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2016-03-07 00:59黄译莹
关键词:社会舆论

黄译莹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论社会舆论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黄译莹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摘要:社会舆论作为公众意识和社会存在的一种映射,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是双面的,它不仅提升了司法透明度,也因为“媒体审判”的问题引发了诸多担忧。试从社会舆论的含义和特性入手,讨论社会舆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的利弊,对如何抵消负面影响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会舆论;定罪量刑;媒体审判;司法监督;司法公信

一社会舆论的含义和本质

“社会舆论”与“公众舆论”同义,一般简称为“舆论”。“舆论”一词可溯源至魏晋时期,最早见于《三国志》。在词源学中,“舆”有“众多”之意,故以“舆人”指代中下阶级民众,以“舆论”指代众人的想法和评价。西方也在18世纪左右形成了“舆论”(public opinion)的正式说法并逐渐构建了舆论学体系。中国在近代引入了西方的说法,着重强调了舆论的公共性。

学界目前对于社会舆论的定义众说纷纭,在传播学领域中,一般有“意见说”“态度说”“综合说”三种,其中“综合说”最为学界接受。“综合说”认为,舆论综合了一定范围内多数人的集合意识和共同意见,[1]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2]从通说中可以看出,舆论是公众对社会现象公开表达的一种倾向性意见,本质上是公民意识和公民价值观的表达,不仅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更是公众观点的集中体现,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二社会舆论的特征

在社会舆论的形成过程中,公众的倾向性选择大多是基于道德和传统观念出发的,且较容易受传媒报道、专家学者、亲朋等因素的影响,较为感性。同样地,在刑事案件的讨论中,公众对案件的判断也是基本依赖于案件本身的事实加上其自身对案件的看法,[3]并不依赖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对事实的判断偏向情绪化和道义化。由此,大致可将社会舆论的特征归纳如下。

1.以道德为准绳。

一如公众的正义观、价值观成分多元,社会舆论作为公众价值观的映射,一样是多种观念的集成。而这个集合建立的基础,就是中国社会语境下的道德。譬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大义灭亲”“虎毒不食子”,不论这些说法是否相互冲突,它们都是中国社会长久发展过程中所积淀下的,每个公民心中各自存在的道德准绳。道德的准则自有其社会性和正义性,但它并不与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相等同。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和中国现今仍为争议焦点的“念斌案”在事发之初舆论出于道德角度出发均是一片喊“杀”,而在定罪量刑层面应该予以考量的有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等多方面情况。在关注类似事件的社会舆论中我们不难发现,舆论倾向于从道德角度对法律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结果进行预判,而这样的预判是难免存在分歧和心理落差的,而如何衡平这样的落差,是法律从业者更应该思考的问题。

2.感性色彩总体较理性色彩浓厚。

“药家鑫案”在报道之初就在微博上卷起了舆论风暴。在李玫瑾教授以“激情杀人论”作辩护和孔庆东教授、张显在视频采访中都分别激愤表态药“该满门抄斩”“罪该万死”。这两种态度中,多数人选择支持后者。类似态度的舆论夹杂着虚假信息一时井喷,在审判前造成了事态严重的舆论审判。有学者认为舆论对药家鑫被处极刑不无推动作用,而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为了忠于法律。[4]

以道德为准绳的判断基础上,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认识有流于表面、注重情愫的倾向,且在定罪量刑环节,公众倾向于忽略规章条文方面的问题而转向质疑判决结果与其心理预期是否相符。[5]根据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教授所提出的传播学“沉默的螺旋”定律,公众会更愿意赞同广受好评的观点,甚至有时会不惜为此罔顾自己内心真正的想法,这样的过程会导致主流的声音被过分放大。在感性有被高度宣扬的可能之时,理性的话语空间便可能再受窄化。

3.随事态发展波动。

由于案件信息的传播具有滞后性和选择性,公众所了解的内容未必等同于案件情况,加上部分传媒刻意对舆论进行引导,舆论往往随事态的发展波动、变化乃至反转,充分体现了社会舆论的主观易变。2015年12月初曝光的“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报道起初将案件表现为恶法对无知少年的恶意,将矛头尽数指向司法机关,无数网友抱怨“人命不如鸟”,随着事件真相逐渐被还原并被定性为贩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案例,专业人士在社交环境下科普、表态,真相几度反转引出数次论战,最终舆论环境指责了媒体的夸大行为,实现了一次堪称典范的自净行动。[6]社会舆论的波动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社会舆论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1.正面影响。

式中,S=0.14;P 为试样平行测量次数,3;n为拟合曲线得数据对总数,21(每个浓度测量3次,共18次);Cp为试样平行测量3次结果的平均值,23.58 μg/L;绘制标准曲线的标准溶液的总平均值,62.7 μg/mL。

(1)提高公众关注度,加强司法监督。

社会舆论作为社会多数声音的一种表现形式,影响面广,传播速度快,帮助公众实现言论自由和知情权,[7]对司法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法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活动需要与社会形成良性的互动和反馈体制,社会舆论有提高执法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公民权益的功能,[8]二者良性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提高公民对司法的关注度,有利于形成良好推动司法公正的循环。

(2) 有助于形成普法的良好语境。

随着新媒体的飞速发展,社会舆论的表达和传播方式也日益多元,这为普及司法观念,建设法制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定罪量刑结果对社会的公开不管是引起质疑还是群众点赞,都可以凭借极高的关注度加上专业人士的介入和推动,进行较深层次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推广,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度思考。

