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野下的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

2016-03-07 14:22王丹
关键词:著作权法电视节目模板

王丹

(华北理工大学 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著作权法视野下的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

王丹

(华北理工大学 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法律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定位在很多国家一直很模糊,随着其巨大的商业价值的显现,如何保护这一权利成为了很多学者研究、讨论的焦点。立足于著作权法的视角,分析了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及侵权认定的困境,同时结合我国对于这一权利的探讨,提出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建议,为中国相关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在2015、2016年的电视荧屏上,各大卫视推出了精彩纷呈的节目,像“奔跑吧兄弟”、“极限挑战”、“花儿与少年”、“花样姐姐”等各类真人秀节目;还有“爸爸回来了”、“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类节目;“火星情报局”、“大学生了”等网络综艺节目;“天天向上”、“金星秀”、“康熙来了”等老牌访谈类节目;更有红遍大街小巷的“中国好声音”、“中国好歌曲”等歌唱类比赛。丰富多彩的节目带给观众享受之余,我们也很容易发现,就如节目的名字难以分辨一样,节目流程及游戏环节设置几乎也如出一撤,相互借鉴、相互克隆的风气在如今的电视节目市场愈演愈烈。由于电视节目的制作周期长、过程复杂、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很多制作团队引进国外的综艺模式,照搬节目的流程设计,这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成本,同时成熟的节目效果更容易吸引观众群。如“奔跑吧兄弟”引进自韩国的“Running Man”模式,“极限挑战”参考于韩国的“无限挑战”,“爸爸回来了”则复制了韩国的“超人回来了”亲子节目......目前我国市场上比较受欢迎的综艺节目几乎都能在国外的市场上找到影子。由于世界各国对于电视节目的版权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保护,导致我们在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认定、法律适用问题难以明确下来。这些节目模板有些是合法的付费引进,而大部分却是打着法律的擦边球,以借鉴、学习的名义公然“抄袭”。

针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法律界、实务界一直都处于探讨、研究的阶段。有的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可以归到“思想”、“创意”的范畴,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有些学者则认为节目模板包含更多的是对节目整个环节、流程的文案设计,是应受保护的“作品”。还有学者则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商标法对节目名称、区别性标志的保护等方面来阐述。每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的最终目的也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品”,保护付出努力与智力的人。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分析

电视节目模板的涵义在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且散见于各著作中。1960年美国作家协会曾经给出过一个观点:“电视节目模板属于一个系列电视节目核心部分的书面材料,它列出了节目的整体特征,在不同内容的系列节目当中不断被重复并且与其他节目有所区别。”[ Robin Meadow.“Television Formats - 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California Law Review,1970.]英国学者萨莉·斯皮尔伯利在其出版的书中指出:“电视节目模板是指该节目呈现出来的形式,即具有特色的节目主题、音乐、文字、背景等要素。”[ [英]萨利·斯皮尔伯利:《媒体法》,周文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80 页。]Lisa Logan则这样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抽象的说是节目所传达的一种思想,其内容极为丰富:名称、流程、舞美、拍摄技巧与方式、人物、标语等各种元素以特定的方式排列组合。”[ Lisa Logan,The Emperor’s New Clothes? The Way Forward: TV Format Protection under 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United Kingdom and France.Entertainment Law Review,2009(3):pp.87~92. ]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应该是对一个创意、思想的细节补充,通过舞台、灯光、道具、音乐等进行编排形成于纸上,然后再进行拍摄、操作从而形成一个固定的模板。笔者看来,电视节目模板应该是集合了众多因素的一个“作品”,它包括环节设置、灯光、舞台、音乐的配合,例如对综艺节目中的一个游戏环节的比赛内容、场地布置、惩罚措施的一个结合。我们不能说一个环节更换了故事背景和人物角色及环境烘托就一定不是同样的节目模板,认定节目模板应该结合节目想到达到的效果及表现实质精神的过程来分析,有时候,一个非专业人士甚至是一个小学生很简单的就能看出来两个电视节目“差不多”。

