、风险分摊、资源禀赋等)引入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就国内民族法学研究而言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创新。不过,正如作者所言,由于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运用还不够熟练,导致文章的分析也存在一些生搬硬套之处,因此,要进行跨学科研究,必须娴熟掌握所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

二、 民族法学研究的进路

(一) 以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研究宗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把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来,同心同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维护国家统一是前提,保障民族平等是核心,加强民族团结是关键,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目标。民族法学研究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不能违背《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不能有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平等与团结的言论。当前,随着西方所谓的“自由”与“民主”思想在国内传播与蔓延,很多国外敌对势力借此机会在国内培养、扶植一些反党反国家反民族的“亲信”,制造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舆论,这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和戒备。

开展民族法学研究一定要以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研究宗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和发展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学学科;也只有这样,民族法学研究才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 以解决当前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导向

仅仅研究方法论是没有意义的,同样,仅仅研究问题意识也意义不大;研究要有范围有问题;在问题的建构上包括研究哪些问题,问题的源起,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不研究那个问题,其他人是怎样研究这个问题的[7]。法律研究必须与时俱进。如果不能与时俱进,而是死死纠缠以前的只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这显然是没有意义的[8]。

在民族法学研究中,我们必须有“问题意识”,尤其要以解决当前中国在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研究导向。民族法学研究也要为国家的战略部署服务,既要“顶天”,也要“立地”,前者指通过理论研究为国家在民族问题的治理与管理上提供顶层设计;后者指民族学研究必须接地气,不能总是高谈阔论那些大道理,还要通过调查研究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当前我国提出“一带一路”的战略决策,民族法学研究是否可以挖掘与探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民族法律与民族政策,为国家战略部署的有效推进服务;又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放开二孩”的重大政策,我们是否可以调查了解该政策是否对民族地区在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法》方面带来一些影响;再如,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是否对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与人员的司法活动带来一些冲击与挑战。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民族法学去探索和研究的,从这方面来说,民族法学研究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此外,民族法学研究应当以中国特有的民族问题为立足点,在遵循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基础上,开展中国问题模式的实证调查研究、强化并丰富价值分析研究方法、拓宽跨学科式的综合研究。但无论是实证研究,还是规范研究,都应该坚持问题导向,都应该围绕解决中国民族法学面临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

(三)以“知行合一”为研究原则

“知行合一”是明朝思想家王守仁提出来的,是指客体顺应主体。知是指科学知识,行是指人的实践,知与行的合一,既不是以知来吞并行,认为知便是行,也不是以行来吞并知,认为行便是知。中国古代哲学家认为,不仅要认识(知),尤其应当实践(行),只有把“知”和“行”统一起来,才能称得上“善”。

“纸上得来终觉浅,须知此事要躬行。” 这是南宋著名诗人陆游《冬夜读书示子聿》中的著名诗句,它强调实践的重要性,也强调理论(知)与实践(行)相结合(合一)的重要性。

法学的实践性决定法学教育应当走知行合一的路,即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的知识[9]。民族法学无论是从民族学学科的性质而言,还是从法学学科的性质而言,都十分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因此,开展民族法学研究绝对不是在书斋里就能完成的,也绝对不是仅仅阅读经典著作就能完成的。当前,民族法学研究中重理论轻实践、重抽象轻具体的现象普遍存在。正如著名民族法学家吴大华所言:“民族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现实性、针对性极强的学科,但目前民族法学的研究大多关注在理论研究上,而对我国当目前民族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关注程度还不够,也可以说当前的民族法学研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10]

我们应该向费孝通、林耀华、宋蜀华等老一辈民族学家(社会学家)学习,学习他们那种能吃苦、重实践的研究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民族法学研究的“知行合一”,也只有做到“知行合一”,才能更好地研究好民族法学。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宋蜀华,白振声.民族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

[3]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4]高永久.民族学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5]吴大华.民族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6]张文山.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族法[J].思想战线,1997(1).

[7]杨国庆.中日法学研究方法与视角比较分析[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徐中起.试论法学的特点和法学教育方法[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5).

[10]吴大华.我国民族法学研究面临的问题与出路[N].贵州民族报,2011-08-15.

[责任编辑冒洁生]

[收稿日期]2015-12-15

[作者简介]吴旭梦,贵州师范大学讲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2-0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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