2.负面影响。

(1)形成舆论绑架,妨碍独立审判。

新闻媒体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总是试图一举解决社会上的所有问题,消除一切不公正现象,这种缺乏理性的激情,很少顾及不同问题的不同特性,很少顾及解决问题的不同途径。[9]一如药案,媒体有意引导舆论的行为本是传媒界常态,但恶意利用了公众的义愤情绪在审判前进行媒体造势,影响了法官的心证形成,极易有先入为主的判断,妨碍审判工作的独立进行,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差。

(2)削弱审判权威性,影响司法公信力。

如前文所指,社会舆论所映射出的正义观与事实中的法律思维有较大的出入。现实中的审判结果往往结合更严谨的证据链和更全面谨慎的法律考量而形成,因此审判结果难以完全符合民众的心理预期。这时已经形成一定态势的舆情常会转而质疑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乃至对审判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进行攻击。长此往复,在社会舆论形成之初媒体、公众就倾向于将司法置于自身的对立面,甚至会有媒体将暗示这种煽动的语境正确,鼓励其传播,从而削弱审判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3)当事人权益受侵犯。

部分传媒出于吸引公众眼球,博取更多关注等原因,或是“深挖”所谓的“事实真相”,大量披露当事人隐私,炒作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不论是意欲引起同情还是惹来骂声,都在事实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其造成困扰;或是制造话题,在审判前后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在“复旦大学”投毒案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些媒体在报道之余对双方当事人生活细节进行了全方位的揣测和披露,甚至欲引“民怜”对死者家属进行道德绑架,基于某种立场而将公民排除出自己的保护范围。[10]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应以任何理由成为空谈。

四对减轻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的建议

1.传媒自律和补充立法并行,打击不实报道。

互联网之剑往往蕴锋刃于无形,其可观的便捷性和受众的广泛性促进了大量传媒尤其是新媒体的发展。与此同时有关规章和条文或是力度不到位,或是相关方面空白无前例,传媒市场长久单方面受利益驱动,在点击率和关注度的驱使下更容易剑走偏锋,言过其实。一方面传媒行业需要警钟长鸣,树立高度自律,持中立态度客观真实反映情况,遵循基本法则和职业操守,坚决守住底线,避免侵害当事人法益,不煽动公众和司法机关相对立,不推动、不造势,对法律保持起码的敬意,尊重审判结果,合理表达诉求,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情况的发生,自律也是自我救赎;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应着力填补相应法制的空白,对传媒的行为进行调节和约束,倡导改善司法和传媒间关系,对不实报道、侮辱攻击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障当事人权利,留给审判人员冷静判断的空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细化补充,更好保障审判的独立性,保障司法的独立地位,通过改变管辖异地审理、延期审理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消除媒介报道的负面影响,[11]抵消民愤或民怜的部分冲击。

2.培养高素质审判人才,建设高水平司法队伍。

根据宪法精神,公众的言论自由需要被保障,公众自由的表达空间是事实存在的,即便有“沉默的司法”,也不可能片面地将其与社会舆论孤立开来。独立审判需要审判人员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排除非议,不惧人言,全面考量情节和证据作出公正衡平的判断。这需要审判人员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因此,司法部门需要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审判队伍。由于现阶段中国大学法学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水平良莠不齐,学习偏向于理论,所以,在选拔审判人员之时,可以采用多方面的考察方式选拔适格人才,在上岗后组织培训和实务学习,增派心理咨询师为办案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教育,积极推进司法工作的去行政化进程,增强司法人员司法说理能力[12]等多方面入手,真正做到客观定罪量刑,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水准。

3.细化量刑参考,树立司法公信力。

对定罪量刑表达质疑的社会舆论中,不少表达了对量刑标准的质疑。我国现阶段定罪量刑过程的透明度还很不够,一般公众无法了解定罪量刑的原则和标准,这就容易导致公众认为其中大有暗箱操作的余地,进而质疑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13]近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笔者认为,进一步汇编、细化量刑参考并予以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适当窄化量刑空间,更有利于公众理解定罪量刑的过程和结果,从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结语

对于定罪量刑,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更是发展司法的助力。避免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不仅需要行业规范,立法强化,更需要凝聚自身力量,建设高水准的审判队伍;更需要提升司法透明度,形成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相信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下,中国会长久地走上法制之路。

参考文献

[1]刘建明.社会舆论原理[M].华夏出版社,2002.

[2]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3]游俊豪. 论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影响——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视角[D]. 河南大学, 2011.

[4]罗朋. “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J]. 当代传播, 2011(5):45-48.

[5]于阜民, 任鲁娜. 论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4):49-55.

[6]“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年”论战全纪录[EB/OL].无讼阅读.http://news.itslaw.cn/?p=11577.

[7]贾鹏宇. 新闻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3):66-69.

[8]安滢. 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 2013(13):105-106.

[9]李建波. 论新闻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D].西南政法大学,2008.

[10]付饶. 新闻报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规制[D].复旦大学,2006.

[11]朱健. “舆论审判”与“媒体审判”检讨——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J].甘肃理论学刊, 2006(5):113-115.

[12]孙明泽. 论刑事申诉中司法公信力的树立[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62-65.

[13]于阜民, 任鲁娜. 论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49-55.

Class No.:D914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Influence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Huang Yiying

(School of Law,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Fujian 350108,China)

Abstract:Public opinion, as a public consciousness and a mapping of social existence , has a double influence on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It not only improves the judicial transparency, but also caused many concerns because of the problem of "trial by medi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opinion, the paper discussed the pros and cons of public opinion on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and how to offset the negative effect of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public opinion;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media trial; judicial supervision;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758(2016)05-0049-3

作者简介:黄译莹,学生,福建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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