观察众多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即“元素说”与“框架说”。“元素说”强调的是电视节目的可识别性,即游戏本身、道具设置本身以及活动进行的步骤等;而“框架说”则更注重整个节目的结构与环节排列方式,就如一根绳上各个节点的内容及系统连贯。以综艺节目为例,如果一个通过回答历史文化题来PK的环节,失败的队伍要接受落水的惩罚。以“元素说”来分析,该游戏中的题目类型、答方式、惩罚方式都可以作为节目模板进行保护。而以“框架说”来看,我们不保护抢答式的或者抛硬币式的答题方式,也不保护被砸头或砸脑袋的惩罚方式,“框架说”要保护的是整个游戏环节的流程设置与传达的节目效果。

相比之下,“框架说”对于电视节目的解构和抽象与可版权性的认知过程相一致,更加符合法律适用的实际。在法律实务中,法院在审理与电视节目模板类似的戏剧、小说、影视作品时依据的就是此类标准,独创性结构受到版权的保护也算是共识。当然,“框架说”也并不是完美的概念界定,由于框架过于机械化、高度抽象从而忽略了独创性,很多类似框架的节目模板虽然内容新颖但由于模糊的“似曾相识”而沦为“山寨”。

二、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或许大家都还记得2010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相亲节目版权之争,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与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两大节目由于版权问题闹得沸沸扬扬,对于侵权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解决结果也没有明确公布于众。不过,此后“非诚勿扰”也因商标侵权被告上法庭,历时三年于今年1月份迎来终审判决,判令“非诚勿扰”更名。该事件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侵权问题的普遍性与保护的必要性。电视节目版权侵权问题一直以来都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电视节目模板性质被认定为思想

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也就说明了“创意”、“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电视节目模板似乎就处于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处,且很容易被确认为思想。对于著作权侵权,比如文字作品,我们一般都是直接检测该作品中的语言风格与文字,尤其是文章主线与故事脉络,然后综合考虑相似数量及比例从而来判断是否侵权。2015年底的“琼瑶状告于正抄袭案”,法院就是通过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中的台词及故事情节抄袭比例来认定其侵犯了琼瑶小说《梅花烙》的著作权。然而,电视节目模板却不能简单的以文字描述来认定是否构成抄袭。抛开没有脚本的电视节目来说,有脚本的各个节目一般也都是采取非常隐蔽的方式来剽窃他人的成果,或者是借鉴他人的电视节目模板来进行内容的修改,而恰恰“借鉴”的这一部分在著作权法上一般被称为“思想”从而得不到有效保护,因为在电视节目的拍摄中是不会运用原来节目模板中的文字、语言、场景的,但是整个节目的核心与主线却充满了原节目模板的影子,无法量化进而无法根据法律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二)侵权认定标准难以确定

著作权中一般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很低,即使赋予了电视节目模板以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也是一个很难的问题。纵观国内外的电视节目,我们会发现,抄袭者是不会像文字作品那样原版拿来的,而是会加入自己的一些内容。比如我国的一些综艺节目在借鉴国外的节目时,会把一些环节的故事背景替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本土化的改编之后,我们很难依据著作权法的标准来判定哪些是抄袭,哪些是原创。即使有一些借鉴,也很难认定借鉴了多少、多大比例、多大相似比才会构成侵权。在美国,很多法院采取的是实质性侵权标准,即通过模仿、复制的程度来判定而不仅仅是文字或者表演的相似。特别是美国有些法院积极吸收观众加入进来,因为我们都知道,与电视节目制作不同,对于电视节目的欣赏、评价,观众往往是慧眼如炬的,由专家或者观众来测试节目是否相似是值得我们司法实践借鉴的。

(三)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是一个价值衡量的过程

正如国外一学者对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所下的定论:著作权法包含了在激励作者创作和思想不受限制地传播的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思想。[ Brian A.Carlson, Balancing the Digital Scales of Copyright Law(New York: Viking ,1997),pp825-826.] 电视节目模板版权的保护也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所有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电视节目模板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如果法律不对创作者进行有效的保护,抄袭、复制的情况只会愈演愈烈,长此以往,损害的是创作者的积极性与整个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但是,如果对该权利进行过度的保护,也必然会极大的提高该行业的准入成本,模板流通、引进的成本加大会直接导致社会需求减少,优秀的创意和成果得不到充分的传播和利用,其真正价值也难以实现。一方面我们要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激情,鼓励他们创作出更高水平的作品,一方面我们又需要面向观众来传播节目信息。然而目前各国立法都没有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行列,创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无法通过法律来维护其平衡,导致两者之间的利益失衡越来越严重。

三、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一)通过立法给予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不是所有的电视节目模板都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只有符合“作品”定义的电视节目模板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前的《著作权法》列举了值得保护的各种作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范围也会不断扩大,就目前来说,把电视节目模板纳入到著作权法中进行保护是对电视节目模版实现有效保护的最简捷的方法。

(二)对电视节目模板的载体进行确认

电视节目模板不像传统的文字、音乐、美术作品那样很容易被复制、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我们可以完整的看到、听到、排他使用。如果要对节目模板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就需要明确电视节目模板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我们都知道,很多电视节目的文字脚本很少,只对书面模板进行保护远远达不到保护版权的目的。正如一位法官所说:“相比传统的逐字逐句抄袭,结构性抄袭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隐蔽性极强。”[ 王春燕:《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载《中外法学》2000 年第 5 期,第 637 页。] 因此,不仅是书面模板需要得到保护,电视节目的模式更应该得到保护。为了避免侵权纠纷,法律可以将电视节目模板作品予以固定,尽量做到详细明确,不仅有原始的节目脚本,还要包括节目的策划思路和框架思路,具体就是创作者要保存好在节目模板创作过程中所依据的各种原始资料、文档、影像,从而来证明自己节目的独创性,为侵权判定提供证据。

(三)对著作权进行登记

在大量著作权纠纷中,常常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在电视节目模板这一领域,更是难以区分原创与抄袭,对此,可以鼓励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积极进行版权的登记,注意提供自己模板的策划书、录像录音、创新点重点说明、甚至节目的背景音乐、舞台设计,只要可以证明其独创性,原始资料则越多越好。如此若发生侵权纠纷,权利人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的详细资料来证明自己节目的独创性,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探索其他的非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在以著作权法为主的前提下,还需要探索其他的保护路径。如有的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利人或引进者在知识产权制度缺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市场利益是一种补充途径。同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商标法律制度也是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一种有效途径,如对节目的名称或模板中的区别性标志进行商标注册,此种方法则可以取得维护品牌的主动权。

四、结语

如前文所述,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虽然享受着电视节目模板带来的巨大利益,但是行业内抄袭之风盛行,我们鼓励以合法的方式引进优秀的模板来繁荣人民的文化生活,但我们更期待国人可以发挥才智,努力创作出属于我们自己的优秀的原创作品。在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问题上,我们一定可以找到有效的方式,但创新才是我们保护版权的最终目的。

[1]王春燕.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J].中外法学,2000(5).

[2]郑丽娜.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出路[J].当代电视,2015(9).

[3]田园.全球化背景下电视产业的新挑战———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06.

[4][英]萨利·斯皮尔伯利著,周文译:《媒体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280.

[5]Brian A.Carlson,Balancing the Digital Scales of Copyright Law(New York: Viking ,1997):825-826.[6]Robin Meadow“Television Formats - 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California Law Review,1970.

[7]Lisa Logan,The Emperor's New Clothes? The Way Forward: TV Format Protection under 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United Kingdom and France.Entertainment Law Review,2009(3):87-92

Legal Protection of Template of TV Programs under View of Copyright Law

WANG Dan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ngshan Hebei 063000, China)

the template of TV program; Copyright Law; legal protection

The legal position of TV programs template has been blurred in many countries, with its huge commercial value,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 has became the focus of the research and discuss for many scholars .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law, analyzing the concept of TV programs template and the plight of infringement, at the same time for the discussion of this right in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to protect TV programs template legal protection advice,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China's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2095-2708(2016)05-0040-04

DF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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